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四川省卫生厅 财政厅关于下发2010年新农合统筹补偿方案的通知 为巩固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参合农民的受益水平,省厅在总结历年新农合运行情况的基础上,按照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政策和要求,统一制定了三套四川省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统筹补偿方案,现印发各地,请遵照执行。一、筹资标准2010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财政补助标准将提高到人均120元,其中中央和地方财政各补助60元,分别比上年提高20元。对地方提高的20元,按照卫生部、民政部、财政部、农业部、中医药管理局关于巩固和发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意见(卫农卫发200968号)文件规定“财政困难的地方可以分两年到位”的精神,经研究,结合
2、我省实际,在2010年和2011年分别提高10元。这样,2010年我省筹资标准为130元(其中中央补助60元,地方补助50元,农民个人缴费20元),2011年为150元(其中中央补助60元,地方补助60元,农民个人缴费30元),2010年和2011年地方财政增加的10元,将由省、市、县三级合理分担。二、基金分配及使用(一)家庭账户基金 家庭账户基金主要用于参合农民个人的门诊医药费用报销,可以由家庭内参合成员共同使用。结余资金可结转到下年度继续使用。未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地区,农民个人家庭账户按每人每年不超过14元计入;不得将政府补助资金计入家庭账户。(二)统筹基金统筹基金主要用于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3、门诊医疗费用补偿,可分为大病统筹基金和门诊统筹基金。大病统筹基金用于参合农民住院补偿、特殊病种重大慢性非住院疾病大额门诊补偿和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具体分配比例由各县(市、区)根据具体情况确定。(三)风险基金风险基金分年度从合作医疗基金中按比例提取。风险基金总体规模应保持在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10,风险基金占当年筹集统筹基金总额的比例达不到10的应补充提取,达到10的不得再继续提取。(四)基金使用范围基金支出应按照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制度和新农合其他相关制度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执行,但不得将预防接种、预防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所需经费列为基金支出范围。在开展门诊统筹试点的地区,门诊
4、统筹基金应按当年筹资总量的20%30%提取。任何部门、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和随意提高补偿标准。三、补偿方案(一)门诊补偿 门诊补偿方案由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1、实行家庭账户的,要注意规范家庭账户基金使用,引导参合农民合理利用门诊服务。2、实行门诊统筹的,门诊补偿一般应限于乡、村两级定点医疗机构。门诊费用补偿不设置起付线,补偿比例一般设定在2030左右为宜。为保证门诊统筹基金的合理有效使用,保证基金的运行安全,要注意科学合理限制各级定点医疗机构次均门诊费用,次均最高补偿额和参合农民每年门诊补偿封顶线等控制指标。(二)住院统筹补偿四川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统筹补偿方案方案一方案
5、二方案三起付线补偿比起付线补偿比起付线补偿比统筹地乡级定点医疗机构10065%-80%15065%-80%20065%-80%统筹地县级定点医疗机构20050%-65%25050%-65%30050%-65%统筹地以外省内市级定点医疗机构60045%60045%60045%省级及省外定点医疗机构700357003570035统筹地外非定点医疗机构80025%80025%80025% 民族地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降低乡镇级医疗机构的起付线;市、县之间签订医疗机构互认协议的,报销标准可按照统筹地县、乡两级医疗机构报销比例执行;为便于实施异地结算,对统筹地外医疗机构的补偿标准实行全省统一,各地不得另行
6、制定。 封顶线(最高补偿限额),参合农民年度内实际获得的累计住院补偿额,不得低于统筹地区农民人均纯收入的6倍,具体标准由各市(州)统一制定。(三)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 正常产住院分娩孕产妇实行定额补助,最高补助按不超过400元的标准执行,不得再享受按照疾病予以报销的政策。(四)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大额门诊补偿 重大慢性非住院性疾病大额门诊统筹补偿方案,按四川省卫生厅关于调整完善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筹资和补偿方案的通知(川卫办发2008482号)有关规定,由各县(市、区)根据当地实际确定。四、补偿结算方式 按照方便群众、简化程序的原则,完善报销补偿方式。原则上参合农民在本地市(州)、县(市、区)、乡(镇)级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后及时结报,定点医疗机构与统筹地区新农合经办机构定期结算。 各县(市、区)应根据当地参合农民医疗服务利用率(住院率、特殊病种发病率、正常产住院分娩率)和医疗费用(次均住院费用、特殊病种年人均门诊费用、正常产住院分娩补助费用)等情况,在科学测算的基础上,选择与本地实际相适宜的统筹补偿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