垃圾倾倒管理规定.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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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1 / 9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 为确保城市环境清洁卫生,对垃圾的分类、倾倒和运输 等行为制定了相关管理规定,下面学习啦小编给大家介绍关 于垃圾倾倒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垃圾倾倒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城区垃圾的管理,改善城区环境卫生状 况,根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建设部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及相 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城区垃圾应逐步做到分类收集、运输和处理, 逐步实现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处理和综合利用。 第三条县城市管理行政执

2、法局是城区垃圾管理的主管 部门,负责县城规划区内垃圾管理的组织协调、监督和检查 工作。规划、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及奔城镇、奔城街 道办应按照各自职责,配合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做好管理 工作。 第四条对城区垃圾实行有偿收集、运输和处理,具体收 费标准及办法另行制定。 第五条城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城区垃圾管 理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 和控告。 第二章生活垃圾的管理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2 / 9 第六条生活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县城规划区内生活垃圾 的清扫、收集、运输、处置及相关活动的管理。 第七条城区内按

3、国家规定设置果皮箱、垃圾站、转运站 等公共垃圾收集设施。 第八条垃圾收集设施应保持完好、外观清洁。任何单位 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占用、移动或损害垃圾收集设施。 第九条城区生活垃圾逐步实行袋装化管理。城市规划 区、居民小区和个体工商门店的生活垃圾统一袋装投放,严 禁散倒、乱泼脏水和污水混倒。大件废弃物( 如废旧家具等 ) 不准堆放在道路两侧和其它公共场地,由居民住户、工商业 主、施工单位自行清运干净。 第十条公共垃圾容器、垃圾站和转运站收集的生活垃 圾,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清运。 第十一条机关、企事业单位、团体等单位的生活垃圾, 由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放入自备垃圾箱内。各单位应取缔自 建敞口垃圾

4、池,配备垃圾收集箱,由环卫部门统一清运。 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居民、摊点生活垃圾自行袋 装后,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收集并转运到环卫部门指定地 点。 街道办管理的小区,由街道办负责小区内道路清扫保洁 和袋装垃圾的收集,由环卫部门负责垃圾的统一清运。 奔城镇组织协调辖区内城中村卫生保洁,保洁人员将生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3 / 9 活垃圾收集到村委会指定地点。 第十二条生活垃圾实行定时、定点投放制度。垃圾投放 时间为冬季下午6:30 至翌日早 8:30,其它季节为下午6: 00 至翌日早 7:30。各临街居民住户、工商业主要按照规定 时间将

5、垃圾投放到各自门店前,由环卫工人上门收集; 旅馆、 饭店、小吃部、集贸市场、修理厂、果品批发站等产生的生 活垃圾 ( 餐厨垃圾 ) 自行清运至环卫部门指定地点投放; 城区 内的单位和居民应遵守规定的垃圾倾倒时间、地点,禁止随 意倾倒、抛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第十三条生活垃圾运输车辆必须做到经常清洗,保持整 洁,卫生状况良好。 在运输生活垃圾过程中,必须遮盖严密, 沿途不得扬撒、遗漏。 第十四条生活垃圾处理场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 责建设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设置生活垃圾处理 场。 第三章建筑垃圾的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垃圾的管理,是指对县城规划区内建筑垃 圾的倾倒、中转、运输、回填、消纳

6、、利用等处置活动的管 理。 第十六条本规定所称建筑垃圾,是指建设单位( 个人 ) 、 施工单位 ( 个人 ) 在建设、铺设或拆除、装潢、修缮各类建筑 物、构筑物、管网等过程中所产生的渣土、弃土( 土方 ) 、废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4 / 9 料及其它废弃物。 第十七条城区建筑垃圾管理实行各负其责、自行清运、 定点倾倒、统一管理的原则。 建筑垃圾处置实行收费制度,收费标准每立方米5 元。 委托环卫部门清运的,除收取处置消纳费外,另收取清运费 每吨 15 元。 第十八条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或个人,必须向县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县城市管

7、理行政执法局应在接到申 请后 20 日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在收取垃 圾处置费、处置保证金后,核发建筑垃圾处置证,建设部门 方可办理建设工程许可证,拆迁部门方可办理拆迁许可证; 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如申请单位未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方案处置建筑垃圾, 或处置方式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清扫费用从处置保证金中扣 除。 第十九条承运单位或个人应在清运建筑垃圾前,持处置 证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申报运输车辆的数量、车牌号, 待批准后领取建筑垃圾准运证。 第二十条单位和个人处置建筑垃圾必须遵守下列规定: 禁止向道路、绿地、耕地、河道、生活垃圾堆放场、 果皮箱、生活垃圾箱周边以

8、及其他非指定场地倾倒建筑垃 圾;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5 / 9 禁止无证处置建筑垃圾。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将建筑垃圾混入生 活垃圾,不得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不得擅自设置处 置场受纳建筑垃圾。 第二十二条建设工程或坑洼地等需要回填建筑垃圾的, 回填单位应向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提出申请,由县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统一安排。 第二十三条建筑垃圾处置场不得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 圾和有毒有害垃圾。 第二十四条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 生的建筑垃圾,并按规定处置,防止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施工单位不得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核

9、准从 事建筑垃圾运输的单位和个人运输。 第二十六条运输建筑垃圾,必须按照县城市管理行政执 法局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地点运行。 运输时要封闭遮盖, 不得丢弃、 遗撒建筑垃圾, 不得超出核准范围承运建筑垃圾。 第二十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 放建筑垃圾。 第四章特殊垃圾的管理 第二十八条医疗卫生单位必须对医疗垃圾进行消毒处 理后,装入专用容器运往指定的处理地点,不准将医疗垃圾 混入其它垃圾之中。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6 / 9 第二十九条医疗单位焚烧医疗垃圾须经环境卫生管理 部门认可,焚烧的医疗垃圾残渣要运往垃圾处置场填埋

10、。 第三十条含放射性物质的医疗垃圾必须按照国家规定 处理。 第三十一条科研、教育、屠宰场等单位产生的有毒有害 垃圾、污水粪便,必须单独收运,自行做好无害化处理。 各种动物的尸体必须按照规定深埋或者高温火化处理, 不得任意遗弃。 工业固体废弃物、危险废物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 收集、运输,严禁混入生活垃圾。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违反生活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下列规定处罚: 单位和个人未按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的,责 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除按规定收取生活垃圾处置费 外,对单位可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倍以下且不超 过 3 万元的罚款,对个人可

11、处以应交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三 倍以下且不超过1000 元的罚款。 未按照城区生活垃圾治理规划和环境卫生设施标准 配套建设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设施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 以 1 万元以下罚款。 城市生活垃圾处置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投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7 / 9 入使用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款2% 以上 4% 以下的罚款 ; 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未经批准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城市生活垃圾处置 设施、场所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以1 万元 以上 10 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洒、堆放城市生活垃圾的,责令停止违

12、 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以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 款; 个人有以上行为的,处以200 元以下罚款。 在医疗卫生机构内丢弃医疗废弃物和在非贮存地点 倾倒、堆放医疗废弃物或者将医疗废弃物混入其他废弃物和 生活垃圾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逾期不改正的,处1 万元以上3 万元以下罚 款; 造成疾病传播和环境污染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第三十三条违反建筑垃圾管理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由县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改正,给予警告,并处 以罚款: 将建筑垃圾混入生活垃圾之中的,处单位3000 元以 下罚款 ; 处个人 200 元以下罚款。

13、 将危险废弃物混入建筑垃圾的,处单位3000 元以下 罚款 ; 处个人 200 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处置场受纳工业垃圾、生活垃圾和有毒有害 垃圾的,给予警告,处5000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8 / 9 擅自设立处置场受纳建筑垃圾的,处单位5000 元以 上 1 万元以下罚款 ; 处个人 3000 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未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的建筑垃圾,造 成环境污染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施工单位将建筑垃圾交给未经批准的单位或个人运 输、处置的,责令限期改正,给予

14、警告,处1 万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 随意倾倒、抛撒或堆放建筑垃圾的,责令限期清除, 给予警告,并对单位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对个 人处 200 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并处以1000 元以下罚款: 处置证有效期满未将垃圾清运处置完毕又未办理延 期手续的 ; 擅自接受建筑垃圾回填建筑工程、坑洼地、道路、宅 院以及其它地方的; 有处置证但未办理准运证而处置建筑垃圾的。 第三十五条建筑垃圾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撒漏的,责 令限期清除,给予警告,并处5000 元以上 5 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城市管 理行政执法局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1 万 精品文档 2016 全新精品资料 -全新公文范文 -全程指导写作 独家原创 9 / 9 元以上10 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 位处 5000 元以上 3 万元以下罚款: 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垃圾倾倒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1. 垃圾管理制度3 篇 2. 建筑垃圾管理规定 3. 垃圾中转站管理制度范本 4. 装修垃圾清运管理规定 5. 危险废物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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