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docx

上传人:椰子壳 文档编号:527295 上传时间:2018-11-19 格式:DOCX 页数:17 大小:26.84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7页
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7页
亲,该文档总共17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docx(17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关于建立判例制度的若干思考 特征码 eEeELhxjujwHaYjEyghJ 内容提要:判例法与成文法呈现了相互融合的发展趋 势,中国的司法改革也已经在这种大环境下逐步的深入。在我 国,建立判例制度不仅具有合理性, 而且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专家学者们呼吁多年,地方法 院的一些改革也已经表明引入判例制度是一种趋势,任何否定 建立判例制度的理由是站不住脚的。本文在众多专家学者的巨 肩上就判例法制度在中国的建立是否可行再作一番思考,以求 为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的建立添一瓦。 关键词:司法; 判例; 制度 引言 判例制度从传统的观点来看,是英美普通法系国家法律制 度的专利。在理论上,它也被构

2、建成一种与大陆法系的制定法 制度相对立的司法制度,但是随着两大法系的发展,日益呈现 彼此接近和融合的趋势。判例和制定法已经不是区分两大法系 的主要标志,而是“一个法治社会中的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 分”。美国法社会学家马克格兰特把判例法的作用作为 现代法律的一个原则。这种趋势也波及到中国的司法制度的改 革,前几年,被媒体报道的郑州市中原区法院,天津市高院在 第 2 页 这方面已作了初步的尝试,他们为了确保真正的司法公正,仿 效英美“先例”判决制度,将经过确定的司法判例编成册,并 发给审判委员会,各个庭作为审判凭例。理论界对这一老问题 又掀起了激烈的大讨论,可谓众说纷纭,莫衷一是。笔者认为 有一点

3、毋庸置疑,那就是给中国的司法制度改革带来了更深刻 的启发, “先例制度应该在全国范围内的判案过程中自动形成” ,判例制度在中国是值得借鉴的。 一、中国司法借鉴判例制度的必要性 (一)完善法律推理方法,实现法律推理的多元化 按照逻辑学上的观点,推理一般分为演绎推理、归纳推理 和辨证推理三种。法律推理和一般推理相比,在价值、受法律 约束程度和实践性方面有自己的特点,但是其原理是相似 的,演绎推理是从一个共同的概念联系着两个性质的判断(大、 小前提)出发,推出另一个性质的判断(结论) 。归纳推理与演 绎推理的思维路径正好相反,是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法官受 理案件后,将案件的事实同以前类似案件的事实加

4、以比较,从 这些事实中归纳出一个比较抽象的法律原则或法律规则。辨证 推理,侧重对法律规定和案件事实的实质内容进行评价或者在 相互冲突的利益间进行选择的推理。目前我们国家法律适用的 一条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这是同以制 定法为主要法律渊源相结合的演绎推理,事实和法律,就是法 官在审理案件进行法律推理的两个已知判断(前提) ,法官必须 第 3 页 根据这两个前提才能作出判决或裁定。这是在目前以制定法为 主要渊源情形下的主要法律推理方法。这种推理方法固然没有 什么毛病,但是它在推理前必须具备两个确定的大、小前提, 如果两个前提不确定,在法律上讲就是适用法律不确定,事实 的认定也

5、不确定,或者是两者的联系上发生矛盾,那么演绎推 理就无法进行。这也就是目前制定法为主要渊源所面临的主要 问题。那么以判例法为法律渊源的归纳推理和辨证推理所具有 的特点,正好可以弥补演绎推理之不足,解决目前法院重三段 论式的演绎推理,轻归纳、辨证推理的矛盾,实现法律推理的 多元化。 (二)弥补制定法之缺陷,健全法制 诚然,相对于判例法,制定法有它自身的优点,如统一和 集中,明确、稳定,便于理解与适用等。但是,它的缺陷也是 显而易见的。第一,制定法的是在对现有法律关系明确的前提 下再加上有限的预期而制定出来的。社会生活是错综复杂、变 动不居的,尤其在现在中国这样一个社会转型期,各种变化难 以预料,

6、再优秀的制定法既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各个方面与 各个细节,也不可能自动适应变化了的社会情况。制定法是不 可避免会存在“死角”和“空白”的。第二,制定法是抽象的。 法官在执行抽象的制定法时,对法律概念与法律条文的理解、 对当事人责任的衡量等方面,往往要受到自身文化素质和司法 环境的影响。这就使同样的案件在不同法院里或不同法官手中 第 4 页 得出不同,甚至相去甚远的结论。这种司法不一损坏了司法的 形象和司法赖以存在的基础,造成了极坏的影响。第三,制定 法的规定是原则性的。在碰到千差万别的具体案件时,法官有 时会发现刻板地依从制定法的表面文字规定会导致对个案的处 理显失公正,明显违背制定法的原则与

7、精神。因此,面临遵从 法律与个案公正的矛盾。第四,制定法割裂了立法与司法之间 的联系.极大地限制了法官的主观能动性与创造力,容易导致法 官成为法律的“自动售货机” 。第五,立法者担负制定法律的、 规范社会行为的重任,但是我国的立法状况却不太尽人意。体 制不完备,机制转换慢,适时性差,反应力不强,立法技术不 高。因此,立法常脱离社会,法条与案件的耦合程度低,疑案 迭生。 (三)补救司法解释之不足,完善法律解释制度 法律解释有“事前解释”和“事后解释”之分,为了便于 说明问题,我这里采用蒋集跃、杨永华的“抽象解释法律解释” 和“具体法律解释”的概念。简言之,为实施法律而做解 释是抽象解释法律解释,

8、在适用法律中解释法律是具体法律解 释。法律是普遍性的规范,它是在许多具体行为基础上的抽象, 正因为其抽象的、普遍性的特点,才有阐释性的“具体法律解释” 的存在。法官将普遍性的法律适用于个性化的案件的过程,就是 解释法律的过程。目前,我国原则上只承认“抽象法律解释”, 而这样的司法解释实际上仍然是立法的模式,就是制定、颁布一 第 5 页 部法律,马上就有一部司法解释适用的相应规范紧随其后,成为 司法审判适用的依据,并没有将经立法抽象的结果进行个案化还 原。因此,成文法律的缺陷仍然无法避免。司法解释不应该是事 前的,它的逻辑起点应当在立法完成之后的法律应用环节,不 经过实践而形成的司法解释必然是想

9、象的。判例解释应当是事 后的,也就是具体法律解释,这样也可以解决司法解释涉嫌入 侵立法领域的质疑,从而进一步健全、完善了法律解释制度。 二、我国司法借鉴判例制度的依据及其意义 (一)中国判例制度的传统 关于中国自古就是一个以制定法为主要渊源的国家之观点 近来已有所发展,目前理论上普遍认为“混合法”是中国法律 制度的传统。这种“混合法体系”是以成文法和判例法并重, 即当成文法宜于社会生活时便制定成文法并运用之裁判案件; 当无成文法或者现有成文法不宜于社会生活时便创制和运用判 例,当条件成熟时将判例上升为法律条文。判例法在中国 西周、春秋时代就成为立法、司法的实践的形式。当时, “单项 立法”的结

10、果使法官处于关键地位,法官结合现行法令、禁令 和刑罚制度,并参酌具体案情,对案件作出判决,是为判例对 以后同类案件的审理具有参考和引用价值。当判例积累到一定 程度时,国家专司法律的机关就对其进行分类编纂,形成“五 刑之属三千”的庞大判例集,这个判例集对以后法官判案具有 普遍的约束力,法官在遇到相适宜的案件,必须以此为依据。 第 6 页 西周、春秋时期实行“议事以制” ,即选择合适的先例来断案的 判例法。 秦朝的“廷行事” ,即判案成例,是一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 判决,多用于补充和修改制定法的规定。秦墓竹简法律答问 中有十条直接以“廷行事”作为审判依据的。 后汉书?桓谭传 注:“比谓类例” ,即说

11、明汉代法律可以用“比”照断案的典型 判例,也称“决事比” ,是将判例进行类推比附的案例分类汇集 起来,经加工整理后概括而成的,对审理案件具有普遍的指导 意义。西汉董仲书作春秋决狱二百三十事,共汇集 232 个典型 案例。汉武帝后期,仅死罪决事比就有一万三千四百七十二事。 由此可见,汉代采用“比”这种判例的数量之多,汉代大量使 用“比” ,并由此形成了一些司法原则,如“亲亲得相首匿” , “恶恶止其身” , “以功复过”等等,这些案例对不仅对当时得 司法活动具有普遍得指导意义,而且影响了后来的立法。此后, 晋朝之“故事” ,唐朝之“法例” ,宋、元之“断例”等都是判 例的表现形式。 明、清两代是

12、中国历史上判例最发达,作用也最显著的时 期。明初时的判例还被视为是一种临时性措施,仅能作为成文 法的补充, “以例辅律” ,无律可以用例。但随着公元 1500 年的 问刑条例和 1585 年大明律附例的问世,律例并行,例 开始具有永久性效力,以例代律和以例破律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清代法律体系中例分为条例和则例两种。条例是刑事特别法规, 第 7 页 则例相当于今天的行政特别法规。尽管清朝法律在形式上是律 例并行,但由于例的规定既具体又灵活。因此, “用例不用律” 是极为普遍的现象。 中华民国北京政府时期,北京政府大量引用大理院汇编的 判例作为审判依据。据不完全统计,从 1912 年1927 年,

13、北 京政府大理院汇编的判例约有三百七十件,它们具有普遍的法 律约束力。中华民国国民政府时期,除了六法全书成文法外, 南京国民政府的最高法院的判决例也可以成为司法机关行使审 判权的依据。曾做过 16 年中华民国司法部长的居正先生说: “中国向来是判例法国家,甚似英美法制度” ,在民法颁布之前, “支配人民生活的,几乎全是判例” ,司法向来已经取得创造法 律之权威, “判例势力之伟大,实无可辩”。 (二)实施判例法的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法律体系还不够完善,立法机关颁布的制定法文 件往往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司法机关有较大的自由裁量 权,判例法的实施在法律上有依据。 宪法第 127 条规定: “最高

14、人民法院是最高审判机关。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 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上级人民法院监督下级 人民法院的工作” 。 人民法院组织法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 加强法律解释工作的决议等法律文件规定:“人民法院在审 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问题,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 解释。 ”这两项规定实际上赋予了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性司法 第 8 页 解释的权力,而许多大陆法系国家的最高人民法院并无此种权 力。我国最高人民法院进行规范司法解释的具体形式包括解释、 规定和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在 1997 年颁布的关于司法解释工 作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司法解释与有关法律规定一 并作为人民法院判决或者

15、裁定的依据时,应当在司法文书上援 引” ,这一规定既是对实践中实际做法的真实反映,也是对司法 行为的一种认可性的规制。自 1985 年起,最高人民法院开始定 期发表最高人民法院公报除了一般性的司法解释外,许多 公报上还载有由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若干典型意义的审判案例。 这些判决通常是地方法院作出的,经由最高审判委员会研究审 查并筛选后发布。最高法院常在发布这种典型案例的同时说明 该案件的判决“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理程序合法,可 供各级人民法院借鉴” 。通过这种形式,最高人民法院将个案的 判决以规范司法解释下发,对各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具有普 遍的指导意义。事实上也形成了某种意义上的法律约束

16、力。笔 者认为,这样的做法也为判例制度在中国的实行提供了土壤。 (三)借鉴判例制度的意义 判例制度,一些英美学者将它的优点概括为四个方面:平 等、可预见性、经济和尊敬。平等就是在以后类似的案件 中适用同样的准则,对到法院进行诉讼的所有人都是平等的; 可预见性就是一贯遵循先例,在未来的纠纷中有助于预知;经 济,就是即使用已定的标准解决新的案件,既节省时间又节省 第 9 页 精力;尊敬,即尊奉以前的判决,显示了对前辈法官的智慧和 经验的适当尊重。国内也有许多专家学者有其独特的见解,如 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成文法客观需要,维护 司法公正和统一的有效途径11,等等。笔者认为,判例制度 在中国还有

17、几个方面的意义: 1、维护法律权威,遏制司法腐败。法治的社会的一个基本 特征就是同等情况同等对待,同案同判。目前中国的社会由于 没有确立判例制度,没有对已生效的判决有立法效力的法律规 定。所以,相同事实的案件在不同的法院或在同一法院的不同 法官手里判决结果往往南辕北辙,大相径庭。 桃李中学者型 律师邵教授接到两件相同的案件,而他是一件案件的原告的诉 讼代理人,而又是另外一件案件的被告的诉讼代理人。最后他 利用自己丰富的理论知识和过人的才智打赢了两场官司。虽然 小说有虚构的成分,但是它又是现实社会的写照,而且至少说 明一点,在目前中国的法律制度下这种情况是可以发生的。事 实上,也确实发生了许多这

18、样的案件,两起因产品质量缺陷而 导致当事人受伤,就当事人提起诉讼,请求精神赔偿部分,同 一法院给出的是不同的判决12。法官在判案时,由于先前的 判决对他没有约束力,所以他就拥有比较大的自由裁量权,而 这种权力少了一层力量的监督。霍布斯曾经说过“不受监督的 权力必然产生腐败” ,同样的道理,少了一层监督的力量也会在 某种程度上放纵腐败。一旦采用判例制度,相同案件的判断尺 第 10 页 度,也从法官手里,逐渐走到当事人以及社会公众的心目中。 司法审判增加了一股强大有效的监督力量,必将很好地使审判 机关运用法律的活动公开化、透明化。 2、限制地方保护主义。地方经济的飞速发展给地方带来了 丰富的物质利

19、益,同时地方的政府和司法机关也在地方经济的 发展中获得很多福利,在经济上也形成了一定的依赖性。市场 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加速了市场的流通。这一过程中必然要产生 纠纷,而在经济纠纷的调和中,地方政府、司法机关和地方企 业在某种意义上形成了经济共同体,地方保护主义的盛行也就 不足为怪。这对局部的,暂时的利益或许是有好处的,但对全 局的,整体的和长远的利益是肯定没有好处的,这样导致“诸 侯经济”的发展,对国家的政治安全都是有百害而无一利。因 此,判例制度的功效能够很好的协调地方经济的发展,维护国 家司法的高度统一。 3、调整资源的分配,促进法治的进程。从经济学上讲,在 一定时期可供分配的社会总资源是一定

20、的。如何在立法、司法、 执法间分配分配这些资源很关键。过重地偏颇一方,都是不能 顺利推进法治的进程的。目前,过多的法律资源消耗在立法领 域,而司法、执法领域分配严重不足,导致资源分配不平衡。 从而,影响到法律实施的效益,其实“立法自身所需要的费用 并不是很高,更大的费用在立法之后的司法和执法”13。因 此,在立法时考虑资源配置追求效益最大化时更应该注重立法 第 11 页 后司法、执法的费用和收益。引进判例制度,可以调和这种分 配的不平衡,判例制度具有补成文法之不足的特点,这样,就 减少了一部分消耗在立法上的资源。同时一旦判例形成,即具 备法律约束力,法官在审判时可以直接援引,这样可以节约审 判

21、成本,提高办案效率,让分配在司法领域的法律资源得到更 科学、合理的应用。再者,判例的积累,为新法成文法的制定 提供原料,从而也大大节约了立法资源。 4、最后笔者觉得判例制度对普法也有积极的意义。中国到 目前为止,已经进行了四次普法教育,但是法盲(不仅仅是没 有文化的农民,有许多高级干部和高级知识分子也不例外)还 是很多。苏力教授认为“目前中国大学法学教育实际上是普法 教育” 。可见,普法教育没有能够真正把法律观念输入人心。导 致普法教育的效果不太理想的原因,笔者认为一方面的原因就 是法条的枯燥,抽象。一个法学院的学生看这些法条也深感头 疼,何况那些文化水平不高,整天忙于生计的公众呢?(笔者 曾

22、经到基层司法所实习时发现,大量的普法材料都搁置在那里, 没有人去翻,也没有发下去。 )但是实施判例制度,就可以用案 例来进行普法教育。案例具有直观性,是看得见的法典,是摸 得着的规则。公民可以通过一个个生动具体的故事、纠纷和处 理的结果去感受法律、体会法律。人们通过前后一贯的案例信 息,在头脑中形成法律行为与结果的稳定预期。人们可以清楚 地了解案件中两个基本要素之间的恒定关系:争议事实和相应 第 12 页 的结果,或者说,法律问题和与之对应的规范答案。这种联系 越直观,越确定,越不可避免,法治的精神就越深入人心,法 律规则与人们的生活之间就越有可能形成良性互动14。而所 有的这些,正是我们普法

23、所要追求的理想状态。 三、我国尝试建立判例制度的设想 诚然,我国不可能全盘引进英美法系的判例制度加以确立, 笔者也深知大陆法系的判例制度和英美普通法系的判例制度存 在着很大的不同。但随着两大法系的相互发展,越来越多地交 融在一起;又鉴于判例法的某些长处正好能弥补我国目前司法 上的缺陷的特点,笔者认为应当借鉴判例制度,在中国确立判 例制度的功能。 笔者觉得判例的作用的大概框架,判例法的作用仅仅是弥 补成文法的不足,当成文法不足时,以判例法为补充,判例不 断积累再逐步形成新的法律,判例为新法的颁布提供素材。 如何建立有中国特色的判例制度?笔者觉得应该从以下几 个方面把握。 1、判例的创制主体。虽然

24、中国的司法改革已经多年,中国 的法官素质已经得到了很大的提高,但是还是不能担当起创立 判例的重任。 “创制权应当由最高人民法院行使”15最高院的 法官毕竟是目前中国最优秀的法官的聚集地。当然,也不能否 认地方法院的法官的主观能动性。因此,案件的除了最高人民 法院审理的案件外,还可以对下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案件进行追 第 13 页 认,一旦被确定的判例对全国的审判具有普遍的法律约束力。 各级法院应该全部公布这些“先例” 。全国法院应该建立一个判 例的互联网体系,以形成全国统一的先例体系,从而保证先例 符合社会发展的需要。 2、创制的程序。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在成立一个专门的部门, 负责判例的筛选。首先是

25、通过这个部门自审通过的典型案例,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或者专门设置的职能部门的核准, 以是否具有代表性和是否违背先行制定法为审查内容,然后在 符合条件的基础上提升为判例。最高人民法院负责编辑出版成 文件,通告于全国各级人民法院,对审判产生普遍的法律约束 力。 3、关于判例的地位问题。世界上没有一个完美的制度。我 们在看到判例法的积极作用的同时也应该注意规避其不足。同 时,鉴于我国法律体系属于大陆法系和我国目前的社会制度, 判例法不可能代替制定法,也不可能和制定法享有同等的地位。 判例法的地位应当和目前司法解释的地位相当,处于制定法的 从属地位,成为它的补充。这个设想是遵循大陆法系国家在对

26、待判例作用的态度,同时也吸取了中国古代,尤其在明清两代 出现大量“以例破法”现象的教训。 4、各级法院也要相应进行改革。任何制度能够发挥作用都 是多个制度良性互动的结果。同样在中国建立判例制度,也需 要相应的配套制度的建立和改革。尤其是要对目前的判决书的 第 14 页 制作进行改革,中国的判决书过于简洁,只注重判决结果,而 忽视判决理由,极具官僚主义作风。这是违背法律的原则性精 神的。因此判决书的应当加强法律推理,加强对判决理由的论 证,在实践中不断积累,形成具有中国特色和具有时代风貌的 判决文书。 总之,在中国是否可以实行判例法是一个争论了多年的老 问题了16。现在,两大法系的彼此融合,判例

27、法和制定法之 争已经不再是两大法系的焦点。我们应当顺应这种大的趋势, 与时俱进,积极探索,认真借鉴国外的具体操作模式,挖掘中 国传统的宝贵资源,早日建立一套有中国特色的判例法制度。 参考文献: 1曹三明,20XX:中国判例法的传统和建立中国特色的判 例制度,法律适用,第 12 期。 2干朝端,20XX:建立以判例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体制, 法学评论,第 3 期。 3张文显,1999: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4曾宪义,2000:中国法制史,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5张骐,20XX: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北京:山东人民出 版社。 6武树臣,20XX:中国法律文化辞典,北京:北京大学出 版社。

28、 7朱景文,20XX:比较社会学的框架与方法,北京:中国 第 15 页 人民大学出版社。 8苏力,1996:法治及其本土资源,北京:中国 zd 大学 出版社。 9沈宗灵,1997: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0沈宗灵,20XX:法理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11陈弘毅,20XX:法理学的世界,香港:中国 zd 大学出 版社。 12何向东,1999:逻辑学教程,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 13英韦恩莫里森,20XX:法理学,中译本:武汉大 学出版社。 14奥凯尔森,1995:法与国家的一般理论,中译本: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5英哈特,1996:法律的概念,中译本:中国大百科 全书出版社

29、。 注释: 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104 页。 张千帆:“判例”与理性:为中国司法判例制度辩护 ,载法制日报20XX 年 10 月 31 日。 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1920 页。 第 16 页 蒋集跃、杨永华:司法解释的缺陷及其补救兼谈 中国式判例制度的建构 ,载法学20XX 年第 10 期,第 10 页。 参见武树臣:中国法律文化探索 ,光明日报出版 社。 武树臣:中国传统法律文化辞典 ,北京大学出版 社 20XX 年版,第 8 页。 参见居正:司法党化问题 ,载中华法学杂感 , 第 5 卷,转引曹三明:中

30、国判例法的传统与建立中国特色的 判例制度 ,载法律适用20XX 年第 12 期,第 3637 页。 朱景文:比较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 ,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189 页。 陈兴良:刑事疑案研究 ,中国检察出版社 1992 年 版,第 3335 页。 干朝端:建立以判例为主要形式的司法解释 ,载 法学评论20XX 年第 3 期,第 137142 页。 11 施小镭:论判例制度在我国的创设 ,载法律适 用20XX 年第 7 期,第 1920 页。 12 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2526 页。 13 苏力:法治及其本土资源 ,中国 zd 大学出版社 1996 年版,第 100 页。 第 17 页 14 白建军:案例是法治的细胞 ,载法治论丛 20XX 年第 5 期。 15 王立民、钱芬、洪海:刑事审判的内涵和设想 , 载当代法官20XX 年第 5 期。 16 张骐:法律推理与法律制度 ,山东人民出版社 20XX 年版,第 83 页。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务文书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