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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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范本/贸易合同 北京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 原告北京多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张家湾镇姚辛庄村东。法定代表人多维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王锋,男,北京多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委托代理人舒畅,男,北京多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职员,住该单位。被告北京中铁万博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食品工业园区29号。法定代表人张爱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崔燕合,男,北京中铁万博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经理,住该单位。原告北京多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北京中铁万博通钢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被告)加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吴宏独

2、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锋、舒畅、被告的委托代理人崔燕合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XX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进行加工制作。合同订立后,原告将需要加工的钢板运至被告处,被告收到原告运送的材料后却通知原告无法完成加工,让原告运回材料,原告运回材料时发现少了17吨。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钢板17吨,赔偿损失7000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辩称,原告所述与事实不符,XX年7月24日原告才将全部材料送到被告公司,7月25日原告通知我们不让继续加工,7月26日原告拉走材料,被告不存在违约,是原告违约,被告已经为原告

3、加工材料100余吨,现被告只欠原告约7、8吨材料,因原告未支付被告加工费,故被告未将材料归还原告,被告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请求。经审理查明:XX年7月2日,原告与被告订立钢结构委托加工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材料,由被告进行加工制作,原告于XX年7月2日向被告提供图纸,材料提供到被告工厂,XX年7月20日开始发货,8月2日前所有构件发完。合同订立后,原告于XX年7月3日至7月24日陆续将钢材运至被告工厂,被告对部分钢材进行了加工,XX年7月26日,原告开始从被告处运回钢材(包括部分加工的钢材),原告未给付被告加工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表示未运回的钢材为15.669吨,被告表示加工钢材存在一定损

4、耗,现被告处只存有已进行加工的7.5吨钢材,因原告未付加工费故不同意归还原告钢材.原告亦表示未给付被告加工费。上述事实有加工合同、出库单、出入库清点单、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订立的加工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恪守履行。定作人未向承揽人支付报酬的,承揽人对完成的工作成果享有留置权。因被告已经履行部分加工义务,而原告未给付被告加工费,故被告对完成的加工材料享有留置权,原告要求被告返还加工材料及赔偿损失的请求,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北京多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

5、司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九百二十五元,由原告北京多维国际钢结构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交纳上诉案件受理费,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如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未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吴 宏二00八 年 三 月 十七 日书 记 员 王 亚 洁编辑推荐:加工承揽合同纠纷加工承揽合同履行中提出质量异议期限被告武陟县某村民委员会加工合同纠纷皮革加工出口代理协议加工、订货合同北京某文化发展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南海市某制衣实业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北京某光盘有限公司加工合同纠纷加工定作合同中后履行抗辩权的正确行使中外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合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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