冲出围城:M法院离婚案件调查报告.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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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冲出围城:M 法院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特征码 qkYMMTfFcmJmaXnOkzMq 法院离婚案件调查报告 一、引言 离婚案件的研究具有重大的理论和实践意义。离婚案件可称之 为最为“民事化”的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情感、生活、财产等; 也是最典型、最传统的纠纷,在任何时期都会存在,从而能为 纵横结合地考察民事审判提供范本;其审判需更多考虑“人” 的问题,是极为重视个体性和主观情感的审判,法官不仅要关 注事实和法律等表面审理,甚至要透视当事人的精神、情感世 界;其对传统的诉讼标的、诉权等理论的研究也会带来一定影 响。 基于上述认识,我尝试通过实证调查“描述”离婚案件的现实 状况,并在此基

2、础上思考离婚案件所蕴涵的学术问题。我选择 西北 G 省 T 市 M 区人民法院(M 法院)作为调查对象,自 20XX 年 1 月进行了一个半月的调研。调查方法:1.资料的收集和整理, 包括 M 法院的相关资料、离婚诉讼的相关文献等。2.案卷的全 第 2 页 面查阅。我查阅了 M 法院 20XX20XX 年 1004 起离婚案件的案 卷,包括对外公开的正卷、判决书及法院内部传阅的副卷(内含 案件审理报告、合议庭评议笔录等)。3.旁听案件,作为书记员 参与案件审理,并在小范围内与审理离婚案件的法官进行访谈。 二、案件基本情况 (一)案件数量 20XX20XX 年 M 法院分别审结离婚案件 344、

3、315、345 起。除 04 年略有减少外,三年来数量基本持平。1004 起离婚案件中, 729 起由女性起诉,达 72.61%,各年分别为 249、225 和 255 起。 可见,女性起诉的比例居高不下且年度变化不大是离婚案件的 显著特点。主要原因:第一,女性平等、独立意识的增强,不 再坚持“嫁鸡随鸡,嫁狗随狗” 、 “从一而终”的传统婚嫁观念。 第二,法律对妇女权益存在一定程度的倾斜保护,诉讼离婚较 之协议离婚可能带来更大收益。第三,女性社会、经济地位的 提高,不再依赖男性,即使离婚也能独立生存,因而有勇气提 出离婚。第四,女性对婚姻生活质量的要求更高, “男主外、女 主内”的传统家庭模式

4、在当代中国仍是主流,女性对婚姻家庭 投入更多精力和时间,必然会对婚姻有更高要求,容易引发对 第 3 页 丈夫和婚姻的不满。第五,女性较之男性有着更为细腻的情感 感受,其对婚姻琐事更为敏感,一些男性看来不足以影响婚姻 的因素或矛盾,女性却难以忍耐,更易成为原告。 图 1:离婚案件数量统计图 (二)离婚理由 1.离婚理由复杂多元 离婚理由涉及家庭生活的方方面面,而女性所持理由更为复杂 多元。在查阅案卷的基础上,我将女性的理由归为 12 项,男性 的理由归为 8 项。就单个案件起诉时平均所持理由而言,男性 为 1.11,女性为 1.64,即起诉时,大多数男性持单一理由,而 大多数女性却列出更多理由。

5、可能的原因一是女性对婚姻生活 不满意的事由多于男性,二是女性更为细心,在起诉时提出更 多理由以期获得法官支持。 表 1:女性离婚理由数量统计表 第 4 页 三、案件审理情况 (一)程序适用 简易程序的大量适用是该院审理离婚案件的显著特点。1004 起 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 883 起,占 87.95%。将事实清楚、权利义 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离婚案件纳入简易程序的审理范围无 可厚非,会给当事人及法院均带来一定便利。但现阶段的离婚 案件逐渐呈现复杂化趋势,涉及财产分割、家庭暴力认定、婚 外情处理等情形的疑难案件逐渐增多,简易程序不利于查清案 件事实、正确处理这些争议较大的案件。因此,离婚案件中简

6、 易程序的运用也应采取“审慎”的态度。 121 起适用普通程序的案件中,因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而适用 第 5 页 普通程序的 74 起,占 61.16%;涉及家庭暴力的 21 起,占 17.36%;发回重审的 3 起,占 2.48%;涉及被告违法犯罪的 2 起,占 1.65%;涉及事实婚的 1 起,占 0.83%;因其他原因而适 用普通程序的 20 起,占 16.53%。可见,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 案件主要为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及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 (二)结案方式及实体结果 离婚案件的结案方式包括调解、判决、撤诉、驳回起诉,而具 体到是否维持婚姻关系又可将调解、判决细分为调解和好(调和)、 调解解

7、除婚姻关系(调离)及判决维持婚姻关系(判不离)、判决 解除婚姻关系(判离)。 结案方式与程序适用之间存在一定关系。883 起独任法官审理 的案件,调和 55 起,调离 430 起,判不离 110 起,判离 119 起, 撤诉 168 起,驳回起诉 1 起。可见,独任法官调解结案更普遍, 占 54.93%,而 168 起撤诉的案件很多也是法官调解的结果。1 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结案方式较为单一,121 起案件中,判决 结案 102 起,占 84.30%;调解结案 10 起,占 8.26%;原告撤诉 9 起,占 7.43%。可见,合议庭审理离婚案件的调解率较低,其 倾向于采用判决方式结案。这与案情复

8、杂、当事人争议较大等 第 6 页 案件特征有关;另一原因在于合议庭组织调解,较之独任法官 的调解,会消耗更多司法资源,还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心理 压力,使其不易与法官进行较好的沟通从而达成调解协议。此 外,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案件占普通程序案件的大多数,被 告缺席使得调解无法进行,自然只能以缺席判决的方式结案。 近年来诉讼理念的转变使合议庭更注重审理案件的效率,杜绝 “久调不决”现象的同时,也使其对疑难复杂案件的调解缺少 足够的耐心和信心,从而选择以更为彰显审判权的判决方式结 案,这一观点也为部分法官所认同。 从实体结果看,合议庭审理的案件中解除婚姻关系的结果更为 普遍。103 起案件的最终结

9、果为解除婚姻关系(94 起叛离,9 起 调离),占 85.12%。实体结果的单一,成为合议庭审理离婚案 件的又一特点。这主要与案件性质有关,被告下落不明及涉及 家庭暴力的案件占普通程序案件的 78.52%,而这两类案件中, 维护原告利益成为法官更关注的方面,解除婚姻关系或许是最 恰当的处理方法。 图 3:结案方式统计图 第 7 页 (三)调解情况 适用情况。调解结案的案件占 49.3%,且撤诉的案件大多也是 调解的结果,故调解是法官处理离婚纠纷的首选。首先, “和为 贵” ,调解是一种有效的解纷方式,也是法官考核的重要指标。 其次, “清官难断家务事” ,离婚案件涉及当事人的情感、亲情 等法律

10、无法规制和评判的因素,而调解却能最大程度地促进纠 纷的妥善解决。再次,诉讼的激烈对抗性的弊端在离婚案件的 审理中体现得尤为突出,应尽量避免。最后,法律明文规定审 理离婚案件应进行调解,这是普遍运用调解的法律依据。 调解和好的情况。调离的案件 439 起,而调和的仅 56 起,占调 解结案的 11.31%;即使将原告撤诉的 177 起案件全部归为因法 官调解而撤诉,则调和的案件也仅 233 起,远低于调离的案件 数量。这说明调解虽广泛采用,但调解和好却困难很大。 调解次数。调查前我认为,若较多采用调解方式结案,则可推 测法官进行调解的次数和时间理应不在少数,但调查结果推翻 了这一预设。案卷中反映

11、出的调解过程及相关信息并不太多, 而形成调解笔录的案件仅 118 起,且 96 起案件仅载有一份调解 笔录,调解结案的数量与调解次数显然不成正比。与法官的访 第 8 页 谈解答了这一疑惑。调解笔录并不能真实地反映法官的调解次 数及调解工作,审判方式改革使法官对杜绝“久调不决”的要 求极为重视,法官极力消减案卷中所反映出的调解的相关信息。 即使法官“面对面” 、 “背靠背”做了大量工作,但将其载入案 卷的却是少数。甚至有法官声称, “有时给当事人做工作是不记 笔录的,若当事人的态度有所转变或案件发生较大变化,才补 记笔录并载入案卷。这样做的目的是在案卷中抹去法官的痕迹, 显示对当事人意思的尊重。

12、 ”非正式开庭的现象在司法实践中确 实较多地存在。 四、前瞻:离婚案件蕴涵的理论问题 实证调查的价值并不局限于描述现实,更重要的是发现实践中 存在的理论问题。通过对实践近距离的观察,我认为离婚诉讼 中有以下问题值得深入研究。 (一)离婚案件为什么调解和好如此困难 调解是研究中国司法不可回避的问题,但在离婚案件中,调解 和好极其困难的现状却更值得关注。其可能的原因是:第一, 案件性质方面,凡诉至法院的离婚案件,原告大多经过一定考 虑才做出选择,其离婚决心较为坚决,夫妻关系的危机也更严 第 9 页 重,不易达成和好协议。同时,离婚案件纷繁琐碎,涉及当事 人的感情、经济、生活等因素,给调解和好带来一

13、定难度。第 二,当事人方面,离婚案件涉及情感因素,当事人的心理状态 会对案件处理带来很大影响。夫妻走到离婚这一步,一方或双 方可能心存忿恨,从而不能理性地处理问题,调解过程中若控 制不好局面及双方情绪,很可能激化矛盾,使其在激动情绪的 影响下做出合意离婚的协议。第三,法官方面,离婚案件调解 的难度及特殊之处,要求法官具有足够的司法实务经验及生活 经验,很难想象没有婚姻经历的年轻法官,面对琐碎的家事纷 争,能够游刃有余地进行协调和规劝。因此,离婚案件对法官 的调解技巧有更高的要求。此外,离婚观念的转变对法官调解 工作的导向也有所影响,离婚的普遍化及“隐私权”保护的倡 导,使部分法官认为离婚案件涉

14、及个人隐私,应尊重当事人的 意思自治,在双方均同意离婚的情况下,法官即调离结案,并 不过多考虑当事人是否有和好的可能,这一点在访谈中为部分 法官所证实。但上述分析显然较为笼统,需进一步研究。而既 然调解和好如此困难,实务界与理论界为何仍强调调解,调解 在多大程度上有效也值得关注。 (二)离婚标准 现行法律将离婚标准概括为“感情确已破裂” ,在此基础上列举 第 10 页 了准予离婚的具体情形。虽然 1989 年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 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也对此问题 作了规定,但离婚案件有鲜明的时代特征,十多年前的司法解 释无法穷尽现实中婚姻问题的种种情形,离婚标准仍存在较大

15、的模糊性。离婚标准仍需进一步研究。 另一层面,法官审判时究竟依据何种标准判决是否离婚也值得 关注。访谈中,法官普遍承认,如何认定感情破裂是审理离婚 案件的棘手问题之一,但其在审判中主要以“对号入座”的方 式处理此问题:若存在法律规定可准予离婚的情形,大都判离; 若不存在,则大都维持夫妻关系,待其再次起诉时,再判准予 离婚。甚至有法官声称:“判维持夫妻关系,并不会形成错案。 既然没有法律规定的情形,就可以给当事人一次机会,若婚姻 关系果真无法维系,当事人自然会再次起诉,到时再判离比较 妥当。 ”因调查的范围和程度有限,该解释在多大程度上具有普 遍性有待考察。 (三)乡规民俗的影响 在“乡土”中国

16、,各地都有不同的婚嫁传统,这些传统风俗给 离婚案件的审理带来一定影响。最明显的一点是,离婚时对婚 前彩礼及女方陪嫁物的处理。在 M 法院,对婚前彩礼的处理基 第 11 页 本上形成了一个潜规则,若婚姻持续时间较短,可酌情返还彩 礼,而如何衡量婚姻持续时间的长短,则由法官针对具体案件 自由裁量。对于陪嫁物,则以返还女方为原则。在判决书中, 法官明确指出“根据当地习俗,对彩礼问题处理如下” 。离 婚案件原本就缺乏明确的是非标准予以衡量,法官也不能仅仅 机械地照搬法条来处理案件,如何在审判中采用乡规民俗,是 司法实践和理论研究共同面临的难题。由此所引申出的习惯法 如何影响司法裁判、习惯法与国家法的互动等问题也需深入研 究。 此外,中国是否应建构独立的离婚诉讼程序、如何构建,实践 中离婚案件如何运作,涉及家庭暴力、婚外情的案件如何处理 等问题也是目前研究的难点。最后,需说明的是,本报告仅为 我系统研究的第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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