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建设合同4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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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建设工程合同 工程建设合同4篇 *目录. 工程建设合同. 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部分). 工程建设贷款合同XX工程建设年度借款合同年度编号:_项目级别:_立合同单位:_(简称借款方)_银行_行(简称贷款方)借款方在_年为进行基本建设所需资金,经贷款方审查,同意给予贷款。为明确双方经济责任,控制年度投资,双方除遵守_号临时借款协议外,特签订本年度合同。第一条借款方根据批准的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向贷款方借款人民币(大写)_元,用于_建设工程,不得挪作他用。预计分季用款:一季_元;二季_元;三季_元;四季_元。第二条贷款利率为年息_%,计算复利。第三条年度中间

2、,国家调整基建投资计划和利率等,本合同应作相应修订和补充。第四条建设期间或项目竣工后,双方应签订借款合同,借款合同总额包括本合同的借款额。借款合同生效后,本合同同时失效。第五条本合同正本2份,签双方各执1份,副本_份,报主管部门,总、分行各1份。借款方(盖章):_贷款方(盖章):_法定代表(签):_ 法定代表(签):_开户银行及帐户: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XX基本建设储备借款合同借款方:_贷款方:_借款方为下年度基本建设工程储备设备(材料)所需贷款,经贷款方审查同意发放。为明确双方责任,恪守信用,根据有关规定,特签订本合同。第一条本年度贷款方向借款方计划发放基本建设储

3、备贷款人民币(大写)_元,用于_。本贷款期从开始支用之日起,至还清全部贷款本息止,贷款期为_年。第二条本贷款是为建设项目下年度储备国内生产设备(材料)的专项贷款,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扩大基本建设工程量、弥补投资缺口、计划外工程储备、垫付工程款、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设备(材料)预付款、长线产品和能源紧张地区耗能高的产品项目、地方级建设项目的储备、不符合贷款对象的其他基本建设所需的储备贷款、其他开支等。第三条自支用贷款之日起,贷款方按实际支用数按季计收利息。在合同规定的借款期内,月利率为_。借款方不按期归还贷款,逾期部分加收利息_%,对超储积压设备(材料)占用的贷款加收利息_%。第四条借款方保证在_

4、年_月_日之前,用国家规定的还款资金还清全部贷款本息。逾期不还,贷款方有权限期归还贷款或从贷款方拨、贷款户或存款户中扣收。第五条贷款方保证在下达的贷款指标额度内发放贷款,如未按期提供贷款,应承担由此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六条贷款方有权检查、监督贷款的使用情况,了解借款方的经营管理、计划执行、设备采购、财务活动、物资库存等情况。借款方应向借款方提供有关设计、会计、统计等方面的文件资料。借款方不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贷款方有权扣回贷款本息,并对违约使用部分加收罚息_%。第七条本合同条款以外的其他事项,双方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办理。第八条本合同经双方签章后生效,贷款本息全部清偿后失效。合同一

5、式_份,借贷双方签章后各执一份,报送_各一份。借款方(公章):_贷款方(公章):_负责人(签):_负责人(签):_年_月_日_年_月_日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书工程建设合同(2) _(以下简称“业主”)与_(以下简称监理单位)经过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1业主委托监理单位监理的工程(以下简称“本工程”)概况如下:工程名称:_工程地点:_工程规模:_总投资:_监理范围:_2本合同中的措词和用语及所属的监理合同条件及有关附件同义。3下列文件均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1)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_(2)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_(3)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_(4)在实施过程中共同签署的补充与修正文件以及

6、双方确认的往来信函、传真,邮子邮件等。4监理单位同意,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承担本工程合同专用条件中议定范围内的监理业务。5业主同意按照本合同注明的期限、方式、币种,向监理单位支付酬金。支付方式见工程建设监理合同的专用条件。本合同的监理业务自_年_月_日开始实施,至_年_月_日完成。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份,各执_份。业主(盖章):_监理单位(盖章):_法定代表人(签):_法定代表人(签):_开户银行:_开户银行:_账号:_账号:_邮编:_邮编:_电话:_电话:_年_月_日_年_月_日签订地点:_签订地点:_附件通用条款第一章词语定义、适用语言和法规第一条下列名

7、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如下含义。(1)“工程”是指业主委托实施监理的工程。(2)“业主”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3)“监理单位”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一方,以及其合法继承人。(4)“监理机构”是指监理单位派驻本工程现场实施监理业务的组织。(5)“第三方”是指除业主、监理单位以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当事人。(6)“工程建设监理”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附加工作额外工作。(7)“日”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间的时间段。(8)“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间段。第二条工程建设监理合同适用的法规是国家的法律、

8、行政法规,以及专用条件中议定的部门规章或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地方规章。第三条监理合同的书写、解释和说明,以汉语为主导语言。当不同语言文本发生不同解释时,以汉语合同文本为准。第二章监理单位的义务第四条由业主报送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及其监理机构主要成员名单、监理规划,完成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第五条监理机构在履行本合同的义务期间,应运用合理的技能,为业主提供与其监理机构水平相适应的咨询意见,认真、勤奋地工作。帮助业主实现合同预定的目标,公正地维护各方的合法权益。第六条监理机构使用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物品属于业主的财产。在监理工作完成或中止时,应将其设施和剩余的物品库存清单提

9、交给业主,并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移交此类设施和物品。第七条在本合同期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有关方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业务活动有关的保密资料。第三章业主的义务第八条业主应当负责工程建设的所有外部关系的协商,为监理工作提供外部条件。第九条业主应当在双方约定的时间内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为监理机构所需要的工程资料并保证该资料的准确性。第十条业主应当在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一切事宜作出书面决定。第十一条业主应当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单位联系。更换常驻代表,要提前通知监理单位。第十二条业主应当将授予监理单位的监理权利,以及监理

10、机构主要成员的职能分工,及时书面通知已选定的第三方,并在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中予以明确。第十三条业主应为监理机构提供如下协助:(1)获取本工程使用的原材料、构配件、机械设备等生产厂家名录。(2)提供与本工程有关的协作单位、配合单位的名录。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设施,对监理单位自备的设施给予合理的经济补偿。第十五条如果双方约定,由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职员和服务人员,则应在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增加与此相应的条款。第四章监理单位的权利第十六条业主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授予监理单位以下监理权利:(1)选择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工程分包设计单位和施工分包

11、单位的确认权与否定权。(3)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向业主的建议权。(4)工程结构设计和其他专业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或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5)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自主向承建商提出建议,并向业主提出书面报告;如果由于拟提出的建议会提高工程造价、延长工期,应当事先取得业主的同意。(6)工程建设有关的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的主持权,重要协调事项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7)报经业主同意后,发布开

12、工令、停工令、复工令。(8)工程上使用的材料和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对于不符合设计要求及国家质量标准的材料设备,有权通知承建商停止使用;不符合规范和质量标准的工序、分项分部工程和不安全的施工作业,有权通知承建商停工整改、返工。承建商取得监理机构复工令后才能复工。发布停、复工令应当事先向业主报告,如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告时,则应在24小时内向业主作出书面报告。(9)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实际竣工日期提前或超过工程承包合同规定的竣工期限的签订权。(10)在工程承包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格范围内,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以及结算工程款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未经监理机构签确认,业主不支付工程款

13、。第十七条监理机构在业主授权下,可对任何第三方合同的义务提出变更。如果由此严重影响了工程费用,或质量、进度,则这种变更须经业主事先批准。在紧急情况下未能事先报业主批准时,监理机构所作的变更也应尽快通知业主。在监理过程中如发现承建商工作不力,监理机构可提出调换有关人员的建议。第十八条在委托的工程范围内,业主或第三方对对方的任何意见和要求(包括索赔要求),均必须首先向监理机构提出,由监理机构研究处置意见,再同双方协商确定。当业主和第三方发生争议时,监理机构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地进行调解。当其双方的争议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仲裁机关进行调解和仲裁时,应当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第五

14、章业主的权利第十九条业主有选定工程总设计单位和总承包单位,以及与其订立合同的签定权。第二十条业主有对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设计使用功能要求的认定权,以及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第二十一条监理单位调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业主同意。第二十二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机构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项报告。第二十三条业主有权要求监理单位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到终止合同。第六章监理单位的责任第二十四条监理单位的责任期即监理合同有效期。在监理过程中,如果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约定的日期,双方应进一步约定相应延长的合同期。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应当履行监理合同中约

15、定的义务。如果因监理单位过失而造成了经济损失,应当向业主进行赔偿。累计赔偿总额不应超过监理酬金总数(除去税金)。第二十六条监理单位对第三方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交图、交货)时限,不承担责任。因不可抗力导致监理合同不能全部或部分履行,监理单位不承担责任。第二十七条监理单位向业主提出赔偿要求不能成立时,监理单位应当补偿由于该索赔所导致业主的各种费用支出。第七章业主的责任第二十八条业主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义务,如有违反则应当承担违约责任,赔偿给监理单位造成的经济损失。第二十九条业主如果向监理单位提出的赔偿要求不能成立,则应当补偿由该索赔所引起的监理单位的各种费用支出。第八章合同生效、变更与

16、终止第三十条本合同自双方签之日起生效。第三十一条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则监理单位应当将此情况与可能产生的影响及时通知业主。由此增加的工作量视为附加工作,完成监理业务的时间应当相应延长,并得到额外的酬金。第三十二条在监理合同签订后,实际情况发生变化,使得监理单位不能全部或部分执行监理业务时,监理单位应当立即通知业主。该监理业务的完成时间应予延长。当恢复执行监理业务时,应当增加不超过42天的时间用于恢复执业监理业务。并按双方约定的数量支付监理酬金。第三十三条业主如果要求监理单位全部或部分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或终止监理合同,则应当在56天前通知监理单

17、位,监理单位应当立即安排停止执行监理业务。当业主认为监理单位无正当理由而又未履行监理义务时,可向监理单位发出指明其未履行义务的通知。若业主发出通知后21天内没收到满意答复,可在第一个通知发出后35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监理合同即行终止。业主在约定期限内未行使其解除权的,该权利消灭。第三十四条监理单位在应当获得监理酬金之日起30天内仍未收到支付单据,而业主又未对监理单位提出任何书面意见时,或根据第32条或第33条已暂停执行监理业务时限超过半年时,监理单位可向业主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发出后14天内未得到业主答复,可进一步发出终止合同的通知,如果第二次通知发出后42末内仍

18、未得到业主答复,可终止合同,或自行暂停或继续暂停执行全部或部分监理业务。第三十五条监理单位由于非自己的原因而暂停或终止执行监理业务,其善后工作以及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应当视为额外工作,有权得到额外的时间和酬金。第三十六条合同的协议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责任。第九章监理酬金第三十七条正常的监理业务、附加工作和额外工作的酬金,按照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的方法计取,并按约定的时间和数额支付。第三十八条如果业主在规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酬金,自规定支付之日起,应当向监理单位补偿应支付的酬金利息。利息额按规定支付期限最后一日银行贷款利息率乘以拖欠酬金时间计算。第三十九条支付监理酬金所

19、采用的货币币种、汇率由合同专用条件约定。第四十条如果业主对监理单位提交的支付通知书中酬金或部分酬金项目提出异议,应当在收到支付通知书24小时内监理单位发出异议的通知,但业主不得拖延其他无异议酬金项目的支付。第十章其他第四十一条委托的工程建设监理所必要的监理人员出外考察,经业主同意后其所需费用由业主负担。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如须另聘专家咨询或协助,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其费用由监理单位承担,监理业务范围以外,其费用由业主承担。第四十三条监理机构在监理工作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业主得到了经济效益,业主给予适当的物质奖励。(具体奖励方法参见“专用条件”。)第四十四条未经对方的书面同意,无论业主或监理单位均不

20、得转让本合同约定的权利和义务。第四十五条除业主书面同意外,监理单位及职员不应接受监理合同约定以外的与监理工程项目有关的报酬。监理单位不得参与可能与合同规定的与业主的利益相冲突的任何活动。第十一章争议的解决第四十六条因违反或终止合同而引起的对损失和损害的赔偿,业主与监理单位之间应当协商解决,如未能达成一致,可提交主管部门调解,仍不能达成一致时,根据双方约定提交仲裁机关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第二条本合同适用的法规及监理依据:_第四条监理业务:_第八条外部条件包括:_第九条双方约定的业主应提供的工程资料及提供时间:_第十条业主应在_天内对监理单位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

21、作出书面答复。第十四条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如下设施:_监理单位自备的,业主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如下:_第十五条在监理期间,业主免费向监理机构提供_名职员,由总监理工程师安排其工作,并免费提供_名服务人员。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在责任期内如果失职,同意按以下办法承担责任,赔偿损失:_(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酬金比率,扣除税金)第三十七条业主同意按以下的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监理单位的酬金:_业主同意按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附加工作酬金:_业主同意以下计算方法、支付时间与金额,支付额外工作酬金:_第三十九条双方同意用_支付酬金,按_汇率计付。第四十三条奖励办法:_第四十六条工程建设监理

22、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业主与监理单位应及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双方同意由_仲裁委员会仲裁(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附加协议条款:_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使用说明工程建设监理合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合同标准条件和工程建设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以下简称为标准条件、专用条件)。标准条件适用于各个工程项目建设监理委托,各个业主和监理单位都应当遵守。专用条件是各个工程项目根据自己的个性和所处的自然和社会环境,由业主和监理单位协商一致后进行填写。双方如果认为需要,还可在其中增加约定的补充条款和修正条款。现对专用条件的填写说明如下:专用条件应当对应标准条件的顺

23、序进行填写。例如:“第二条”,要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填写所适用的部门、地方法规、规章。“第四条”,在协商和写明其“监理工程范围”时,一般要与工程项目总概算、单位工程概算所涵盖的工程范围相一致,或与工程总承包合同、分包合同所涵盖工程范围相一致。在写明“监理业务”时,首先要写明是承担哪个阶段的监理业务,或设计阶段的监理业务,或施工和保修阶段的监理业务,或全过程的监理业务;其次要详细写明委托阶段内每项具体监理工作,应当避免遗漏。其办法可按照建设监理规定中所列的监理内容和监理大纲所列的监理内容进一步细化。如果业主还要求监理单位承担一些咨询业务和事务性工作,也应当在本条款中详细列出。例如,建设项目可行性

24、研究、编制概预算、编制标底、提供改造交通、供水、供电设施的技术方案等。又例如,办理购地拆迁,提供临时设施的设计和监督其施工等。“第十四条”,在填写业主提供的设施和监理单位自备的设备时,一般是指下列设施与设备:(1)检测试验设备;(2)测量设备;(3)通信设备;(4)交通设备;(5)气象设备;(6)照相录像设备;(7)电算设备;(8)打复印设备;(9)办公用房;(10)生活用房。在写明业主给予监理单位自备设备经济补偿时,一般应写明补偿金额。其计算方法为:补偿金额设施在工程上使用时间占折旧年限的比率设施原值管理费。“第十五条”,如果双方同意,可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写明提供的人数

25、和时间。“第二十六条”,在写明“赔偿额”时,应写明其计算方法。“第三十七条”,在写明“监理任务酬金”时,按照国家物价局和建设部(92)价费497号文工程建设监理费有关规定的通知的规定计收。其支付时间应当写明某年某月某日支付数额。在写明“附加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业主未按原约定提供职员或服务员,或设施,业主应当按照监理实际用于这方面的费用给以完全补偿。还应写明,如果由于业主或第三方的阻碍或延误而使监理单位发生附加工作,也应当支付酬金。计算方法为:酬金附加工作日数监理任务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当写明在其发生后的多少天内支付。在写明“额外工作酬金”时,应当写明如果由于非监理单位的原因

26、所发生的监理业务暂停,其暂停时间和用于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时间为额外工作时间。如果中途中止委托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善后工作时间也属于额外工作时间。额外工作时间均应收取酬金。其计算方法为:酬金额外工作日数监理业务日平均酬金额。在写明其支付时间时,应写明其后的多少天内支付。“第四十三条”,如果双方同意,可以在专用条件中设立此条款。在填写此条款时应当写明在什么情况下业主给予奖励以及奖励办法。例如,由于监理单位的合理化建议而使业主获得实际经济利益,其奖励办法可参照_奖励办法。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部分)工程建设合同(3) 工程建设招标设标合同合同条件(第部分)合同条件 定义及解释 1.1 定义 合

27、同(如下文定义)中以下的用词及词句,除根据上下文另有要求外,应具有本条所 赋予它们的涵义: (a) (1) “业主”指(名称)及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受让人 (除承包人同意外)。业主可在本合同项下指定一家采购全权代理机构,如果已经指定, 则在投标须知前附表第 23栏中指明采购代理机构的名称、采购、监督和支付的范围,以 及在招标期间及随后的授标等问题上的责任。 (2)“承包人”指其投标书被业主接受的当事人,或其法定继承人,不包括其任何 受让人(除业主同意外)。 (3)分包人指在合同中提及的承担部分工程施工的当事人或经监理工程师、同意已 分包了部分工程的任何当事人,及取得该当事人资格的法定继承

28、人,但不包括其任何受 让人。 (4)“监理工程师”指由业主指定的为执行合同规定的任务的监理工程师、即 (监理工程师单位名称)或由业主任命并书面通知承包人代行监理工程师 职权的当事人。 (5)“监理工程师代表”指根据22款规定随时由监理工程师任命的个人。 (6)“承包人授权代表”是指由承包人任命由业主批准,在本合同项下代行承包人 全权的个人。 (7)“熟练工人”指的是熟悉放样、对复杂工程能进行监督的工人,包括设备操作 人员。 (8)“非熟练工人”指的是持普通手工工具,包括小型动力工具进行施工作业的人 员。 (b)(l)“合同”指合同条件、规范、图纸、工程量清单、投标书、中标通知书、 合同协议及明

29、确地包括在中标通知书或合同协议中的其他文件。 (2)“规范”指包括在合同中的工程规范及根据51款调整、增加的工程规范,或由 承包人提供的非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规范。 (3)“图纸”指由监理工程师根据合同向承包人提供的所有图纸、计算书和类似的 技术资料,以及由承包人提供的经监理工程师批准的所有图纸、计算书、样品、图案、 模型、操作和维修手册以及类似的其他技术资料。 (4)“工程量清单”是投标书的组成部分,并已填写报价且完整的工程量清单。 (5)“投标书”是指承包人向业主提供的按合同条款规定并为中标通知书所接 受的,为工程的施工、竣工及保修而做的有报价的建议书 (6)“中标通知书”指业主正式接受投标

30、的通知。 (7)“合同协议”指在9.1款中提及的合同协议。 (8)“投标书附录”是指附在本合同条件之后,并构成投标书的附件。 (c)(1)“开工日期”指承包人接到工程根据41款发出的开工通知的日期。 (2)“竣工日期”指合同中规定,并从开工日期开始计算的工程或任何区段或 部分工程完工井通过竣工检验的时间(或据44款规定延长的时间)。 (d)(1)”竣工检验“指在合同中规定的,或由监理工程师和承包人另行商定, 并对应在全部工程、或某一区段或部分在业主接受之前由承包人负责完成的试验。 (2)“接收证书”指根据48款发出的证书 。 (e)(l)“合同价”指在中标通知书中写明的,根据合同条款,用以支付

31、承包 人为实施并完成工程和保修应付的总金额。 (2)“保留金”指根据60.4款由业主保留的所有款项的累计金额。(f) (1)“工程”指永久性工程及临时性工程或视情况为两者之一。 (2)“永久性工程”指根据合同规定将建设的永久性工程(包括设备)。 (3)“临时性工程”指在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中所需的及有关的各种临时工程 (不包括承包人的设备)。 (4)“设备”指定于构成或构成永久工程组战部分的机器装置或类似的物件。 (5)“承包人设备”指不包括构成或预定构成部分永久性工程的设备、材料或其 他物品在内的所有施工并完成工程及保修所需的、任何性质的设备及物品(不包括临时 工程)。 (6)“分段工程”指

32、在合同中特别规定的作为工程部分的分段工程。 (7)“工地”指为工程施工由业主提供的用地及在合同中特别注明的将构成部分 工地的任何其他场所。 (g)“费用”指不论在工地内或工地外已合理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所有开支,包括: 管理费及可合理分摊的费用,但不包括任何利润补贴。 (2)“日”指日历日。 (3)“元”和缩写“¥”指合同中作为地方货币单位的人民币元。 (4)“外币”指工程施工所在国以外国家的货币,包括港币。 (5)“书面函件”指任何手写、打印或印刷函件,包括电传、电报及传真通讯。 1.2标题和旁注 各个条款中的标题及旁注不应视为条款的一部分,在合同条款或合同本身的解释 也不应加以考虑。 1.3注

33、释 凡指当事人或当事人各方的词应包括公司和有关法人资福的任何组织。 1.4单数和复数 仅表明单数形式的词也可以代表复数,根据上下文需要而定,反之亦然。 1.5通知、同意、批准、证明和决定 除非另有规定,凡合同条款中提及的由任何人发出、给予的任何通知、同意、批准、 证明或决定应是书面形式的。并应对“通知”、“证明”或“决定”等词作相应的解 释。任何这种同意、批准、证明或决定不应被无理收回或延误。 1.6给业主和监理工程通知的地址 (a)给业主通知的地址是(地址名称) (b)给监理工程师通知的地址是:(地址名称) 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代表 2.1监理工程师的职责和权力 (a)监理工程师应履行合同

34、中规定的职责。 (b)监理工程师可以使用在合同中规定的或必要时由合同暗示的权力。但规定:除 下列(4)(i)和(4)(i i)条外,监理工程师在根据下列条款行使其职责之前应取得 业主明确的批准: (1)根据第4款,批准工程任何部分的分包合同; (2)证明第12款项下增加的费用; (3)决定第51款,发出变更指令,但下列情况除外: (i)如果发生非常紧急情况,监理工程师认为将造成人员伤亡、或危及工程或邻近 的财产或从业主的权益考虑需立即采取行动,在这种情况下,监理工程师被授权发布处 理这种危机状况所必需的指令或命令,承包人应实施一切工作或按监理工程师的命令竭 尽全力去处置或减轻危急状况。尽管监理

35、工程师的命令未事先征得业主的批准,承包人 仍应立即执行这些命令。 监理工程师应根踞第52款规定,确定因上述命令而增加的合同费用,并通知承包人, 抄报业主; ()如果单项或累积批准的工程数量变化不超过合同价的5,或不超过某一特定 项目总费用的15,除非这种数量变化在图纸或其他招标文件中联部是可以预知的及除 外的。 (5)确定第52款项下的费率或价格;或 (6)批准重大设计变更,这些变更将影响原设计的基本性能或能力。 (c)除了在合同中有明文规定外,监理工程师无权免除合同中规定的承包人义务。 2.2 监理工程师代表 监理工程师代表应由监理工程师任命并向监埋工程师负责,应履行和行使监理工程 师按2.

36、3款规定可能赋予他的职责和权力。 2.3 监理工程师授权的权力 监理工程师随时可将赋予他自己的任何职责和权力授权给监理工程师代表,他可以 随时收回其授权。任何这种授权或收回其授权均应以书面形式,并且只有在业主和承包 人收到这一授权通知后方可生效。 任何根据这一授权由监理工程师代表给承包人的通知应与监理工程师发给承包人的 通知有同等效力。但: (a)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任何工作、材料或设备的批准不影响监理工程师不批准这种 工程、材料或设备和发出纠正指令的权力; (b)如果承包人对监理工程师代表给予的调知有疑问,其可以向监理工程师询问, 监理工程师应确认、取消或变更此种通知的内容。 2.4助理的任命

37、监理工程师或监理工程师代表对以任命任何数量的人员,协助监理工程师代表履行 其2.2款规定的职责。他应通知承包人这些人员的姓名、职务及权限。这些助理人员无权 发出指令给承包人。除非此指令是使其履行职责及保证可以按合同接收材料、设备或工 艺所必须发出的指令,由他们之中任何人出于上述目的而发出的这些指令应视同为出监 理工程师代表发出的。 2.5书面指令 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指令应为书面形式,但如果由于某种原因,监理工程师认为有 必要以口头的形式发出这类指令,承包人应遵照执行。无论在这一口头指令执行前或执 行后,由监理工程师发出的对这一指令的书面确认应视与本条规定的指令有相同的意思。 还规定,如果在7天

38、内,承包人书面确认监理工程师的口头指令,这种确认在7天内未被 监理工程师以书面的形式的拒绝,这一指南针令应视为监理工程师的指令。 该规定同样适用于监理工程师代表及根据2.4款任何的监理工程师的或监理工程师代 表的助理人员发出的指令。i 2.6监理工程师行为公正 按照合同规定,监理工程师通过以下方式行使权力: (a)作出决定,发表意见或同意,或 (b)表示满意或批准,或 (c)决定价值,或 (d)采取其他可能影响业主或承包人的权力和义务的行动时, 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规定的条款并考虑所有的因素,公正行使其这些权力。任何 这类的决定、意见、同意、表示满意或批准,定价或采取的行动均可按67款的规定予

39、以 公开,评审或修订。 转让和分包 3.1合同的转让 承包人无业主的事先同意(尽管1.5条规定,这种同意应由收主单独决定)不应将合 同或其他任何部分,或合同中合同名下的任何收益或利益转让。但除了: (a)按合同规定到期或即将到期的,以承包人的银行为受益人的收费,或 (b)将承包人的权力转让给其担保人(假使担保人已支付了承包人损失或债务), 以获得免除其他方面的债务。 4.1分包 承包人不得将整个合同全部分包出去。除非合同另有规定承包人不应在未得到监理工 程师的同意前将合同的任何部分分包出去。任何有关的同意,不应免除承包人根据合同应 担负的任何责任或应尽的任例义务,并应象对待其自己、其代理人、其

40、服务人员及其工作 人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一样,对任何分包人、分包人代理、分包人的服务人员及工作人 员的行为、违约及疏忽负责。 承包人在下列事项方面无需征得这样的同意: (a)提供劳务 (b)按合同规定的标准购买材料; (c)分包工程的任何部分给合同中已写明的分包人。 4.2分包人义务的转让 当分包人在所进行的工作或其提供的货物、材料、设备或服务等方面,为承包人承担 了合同规定的保修期结束后的任何延长期限的连续义务时,承包人可在该期满后的任何时 候,在业主的要求和由业主承担费用的情况下把未结束的这种义务的利益转让给业主。 合同文件 5.1语言和法律 本合同中文件用英语中文拟定,如果合同文件是用一种以上的语言拟定的,则据以 分析和解释该合同中的那种语言是英语中文,因而称之为“法定语言”。 5.2合同文件的优先顺序 构成合同的文件应互为解释当这些文件出现多义性或不一致性解释时,监理工程 师应作出解释和校正,并对此向承包发出指令。除非合同中另有规定,在发生分歧时, 合同文件应按以下顺序优先考虑: (a)合同协议书; (b)中标通知书; (c)投标书; (d)合同条件; (e)技术规范的组成文件: (1)包括在合同文件中的书面技术规范。 (2)参考资料中包括的技术规范。 (f)图纸的合成资料 (1)标明的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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