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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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商务局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办法第一条 为加强对商务行政执法行为的监督,规范执法行为,保证商务管理系统正确行使职权和全面履行义务,促进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的若干意见等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依据本办法,对本局执法机构的行政执法情况、执法人员的执法情况进行考核。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是指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裁决、行政复议等各类商务监管行为。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评议是指行政管理相对人以及社会各界对商务管理机关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评价。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考核是指行政执法考核领导小组对下级机构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情况所进行的检查评定。第四

2、条 局机关的主要负责人是本机关行政执法的第一责任人,对行政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全面责任;机关的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行政执法目标的完成负主管责任;机关内设机构和所属执法机构的主要责任人,对涉及本机构执法目标的完成负直接责任;行政执法人员根据执法岗位,对有关具体执法目标的完成负具体责任。第五条 局成立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局主要负责人任组长。领导小组成员由机关各业务科室负责人组成。对执法机构的评议考核每半年进行一次,对行政执法人员执法情况的考核在公务员年度考核工作中一并进行。第六条 评议考核应严格遵守实事求是、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坚持自我考评与上级考评相结合,日常考评与年度考评相结合,内部

3、考评与外部考评相结合,综合考评与案卷质量考评相结合。案卷评查是考评执法机构和执法人员执法质量的重要依据。第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的内容主要包括:(一)行政执法责任制制度的建立和落实情况;(二)行政执法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规定,行政执法行为是否符合执法权限;(三)行政执法适用的依据是否合法准确; (四)行政执法程序是否合法; (五)行政执法决定的内容是否合法、适当; (六)执法文书使用是否规范,案卷归档是否及时完整;(七)行政复议、行政应诉与行政赔偿工作情况;(八)行政执法效能建设情况; (九)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情况。第八条 评议考核可采取以下方式:(一)听取行政执法工作情况的汇报;(二)检查或者抽

4、查有关文件、资料、各类台帐及行政执法案卷;(三)组织执法监督专案调查;(四)集中组织执法检查活动;(五)召开座谈会、走访调查,听取行政管理相对人及其他社会人士的意见和反映;(六)听取政府、人大、法院、检察机关及其他行政机关的意见和反映;(七)其他方式。第九条 评议考核采用百分制,按照分值高低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第十条 办理行政处罚案件应达到以下标准:(一)执法主体合法,符合管辖范围规定;(二)当事人基本情况清楚;(三)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四)定性及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准确,自由裁量适用适当;(五)适用强制措施法律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六)法律文书规范、完备,案卷装订规范;

5、(七)行政处罚信息按规定程序予以公示。第十一条 办理行政许可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及时受理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申请,经审查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的,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书面决定;(二)在办公场所公示依法应当公示的材料;(三)在受理、审查、决定行政许可过程中,向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履行法定告知义务;(四)申请材料不齐全、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必须补正的全部内容;(五)依法履行听证程序;(六)依法说明不受理行政许可申请或不予行政许可的理由;(七)材料齐全,档案规范。第十二条 作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达到以下标准:(一)事实清楚;(二)执法决定内容合法恰当;(三)程序合法。第十三

6、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以上年12月1日至当年11月30日为一个考评年度。第十四条 考评对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议考核为不合格:(一) 因行政不作为、乱作为或履行职责不到位,出现严重后果的;(二)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中行政执法行为被认定违法,或因行政机关的过错导致被变更、撤销,后果特别严重或者影响特别恶劣的;(三) 在调查座谈中群众满意率低,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四) 在评议考核过程中弄虚作假,隐瞒真实情况,情节恶劣的。第十五条 评议考核结果作为执法机构全面工作及衡量领导依法行政水平的重要依据。第十六条 评议考核实行通报制度。被考核为优秀的通报表扬,被考核为不合格的通报批评。第十七条 行政执法评议考核结果是每年度各类先进评选的重要依据之一。被考核为不合格的取消年度评比各类先进的资格。第十八条 考核结果与公务员考核挂钩。案卷评议考核中发现执法人员有严重违法行政行为或重大失误的,应在公务员考核中降低一个等次。第十九条 对评议考核中发现的违法行政行为、过错行政行为和不当行政行为,应当限期整改并按照行政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的有关规定追究责任。第二十条 对推行行政执法责任制消极应付、弄虚作假或落实不到位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给予通报批评。第二十一条 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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