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用合同范本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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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合同样本 试用合同范本4篇 *目录. 试用合同范本. 公司员工试用劳动合同范本. 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 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德清县人民法院武康法庭民事判决书(XX)德民初第970号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德清县洛舍镇文明东路2号。法定代表人王惠忠,该公司执行董事。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十二南街8-7号。法定代表人蒋颖,总经理。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XX年8月3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姚胜涛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丁和章,被告成都市美声

2、琴行的委托代理人黄春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诉称,原、被告间原有业务往来,至XX年10月4日,原、被告经对帐核实,被告欠原告货款75000元,并承诺于三年内付清欠款,当天出具了协议书(琴行单方承诺书),但被告言而无信,三年已过,被告至今分文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为此,请求判令:1、判令被告立即付清欠款75000元;2、被告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XX0.62元。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对原告诉称中关于双方业务往来,XX年10月4日出具了协议书(琴行单方承诺书),至今分文未付等事实无异议,但提出:1、XX年10月4日,被告方出具的承诺,未经双方对帐。XX年6月22日

3、,被告通过成都加急运输退还了4台钢琴,原告应付被告退货款43100元。2、原告在维修和独家经营权方面先违约,而且合同中并没有对违约金进行约定,所以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违约金的请求不成立。故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事实,本院查明:1、原告主张被告欠货款的依据是被告出具的名为协议书的承诺中认定欠款75000元。被告认为未经双方对帐,但未向本院举证,被告主张退还四台钢琴的依据是被告XX年6月的销售情况中,有“退回拉威尔四台”样,以及被告的报销单中有“拉威尔钢琴返厂上车运输费40元”样,原告否认,经审查,该证据只是被告的陈述,无其他证据予以证明,本院不

4、予认定。2、被告主张原告在维修和独家经营权方面先违约的依据是双方在1999年7月7日签订的购销合同,但被告没有提出原告违反上述约定的证据,故本院不予认定。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如下:原、被告于1999年7月7日签订一份钢琴购销合同,约定由原告销售给被告100台拉威尔钢琴。至XX年10月4日止,原、被告经对帐核实,被告欠原告货款75000元,被告出具了名为协议书实为被告承诺书,承诺于三年内付清欠款,但被告至今未付,原告多次催讨未果,以致纠纷成讼。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买卖合同关系明确,证据确凿,且合法有效,应予保护。原告按合同约定交付标的物后,被告应按约向原告支付价款,被告未按约支付货款,是引起本案讼

5、争的原因,被告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货款,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未按约定的时间支付货款,应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故原告诉请被告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的诉讼请求的合理部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提出退回四台钢琴及原告先违约等主张,未提交相关证据,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败诉后果,故对被告提出的抗辩,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支付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货款人民币75000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二、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支付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逾期付款违约

6、金人民币7024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三、驳回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4234元(其中案件受理费3364元、财产保全费870元),由被告成都市美声琴行负担3650元,原告德清县海尔乐器制造有限公司负担584元,限判决生效后7日内履行。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如上诉,可在递交上诉状时预交,或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364元及速递费100元,款汇浙江省省级财政专户结算分户,汇入银行:湖州市农行开发区支行,帐号:105101040138869,逾期未交费按

7、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判员姚胜涛XX年九月十五日代理书记员倪艳瑾公司员工试用劳动合同范本试用合同范本(2) 公司员工试用合同范本一用人单位(甲方):_职工(乙方):_身份证号码:_甲方因工作需要,同意招用乙方到甲方试用工作,根据有关规定,经双方自愿协商同意订立本协议。一、合同期限试用期为_个月,试用合格者,经公司总经理同意,甲方与乙方签订劳动合同,聘为正式员工,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及义务。乙方报到当日应提供区(县)级医院出示的体检证明。二、工作任务乙方同意服从甲方的工作需要,在_岗位,承担_工作任务。三、劳动纪律乙方应自觉遵守国家和省规定的有关劳动法律法规和甲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管理,

8、积极做好工作。甲方有权对乙方履行制度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考核和奖惩。四、劳动时间与劳动报酬1.甲方实行每日不超过_小时,每周工作不超过_小时的工时制度,并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天。甲方可根据工作岗位、性质对工作时间作适当调整。2.在试用期内,乙方工资为_元/月,试用期满根据乙方岗位另定。3.在试用期内,乙方不能享受甲方的各类福利待遇。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可以随时解除协议1.乙方试用期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乙方被判刑、送劳动教养,以及有贪污、盗窃、赌博、打架斗殴、营私舞弊等严重问题,或因失职给单位造成重大损失和屡次违反劳动纪律教育不改的。3.乙方提供虚假资料、证明,以骗取公司信任的。六

9、、保守商业秘密,维护公司利益?公司的资源是公司的宝贵财产,任何人不得将公司的资源占为已有,未经许可,不得将公司的资源无偿或有偿地向他方提供。?乙方在试用期间开发的软件也属于公司财产,若乙方离职,需将软件的有关资料交回公司,包括软件结构、流程图、数据典及原代码使用说明等。七、协议解除在试用期第一个月内,双方应在一天前以书面通知对方,或以一天薪金代替通知。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留一份。甲方:(盖章)_代表:_年_月_日乙方:(签名)_年_月_日公司员工试用合同范本二甲方:_乙方:_身份证号:_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

10、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试用合同期限试用期为_个月,自_年_月_日至_年_月_日止。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_工作岗位。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_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a.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b.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c.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2.甲方的义务a.

11、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b.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a.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b.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c.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2.乙方的义务a.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b.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c.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a.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b.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

12、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a.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b.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c.反对和投诉对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甲方:(盖章)_ 乙方:(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_ 签:_签约日期:_签约地点:_试用期劳动合同范本试用合同范本(3) 甲方:乙方: (身份证号: )根据国家劳动管理规定以及本公司员工聘用办法,甲方招聘乙方为试用员工,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签订本试用合同,共同遵守本协议所列条款。一、试用合同期限:试用期

13、为 个月,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二、根据甲方的工作安排,聘用乙方在 工作岗位。三、甲方聘用乙方的月薪为 元(含养老、医疗、住房公积金)。试用期满后,并经考核合格,可根据平等协商的原则,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四、甲方的基本权利与义务:1.甲方的权利有权要求乙方遵守国家法律和公司各项规章制度;在试用期间,乙方如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企业规章制度,甲方有权终止合同。乙方的行为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由乙方赔偿,情节严重的追究法律责任;试用期间,乙方由于个人原因所发生的疾病以及伤残等意外事故,乙方自行负责;2.甲方的义务为乙方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负责对乙方进行职业道德、业务技能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教育和培训;

14、五、乙方的基本权利和义务。1.乙方的权利享有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一切公民权利;享有公司规章制度规定可以享有的福利待遇的权利;试用期间如变更单位,须提前一个月通知甲方,双方协商终止试用合同;2.乙方的义务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当地政府规定的公民义务;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员工手册、行为规范的义务;维护公司的声誉、利益的义务。六、甲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间,乙方不能胜任工作或弄虚作假不符合录用条件,甲方有权提前解除本合同;乙方有突出表现,甲方可提前结束试用,与乙方签订正式劳动合同;七、乙方的其他权利、义务试用期满,有权决定是否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具有参与公司民主管理、提出合理化建议的权利;反对和投诉对

15、乙方试用身份不公平的歧视。八、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双方本着友好协商原则处理。九、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经甲乙双方签章生效。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法定代表人签: 签:签约日期:年 月 日签约地点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试用合同范本(4) 上诉人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原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华银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天和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石峰区人民法院(XX)株石法民二初第12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XX年6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XX年7月16日在本

16、院第14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华银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钟健,被上诉人天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恩平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如泉、易臻,原审第三人南京展冠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展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周应飞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审理查明,XX年5月17日,原告与被告签订试用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三台ma28型执行机构给被告试用,试用期l0个月,每台单价26000元。试用期满后,被告未支付价款。XX年l月23日,原告与被告签订炉膛火焰电视监视系统试用协议,约定由原告提供二套监视系统及备品备件给被告试用,试用期6个月;由原告到被告现场测量安装尺寸,根据现场实测尺寸生产制造监控系统,并就实地安

17、装和操作要求进行了详细的约定。同时约定,监视系统每套单价为89760元,备品备件共计9400元,总计价款188920元、还约定根据现场测量尺寸确定采用松下或飞利浦液晶21寸电视机。为履行该协议,原告于同月26日与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约定由原告向第三人购买株洲电厂(被告华银公司原名)125机组火焰监视系统二套及除电视机外的相关备品备件;同时约定由第三人交付至株洲电厂并负责安装调试交付使用,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后预付XX0元,发货前付10000元,安装调试完毕,验收合格后付XX0元,试用期满,经株洲电厂验收合格后付清余款(XX0元)。原告实际付款情况为:XX年l月29日付2o000元,2月27日付

18、l0000元,3月5日付10000元(原告主张另付现金XX元,但未提供证据)。XX年3月19日,原告购买二台电视机送至被告处作为二套监视系统配件。另查明,原告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恩平于XX年至XX年期间,向被告华银公司原设备管理部副主任王某行贿三次,总金额40000元。原审法院判决认为,原、被告签订的试用买卖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合同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应有效。原告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获得商业机会,已由工商行政部门依法处理,不直接导致合同无效。经本院在庭审中释明,被告没有主张价格条款无效而申请对监视系统的价格进行评估,也没有主张因原告提供的电视机品牌与合同约定不符而主张折抵差价。原告已按合同约

19、定履行提供试用货物的义务。试用期满后,被告未明确购买与否,视为购买;应按合同约定及时履行支付价款义务。被告拖欠价款未付,系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所欠货款266920元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因双方不但未约定利息,就连付款时间也无明确约定,原告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利息27l89.54元,本院不予支持,相应的诉讼费用应由原告承担。第三人经传票传唤,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可以依法缺席审判。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五十二条,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20、1、被告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价款人民币266 920元。2、驳回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要求判令被告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支付利息27l89.54元的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712元,由原告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承担712元,由被告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承担5000元。宣判后,华银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理由是,天和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买通其公司员工,串通一气,导致其与天和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该合同应按照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认定无效,故请求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改判本案买卖合

21、同无效,并按无效合同处理方式,判令返还合同标的物,造成的损失由过错方被上诉人天和公司全部承担。被上诉人天和公司答辩称,一、一审判决没有法律规定的发回重审的情形,发回重审必须是事实不清或程序严重违法,在本案一审过程中,一审法院程序合法,查明的事实也客观清楚;二、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没有法律规定的无效的情形,应当是有效,结合法律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法的相关司法解释,合同的效力应当以合同的内容来判断,本案的合同的标的物是合法的,没有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形。综上,本案不存在发回重审的法定情形,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签订的合同合法有效。请求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原审第三人展冠公司答辩称,一

22、审判决认定采取不正当手段签订的合同已经由工商部门进行了处理,上诉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上诉人、被上诉人及原审第三人二审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法院认定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另查明,XX年3 月31日,株洲华银火力发电有限公司将公司名称变更为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本院认为,本案系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华银公司与天和公司签订的试用协议及炉膛火焰电视监视系统试用协议是否有效。本案两份试用协议均由华银公司与天和公司盖章,天和公司法定代表人马恩平在协议上签,华银公司分别由三个和四个代表人在协议上签,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并且协议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协议签订后,天

23、和公司如期履行了交货义务,华银公司接受了相关设备并进行了试用。试用期满,没有提出异议。关于天和公司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的规定,采用商业贿赂的手段签订了协议,是否应当认定协议无效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强制性规定”,是指效力性强制性规定。也就是说,只有违反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才应当认定合同无效。效力性强制性规定是指法律及行政法规明确规定违反该类规定将导致合同无效的规范,或者虽未明确规定违反之后将导致合同无效,但若使合同继续有效将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范。而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经营者不得

24、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进行贿赂以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应属于管理性强制性规定,此类规定旨在管理和处罚违反规定的行为,并不否认该行为在民商法上的效力。故上诉人华银公司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上诉人认为,其原职员王某某(已判刑)与天和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马恩平恶意串通,但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证据加以证实,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中,马恩平的行贿行为并不当然导致华银公司购买行为的发生,并且华银公司向天和公司购买的是其所需要的设备,但行贿行为有可能导致标的物价款过高,而在一审庭审中经原审法院释明,华银公司并不主张变更协议的价格条款。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华银公司的上诉请求与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案件受理费5712元,由上诉人大唐华银株洲发电有限公司负担。编辑推荐:房屋租赁试用版合同范本最新关于试用期员工劳动合同范本下载产品试用协议最新试用买卖合同范本产品试用合同试用买卖合同纠纷成都市美声琴行试用买卖合同纠纷什么是试用买卖株洲天和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科技自动化系统有限公司试用买卖合同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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