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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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运管局领导干部管理监督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领导干部监督管理,推动党风廉政建设 和反腐败工作,将依法治国方略落到实处,根据中国共产 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参照行政监察法 等一系列重要法规制度,结合本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坚持从严治党、依法监督、 分级负责、违纪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干部必须严格遵守党纪国法,认真执行党 中央、国务院以及上级行政管理机关的重大决策部署以及中 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坚 持执法为民的运管工作宗旨,依法行政,从严带队,勤政廉 政,自觉接受监督。 第四条局党委负责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工作,纪

2、检监 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局各级领导干部。 第二章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 第六条坚持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主要领导 负总责,分管领导分工负责,相关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 . . 部门组织协调,依靠群众支持和参与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 制,强化责任分解、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 第七条党委对党风廉政建设负全面领导责任 (一)坚持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贯穿于运管工 作大局之中,贯穿于运管政策法规制定、运管管理体制机制 建设之中,与运管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检查、同考核。 (二)推进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完善内控机制, 强化权力的监督,保证责任落实,有效防范风险。

3、(三)把中央重大决策部署及上级党委重要工作安排的 贯彻落实情况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内容。 (四)每年对党风廉政建设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并予以通 报。 (五)每年召开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党委每半 年至少专题研究一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六)各级领导班子逐级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分 管领导与分管部门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 (七)成立由党委主要负责人任组长、纪检组组长和其 他有关成员任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党风廉政建 设领导小组。监察部门作为领导小组的办事机构,负责组织 协调日常工作。 第八条党委主要负责人对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 (一)领导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 . . (二

4、)研究解决党风廉政建设方面的重要问题,对同级 领导班子成员及下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廉洁从政进行监 督。 (三)支持纪检监察部门依纪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定期 听取纪检监察部门工作汇报,亲自批办重要信访举报,指导 重大案件查办工作。 第九条局领导干部,对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负主 要领导责任。 第十条部门领导干部对本部门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负直 接责任,完善内控机制,把廉政要求融入本部门的业务工作 中,加强日常管理。 第十一条纪检监察部门协助党委组织协调党风廉政建 设工作,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监督检查党风廉政建设责任 制落实情况。 第十二条每年开展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建立健 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

5、办法,考核分值占年度综合考核 总分值 15% 以上。 (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实行“ 一票否决 ” ,被评 为“ 差” 等次的局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被 评为 “ 差” 等次的部门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评先选优资格 并予以免职,一年内不得提拔使用。 . . (二)局领导班子成员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 事处罚的, 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 ” 等 次;部门领导干部违纪违法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刑事处罚 的,分管领导年度考核不得评为“ 优秀 ” 等次。 第三章执行重大事项决策制度 第十三条集体领导和分工负责制 (一)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局 领

6、导班子成员的分工由主要负责人提出初步意见,征求其他 领导班子成员意见,经党委会讨论决定,及时公布并向上一 级党委报告。 (二)领导班子成员要按照分权制衡的原则进行分工, 主要负责人不直接分管人事、财务和基建工作,分管财务工 作的,不得同时分管审计工作。领导班子成员的分工,原则 上不超过 5 年调整一次。 (三) 领导班子不按规定分工、调整分工的, 责令改正。 个人不服从调整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四条党委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度 (一)各级党委和行政领导班子应当制定、完善并严格 执行议事规则和工作规程,按规定应由集体讨论决定的事 项,必须提交会议审议并如实记录存档,形成会议纪要。 . .

7、(二)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应按议题确定、预告、酝酿 讨论、形成决议等程序进行。会议议题确定后,应至少在召 开会议前 1-2 天预告,无特殊原因,不得临时动议召开党委 会、临时增加会议议题。在集体讨论决定重大事项时,实行 主要负责人末位发言制。 (三)中央规定的重大决策、重大项目安排、重要干部 任免和大额度资金使用等事项,实行集体研究、集体决策。 (四)党委会应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在研究重大 事项难以形成统一意见时,应暂缓作出决议,经沟通酝酿仍 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必须实行无记名票决,投票赞成率达到 应参会党委成员过半数以上方可形成决定或决议,纪检监察 部门负责人对票决情况进行监督,表决过程和结

8、果应如实记 录存档。 (五)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局长办公会。 (六)党委会和局长办公会作出的重大决策,应在5 个 工作日内,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和国家规定不 得公开的除外。 (七)领导班子成员违反党委议事规则和局长办公会制 度,做出不当决策,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的,限期整改并追 究责任。 第四章执行廉政准则和有关规定 . . 第十五条领导干部必须自觉执行中国共产党党员领 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及总局相关规定,严格规范从政 行为。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必须按照关于领导干部报告个人 有关事项的规定报告有关事项 (一)发生应报告有关事项的,应在规定时限内报告。 特殊原因不能按时报告的,特殊原因

9、消除后应及时补报,并 说明情况。每年1 月 31 日前,集中报告一次上一年度应报 告的事项。报告人未按照规定报告的,人事部门应督促其报 告。 (二)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应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有关 事项报告情况的监督检查,人事部门按照干部管理权限每年 3月 31日前向纪检监察部门提供领导干部有关事项报告的汇 总综合资料。 (三)未按照规定报告个人有关事项的,根据情节轻重, 给予批评教育、限期改正、责令作出检查、诫勉谈话、通报 批评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免职等处理;构成违纪的,依照有 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 第十七条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配偶子女均已移居国 (境)外的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应当建立应急处

10、理机制,单位发生或发现群 体性突发事件、重大违纪违法案件、重大事故或发生重大群 . . 体上访事件、领导干部离职出走、出国逾期不归以及非正常 死亡等事件时,应在24 小时内向上一级机关报告。 第十九条述职述廉制度 (一)领导干部每年结合年度考核在规定范围内述职述 廉。 (二)述职述廉工作由人事、纪检监察部门具体组织实 施,纪检监察部门对领导干部进行廉政测评,对测评中 “ 差” 得票率达到30% (含)以上的,进行诫勉谈话、组织处理。 (三)述职述廉报告和廉政测评结果应在述职述廉工作 结束后 30 日内向上级报告。 第二十条廉政谈话制度 (一)廉政谈话包括任职廉政谈话、任期廉政谈话和诫 勉谈话,

11、任职廉政谈话和任期廉政谈话可视情况采用个别谈 话或集体谈话,诫勉谈话采用个别谈话。 (二)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 组长应当不定期与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谈话,对下一 级领导班子其他成员由上级分管人事工作的领导、纪检组组 长或同级党委主要负责人进行谈话。 (三)对提拔、转任或易地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任职 前进行任职廉政谈话。 (四)上级党委每三年要对下一级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 至少进行一次任期廉政谈话。 . . 第二十一条民主生活会制度 (一)坚持和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党委主要负责人对 开好民主生活会负责,并对制定和落实领导班子整改措施负 领导责任。 (二)民主生活会召开前1

12、5 日内分别向上一级人事、 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开会时间和会议准备情况,会后15 日内, 分别向上一级人事、纪检监察部门报送民主生活会情况报 告、会议原始记录复印件、党委成员发言提纲、党委和领导 班子成员个人的整改措施等资料。 (三)党委成员除参加所在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外,每 年至少参加一次下一级领导班子的民主生活会。 第二十二条依照巡视工作的有关规定,加强对领导班 子及其成员的巡视监督。 第二十三条信访监督 (一)各级党委、纪检组通过信访处理,对领导班子和 领导干部实施监督,及时研究来信来访中反映的重要问题, 对重要信访事项的办理,应当督促检查,妥善处理。 (二)凡反映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违纪违法

13、问题的信访 举报,应转交纪检监察部门按规定程序办理。 (三)信访监督采取函询、约谈、初核、留存等方式。 第五章正确行使运管执法权和行政管理权 . . 第二十四条严格执行国家运管法律法规,任何领导干不 得滥用职权作出或者影响下级部门作出违法法律、行政法规 的决定、决策。 第二十五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 规定,严格程序, 依法审批, 审批结果应在适当范围内公开。 第二十六条严格执行组织人事工作各项规定 (一)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严肃人事工作纪律, 正确行使人事管理权。 (二)防止和纠正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对干部选拔 任用工作 “ 一报告两评议 ” 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提高选

14、人 用人公信度。 (三)纪检组组长应担任干部选拔任用工作领导小组副 组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人为领导小组成员。 (四)担任内设机构领导职务的干部在同一职位上任职 5 年以上的,原则上要实行轮岗。 (五)实行拟任人选票决制。各级党委采用票决的方式 确定拟任人选,拟任人选应按规定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对有举报的拟任人选,根据职责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调查 核实后确定。 (六)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记实制度。有关 部门应当如实记录选拔任用干部过程中初始提名、民主推 荐、考察、酝酿、讨论决定、公示、任用等情况。领导班子 . . 成员个人向党委织推荐领导干部人选,必须负责任地写出推 荐材料并署名。

15、(七)纪检监察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人员录用的 监督。重点对方案拟定、酝酿、考试、测评、考察等环节实 施监督。 (八)人事部门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的问题进行调查处理。纪检监 察部门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纪违规及行贿受贿问题, 认真查核,严肃处理。 (九)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拟任人选确定应当征求上一 级纪检监察部门意见。 (十)对在人员录用、调配、机构人员编制等工作中出 现违规违纪行为的,由纪检监察、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 进行处理,实施责任追究。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行贿受 贿行为的,一律先停职,再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调离岗位、责 令辞职、免职等组织处理

16、或纪律处分,并原则上不得在重要 岗位担任领导职务;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七条严格执行财务管理规定 (一)严格预算编制和预算执行。对批准执行的预算, 无特殊原因不得调整,确需调整的按规定程序提交局长办公 会审议,并按规定程序报上级机关审批后执行。不得违规分 配拨付各项补助经费。 . . (二)严格执行银行账户管理规定。开设的银行账户必 须统一归口财务部门管理,严禁设立“ 小金库 ” ,严禁向没有 预算关系的单位借款或把资金借给没有预算关系的单位,严 禁乱拉资金、物资为本单位搞基本建设和福利,专项资金使 用应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数额安排,不准改变用途和超过 额度。 (三)严格基

17、本建设管理规定。立项审批须经党委会或 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严禁擅自突破基建规模、先开工后审 批、边报批边施工,按规定进行工程项目招投标,基建项目 竣工后在规定时间内完成竣工决算的编制和批复工作,转入 固定资产管理。 (四)严格固定资产管理。按照规定程序和标准配置资 产,领导干部不得违规插手和擅自决定购置固定资产,每年 组织固定资产清查,清查结果向局长办公会报告,变动情况 予以公布。固定资产的转让、置换须依法经有资质的机构评 估,评估结果由局长办公会确认,以拍卖、招投标等国家法 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方式进行。 (五)严格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管理。建立职责清晰、 责任明确、运行有效的政府采购领导体制和

18、运行机制。严格 执行集中采购目录、限额标准、采购方式和程序,不得违规 分拆标的金额、对号入座设置指标条件、以单一来源、协议 . . 供货等其他方式规避招标。纪检监察部门依法对政府采购工 作进行监督。 (六)严格对信息化建设工程立项、招标采购、资金使 用等情况的管理。重大新建项目未经专家论证一律不得立 项,禁止先上项目,后补手续。严格信息化建设资金管理, 专款专用。 第二十八条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 条例等规定。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促进政务公 开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 第二十九条严格执行回避制度。涉及本人或者本人配 偶、子女及其配偶利害关系的,或者具有其他可能影响公正

19、执行公务情形的,应当回避。 第三十条每年选择重点地区、重点问题开展执法督察、 执法监察和效能监察,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予以纠正, 追究执法过错责任,发现违纪违法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 处理。 第三十一条按有关规定开展离任审计、经济责任审计 和基建项目审计。审计结果作为干部考核、奖惩、任免的重 要依据。 第六章保障措施 . . 第三十二条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督察内审等部门 要各负其责、认真行使监督职能。定期开展执法监察、执法 督察、内部审计、巡视检查等工作,建立统一协调、衔接顺 畅、主动配合的监督工作机制,形成监督合力。 第三十三条完善内控机制,逐步建立内容科学、有效 管用、配套完备的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监督管理制度体系。 坚持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重大监督问题。 充分利用信息化成果,提高监督管理科技水平,加强预警分 析。 第三十四条领导班子及其成员不履行监督职责或违反 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 组织处理或党纪政纪处分。纪检监察、人事、巡视、督察内 审等部门落实监督职责不力,视情况追究有关人员责任。徇 私舞弊、故意掩盖问题不上报、不纠正的,严肃处理。 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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