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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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合同法复习题及参考答案 一、单项选择题 1.甲明知自己的车子被盗,仍然积极地与乙磋商订立车子买卖合同,致使乙花费一定的订约费用,甲对乙的订约费用可基于 ( C )获得赔偿。 A.违约责任B.侵权责任 C.缔约过失责任D.违约责任或缔约过失责任 2.甲对乙声称: “我正在考虑卖掉家中祖传的一套家具,价值 10万元” ,乙立即向甲表示: “我愿意以10万元价值购买此套家 具” 。下列判断正确的是( D ) A.甲对乙的表示构成要约B.乙对甲的表示构成承诺 C.甲对乙的表示构成承诺D.乙对甲的表示构成要约 3.我国合同法对要约生效的时间采取( B ) A.发信主义B.到达主义 C.了解主义D.以

2、上答案都不对 4.甲与乙订立了合同,约定由丙向甲履行债务,现丙履行的行为不符合合同的约定,甲有权请求( D ) A.丙承担违约责任B.乙承担违约责任 C.乙和丙承担违约责任D.乙或者丙承担违约责任 5.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 D ) A.民事权利能力B. 民事行为能力 C.民事责任能力D.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6.医生手术时把纱布遗留病人体内,该医生违反了( D ) A.主给付义务B.从主给付义务C.次给付义务D.附随义务 7.邮电局在街道路边设置邮箱,人们只要将信投入邮箱,合同即可成立,该合同的成立形式是( B ) A.口头形式B.推定形式C.书面形式D.沉默形式 8.法人

3、的法定代表人超越权限订立的合同的效力为( C ) A.有效 B.无效 C.相对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其超越权限的无效 D.法人追认的对法人有效 9.在判定合同当事人意思表示不真实时,应( D )为根据。 A.以行为人表示于外部的意思 B.以行为人的内心意思 C.一个理性第三人的判断 D.根据具体情况,既考虑行为人的内心意思,也要考虑其外部表示,同时兼顾表意人和相对人利益 10. 下列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是( B ) A.如果天下雨,我就送给你雨伞一把 B.如果你考上大学,我就支付你四年的学费 C.父亲对儿子说,如果我死了,你就继承我的财产 D.如果你把这辆自行车偷来,我会以两倍的价格购买 11. 下列关

4、于无权处分合同的表述,正确的是( C ) A.无权处分合同在未被追认之前,处于无效状态 B.无权处分合同在权利人追认后,买受人可以请求权利人履行义务 C.权利 人事后向处分人作出书面授权,权利人对处分人不履行义务行为承担责任 D.无权处分合同自权利人追认时生效 12. 可撤销的合同中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 B )内不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A.6个月B.1年C.2年D.5年 13. 甲从乙处购买一批货物,未支付货款,甲把该批货物转卖给丙,同时与丙约定,丙应向乙支付货款。如果丙未向乙支付货 款,则( A)向乙承担责任。 A.甲B. 丙C.甲和丙连带D.甲或丙 1

5、4. 合同当事人对合同履行地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事后也达不成协议的,则( A) A.给付货币的,在接受货币一方所在地履行B.交付不动产的,在交付不动产一方所在地履行 C.交付动产的,在动产所在地履行 D.不作为债务在债务人所在地履行 15. 同时履行抗辩权存在的基础在于双务合同的( B ) A.相对性B. 牵连性C. 对等性 一、单项选择: 1、下列观点正确的是A:A 合同是双方法律行为 2、合同关系的客体是D:D 债务人的行为 3、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应当具有相应的 D:D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4、承诺生效时A:A合同成立 5、甲乙订立一份买卖合同,由甲卖给乙家具一批,双方约定由甲

6、的关联企业丙公司负责交货。后丙公司未履行交货义务, 则乙应B:B 向甲请求给付 6、张三与李四约定,待张三母亲去世后,张三将自己的一套房屋卖给李四,双方签订书面合同。该合同是B:B 附期限合同 7、债务人放弃其到到期债权,致使债务人无法清偿债权人债权,债权人可以行使 B:B 撤销权 8、在代位诉讼中,债务人的诉讼地位是 D:D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 9、合同的转让就是合同的 A:A 主体的变更 10 、合同解除引起的法律效力是D:D 当事人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11 、违约行为是当事人 B:B 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 12 、根据符合合同目的的解释原则,如果合同条款相互矛盾有使合同有效与无效两种解

7、释,则应使合同解释为 A:A 有效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协议,适用合同法规定的有BCD: B婚前财产协议 C婚后财产协议 D分家财产协议 2、下列合同中,既可以是有偿合同也可以是无偿合同的有ABC: A 保管合同 B 委托合同 C借债合同 3、合同的数据电文形式有 ABCD: A 电报;B 传真;C电子数据交换;D 电子邮件 4、下列合同中的免责条款,无效的有 ABC: A 造成对方人身伤害的;B 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造成对方财产损失;C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免除其责任 5、下列选项中,可追认(效力未定)的合同是ABD: A 无权代理订立的承揽合同;B17岁的李某订立的租赁合同;D 张某未经授权以

8、自己名义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买卖合同。 6、下列关于合同成立与生效的说法,正确的是BC: B合同生效则合同成立;C合同成立,但合同不一定生效。 7、下列原则,专属于合同履行原则的是 ACD: 2 A 适当履行原则;C 经济合理原则;D 情事变更原则 8、关于合同抗辩权,下列表述正确的是ABCD: A 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均出现在双务合同中;B 合同抗辩权的行使目的是对抗请求权;C抗辩权的 行使可以使合同履行请求权归于消灭;D 同时履行抗辩权的行使只能暂时延缓义务的履行 9、抵消依其产生的根据不同,可分为AB: A 法定抵消;B 合意抵消 10 、下列关于免除的说法,正确的是

9、 AB: A 免除为债的消灭原因;B免除的原因可以是有偿的 11 、应承担违约责任的是 BCD: B 违反附随义务;C违反主给付义务;D违反从给付义务 12 、下列违约责任补救方式可以并用的是ACD: A 损害赔偿与实际履行;C损害赔偿与修理、重作、更换;D 违约金与解除合同 三、判断题: 1、赠与合同一般为单务合同。 2、合同法律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 3、附随义务自合同签订时产生(错 4、租赁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错 5、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与趁人之危的合同都是无效合同(错 6、合同无效后,合同中解决争议的条款也随之无效(错 7、抗辩权本质上是一种私权 8、先履行抗辩

10、权适用于各种合同(错 9、合同的变更不存在溯及力的问题 10 、抵消不得附条件,但可以附期限(错 11 、股市涨跌不可预料,也是不可抗力(错 12 、原则上约定赔偿优先于法定赔偿 四、名词解释: 1、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对合同关系的本质子规律进行集中抽象和反映、其效力贯穿于合同法始终的根本规则。 3、实践合同:又称为要物合同,指除了当事人双方意思表示一致外,尚需交付标的物才能成立的合同。 4、要式合同: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必须采取一定形式方能成立生效的合同。 5、格式合同:是指合同必要条款的内容直接由法律规

11、定的合同,又称标准合同。 6、所谓要约的撤回:是指在要约发出以后,尚未到达受要约人之前,也就是在要约发生效力之前,要约人使其失去法律效 力的意思表示。 7、所谓承诺撤回:是指受要约人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在承诺正式生效之前而将其撤回。 8、所谓拍卖:是以公开竞价的方式,将特定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等拍卖标的转让给最高应价者的买卖方式。 9、拍定:是指拍卖人在竞买人的所有应价中选择最高那一个予以接受的意思表示,在法律性质上它其实就是承诺。 10 、所谓强制缔约:是指就某一类合同而言,作为合同一方当事人的个人或企业负有应对方的请求与其订立合同的法定义务。 11 、附合缔约:是指合同条款由当事人一方预先拟定

12、,对方只有附合该条款表示出来的意思,方能成立合同的缔约方式。 12 、所谓缔约过失责任:是指在合同缔结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应尽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依赖利益 遭受损失时,所应承担的民事责任。 13 、附条件的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约定某种事实状态,并以其将来发生或不发生作为该合同生效或者解除依据的合同。 14 、附期限的合同:是指以将来确定到来的期限作为合同的条款,并在该期限到来时合同的效力发生或终止的合同。 15 、合同无效:是指合同已经具备成立要件,但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因而自始、确定、当然地不发生法律效力。 16 、可撤销的合同:是指已经生效但因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没有表现其

13、真实意志,违反自愿原则而可由一方当事人请求撤销的 合同。 17 、所谓效力未定合同:是指已成立的合同因欠缺一定的生效要件,其生效与否尚未确定,须由第三人作出承认或者拒绝的 意思表示才能确定自身效力的合同。 18 、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民事行为。如果相对人有理由 相信其有代理权,则该代理行为有效,被代理人应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因此,表见代理就是事实上没有代理权但却发生代 理法律后果的代理。 19 、合同的履行:是指合同的当事人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合同义务,使合同关系得以全部终止的事个行为 过程。 20 、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

14、在未约定先后履行顺序的双务合同中,当事人一方在对方未为对待给付以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 权利。 21 、不安抗辩权: 是双务合同中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当事人,因他方财产显著减少或资力明显减弱,有难为对待给付的情形时, 在他方未为对待给付或提供担保前,有拒绝自己给付的权利。 22 、先履行抗辩权:是指在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合同中,后履行的一方有权要求应该先履行的一方先行履行自己的义务,如果 应该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或者履行不符合约定,后履行的一方有权拒绝应先履行方的履行请求或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请求。 23 、代位权:是指合同依法成立后,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并对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15、构 成妨害之时,债权人为保全自己的债权,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债权的权利。 24 、撤销权:指债权人在债务人放弃对第三人的到期债权、实施无偿处分财产或以非正常低价处分财产的行为而妨害其债权 实现时,依法享有的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所实施的上述行为的权利。 25 、所谓合同的变更:在一般情况下都是指依法成立的合同于其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完毕之前,由当事人达成协议而 对其内容进行修改和补充。 26 、所谓合同的转让:是指在合同的内容与客体保持不变的情形下,将合同由原来的主体转移给别的主体的一种法律行为。 27 、所谓合同权利和义务的概括移转:是指债权债务一并转移给第三人,由其完全代替

16、出让人的法律地位,成为合同法律关 系的新的当事人。 28 、所谓合同承受: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在合同中的权利义务全部转移于第三人,第三人承受其在合同中的地位,享受 3 权利并负担义务。 29 、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能够依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凭单方意思表示使合同溯及消灭的权利。 30 、清偿:是指为实现债的目的而为给付。 31 、提存:是指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履行或其下落不明,或数人就同一债权主张权利,债权人一时无法确定,致使债 务人难于履行,经公证机关证明,债务人可将标的物交有关部门保存,以消灭债权债务关系的行为,这种方式即为提存。 32 、混同:是指某一具体之债的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

17、一体。由于原债权人和债务人合为一体。就不存在谁向谁履行的问题, 在这种情况下,原来所设立的债的关系也就自行消失。 33 、抵销:又称“充抵” ,是指两个以上的债的关系的当事人就互负给付种类相同的债务,各自得以其对他方享有的债权充 抵自己对他方的债务,而使各自的债务在对等的数额内相互消灭的意思表示。 34 、免除:是债权人以债消灭为目的而抛弃债权的意思表示。因债权人抛弃债权,债务人得免除清偿义务,故免除为债的消 灭方法之一。 35 、违约责任:是指当事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生效合同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36 、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

18、。 37 、预期违约:是指在合同的履行期限到来之前,一方当事人向对方当事人明确提出自己已经不能履行合同的义务,或者以 自己的行为明确表明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38 、不可抗力:是指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的规定,在合同生效后,由于出现了当事人不可预见、不可避免并 且不可克服的客观情况,致使合同不能履行时,对约定的合同义务如何处理的法律制度。 39 、侵权责任:是指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损害了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时应当承担的法 律责任,该责任以财产责任为核心内容,一般以金钱为对价补偿受害方损失的利益。 40 、法律责任竞合: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触犯了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的禁止

19、性规定,行为人因此要受到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 的管辖,并根据管辖法律的规定承担具体的法律责任,权利人可选择适用相关的法律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1 、法律管辖竞合:指的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法律有权管辖某一个具体的法律关系,本着特别法优先适用于普通法的原则, 凡出现有其他特别法规范可以调整合同法律关系时, 合同法暂居幕后,让其他的法律法规优先进行调整,只有在其他的 法律法规调整乏力时,才适用合同法的总则部分或其基本原则。 42 、合同解释:是指在合同生效及履行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因理解合同条款的涵义发生歧义时应当如何适用法律的一种法 律制度。合同的解释应当本着有利于维护合同法律关系稳定、有利于维护

20、当事人的合法权利和有利于维护市场交易秩序的宗 旨,对合同作出准确的解释。 43 、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44 、样品买卖:是指以出卖人交付的货物须与当事人保留的样品具有同一品质的买卖。 45 、试用买卖:是指当事人约定试验或检验标的物,以买受人认可标的物为条件的买卖合同。 46 、易货交易:是指当事人约定双方相互交换金钱以外的财产权的协议,又称以物易物合同、以货换货合同、互易合同等等。 47 、供用电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电力,另一方使用电力并支付价款的合同。 48 、供用水合同:指合同当事人中一方提供水,另一方使用水并支付相应的价款的协议

21、,其中提供水的一方称为供水人,使 用水并支付价款的为用水人。 49 、供用气合同:指供气人向用气人供气,用气人支付相应价款的合同价款的合同。 50 、供用热力合同:指一方当事人依约提供热力,另一方当事人使用热力并支付价款的协议,其中提供热力的一方称供热力 人,使用热力的一方称作用热力人。 51 、赠与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一方将财产无偿地转移另一方所有的协议。 52 、赠与合同的法定撤销:指在具备法定事由时,由有撤销权的人对赠与合同予以撤销。 53 、赠与合同的任意撤销: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按照自己的意思而撤销赠与。 54 、捐赠:是指为了社会公益事业或其他目的,无偿地将财产给予他人的法律行

22、为。 55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 56 、借款合同的保证担保:是指保证人与合同当事人之间协商达成的,在被保证的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规定的义 务时,由保证人代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的协议。 57 、借款合同的抵押担保:借款合同的抵押,是抵押人(借款人或第三人)为保证借款合同的履行而采取的一种担保措施,即抵 押人以自己所有的财产或者自己依法经营管理的财产, 作为履行借款合同的担保; 当借款人不能履行或不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时, 由贷款人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或借款合同的约定,对抵押物进行处理,并从中优先受偿,抵押物不足以履行合同义务的,不足 部分由债

23、务人清偿,抵押物履行合同义务有余的,多余部分归还抵押人所有。 58 、租赁合同:就是当事人一方将物提供给对方使用、收益,对方当事人为此支付租金的协议。 59 、房屋租赁合同:是以房屋为租赁物的租赁合同,指的是出租人和承租人之间关于出租人将房屋交付承租人使用,承租人 交付租金并于合同终止时将租用的房屋返还给出租人的协议。 60 、融资租赁合同:是出租人根据承租人对出卖人、租赁物的选择,向出卖人购买租赁物,提供给承租人使用,承租人支付 租金的合同。 61 、承揽合同:是指一方为他方完成特定工作,并交付工作成果,他方给付报酬的合同。 62 、运输合同:是承运人将旅客或者货物从起运地点运输到约定地点,

24、旅客、托运人或者收货人支付票款或者运输费用的合 同。 63 、技术合同:是当事人就技术开发、转让、咨询或者服务订立的确立相互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合同。 64 、技术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之间就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或者新材料及其系统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 65 、技术转让合同:是指一定的法律主体之间就专利申请权、专利权的转让、专利实施许可或者专有技术转让而订立的具有 权利、义务内容的合同。 66 、专利实施许可合同:是指专利权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许可受让人在约定范围内实施专利,受让人支付约定价款 所订立的合同。 67 、技术咨询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包括就特

25、定技术项目提供可行性论证、技术预 测、专题技术调查、分析评价报告等,而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68 、技术服务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以技术知识为另一方解决特定技术问题提供技术工作成果,另一方支付报酬的合同。 69 、保管合同:也叫寄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寄存人交付的保管物,并返还该物的合同。 70 、仓储合同:是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 71 、委托合同:是委托人和受托人约定,由受托人处理委托人事务的合同。 4 72 、行纪合同:是指行纪人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73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

26、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五、简答题 1、我国合同法的特点:(1)从实际出发,总结与借鉴吸收相结合的原则清晰突出。(2)鼓励交易与意思自治的理念明确 充分。(3)法制定和实施的时代特别显著、集中。(4)经济效率与社会公正、交易便捷与交易安全的价值取向相互兼顾。 (5)普遍化的合同制度与类型得到了全面规制。(6)新的法律框架科学严谨,各种新制度构筑完备。(7)立法技术不断 提高,立法语言日超规范。 2、我国合同法基本原则的法律意义:合同法的基本原则,是贯穿于合同法规范的指导思想和根本准则。合同法基本原则具 有以下主要意义:(1)凝固和体现了立法的根本精神。(2)是具体规

27、范的总的指导思想。(3)供了最高的行为准则,确 立了一般性的行为模式。(4)是实施法律的根本依据。 3、合同法基本原则的特征: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和不确定性。首先,合同法基本原则具有一般规范性。一般规 范性是相对于民法的具体规范而言的,是指其确立一般的行为模式,并由合同法规定的一般的责任作为保障。合同法基本原 则的存在价值不仅在于通过其能够准确地理解和适用合同法,而且在合同法没有具体规定时还可以直接作为判案的依据,具 有在个案中可资援引的规范意义。换言之,合同法基本原则主要是与具体的合同法规范结合起来发挥法律调整作用,主要具 有补充性质,但在特殊情况下可以作为独立的法律依据。其次,合同

28、法基本原则具有不确定性,不确定性是指基本原则是由 模糊概念构成的,其理解和适用具有较大的自由裁量余地。 4、区分有偿合同与无偿合同的意义:(1)义务内容不同。在无偿合同中,利益的出让人原则上只需承担较低的注意义务; 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所承担的注意义务显然大于无偿合同。(2)主体要求不同。在有偿合同,当事人双方均必须是安全 行为能力人;而在无偿合同,无行为能力人和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成为纯受利益的一方当事人。(3)对债权人行使撤销权 来讲,如果债务人将其财产无偿转让给第三人,严重减少债务人的财产,有害于债权人的债权,债权人可以请求撤销该转让 行为。但对于有偿合同而且不是明显的低价处分合同,债权人

29、的撤销权只有在第三人有恶意时方能行使。 在善意取得制度中, 往往也要求善意第三人系通过有偿合同取得该动产,否则不能成立善意取得。 5、区分格式合同与非格式合同的法律意义:区分这两类合同的法律意义在于明了格式合同须严格遵守法律的强行性规定, 否则导致无效。而非格式合同的内容则完全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并可根据情况约定变更。正因为如此,法律通常要对格 式合同的权利义务作出规定,目的在于尽可能在公平的前提下,保证处在弱势的相对人利益受到切实保障,我国新颁布的合 同法在“合同的订立“一章中就有关于格式合同的专门规定。而非格式合同已充分考虑并给了当事人双方合意自治权,无需再 予特殊的法律救济。 6、格式

30、合同的法律特征:(1)格式合同的要约具有广泛性、持久性和细节性。(2)格式合同的条款具有一方事先决定性。 (3)合同条款的非协商性。(4)合同当事人法律地位的不平等性。(5)合同签订的快捷性与经济性。 7、合同成立的要件:(1)要有合同的当事人。合同必须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因为,合同的订立是双方或多方法 律行为,只有一方当事人就谈不上合意问题,因而也就根本不能成立合同。不过,参加订约当事人并不局限于自然人,其也 可以是法人或者其他民事主体。(2)合同的订立须经过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 13 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采 取要约、承诺方式。“要约和承诺作为合同订立必须经过的两个阶段

31、,是合同订立的一般程序,也是合同成立必须具备的基 本规则。(3)合同当事人须对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合同成立的根本标志即在于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即所谓合同 当事人达成了合意。 这是合同成立的基本构成要素, 它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业已作出了一致的意思表示。 8、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区别:(1)两者的法律后果不同。合同生效以后,合同就得到了国家的确认和保护,故违反合同 即须承担违约责任;而如果合同仅仅是成立,并未生效,那就只存在缔约责任问题。(2)国家主动干预的程度不同。对违 反合同的生效要件、内容违法的合同而言,即使当事人不主张合同无效,国家亦应主动干预;而对已成立的合同,即

32、使其内 容不完全,条款有疏漏,只要当事人自愿,也应当认为该合同业已成立,国家无须主动干涉,完全可以让享有撤消权的人自 己去处理。(3)对能否适用合同解释的方法态度不同。合同的成立主要体现了当事人的意志,因此在合同规定有疏漏或不 明确,而且当事人不否认其存在合同关系的时候,应当允许法院依据尊重当事人意愿和鼓励交易的原则,通过合同解释的方 法,探求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以确定合同的内容。所以可以说,合同解释制度主要就是为了弥补合同成立中的缺陷而设立的 一种制度,而法院绝不可能通过解释,将违法的合同变成为合法的合同。 9、要约的构成要件:(1)要约是由特定人的人所作出的意思表示。(2)要约必须反映其订立

33、合同的基本意图。(3)要约 须是要约人向其希望与之缔结合同的受要约人发出的。 10 、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区别:要约的撤销与撤回的目的都是为了使要约失去法律上的效力,虽然二者都是只能在承诺作出 之前来进行,但它们却又存在着区别:(1)撤回发生在要约生效之前。而撤销则发生在要约已经到达受要约人并且生效以 后,但受要约人尚未作出承诺的期限内。(2)由于要约的撤销发生在要约已经生效之后,因此对要约的撤销有着严格的限 定。 11 、承诺的构成要件:(1)承诺必须是由受要约人作出的。(2)承诺必须向要约人作出。(3)承诺必须在要约的有效期 限内到达要约人。(4)承诺的内容必须与要约的内容相一致。(5)承诺

34、的方式不能违背要约的要求。 12 、强制缔约的特点:(1)强制缔约依然要采取要约和承诺的程序来进行,只是一方当事人负有必须承诺的法定义务。(2) 在强制缔约中,合同的内容,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即依该标准来确定。没有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按合理的标准确定。(3) 在强制缔约时,负有强制缔约义务的人对要约的沉默,通常即理解为默示承诺。 13 、合同条款的种类:(1)提示性的合同条款。指为了给当事人起示范作用,从而使合同尽可能完备的,如我国合同法在 第 12 条明文规定的那些条款。主要有: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标的;质量和数量;价款或酬金;履行 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法。 (2)合

35、同的主要条款。合同的主要条款,是指合同成立所必须具备 的条款。如果欠缺了合同的主要条款,合同就难以成立。故也将其称之为合同的必备条款或者成立条款。(3)合同的普通 条款。合同的普通条款,是指合同的主要条款以外的其他条款。故其又被称为合同的一般条款。 普通条款包括:偶尔条款; 通常条款;特意待定条款。 14 、缔约过失责任的类型:(1)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2)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 况;(3)泄露或不正当地使用商业秘密;(4)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15 、缔约过失的法律特征:(1)缔约过失责任发生在合同缔结的过程中;(2)一方当事人违反了以诚实信用为基础

36、的先契 约义务;(3)违反先契约义务的行为造成了对方的损失;(4)违反先契约义务的一方当事人具有过失。 16 、合同的一般法律约束力的主要表现:当事人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当事人应按合同约定履行其合同义务; 当事人应按诚实信用原则履行一定的合同外义务,如完成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以使合同生效、不得恶意影响附条件法律行 为的条件成就或不成就,不得损害附期限法律行为的期限利益等。 5 17 、附条件和附期限合同中条件和期限的要件:附条件的合同中的“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所约定的、未来有可能发生的、 用来限定合同效力的某种合法事实,这种条件既可以是事件,又可以是行为。根据某一事实的发生对合同效力影

37、响的不同, 可以将附条件的合同分为附生效条件的合同和附解除条件的合同。附期限合同中的期限,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期限是 当事人约定的而不是由法律直接规定的;(2)期限是将来确定要到来的事实,其到来在时间上是明确可知的,这也是期限 区别与条件的主要特点;(3)作为期限的将来发生的事实必须是合法的。 18 、附条件合同中作为条件的事实应具备的条件:(1)必须是将来的事实。条件必须是合同成立时尚未发生的事实,过去 的、现存的事实不能作为合同的条件。(2)必须是不确定的事实。条件必须是不确定的,将来必然发生的事实不能作为条 件。(3)必须是当事人约定的事实。(4)必须是合法的事实。违法的事实不能作为

38、条件。 19 、合同无效的情况:(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 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0 、构成欺诈和胁迫的要件:欺诈应当符合以下四个构成要件:须有欺诈行为,包括陈述虚构事实或隐瞒真实情况,一般 情况下, 欺诈都表现为积极的作为,但依照法律或交易习惯负有告知义务时,沉默也可构成欺诈。须欺诈人有欺诈的故意, 这种故意是指虚构事实的故意和隐瞒事实的故意。 须相对人因欺诈而陷于错误, 而这种错误与欺诈行为之间具有因果联系。 须受欺诈人基于错误而与欺诈人订立合同

39、。所谓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以将来要发生的损害或者以直接施加损害相威胁,而 使对方当事人产生恐惧并与之订立合同的行为。 21 、构成恶意串通的合同须具备以下成立要件:须订立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合同。须合同当事人为恶意, 恶意是指当事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其所订立的合同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须当事人之间有通谋。 22 、合同可以被撤销的原因:(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2)乘人之危订立合同。构成乘人之危的合同应当 具备以下几个构成要件:须合同相对人处于危难境地。须乘危之人有乘人之危的行为。须乘危之人有乘危的故意。 须合同内容对相对人严重不利。 (3)因重大误解而订立合同。构

40、成重大误解的要件有: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对于合同的重 要事项发生了认识上的错误。其中主要包括对合同性质、合同当事人、合同标的的误解。该当事人基于误解而与对方当事 人订立了合同。误解是由于误解一方当事人的过失所造成的,而不是因为对方的欺骗或者不正当影响造成的。(4)因显 失公平而订立合同。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构成要件包括:该合同必须是有偿合同,无偿合同一般不发生显失公平的问题。 合同内容须明显违反公平原则,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明显不对等,使一方遭受重大不利。这种显失公平的结果是由于 一方当事人没有经验或者在交易中处于劣势所致。 23 、表见代理的特征:(1)无权代理人并没有获得被代理人的明确授权,表见

41、代理属于广义上的无权代理。(2)表见代理 在客观上、外表上具有足以使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表权的理由。(3)合同的相对人在主观上必须是善意的、无过失的,不 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行为人实际上无代理权。(4)表见代理产生有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24 、合同履行的基本原则:(1)全面履行原则。全面履行原则,又称正确履行原则或适当履行原则,是指合同的当事人必 须按照合同关于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地点、履行期限、履行方式等的约定,正确而完整地履行自己的合同 义务。(2)协作履行原则。协作履行原则是指当事人在合同的履行中不仅要适当、全面履行合同的约定,还要基于诚实信 用原则,对对方当事人的履行债务行为

42、给予协助,使之能够更好地、更方便地履行合同。该原则是诚实信用基本原则在合同 履行阶段的具体体现。(3)经济合理履行原则。经济合理履行原则又称效益履行原则。它要求履行合同时,讲求经济效益, 付出最小的成本,取得最佳的合同利益。 25 、全面履行原则的具体内容:按照合同约定的主体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标的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履行; 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款或者报酬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点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履行期限履行;按照合同约定的 履行方式履行。 26 、协作履行的内容:及时通知义务;相互协助义务;保密义务。 27 、 在履行合同中贯彻经济合理原则的表现:债务人选择最经济合理的履行方式; 合同

43、履行期的选择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当事人变更合同应当体现经济合理原则;对违约进行补救体现经济合理原则。 28 、先履行抗辩权的适用条件: (1)双方当事人须由同一双务合同互负债务。 (2)须双方所负的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3) 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未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29 、设立不安抗辩权制度的目的:避免因情况变化而导致应先履行一方遭受损害。不安抗辩权时法律规定的保护手段,在对 方于缔约后出现财产状况明显恶化等情况,可能危及先给付一方的债权实现时,法律赋予先给付一方在对方未对待给付或提 供担保之前拒绝履行的权利,以维护公平。 30 、债权人代位权的法律特征:(1)代位权是债权人以自己

44、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即债务人的债务人)的到期债 权的权利,因此,它不是代理权。(2)代位权是债权人的法定的权利,它的产生、行使条件和程序都来源于法律的规定。 (3)代位权主要针对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的消极行为。(4)代位权并非债权人对于债务人或第三人的请求权,其在 债务人的履行期到来之前也可以为保全债务人的责任财产而行使。 31 、代位权的适用条件:(1)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合同关系。有效的合同关系的存在是债权人行使代位权 的前提和基础。 如果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的合同不成立, 被确认无效或被撤销等,则合同之债自始即不存在,债权也不存在, 因而债权人也就不可能行使代位权。

45、(2)债务人的债权已到期。代位权以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为客体,因此,代位权的 发生当然以债务人现实的权利存在为前提。另外,可代位行使的债权必须非专属于债务人的债权。(3)债务人怠于行使其 到期债权。所谓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是指应该行使并且能够行使权力却不行使。(4)债务人已经履行迟延。(5) 债权人有保全债权之必要。有保全债权的必要,是指债权人的债权已因债务人的怠于行使其债权的消极行为而出现不能实现 的危险。 32 、代位权行使的规定:(1)代位权行使的方式为债权人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2)依据合同法 第73条之规定,债权人行使代位权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决。(3)代位权行使

46、的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 33 、撤销权的成立要件:1客观要件:(1)须有债务人的行为;(2)须债权人的债权已经有效成立并继续存在;(3)须 债务人的行为危害债权。2主观要件:(1)债务人的恶意;(2)受益人的恶意。 34 、合同权利让与的构成要件:(1) 须当事人之间达成合意;(2)出让人须有有效的合同权利存在;(3)让与的合同权利 须具有可让与性;(4)债权人须通知债务人。 35 、 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和对外效力的主要内容:(1)合同权利让与的内部效力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合同权利 及其从权利转让于受让人;让与人对受让人负有告知的义务;让与人对让与的合同权利负瑕疵担保义务。 (2)合

47、同权 利让与的对外效力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债务人应向受让人履行债务;债务人对原合同权利人的抗辩权可以向受让人主 张;债务人可以主张以其合同权利与让与的合同权利抵销。 6 36 、禁止转让的合同权利:(1)依合同权利性质不得让与的债权。主要有:基于人身性质的债权;以特定身份为基础的债 权;以特定的人为基础的债权。(2)合同的当事人双方约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3)依照法律规定不得转让的合同权利, 当然不能转让。 37 、法定解除权行使的条件和行使方式: 法定解除权的行使必须依据法律的规定,合同法第94条规定了法定解除的五 种事由:(1)不可抗力;(2)拒绝履行;(3)履行迟延;(4)不完全履行;

48、(5)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法定解除权的 行使方式在合同法第96条做了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93条第 2款、第94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 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法律、行政法规规 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38 、提存的适用条件:合同法第 101条规定了提存的原因:(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死亡未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了民事行为能力未确定监护人,或者其他债务人无法确定债权人的情形。(4)法律 规定的其他情形。 39 、法定抵销的要件:(1)双方当事人

49、互负债务和互享债权。(2)主动债权须已到清偿期。(3)双方债的标的的种类相 同。(4)债务根据其性质和法律的规定可以抵销,故下列债务不得抵销:根据债务的性质非清偿不能达到目的的不作为 债务,劳务债务不可抵销;与人身不可分离的债务不得抵销,如退休金、抚恤金债务;根据法律规定不得抵销的债务;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不得强制执行的债务,如债务人的生活必需品;因侵权行为所产生的债务。 40 、违约责任的内容:合同法规定须根据违约的具体情况让违约方承担下列之一或承担全部以下三种违约责任: (1)继续履 行合同。违约方不能履行合同或者不能按时完全履行合同,令相对人不能实现合同预期利益,相对人如果发现违约方具备履 行合同义务的条件,并且继续履约对自己有利时,有权要求对方继续履行合同, 以恢复自己合同的权利。 (2)采取补救措施。 主要指在已经出现质量违约的情况时,违约方采取必要的措施减少合同因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要求导致的损失,以及采取 必要的措施为恢复合同的全面履行创造条件,为对方实现合同权利而完成必要的工作。 (3)赔偿损失。赔偿损失是指由于当 事人不履行合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应当承担的财产责任。所有的民事活动都是追求一定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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