杨秀清民诉讲义..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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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上编民事诉讼法 第一章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法 一、民事诉讼 民事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当事人进行诉讼活动过程中,人民法院、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为 解决民事纠纷,保护合法权益而依法进行的全部诉讼活动以及在这些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诉讼法律关系的总和。 二、民事纠纷的解决制度 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和解、人民调解、仲裁与诉讼。其中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行解决纠纷的方式,而人民 调解、仲裁与诉讼均借助第三方的力量解决纠纷,但人民调解与仲裁属于社会救济,而诉讼则属于公力救济。 三、民事诉讼法的效力 民事诉讼法的效力即民事诉讼法所适用的范围,包括对人、对事、时间以及空间效力四个方面。 民事诉讼法对人的效力

2、,即适用于在中国领域内进行民事诉讼的一切人。 民事诉讼法与仲裁法虽然均属于民事程序法,但在适用上存在着很大的区别,即在中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纠 纷时,只能适用我国民事诉讼法,但是,在我国仲裁机构审理涉外案件时,可以根据当事人的选择或者其他因素 而适用外国仲裁法。 第二章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制度 第一节基本原则 一、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的含义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诉讼权利的相同性,即在诉讼过程中,双方当事人的主要诉 讼权利是相同的;二是诉讼权利的对应性。 二、同等原则与对等原则 民事诉讼法第5 条第 1 款规定:“外国人、无国籍人、外国企业和组织在人民法院起诉、应诉,同中华 人

3、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同等的诉讼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法第5 条第 2 款规定:“外国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加 以限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对该国公民、企业和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实行对等原则。” 三、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可以从以下方面理解:第一,当事人可以在整个审判过程中行使其辩论权;第二, 辩论的内容广泛, 既可以是程序方面的问题,也可以是包括实体事实与实体法律适用在内的实体方面的问题;第三,辩论的形式多 样,包括口头辩论与书面辩论。 特别提示:注意法院审判权行使的范围与当事人辩论内容的关系 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审理与裁判的内容应以当事人主张与辩论的内

4、容为限,即当事人未经主张与辩论的对象 不得成为人民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换言之,法院审理与裁判的对象应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限;未经当事人 主张与辩论的事实不得成为人民法院裁判的依据。 【典型真题】 1、关于辩论原则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BD 2009/ 三/82 ) A 当事人辩论权的行使仅局限于一审程序中开庭审理的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阶段 B 当事人向法院提出起诉状和答辩状是其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C 证人出庭陈述证言是证人行使辩论权的一种表现 D 督促程序不适用辩论原则 四、处分原则 1、行使处分权的主体是当事人。 2、当事人处分的内容是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并且当事人对其民事权利的

5、处分通常需要通过对诉讼权利的 处分来实现。 3、当事人行使处分权应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即当事人处分其权利不得损害国家、集体与他人的利益。 4、当事人行使处分权贯穿于诉讼的全部过程。 【典型真题】 1、甲向法院起诉,要求判决乙返还借款本金2 万元。在案件审理中,借款事实得以认定,同时,法院还查 明乙逾期履行还款义务近一年,法院遂根据银行同期定期存款利息,判决乙还甲借款本金2 万元,利息520 元。 关于法院对该案判决的评论,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B 2008/ 三/38 ) A.该判决符合法律规定,实事求是,全面保护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B.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处分原则 C

6、.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辩论原则 D.该判决不符合法律规定,违反了民事诉讼的平等原则 第二节基本制度 一、合议制度 程序种 类 合议庭组成形式备注 一审程 序 审判员与陪审员共同组成或者由审判员 组成 审判员与陪审员有同等 的诉讼权利与义务 二审程 序 由审判员组成 重审程 序 按一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再审程 序 原来是第一审的,按照第一审程序另行组 成合议庭;原来是第二审的,按照第二审程序 另行组成合议庭;上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 法院提审的, 按照第二审程序另行组成合议庭 注意: 1、陪审员参加按照第一审程序、发回重审以及按照第一审程序再审时组成的合议庭; 2、特别程序与

7、公示催告程序所组成的合议庭不吸收陪审员。 二、回避制度 (一) 回避的对象与情形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45 条的规定,回避适用的对象,包括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 勘验人员,其中审判人员既包括审判员,也包括陪审员。 上述人员遇有下列情形时,应予以回避:(1) 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2) 与本案有 利害关系; (3) 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对案件公正审理的。 (二) 决定权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47 条的规定,具体程序为:院长担任审判长时的回避,由审判委员会决定;审判人 员的回避,由院长决定;其他人员的回避,由审判长决定。 (三) 回避申请的处理 人民

8、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回避申请,应当在申请提出的3 日内,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作出决定。申请人对决 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决定时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的人员,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工作。人民法院 对复议申请,应当在3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并通知复议申请人。 【典型真题】 1、关于回避,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C 2010/ 三 /37 )九天考资 A当事人申请担任审判长的审判人员回避的,应由审委会决定 B当事人申请陪审员回避的,应由审判长决定 C法院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复议,复议期间被申请回避人不停止参与本案的审理工作 D如当事人申请法院翻译人员回避,可由合议庭决定 三、公开审判

9、制度 公开审判也有例外情况,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0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不公开审理:(1) 涉及国家秘密的 案件; (2)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 ( 3)法律另有规定的案件;(4)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 理的案件。 四、两审终审制度 1、适用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审理的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制度。2、最高人民法院一审终审。 【典型真题】 1、王某与钱某系夫妻,因感情不和提起离婚诉讼,一审法院经审理判决不准离婚。王某不服提出上诉,二 审法院经审理认为应当判决离婚,并对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一并作出判决。关于二审法院的判决,下列哪些选项 违反了民事诉讼法的原则或制度?(ABC

10、 2010/三/88 ) A、处分原则 B、辩论原则 C、两审终审制度 D、回避制度 第三章主管与管辖 第一节民事诉讼主管 一、法院主管的范围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3 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受理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其他组织之间以及他们相互之 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具体包括以下五个方面: 1由民法调整的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产生的案件。 2由婚姻法调整的婚姻家庭关系产生的案件。 3由经济法调整的部分经济关系产生的案件。 4由劳动法调整的劳动合同关系和劳资关系产生的案件。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产生的劳动争议,其解决方式有四种:和解、调解、仲裁与 诉讼。

11、其中和解、调解方式完全由当事人自行选择;而劳动争议仲裁则是一个必经的阶段,而且是劳动争议诉讼 的前置程序。 5由其他法律调整的社会关系产生的特殊类型案件。如选民资格案件、宣告失踪案件等。 二、法院主管与其他机关团体之间的关系 1、与人民调解委员会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两者的关系主要体现在:1、人民调解不是民事诉讼的必经阶段,即是否经过人民调解完全由当事人自行决 定; 2、人民调解解决争议不具有与法院的生效法律文书同等的法律效力,也就是说,人民调解书本身不具有强 制执行力。但是,根据人民调解法第33 条的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后,双方当事人认 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

12、十日内共同向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对调解协议 进行审查, 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 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依法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当事人可以通过人民调解方式变 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典型真题】 1、张某与李某产生邻里纠纷,张某将李某打伤。为解决赔偿问题,双方同意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经 调解员黄某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关于该纠纷的处理,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2010/三/35 ) A 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就协议向法院提起诉讼 B

13、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提起人身损害赔偿诉讼 C张某如反悔不履行协议,李某可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调解协议 D张某可以调解委员会未组成合议庭调解为由,向法院申请撤销调解协议 (二)人民法院主管与仲裁机构解决民事纠纷的关系 民事诉讼与仲裁是两种并列的具有法律效力的争议解决方式,为或裁或审的关系。但是,劳动争议仲裁与农 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仲裁是例外的。 第二节级别管辖 一、确定级别管辖的标准 (一) 案件的性质 一是专利纠纷案件,主要包括专利侵权与专利合同纠纷案件,由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一审;二是海事、海商案 件,由相当于地方中级人民法院的海事法院进行一审。 (二) 案件的影响

14、大小 二、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一)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 条的规定,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9 条的规定,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以下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 区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专利纠纷案件与海事、海商案件;认定 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仲裁裁决的执行案件、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案件、涉外仲裁中的证 据保全与财产保全。 (三)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

15、20 条的规定,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四)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 条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两类案件:一是在全国范围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 二是最高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第三节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 (一)一般地域管辖的确定标准 对于法人而言,确定标准是法人的住所地,即法人的主要办事机构或者主要营业所所在地。对于公民个人而 言,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有两个标准:一是住所地,即公民的户口所在地;二是经常居住地,即公民离开住所至起 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是,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 在确定一般地域管辖时,如果

16、公民的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经常居住地的适用优先于住所地,即按照 公民的经常居住地确定管辖。 对于一般地域管辖,我国以被告所在地管辖为原则,以原告所在地管辖为例外。 (二) 原则规定被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 条的规定,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 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 院管辖。 ( 三) 例外规定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3 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 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对不在中

17、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第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第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第 四,对被监禁的人提起的诉讼。 此外, 民诉意见作出了相应的规定,其中主要包括: (1)双方当事人都是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养的,由被告原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被监禁或者被劳动教 养 1 年以上的,由被告被监禁地或者被劳动教养地人民法院管辖。 (2) 追索赡养费案件的几个被告住所地不在同一辖区的,可以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特殊地域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确定的以下规律尤其重要:第一,除因海难救助费用与共同海损引起的纠纷案件以外,其他各 类纠纷案件

18、,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均有法定管辖权;第二,密切联系是确定特殊地域管辖的重要原则。 (一) 合同纠纷案件的管辖 1关于合同纠纷法定管辖的具体规定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2)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又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 辖。 (3)购销合同履行地按下列情况确定: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履行地的,以约定的履行地为合同履行 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未明确约定履行地点的,以约定的交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中约定的货物到达地、到站地、 验收地、安装调试地等,均不应视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履行地点或交货地点,

19、但实际履 行中以书面方式或双方一致认可的其他方式变更约定的,以变更后的约定地点为合同履行地。当事人在合同中 对履行地点、交货地点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或者虽有约定但未实际交付货物,且双方当事人住所地均不在 合同约定的履行地,以及口头购销合同纠纷案件,均不依履行地确定管辖。 (4)加工承揽合同。以加工地为合同履行地,但合同中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2关于合同纠纷协议管辖的具体规定 (1)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 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2) 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

20、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25 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 人民法院管辖,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24 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特别提示】 (1)有效协议管辖优先于法定管辖适用。 (2)法定管辖(没有协议管辖或者协议管辖无效时适用) 第一、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有法定管辖权; 第二、合同履行地: A 、约定的履行地(包括交货地)是否明确; B 、约定履行地与双方当事人住所地的关系:合同未履行的,约定履行地在其中一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有 管辖权;约定履行地不在双方住所地的,该履行地无管辖权。 C 、当事人约定履行地后,以书面形式或者双方一致认可的方式变更约定履行地的,以变更后的地点为合同 履行地

21、。但是,就加工合同而言,以加工行为地为合同履行地,对履行地另有约定的除外。 ( 二) 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9 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这 里的侵权行为地既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也包括侵权行为结果发生地。 在确定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时,特别应当注意以下三个问题: 1产品质量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民诉意见第29 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提起的诉讼,产品制造地、产品销 售地、侵权行为地和被告住所地的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典型真题】 甲县的电热毯厂生产了一批电热毯,与乙县的昌盛贸易公司在丙县签订了一份买卖该批电热

22、毯的合同。丁县 的居民张三在出差到乙县时从昌盛贸易公司购买了一条该批次的电热毯,后在使用过程中电热毯由于质量问题引 起火灾,烧毁了张三的房屋。张三欲以侵权损害为由诉请赔偿。下列哪些法院对该纠纷有管辖权?(ABD 2007/ 三 /80 ) A、甲县法院 B、乙县法院 C、丙县法院 D、丁县法院 2新闻侵权纠纷案件的管辖确定 在新闻侵权纠纷案件中,往往侵权行为地具有多样性,也就是说,报刊、杂志的发行销售地均可以被理解为 侵权行为地。 3合同关系与侵权关系在同一纠纷案件中的并存 三、专属管辖 (一)专属管辖的范围 1、 民事诉讼法第34 条的规定,下列案件由法律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1)因不

23、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 民事诉讼法第244 条是对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的特殊类型案件的规定,即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 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专属于中国法院管辖。 (二)应注意问题 1不动产专属管辖的界定。 2适用范围。 3、不得对抗仲裁。 四、共同管辖与选择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35 条规定:“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

24、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四节裁定管辖 一、移送管辖 1、受理案件法院以自己无管辖权为由将案件移送给自己认为有管辖权的法院,其移送管辖的做法是正确的; 以其他理由移送则是错误的。 2、移送的次数只能是一次。 3、管辖恒定问题。人民法院的管辖权不受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变更以及行政区划变更的影响。 4、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先立案的人民法院不得将案件移送给另一个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已先立案的,不得重复立案;立案后发现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 院已先立案的,裁定将案件移送给先立案的人民法院。 【典

25、型真题】 1、2008 年 7 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 此案。 2008 年 8 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 不再具有管辖权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甲县法院。下列哪些 说法是正确的?(ABC 2009/ 三/80 ) A、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 、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换甲县法院 D、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二、指定管辖 1、受移送人民法院认为自己对移送的案件无管辖权时,可以报请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

26、定管辖。 2、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管辖权的,由自己的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3、人民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争议协商不成时,由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五节管辖权异议 一、管辖权异议的条件 1异议的主体是当事人,但通常是被告。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与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无权提出管辖权 异议。 2异议的时间是提交答辩状期间。 3异议的对象只能是第一审法院的管辖权。既可以是第一审地域管辖,也可以是第一审级别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中对有关级别管辖异议作出了如下具体 规定: 第一、在管辖权异议裁定作出前,原告申请撤回起诉,受诉人民法院作出准予撤回

27、起诉裁定的,对管辖权异议 不再审查,并在裁定书中一并写明。(第 2 条) 第二、提交答辩状期间届满后,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致使案件标的额超过受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标准,被告提出 管辖权异议, 请求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人民法院应审查并作出裁定。异议不成立的, 裁定驳回, 异议成立的, 裁定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第 3 条) 第三、上级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9 条第一款的规定,将其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交由下级人民法院审 理的,应作出裁定。当事人对裁定不服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第 4条) 第四、被告以受诉人民法院同时违反级别管辖与地域管辖规定为由提出管辖权意义的,受

28、诉人民法院应当一并 作出裁定。(第 6 条) 第五、对于将案件移送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裁定,当事人未提出上诉,但受移送的上级人民法院认为确有错误 的,可以依职权裁定撤销。(第 9 条) 二、管辖权异议的处理 当事人提出管辖权异议后,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在受理异议之日起15 日内作出裁定,异议成立的,裁定 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被告对驳回管辖权异议的裁定不服的,当事人可以 在 10 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理并作出裁定。 【典型真题】 1、关于管辖权异议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2007/ 三/40 ) A、当事人对一审案件

29、的地域管辖和级别管辖均可提出异议 B、通常情况下,当事人只能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异议 C、管辖权异议成立的,法院应当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法院;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D、对于生效的管辖权异议裁定,当事人可以申请复议一次,但不影响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第四章诉 第一节诉的概述 诉即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确认或者改变某种法律关系以及维护其合法权益的请求。通常来说,诉具有以下特 点: 第一、诉的主体是当事人。 第二、诉应当向人民法院提出。 第三、诉是一种请求。 第二节诉的要素 一、诉的主体 诉的主体,即诉的当事人,也就是为解决民事权利与义务关系争议而参加诉讼的原告及其相对人。 二、诉的标的 诉的标的

30、,也称为诉讼标的,即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并提请人民法院裁判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 这里需要注意诉的标的与诉讼标的物、诉讼请求的区别。诉讼标的物是指在民事诉讼中,当事人之间法律关 系中具体实体权利与义务指向的对象;而诉讼请求是当事人基于争议的实体权利义务关系向人民法院提出的具体 实体要求。任何一个诉都有诉的标的与诉的请求,但不一定有诉讼标的物。 【典型真题】 1、刘某习惯每晚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邻居王某认为会招引苍蝇并影响自己出入家门。王某为此与刘某多 次交涉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以保证自家的正常通行和维护环境卫生。 关于本案的诉讼标的,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D

31、 2009/ 三/37 ) A、王某要求刘某不得将垃圾袋放在家门口的请求 B、王某要求法院保障自家正常通行的请求 C、王某要求刘某维护环境卫生的请求 D、王某和刘某之间的相邻关系 三、诉的理由 诉的理由,即当事人提出诉这一请求所依据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典型真题】 1、乙租住甲的房屋,甲起诉乙支付拖欠的房租。在诉讼中,甲放弃乙支付房租的请求,但要求法院判令解 除与乙的房屋租赁合同。下列关于本案的哪种说法是正确的?(B 2006/三/41 ) A 甲的主张是诉讼标的的变更 B甲的主张是诉讼请求的变更 C 甲的主张是诉的理由的变更 D甲的主张是原因事实的变更 第三节诉的种类 一、确认之诉 确认之诉

32、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确认某种法律关系存在或者不存在的诉。其中,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 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称为积极的确认之诉。而当事人请求法院确认不存在某种法律关系的诉,称为消极的确 认之诉。 二、变更之诉 变更之诉,也称为形成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改变或者消灭现存的某种法律关系的请求。 三、给付之诉 给付之诉,是指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的,要求法院责令义务人履行一定的实体义务,以实现自己合法权益的请 求。 在给付之诉中,根据给付的内容,通常可以分为物的给付之诉与行为的给付之诉。在物的给付之诉中,又可 以根据物的不同而分为特定物给付之诉与种类物给付之诉。此外,根据当事人要求对方为给付行为的

33、目的,也可 以将给付之诉分为积极的给付之诉与消极的给付之诉。 【特别提示】 1、变更之诉与给付之诉是否包含确认之诉取决于当事人之间对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是否提出确认的诉讼请 求。 2、判断个案中诉的种类一定以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为依据。 3、确认之诉与变更之诉是围绕法律关系本身进行的,不涉及具体的实体权利义务,因此,不存在诉讼标的 物,诉讼标的物只存在于给付之诉。 【典型真题】 1、关于诉的种类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B 2008/ 三/86 ) A、甲公司以乙公司违约为由,诉至法院要求解除合同,属于变更之诉 B、甲公司以乙公司的履行不符合约定为由,诉至法院要求乙公司继续履行,属于给付之诉

34、 C、甲向法院起诉乙,要求返还借款1000 元,乙称自己已根本没有向甲借过钱,该诉讼属于确认之诉 D、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乙公司立即停止施工或采取有效措施降低噪音,属于变更之诉 第四节反诉 一、反诉的概念 反诉,是指在诉讼进行过程中,本诉的被告以原告为被告,向受理本诉的人民法院提出与本诉具有牵连关系 的,目的在于抵销或者吞并本诉原告诉讼请求的独立的反请求。 二、反诉的构成要件 1反诉主体具有特定性。 2反诉目的具有对抗性。 3反诉请求具有独立性。 4反诉请求需要与本诉具有一定的牵连性。这是判断是否形成反诉的难点与根本点,这种牵连性通常表现 为两个方面:(1) 反诉与本诉请求是基于同一个法律关

35、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 (2) 反诉与本 诉是基于相牵连的不同法律关系而产生的目的相对抗的不同的实体请求。 5反诉时间的特定性。即反诉原则上应当在一审中提出,根据证据规定第34 条的规定,当事人提出反 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如果当事人在二审程序中提出反诉,人民法院则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 调解;如果调解不成,则就反诉部分告知当事人另行起诉。 6反诉与本诉适用的程序具有同一性。 【典型真题】 1、甲诉乙的合同纠纷案件,经一审、二审法院的审理,甲胜诉。乙申请再审,法院经审查决定再审。再审 过程中,乙提出反诉。对此,法院应如何处理?(D 2005/ 三/39 ) A 将乙

36、的反诉与甲提出的本诉合并审理 B 裁定驳回乙的反诉 C 判决驳回乙的反诉 D 就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乙另行起诉 三、反诉与反驳 反诉与反驳作为诉讼权利,有明显的区别: (一)性质不同 (二)前提不同 (三)目的不同 (四)主体不同 【典型真题】 1、甲公司起诉要求乙公司交付货物。被告乙公司向法院主张合同无效,应由原告甲公司承担合同无效的法 律责任。关于本案被告乙公司主张的性质,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 2009/三/36 ) A、该主张构成了反诉 B、该主张是一种反驳 C、该主张仅仅是一种事实主张 D、该主张是一种证据 第五章当事人 人民法院与人民检察院 当事人:原告、被告、共同诉

37、讼人、诉讼代表人、第三人 诉讼参与人诉讼参加人 诉讼代理人:法定代理人与委托代理人 证人 其他诉讼参与人鉴定人 翻译人员 勘验人员 第一节当事人概述 一、当事人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诉讼中的当事人,是指因民事权利与义务发生争议,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并受法院裁判约束的人。 二、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诉讼行为能力 (一)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1民事诉讼权利能力的理解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是能够成为民事诉讼当事人,享有诉讼权利,承担诉讼义务的资格。 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民事权利能力有密切的联系。在一般情况下,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就有民事诉讼权 利能力。在特殊情况下,没有民事权利能力的人,也有民事诉讼权利能力。 2

38、非实体当事人 非实体当事人主要包括:(1) 其他组织。民诉意见第40 条规定了其他组织的具体范围。(2) 失踪人的财产 代管人。 (3) 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4) 为保护死者名誉权、著作权等而提起诉讼的死者的近亲属。(5) 清算 组织以及破产管理人。 3民事诉讼权利能力与当事人适格 当事人适格与民事诉讼权利能力虽然都是涉及当事人资格的概念,但两者又存在一定的区别。民事诉讼权利 能力是民事诉讼法赋予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民事诉讼当事人的一种资格,是一个抽象的概念,它与具体 的个案诉讼无关。而当事人适格则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诉讼而言的一种当事人资格,以民事诉讼的发生为前提,没 有民事诉讼的发

39、生则不涉及当事人适格的问题。 【典型真题】 1、关于当事人适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D 2008/ 三/44 ) A.当事人诉讼权利能力是作为抽象的诉讼当事人的资格,它与具体的诉讼没有直接的联系;当事人适格是作 为具体的诉讼当事人资格,是针对具体的诉讼而言的 B.一般来讲,应当以当事人是否是所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作为判断当事人适格标准,但在某些例外 情况下,非民事法律关系或民事权利主体,也可以作为适格当事人 C.清算组织、遗产管理人、遗嘱执行人是适格的当事人,原因在于根据权利主体意思或法律规定对他人的民 事法律关系享有管理权 D.检察院就生效民事判决提起抗诉,抗诉的检察院是适格

40、的当事人 (二)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 民事诉讼行为能力是当事人亲自进行诉讼活动,以自己的行为行使诉讼权利和承担诉讼义务的能力。 第二节原告与被告 一、原告与被告的确定 (一)以民事法律关系为基础 (二)法人和直接责任人问题 1法人和内部工作人员。法人的工作人员因职务行为或者授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发生争议,则法人为当 事人;如果是非职务行为或者非授权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害,则工作人员为当事人。 【典型真题】 1、李某和张某到华美购物中心采购结婚物品。张某因购物中心打蜡地板太滑而摔倒,致使左臂骨折,住院 治疗花费了大量医疗费,婚期也因而推延。当时,购物中心负责地板打蜡的郑某目睹事实的发生过程。受害人认

41、为购物中心存在过错,于是,起诉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以及精神损害赔偿。关于本案诉讼参与人,下列哪些选项 是正确的?(BC 2008/ 三 /84 ) A、李某、张某应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B、李某、郑某可以作为本案的证人 C、华美购物中心为本案的被告 D、华美购物中心与郑某为本案共同被告 2冒用法人名义对外从事民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为当事人。 3以尚未成立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为当事人。 4以依法终止后法人的名义从事活动引起的争议,责任人为当事人。 (三)法人与分支机构的关系 即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 人为当事人。

42、换言之,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则以分支机构为当事人。 (四)其他特殊规定 1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引起的名誉权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 的解答第6 条规定:“因新闻报道或其他作品发生的名誉权纠纷,应根据原告的起诉确定被告。只诉作者的, 列作者为被告;只诉新闻出版单位的,列新闻出版单位为被告;对作者和新闻出版单位都提起诉讼的,将作者和 新闻出版单位均列为被告,但作者与新闻出版单位为隶属关系,作品系作者履行职务所形成的,只列单位为被告。 ” 2精神损害赔偿案件的当事人。 第三节共同诉讼人 一、必要共同诉讼人 (一)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法定情形 1挂靠关系。 民诉

43、意见第43 条规定,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挂靠集体企业并以集体企业的 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在诉讼中,该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或私营企业与挂靠的集体企业为共同诉讼人。 2个体工商户业主与实际经营者不一致的。民诉意见第46 条第 2 款规定,营业执照上登记的业主与实 际经营者不一致的,以业主和实际经营者为共同诉讼人。 3个人合伙问题。 民诉意见第47 条规定,个人合伙的全体合伙人在诉讼中为共同诉讼人。个人合伙有 依法核准登记的字号的,应在法律文书中注明登记的字号。全体合伙人可以推选代理人;被推选的代理人,应由 全体合伙人出具推选书。该情形需要与民诉意见第40 条规定的合伙组织作为当事人参

44、加诉讼相区别。合伙 组织具有三个必要因素:第一,合法成立;第二,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第三,不具备法人资格。 【典型真题】 1、甲乙丙三人合伙开办电脑修理店,店名为“一通电脑行”,依法登记。甲负责对外执行合伙事务。顾客丁 进店送修电脑时,被该店修理人员戊的工具碰伤。丁拟向法院起诉。关于本案被告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 的?( C 2010/ 三 /40 ) A、 “一通电脑行”为被告 B、甲为被告 C、甲乙丙三人为共同被告,并注明“一通电脑行”字号 D、甲乙丙戊四人为共同被告 4企业法人分立问题。 民诉意见第50 条规定,企业法人分立的,因分立前的民事活动发生的纠纷,以 分立后的企业为共同

45、诉讼人。 5借用关系。 民诉意见第52 条规定,借用业务介绍信、合同专用章、盖章的空白合同书或者银行账户 的,出借单位和借用人为共同诉讼人。 6保证合同关系。 民诉意见第53 条规定:“因保证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 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 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可只列 被保证人为被告。 ” 7继承遗产关系。 民诉意见第54 条规定:“在继承遗产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 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

46、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 把其列为共同原告。 ” 8代理关系。 民诉意见第55 条规定,被代理人和代理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为共同诉讼人。 9共有财产关系。 民诉意见第56 条规定,共有财产权受到他人侵害,部分共有权人起诉的,其他共有 权人应当列为共同诉讼人。 此外,民事实体法中关于连带责任的规定也是确定必要共同诉讼人时经常适用的: 1共同侵权案件中的共同被告。 2从事住宿、餐饮等经营活动引起的纠纷。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6 条规定,从事住宿、 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 他人遭受人身

47、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因第三人侵权导致损害结果发 生的,由实施侵权行为的第三人承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有过错的,应当在其能够防止或者制止损害的范 围内承担相应的补充赔偿责任。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赔偿权利人起诉安全保障义务 人的,应当将第三人作为共同被告,但第三人不能确定的除外。 【典型真题】 1、甲在丽都酒店就餐,顾客乙因地板湿滑不慎滑倒,将热汤洒到甲身上,甲被烫伤。甲拟向法院提起诉讼。 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D 2010/ 三/46 ) A、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第三人 B、甲起诉乙,丽都酒店是第三人 C

48、、甲起诉,只能以乙或丽都酒店为单一被告 D、甲起诉丽都酒店,乙是共同被告 (二)标的的共同 1权利义务共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特定身份。( 2)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着连 带债权或者连带债务。 2原因共同。具体包括两种情形:(1)共同诉讼人之间存在共同侵权行为或者共同危险行为。(2)共同诉 讼人之间存在内部不可分的合同关系。 (三)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第53 条第 2 款规定,共同诉讼的一方当事人对诉讼标的有共同权利与义务的,其中一人的 诉讼行为经其他共同诉讼人承认,对其他共同诉讼人发生效力。 ( 四) 必要共同诉讼人的追加 1、不同审判程序中追加不同共同诉讼

49、人的规定 民诉意见第58 条规定:“人民法院追加共同诉讼的当事人时,应通知其他当事人。应当追加的原告,已 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可不予以追加;既不愿意参加诉讼,又不放弃实体权利的,仍追加为共同原告,其不 参加诉讼,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和依法作出判决。” 民诉意见第183 条规定:“必须参加诉讼的当事人在一审中未参加诉讼,第二审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 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发回重审。发回重审的裁定书不列应当追加的当事人。” 民诉意见第211 条规定:“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一、二审判决遗漏了应当参 加的当事人的,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予以调解,调解不成的,裁定撤销一、二审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 重审。 ” 2、法院对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的处理 (1)人民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必要共同诉讼人,追加时应区分实体权利人与实体义务人。实体权利人放弃实 体权利的可以不予追加。 (2)在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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