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其它贸易合同-我国涉外贸易合同形式简析[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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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其它贸易合同:我国涉外贸易合同形式简析1 特征码 cEUOIlyTOglIvTKhzULK 随着中国加入 WTO,国际货物的买卖也开始频繁起来。而这种 买卖,总是以签订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方式来进行。国际货物 买卖合同,也是一种合同,因此,合同法之原理原则,如契约 自由,当事人意思自治,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同样应当适用。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合同成立的一般要件也要求当事人应具有 完全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当事人的意思表示应该一致且不存 在瑕疵,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区别于一般合同之处就在于:它 是有形货物买卖的合同,货物的买卖要进行跨越国界的流动, 其双方当事人的营业地一定是在不同的国家,而对

2、于当事人的 国籍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则不予考虑1。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具有国际因素,在特定国家看来就是具有涉外的因素,为 了保证国际货物买卖的顺利进行,国际上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则 与法律,以规范合同的形式,以保障交易的公平与安全。 就合同的形式而言,无论是以非立法的方式统一和协调法 律的国际商事合同通则还是以示范法形式约束当事人行为 的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都对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 形式有着明确的规定。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的目标是要制定一套可以在世界范 第 2 页 围内使用的均衡的规则体系,而不论在它们被适用的国家的法 律传统和政治经济条件如何。这一目标在通则正式文本中 和这些规则所反映出的总

3、的指导方针中都能得到体现。它还可 作为国内和国际立法者在一般合同法领域或是针对一些特殊类 型的交易起草立法时的范本。就国内立法而言, 通则对有些 国家可能更为有用,尤其是对象我国这样的缺乏完善的合同法 规则体系,但又力图使其法律达到现代国际水准的国家,借鉴 通则的规定可以对我国的法律至少是有关对外经济关系方 面的法律更符合国际趋势。 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一章总则里的第 1。2 条 即指明 了国际商事合同中的无形式要求原则。 通则规定:“通则不 要求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或由书面文件证明。合同可通过 包括证人在内的任何形式证明。 ”这也就说明了: 1.合同作为一种规则不受形式要求的约束 该条阐述了

4、这样一个原则:作为一种规则,合同的订立不 以任何形式方面的要求为条件。虽然该条只提及了书面形式的 要求,但这还可延伸到其他的形式要求。该原则不仅适用于合 同的订立,同时还适用于合同订立后经当事人同意所进行的合 同的修改或终止。这条原则虽不会被所有的法律体系采纳,但 会得到很多法律体系的认可。它似乎特别适合国际贸易关系, 这主要是得益于各种现代化的通讯方式,很多交易能非常迅速 地进行,并且无纸化。从贸易便利的角度而言,单一的书面合 第 3 页 同形式原则由于繁琐而不利于当事人的市场交易的及时性;从各 国司法的角度而言本条的第一句考虑了这样一个事实,即一些 法律体系把形式要求看作实质要件,而其他的

5、法律体系则仅将 之作为证明文件。本条第二句旨在进一步表明:当采用形式自 由的原则时,就意味着口头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可接受性。当 然,这也要求法官在司法技术上的把握。 2.在适用法中可能出现的例外 由于通则第 1。4 规定:“通则的任何规定都不得限制 根据有关国际私法原则而应适用的强制性规则的适用,无论这 些强制性规则是国家的、国际的还是超国家的” ,因此,形式自 由的原则可以被适用法的强制性规定所取代,因此在商事活动 中这种合同形式的自由并不是绝对的。 3.当事人可以商定的形式要求 由于合同法中契约自由以及意思自治的原则, 通则也规 定了当事人自己可以商定合同订立、修改或终止的特殊形式2。 因

6、此就国际商事活动而言,大部分的合同应适用无形式要求原 则,但这一规定并不是绝对的。 再从国际货物买卖法的角度来看,订立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是不是一定要用书面形式这有不同的立法例。在英国,无论国 际或国内的货物买卖合同,都既可以用书面形式,也可以用口 头形式,还可采用部分书面部分口头的形式3。而在美国,则 主张用书面形式,但对于口头形式并非完全无效,只是交易金 第 4 页 额在 500 美元以上的买卖合同,如果没有书面证明,在诉讼中 法院将不以强制执行4。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完 全从英国立法例,第十一条规定:“销售合同无须以书面订立 或书面证明,在形式方面也不受任何其它条件的限制。销售合

7、 同可以用包括人证在内的任何方法证明。 ”在旧的涉外合同法 中规定了国际货物的买卖必须要具备书面形式,因此,我国在 加入公约时对第 11 条做了保留。但是 1999 年 10 月 1 日生效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了:“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 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 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约定才用书面形式,应当 采用书面形式。 ”应当说, 合同法的规定是我国的法律制度 向国际接轨的一个标志,它符合了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 是我国合同法规则体系的一大进步。据此,订立国际货物买卖 合同,已经不必一定 定要采用书面形式并经过当事人签字,而是采用口头形式或其

8、他形式都可以,这也是为了适应电子商务的需要。 由此可见,对于我国的涉外货物买卖合同的订立,从形式 上讲可以适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而对于合同的 第 5 页 变更以及根据协议终止,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十 二条规定:“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 售合同或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 意旨表示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 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已按照本公约第九十六条做出了 声明的一个缔约国内,各当事人不得减损本条或改变其效力。 ” 第二十九条规定:“(1)合同只需双方当事人协议,就可更改或 终止。(2)规定任何更改或根据协议

9、终止必须以书面做出的书面 合同,不得以任何其它方式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但是,一方 当事人的行为,如经另一方当事人寄以信赖,就不得坚持此项 规定。 ” 第九十六条规定:“本国法律规定销售合同必须以书 面订立或书面证明的缔约国,可以随时按照第十二条的规定, 声明本公约第十一条、第二十九条或第二部分准许销售合同或 其更改或根据协议终止,或者任何发价、接受或其它意旨表示 得以书面以外任何形式做出的任何规定不适用,如果任何一方 当事人的营业地是在该缔约国内。 ”从立法的角度而言,这完全 符合国际商事通则的规定 ,在示范法的基础上充分的尊重了 当事人的契约自由,意思自治,就我国的对外贸易而言,作为 WTO 的成员国, 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缔约国,在 涉外货物贸易过程中,应该遵循公约的规定,做到与国际接轨。 第 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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