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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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第一条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食品、药品、医疗器械和化妆品(以下简称食品药品)安全“预防为主、风险管理、全程控制、社会共治”工作原则,强化各方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和消除各类食品药品安全风险隐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化妆品卫生监督条例、食品安全工作评议考核办法、省药品和医疗器械使用监督管理办法、市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是指区政府对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职责的街镇开发区和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未及时采取有效

2、措施消除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进行的警示、告诫性约见谈话。对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责任约谈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和食品药品监管事权划分的规定,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必要时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直接组织实施责任约谈。第三条 食品药品安全责任约谈对象为街镇开发区、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第四条 街镇开发区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认真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区委、区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二)本行政区域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

3、。(三)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后未及时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开展有效处置,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四)隐瞒、谎报、缓报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五)对本行政区域内涉及多环节的区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六)在上级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监督检查中,被发现存在区域性、系统性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及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除的。(七)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群访产生不良影响的。(八)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第五条 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政府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未认真组织实施食品药品安全法律法规和区委、区

4、政府关于食品药品安全工作决策部署的。(二)本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三)隐瞒、谎报、缓报本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发生的食物中毒等突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对食品药品安全事件处置不当,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四)未及时发现食品药品安全系统性风险,未及时处置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的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发现可能诱发食品药品安全事件的倾向性问题,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未向有关部门通报或者互相推诿,可能导致事态扩大,造成不良影响或者损失的。(五)上级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工作落实不到位、进展缓慢、推诿扯皮,受到上级书面通报批评;区领导批示、交办的重大食品药品安全案件或重要食品药

5、品安全工作,未能及时办理或未在规定期限内按要求完成的。(六)国家、省、市发布的食品药品安全信息涉及本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食品药品安全问题,经查实需要进行约谈的。(七)在上级组织的食品药品安全监督检查中,被发现本监督管理责任范围内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以及隐患,未按要求整改或消除的。(八)未认真对待群众关于食品药品安全方面的举报,造成群众群访产生不良影响的。(九)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第六条 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进行责任约谈:(一)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二)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情节轻微尚不足以立案查处的。(三)日常监

6、督检查中发现其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且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四)经监督抽检或风险监测,发现存在安全问题或结果异常,可能存在食品药品安全隐患的。(五)拒绝接受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和抽检,情节轻微的。(六)有关部门通报、媒体曝光等渠道涉及的食品药品安全问题。(七)群众投诉举报较多或协查案件较多、影响较大的。(八)其他需要责任约谈的。第七条 约谈可采取个别约谈、集体约谈等方式进行。约谈街镇开发区和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由区政府分管负责人代表区政府实施,必要时由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实施,区监察局、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等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约谈学校、幼托机构、养老机构、建筑工

7、地等集中用餐单位以及国有(国有控股)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同级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必要时由街镇开发区负责人组织实施。约谈其他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组织约谈应当至少安排2人以上,约谈人与被约谈人之间存在利益关系的,应当回避。约谈时,根据情况可邀请新闻媒体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参加。第八条 约谈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约谈街镇开发区和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1、报批。街镇开发区,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出现需要约谈的情形,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约谈建议,报区政府负责人批准。2、

8、通知。由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向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注明约谈原因、约谈时间、约谈地点和需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事项,被约谈对象应当按照要求提供书面材料并做好相应准备工作。3、约谈。被约谈对象按照约谈内容进行汇报,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和参加约谈部门负责人就有关问题提出质询,被约谈人进行答复。区政府分管负责人对约谈对象进行严肃批评,并提出整改要求。4、通报。约谈结束后形成约谈纪要,报区政府主要负责人和分管负责人审阅,并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通报。(二)约谈食品药品生产经营使用单位。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出现需要约谈的情形,区食品药品监管部门一般应提前3个工作日向约谈对象发出书面通知,告知约谈原因、时间、地点和需

9、要提交的相关材料等事项,紧急或特殊情况下,可直接电话通知,被约谈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责任约谈。第九条 被约谈街镇开发区和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要按照约谈要求制定整改方案,明确具体措施和时间安排,认真组织实施整改,并于规定时间内(无规定的不超过1个月)向区政府书面报告整改落实情况,同时抄送参加约谈的相关部门。区食品安全委员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对约谈事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第十条 责任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纳入区政府食品药品安全目标管理绩效考核和食品药品生产经营单位食品药品安全信用档案。对约谈整改不力的,或因未按要求整改导致发生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事件)的,依法依规予以责任追究。第十一条 各街镇开发区和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要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实际,建立相应的责任约谈办法。第十二条 本制度所称区食品药品安全相关部门是指区食品安全委员会成员单位中的区直部门和区委、区政府部署的食品药品安全重点工作涉及的其他部门。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区监察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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