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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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全文是怎么 样的呢。小编为大家推荐,欢迎大家阅读参考。 (1995年 10 月 30 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004 年 12 月 29 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根据 2013 年 6 月 29 日 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关于修 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等十二部法律的决定第 一次修正015 年 4 月 24 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 委员会第十

2、四次会议通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 于修改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2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保障人体健康, 维护生态安全,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固体废物污 染环境的防治。 固体废物污染海洋环境的防治和

3、放射性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的防治不适用本法。 第三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实行减少固 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充分合理利用固体废物和无害化 处置固体废物的原则,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发展。 国家采取有利于固体废物综合利用活动的经济、技术 政策和措施,对固体废物实行充分回收和合理利用。 国家鼓励、支持采取有利于保护环境的集中处置固体 废物的措施,促进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产业发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并采取有利于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国务院有关部门、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 门组织编制城乡建设、土

4、地利用、区域开发、产业发展等规 划,应当统筹考虑减少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危害性、促进固 体废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置。 第五条国家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实行污染者依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26 法负责的原则。 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对其产生的 固体废物依法承担污染防治责任。 第六条国家鼓励、支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科学 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固体废物污染 环境防治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防治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宣传 教育,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 第七条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购买、

5、使用再生产品和可 重复利用产品。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 作以及相关的综合利用活动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给予奖励。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 对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有关部门 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 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 政区域内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

6、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26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贮存、运输 和处置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的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 条件,制定国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技术标准。 第十二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监测制度,制定统一的监测规范,并会同有关部 门组织监测网络。 大、中城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 发布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处置状

7、况等信息。 第十三条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 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 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 第十四条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确定需要配 套建设的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 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 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对固体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26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的验收应当与对主体工程的验收同 时进行。 第十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

8、行政主管部门 和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有权依 据各自的职责对管辖范围内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 的单位进行现场检查。被检查的单位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 供必要的资料。检查机关应当为被检查的单位保守技术秘密 和业务秘密。 检查机关进行现场检查时,可以采取现场监测、采集 样品、查阅或者复制与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相关的资料等 措施。检查人员进行现场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三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一节一般规定 第十六条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措 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七条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

9、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 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 废物。 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江河、湖泊、运河、渠道、 水库及其最高水位线以下的滩地和岸坡等法律、法规规定禁 止倾倒、堆放废弃物的地点倾倒、堆放固体废物。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26 第十八条产品和包装物的设计、制造,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清洁生产的规定。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 国家经济和技术条件、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状况以及产品 的技术要求,组织制定有关标准,防止过度包装造成环境污 染。 生产、销售、进口依法被列入强制回收目录的产品和 包装物的企业

10、,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该产品和包装物进 行回收。 第十九条国家鼓励科研、生产单位研究、生产易回收 利用、易处置或者在环境中可降解的薄膜覆盖物和商品包装 物。 使用农用薄膜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采取回收利用等措 施,防止或者减少农用薄膜对环境的污染。 第二十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利用或者处置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防 止污染环境。 禁止在人口集中地区、机场周围、交通干线附近以及 当地人民政府划定的区域露天焚烧秸秆。 第二十一条对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 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 使用。 第二十二条在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及省

11、、自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26 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划定的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 用水水源保护区、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 域内,禁止建设工业固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 和生活垃圾填埋场。 第二十三条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 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 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 市行

12、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第二十四条禁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进 境倾倒、堆放、处置。 第二十五条禁止进口不能用作原料或者不能以无害 化方式利用的固体废物; 对可以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实行限 制进口和自动许可进口分类管理。 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 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定、调整并公布禁止进口、限制进 口和自动许可进口的固体废物目录。 禁止进口列入禁止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进口列入限 制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经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3、 8 / 26 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审查许可。进口列入自动许 可进口目录的固体废物,应当依法办理自动许可手续。 进口的固体废物必须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并经质 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检验合格。 进口固体废物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国务院经济综合 宏观调控部门、海关总署、国务院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制 定。 第二十六条进口者对海关将其所进口的货物纳入固 体废物管理范围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二节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二十七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和其他有关

14、部门对工业固体 废物对环境的污染作出界定,制定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的技术政策,组织推广先进的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的生产工艺和设备。 第二十八条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应当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研究、开发和推广减少工业固体废物产 生量和危害性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公布限期淘汰产生严重污 染环境的工业固体废物的落后生产工艺、落后设备的名录。 生产者、销售者、进口者、使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26 综合宏观调控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分别 停止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用列入前款规定的名录中的设 备。

15、生产工艺的采用者必须在国务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 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的期限内停止采用列入前款规定 的名录中的工艺。 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不得转让给他人使 用。 第二十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制定工 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规划,推广能够减少工业固体 废物产生量和危害性的先进生产工艺和设备,推动工业固体 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 第三十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污 染环境防治责任制度,采取防治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措 施。 第三十一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合理选择和利用原材 料、能源和其他资源,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设备,减少工 业固体废物产生量,降低工业固体废物的危害

16、性。 第三十二条国家实行工业固体废物申报登记制度。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 护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工业固体废物的种类、产生量、流向、 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0 / 26 前款规定的申报事项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三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应当根据经济、技术条件对 其产生的工业固体废物加以利用;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 用的,必须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设贮 存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采取无害化处置措施。 建设工业固体废物

17、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 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 第三十四条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 的,必须经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三十五条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需要终止的,应 当事先对工业固体废物的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采取污染 防治措施,并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作出妥善处置,防止 污染环境。 产生工业固体废物的单位发生变更的,变更后的单位 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规定对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 物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或者采取措施 保证该设施、场所安全运行。变

18、更前当事人对工业固体废物 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的污染防治责任另有约定的, 从其约定 ;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对本法施行前已经终止的单位未处置的工业固体废物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1 / 26 及其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进行安全处置的费用,由有关 人民政府承担 ; 但是,该单位享有的土地使用权依法转让的, 应当由土地使用权受让人承担处置费用。当事人另有约定 的,从其约定 ; 但是,不得免除当事人的污染防治义务。 第三十六条矿山企业应当采取科学的开采方法和选 矿工艺,减少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的产生量和 贮存量

19、。 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物贮存设施停止使用 后,矿山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防 止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第三十七条拆解、利用、处置废弃电器产品和废弃机 动车船,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措施,防止 污染环境。 第三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的防治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统筹安排建设城 乡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处置设施,提高生活垃圾的利用率 和无害化处置率,促进生活垃圾收集、处置的产业化发展, 逐步建立和完善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社会服务体系。 第三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应当组织对城市生活垃圾进行清扫、收集、运输和处 置,可以通过招标

20、等方式选择具备条件的单位从事生活垃圾 的清扫、收集、运输和处置。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2 / 26 第四十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 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 者堆放。 第四十一条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城市生活垃圾, 应当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规定,防止污 染环境。 第四十二条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及时清运,逐步做到 分类收集和运输,并积极开展合理利用和实施无害化处置。 第四十三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改进燃料结 构,发展城市煤气、天然气、液化气和其他清洁能源。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

21、当组织净菜进城,减少城市 生活垃圾。 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统筹规划,合理安排收购 网点,促进生活垃圾的回收利用工作。 第四十四条建设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必须符 合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规定的环境保护和环境卫生标准。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 场所 ; 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 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十五条从生活垃圾中回收的物质必须按照国家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3 / 26 规定的用途

22、或者标准使用,不得用于生产可能危害人体健康 的产品。 第四十六条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 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 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第四十七条从事公共交通运输的经营单位,应当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清扫、收集运输过程中产生的生活垃圾。 第四十八条从事城市新区开发、旧区改建和住宅小区 开发建设的单位,以及机场、码头、车站、公园、商店等公 共设施、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环境卫生 的规定,配套建设生活垃圾收集设施。 第四十九条农村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治的具体办法, 由地方性法规规定。 第四章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特别规定 第五十条危险废物污染环境的防

23、治,适用本章规定; 本章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法其他有关规定。 第五十一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 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规定统一的危险废 物鉴别标准、鉴别方法和识别标志。 第五十二条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 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 识别标志。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4 / 26 第五十三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制定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 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量、 流向、贮存、处置等有关资料。 前款所称危险废

24、物管理计划应当包括减少危险废物产 生量和危害性的措施以及危险废物贮存、利用、处置措施。 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应当报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所在地县级 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本条规定的申报事项或者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内容有重 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 第五十四条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 院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组织编制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场所的建设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后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 施、场所的建设规划组织建设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 第五十五条产生危险废物的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有关 规定处置危险废物,不得擅自倾倒、堆放; 不处置的,由

25、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 期改正 ; 逾期不处置或者处置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由所 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指定单 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代为处置,处置费用由产生危险废物的 单位承担。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5 / 26 第五十六条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不符合国务院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应当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 危险废物排污费征收的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危险废物排污费用于污染环境的防治,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十七条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 的单位,必须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26、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 请领取经营许可证; 从事利用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单位,必 须向国务院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经营许可证。具体 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禁止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危 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禁止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的经营活动。 第五十八条收集、贮存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危险废物 特性分类进行。禁止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性质不相 容而未经安全性处置的危险废物。 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 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 确需延长

27、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 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 另有规定的除外。 禁止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6 / 26 第五十九条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 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设 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 经接受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危险废物。未经批准的,不得 转移。 转移危险废物途经移出地、接受地以外行政区域的, 危

28、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沿途经过的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十条运输危险废物,必须采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 施,并遵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的规定。 禁止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第六十一条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场所、 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作他用时,必须经 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使用。 第六十二条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危 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 备案 ; 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进行检查

29、。 第六十三条因发生事故或者其他突发性事件,造成危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7 / 26 险废物严重污染环境的单位,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消除或者减 轻对环境的污染危害,及时通报可能受到污染危害的单位和 居民,并向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 部门和有关部门报告,接受调查处理。 第六十四条在发生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发生危险废 物严重污染环境、威胁居民生命财产安全时,县级以上地方 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 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必须立即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 一级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由人民政府采取防止

30、或者减轻危害的有效措施。有关人民政府可以根据需要责令 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环境污染事故的作业。 第六十五条重点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场所的退役 费用应当预提,列入投资概算或者经营成本。具体提取和管 理办法,由国务院财政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规定。 第六十六条禁止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移危险废 物。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六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 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违 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级 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31、-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8 / 26 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构成犯罪的,依 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不依法作出行政许可或者办理批准文件的; (二) 发现违法行为或者接到对违法行为的举报后不予 查处的 ; (三) 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的。 第六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工业固体废物,或者在 申报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二) 对暂时不利用或者不能利用的工业固体废物未建 设贮存的设施、场所安全分类存放,或者未采取无害化处置 措施的 ; (三)

32、 将列入限期淘汰名录被淘汰的设备转让给他人使 用的 ; (四)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 防治设施、场所的; (五) 在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基本农田保护区和其他需要特别保护的区域内,建设工业固 体废物集中贮存、处置的设施、场所和生活垃圾填埋场的; (六) 擅自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9 / 26 域贮存、处置的 ; (七)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工业固体废物扬散、 流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八)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工业固体废物的。 有前款

33、第一项、第八项行为之一的,处五千元以上五 万元以下的罚款 ; 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 第六项、第七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 款。 第六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 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未建成、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格,主体工程即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 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 者使用,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条违反本法规定,拒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 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工作的 监督管理部门现场检查的,由执行现场检查的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 ; 拒不改正或者在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34、,处二千元以上二 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一条从事畜禽规模养殖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收集、贮存、处置畜禽粪便,造成环境污染的,由县级以上 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 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0 / 26 第七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生产、销售、进口或者使 用淘汰的设备,或者采用淘汰的生产工艺的,由县级以上人 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经济综合宏观调控部门提出意见,报请同级 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七十三条尾矿、矸石、废石等矿业固体废

35、物贮存设 施停止使用后,未按照国家有关环境保护规定进行封场的, 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 改正,可以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四条违反本法有关城市生活垃圾污染环境防 治的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 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 款: (一)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 (二)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 所的 ; (三) 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 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 (四) 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 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

36、; (五)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单位有前款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1 / 26 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 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人有前款第一 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二百元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五条违反本法有关危险废物污染环境防治的 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 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罚款: (一) 不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的; (二) 不按照国家规定申报登记危险废物,或者在申报 登记时弄虚作假的

37、; (三)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危险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场所的 ; (四) 不按照国家规定缴纳危险废物排污费的; (五) 将危险废物提供或者委托给无经营许可证的单位 从事经营活动的 ; (六) 不按照国家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或者未经 批准擅自转移危险废物的; (七) 将危险废物混入非危险废物中贮存的; (八) 未经安全性处置,混合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具有不相容性质的危险废物的; (九) 将危险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的; (十) 未经消除污染的处理将收集、贮存、运输、处置 危险废物的场所、设施、设备和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转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

38、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2 / 26 作他用的 ; (十一 ) 未采取相应防范措施,造成危险废物扬散、流 失、渗漏或者造成其他环境污染的; (十二 )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危险废物的; (十三 ) 未制定危险废物意外事故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的。 有前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 第十项、第十一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行为之一的,处一 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项行为之一的,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有前款 第四项行为的,限期缴纳,逾期不缴纳的,处应缴纳危险废 物排污费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危险废物产生者不

39、处置其 产生的危险废物又不承担依法应当承担的处置费用的,由县 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 处代为处置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 第七十七条无经营许可证或者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 定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由县 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的罚款。 不按照经营许可证规定从事前款活动的,还可以由发 证机关吊销经营许可证。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3 / 26 第七十八条违反本法规定,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 固体废物进境倾倒、堆放、处置的

40、,进口属于禁止进口的固 体废物或者未经许可擅自进口属于限制进口的固体废物用 作原料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固体废物,可以并处十万元以 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进口者不明的,由承运人承担退运该固体废物的责任,或者 承担该固体废物的处置费用。 逃避海关监管将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固体废物运输 进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十九条违反本法规定,经中华人民共和国过境转 移危险废物的,由海关责令退运该危险废物,可以并处五万 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条对已经非法入境的固体废物,由省级以上人 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向海关提出处理意见,海 关应当依照本法

41、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处罚决定; 已经造成 环境污染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 令进口者消除污染。 第八十一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严重污染环 境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国务 院规定的权限决定限期治理; 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由本 级人民政府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二条违反本法规定,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事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4 / 26 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处二万元 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造成重大损失的,按照直接损失 的百分之三十计算罚款,但是最高不超过一百万元,

42、对负有 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重大事故的,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停业或者关闭。 第八十三条违反本法规定,收集、贮存、利用、处置 危险废物,造成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 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受到固体废物污染损害的单位和个人,有 权要求依法赔偿损失。 赔偿责任和赔偿金额的纠纷,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 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 工作的监督管理部门调解处理; 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 讼。 国家鼓励法律服务机构对固体废物污染环境诉讼中

43、的 受害人提供法律援助。 第八十五条造成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应当排除危 害,依法赔偿损失,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原状。 第八十六条因固体废物污染环境引起的损害赔偿诉 讼,由加害人就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及其行为与损害结果之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5 / 26 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第八十七条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的损害赔偿责任和赔 偿金额的纠纷,当事人可以委托环境监测机构提供监测数 据。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接受委托,如实提供有关监测数据。 第六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 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 的丧失原有利

44、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 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二) 工业固体废物,是指在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固 体废物。 (三) 生活垃圾,是指在日常生活中或者为日常生活提 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视 为生活垃圾的固体废物。 (四) 危险废物,是指列入国家危险废物名录或者根据 国家规定的危险废物鉴别标准和鉴别方法认定的具有危险 特性的固体废物。 (五) 贮存,是指将固体废物临时置于特定设施或者场 所中的活动。 (六) 处置,是指将固体废物焚烧和用其他改变固体废 物的物理、化学、生物特性

45、的方法,达到减少已产生的固体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6 / 26 废物数量、缩小固体废物体积、减少或者消除其危险成份的 活动,或者将固体废物最终置于符合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填 埋场的活动。 (七) 利用,是指从固体废物中提取物质作为原材料或 者燃料的活动。 第八十九条液态废物的污染防治,适用本法; 但是, 排入水体的废水的污染防治适用有关法律,不适用本法。 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与固体废 物污染环境防治有关的国际条约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 国际条约的规定;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 外。 第九十一条本法自 2005 年 4 月 1 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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