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货物运输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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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危险货物运输规定 特征码 rhveeeAWbQlcKuWGywkp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市场秩序,保障人民生 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维护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各方当事人的 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危险化 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行 zd 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和使用自备车辆从事 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遵守本规 定。军事危险货物运输除外。 法律、行 zd 规对特定种类危险货物的道路运输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危险货物,是指具有爆炸、易燃、毒 害、腐蚀、放射性等特性,在运输

2、、装卸和储存过程中,容易 第 2 页 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毁损和环境污染而需要特别防护的货物。 危险货物以列入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品名表 (GB12268)的为 准,未列入危险货物品名表的,以有关法律、行 zd 规的规 定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公布的结果为准。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以下简称专用车辆) , 是指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载货汽车。 本规定所称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是指使用专用车辆,通过 道路运输危险货物的作业全过程。 第四条 危险货物的分类、分项、品名和品名编号应当按 照国家标准危险货物分类和品名编号 (GB6944) 、 危险货物 品名表 (GB12268)执行。危险货物的危险程度依

3、据国家标准 危险货物运输包装通用技术条件 (GB12463) ,分为 、等级。 第五条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应当保障安全,依法运输, 诚实信用。 第六条 国家鼓励技术力量雄厚、设备和运输条件好的大 型专业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鼓励道路 第 3 页 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实行集约化、专业化经营,鼓励使用厢式、 罐式和集装箱等专用车辆运输危险货物。 第七条 交通部主管全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领导本行政 区域的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具体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管理工作。 第二章 运输许可 第八条 申请从事道路

4、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应当具备下 列条件: (一)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专用车辆及设备: 1自有专用车辆 5 辆以上; 2专用车辆技术性能符合国家标准营运车辆综合性能要 求和检验方法 (GB18565)的要求,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 第 4 页 量符合国家标准道路车辆外廓尺寸、轴荷和质量限值 (GB1589)的要求,车辆技术等级达到行业标准营运车辆技 术等级划分和评定要求 (JT/T198)规定的一级技术等级; 3配备有效的通讯工具; 4有符合安全规定并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停车场地。 具有运输剧毒、爆炸和 I 类包装危险货物专用车辆的,还应当 配备与其他设备、车辆、人员隔离的专用停车区域,并设立明

5、 显的警示标志; 5配备有与运输的危险货物性质相适应的安全防护、环境 保护和消防设施设备; 6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危险货物的,应当具备 罐式车辆或厢式车辆、专用容器,车辆应当安装行驶记录仪或 定位系统; 7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当经质量检验部门检验合格。运 输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得超 过 20 立方米,运输剧毒危险货物的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不 得超过 10 立方米,但罐式集装箱除外; 第 5 页 8运输剧毒、爆炸、强腐蚀性危险货物的非罐式专用车辆, 核定载质量不得超过 10 吨。 (二)有符合下列要求的从业人员: 1专用车辆的驾驶人员取得相应机动车驾驶证,年

6、龄不超 过 60 周岁; 2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 运人员经所在地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考试合格, 取得相应从业资格证。 (三)有健全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操作规 程、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监督检查制度以及从业人员、 车辆、设备安全管理制度。 第九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事业单位,可以使用自备专用 车辆从事为本单位服务的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一)下列企事业单位之一: 第 6 页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设立的生产、使用、 储存危险化学品的企业; 2有特殊需求的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 (二)具备第八条规定的条件,但自有专用车

7、辆的数量可 以少于 5 辆。 第十条 申请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的企业,应当向 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 料: (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表 (见附件 1) ; (二)拟运输的危险货物类别、项别及运营方案; (三)企业章程文本; (四)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 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五)拟投入车辆承诺书,内容包括专用车辆数量、类型、 第 7 页 技术等级、通讯工具配备、总质量、核定载质量、车轴数以及 车辆外廓长、宽、高等情况,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容积,罐体 容积与车辆载质量匹配情况,运输剧毒、爆炸、易燃、放射性 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

8、配备行驶记录仪或者定位系统情况。若拟 投入专用车辆为已购置或者现有的,应提供行驶证、车辆技术 等级证书或者车辆技术检测合格证、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检测 合格证或者检测报告及其复印件; (六)拟聘用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的从业 资格证及其复印件,驾驶人员的驾驶证及其复印件; (七)具备停车场地、专用停车区域和安全防护、环境保 护、消防设施设备的证明材料; (八)有关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文本。 第十一条 申请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单位, 向所在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时,除提交第 十条第(五)至第(八)项规定的材料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材 料: (一)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表

9、(见附件 2) ; 第 8 页 (二)下列形式之一的单位基本情况证明: 1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危险化学品登 记证 ; 2能证明科研、军工、通用民航等企事业单位性质或者业 务范围的有关材料; (三)特殊运输需求的说明材料; (四)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所在单位的工作证 明或者委托书。 第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中华 人民共和国道路运输条例和交通行政许可实施程序规定 以及本规定规范的程序实施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行政许可,并进 行实地核查。 决定准予许可的,应当向被许可人出具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行政许可决定书 (见附件 3) ,注明许可事项,许可事项为 运输危险货物的

10、类别和项别、专用车辆数量及要求、运输性质; 第 9 页 并在 10 日内向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申请人发放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 ,向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申请人颁发道路危 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 决定不予许可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交通行政许可 决定书 。 第十三条 被许可人已获得其它道路运输经营许可的,设 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为其换发道路运输经营许可 证 , 并在经营范围中加注新许可的事项。如果原道路运输 经营许可证是由省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的,由原发证机 关按照上述要求予以换发。 第十四条 被许可人应当按照限定的时间落实拟投入车辆 承诺书。做出许可决定的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已核实被许可

11、人落 实了拟投入车辆承诺书且专用车辆符合许可要求、罐体经质检 部门检验合格后,应当为专用车辆配发道路运输证 ,并在 道路运输证经营范围栏内注明允许运输危险货物的类别、 项别。其中对从事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在其 道路运输证上加盖“非经营性危险货物运输专用章“。 第十五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不得许可一次性、临时性的 第 10 页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第十六条 被许可人应当持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依法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 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商独资形式投资道路 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同时遵守外商投资道路运输业管理规 定 。 第十八条 道路危险

12、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设立子公司从 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申请运输许可;设立分公司的,应当向设立地设区的市 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第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需要变更许可 事项的,应当向原许可机关提出申请,按照本章有关许可的规 定办理。 第二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终止危险货物 运输业务的,应当在终止之日的 30 日前告知原许可机关,并在 停业后 10 日内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 第 11 页 运输许可证以及道路运输证交回原发放机关。 第三章 专用车辆、设备管理 第二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 道路货

13、物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中有关车辆管理的规定,维 护、检测、使用和管理专用车辆,确保专用车辆技术状况良好。 第二十二条 设区的市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专 用车辆进行审验,每年审验一次。审验按照道路货物运输及 站场管理规定进行,并增加以下审验项目: (一)专用车辆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情况; (二)罐式专用车辆罐体质量检验情况; (三)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的配备情 况。 第二十三条 禁止使用报废的、擅自改装的、检测不合格 的、车辆技术等级达不到一级的和其他不符合国家规定的车辆 第 12 页 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 除铰接列车、具有特殊装置的大型物件运输专用车辆外, 严禁使用货

14、车列车从事危险货物运输;倾卸式车辆只能运输散 装硫磺、萘饼、粗蒽、煤焦沥青等危险货物。 禁止使用移动罐体(罐式集装箱除外)从事危险货物运输。 第二十四条 专用车辆应当到具备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 维修条件的企业进行维修。 第二十五条 用于装卸危险货物的机械及工、属具的技术 状况应当符合行业标准汽车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JT617)规 定的技术要求。 第二十六条 罐式专用车辆的罐体应符合钢制压力容器 (GB150) 、 汽车运输液体危险货物常压容器(罐体)通用技术 条件 (GB18564)等国家标准规定的技术条件。罐式专用车辆 应当在罐体检验合格的有效期内承运危险货物。 第四章 危险货物运输 第 1

15、3 页 第二十七条 危险货物托运人应当委托具有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资质的企业承运,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包装,并向承运 人说明危险货物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需要 添加抑制剂或者稳定剂的,应当按照规定添加。托运危险化学 品的还应提交与托运的危险化学品完全一致的安全技术说明书 和安全标签。 第二十八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严格按 照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决定的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 动,不得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 严禁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 输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不得使用罐式专用车辆或者运输有毒、腐蚀、 放射性危险货物的专用车辆运输

16、普通货物。 其他专用车辆可以从事食品、生活用品、药品、医疗器具 以外的普通货物运输活动,但应当对专用车辆进行消除危险处 理,确保不对普通货物造成污染、损害。 第 14 页 危险货物不得与普通货物混装。 第三十条 专用车辆应当按照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 物车辆标志 (GB13392)的要求悬挂标志。 第三十一条 专用车辆应当根据所运危险货物的性质配备 必需的应急处理器材和安全防护设施设备。 第三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不得运输法 律、行 zd 规禁止运输的货物。 法律、行 zd 规规定的限运、凭证运输货物,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相关运输手续。 法律、行 z

17、d 规规定托运人必须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运输的 危险货物,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应当查验有关手续齐全有效 后方可承运。 第三十三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采取必 要措施,防止危险货物脱落、扬散、丢失以及燃烧、爆炸、辐 射、泄漏等。 第 15 页 第三十四条 专用车辆驾驶人员应当随车携带道路运输 证 。 第三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聘用具 有相应从业资格证的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 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上岗时应当随身携带 从业资格证。 第三十六条 在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除驾驶人员外, 专用车辆上应当另外配备押运人员。押运人员应当对运输全过 程进行监

18、管。 第三十七条 危险货物的装卸作业,应当在装卸管理人员 的现场指挥下进行。 第三十八条 严禁专用车辆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和本规定超 载、超限运输。 第三十九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在运输危险 货物时,应当遵守有关部门关于危险货物运输线路、时间、速 度方面的有关规定。 第 16 页 第四十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必须熟悉有关安全 生产的法规、技术标准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操作规程, 了解所装运危险货物的性质、危害特性、包装物或者容器的使 用要求和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处置措施。严格按照汽车运输危 险货物规则 (JT617) 、 汽车运输、装卸危险货物作业规程 (JT618)操作,不得违章作

19、业。 第四十一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对从业 人员进行经常性的安全、职业道德教育和业务知识、操作规程 培训。 第四十二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加强安 全生产管理,配备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严格落实各项安全制度。 第四十三条 在危险货物运输过程中发生燃烧、爆炸、污 染、中毒或者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事故,驾驶人员、押 运人员应当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和本运输企业或者单位报告, 说明事故情况、危险货物品名、危害和应急措施,并在现场采 取一切可能的警示措施,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进行处置。运输 企业或者单位应当立即启动应急预案。 第 17 页 第四十四条 在危险

20、货物装卸、保管、贮存过程中,应当 根据危险货物的性质和保管要求,轻装轻卸,分区存放,堆码 整齐,防止混杂、撒漏、破损,不得与普通货物混合存放。 第四十五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应当为危险 货物投保承运人责任险。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六条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监督检查按照道路货物 运输及站场管理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在实施道路运输监 督检查过程中,发现专用车辆有超载行为且具备安全卸载和储 存条件的,应当要求驾驶人员或者押运人员到具备所运输危险 货物储存条件的场所卸货。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 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

21、止运输,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 第 18 页 所得。运输货物属于危险化学品,违法所得 5 万元以上的,处 违法所得 1 倍以上 5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违法所得 不足 5 万元的,处 2 万以上 20 万以下的罚款。运输货物属于危 险化学品以外的其它危险货物,有违法所得的,处违法所得 2 倍以上 10 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 2 万 元的,处 3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一)未取得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擅自从事道路危险 货物运输的; (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被注销等无效道路危险货 物运输许可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22、 (三)超越许可事项,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的; (四)非经营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单位从事道路危险货物 运输经营的。 第四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 位非法转让、出租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件的,由县级以上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收缴有关证件,处 2000 第 19 页 元以上 1 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第五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投保; 拒不投保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一)未投保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

23、险的; (二)投保的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已过期,未继续投保 的。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 位未按规定维护和检测专用车辆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 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50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 位不按照规定携带道路运输证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 理机构责令改正,处警告或者 20 元以上 200 元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 位、托运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 2 万元以上 10 万元以下的罚 第 20 页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从事道路危险化学品运

24、输的驾驶人员、押运人员、 装卸管理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证的; (二)托运人托运危险化学品,不向承运人说明运输的危 险化学品的品名、数量、危害、应急措施等情况;或者需要添 加抑制剂或稳定剂,交付托运时未添加的; (三)运输、装卸危险化学品不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和国家标准,并未按照危险化学品的特性采取必要 安全防护措施的。 第五十四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 位没有采取必要措施防止货物脱落、扬撒的,由县级以上道路 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 10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或者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或者吊销相应的经营范围。 第五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 已不具备开业要求的有关安全条件、存在重大运输安全隐患的, 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在规定时间内不 第 21 页 能按要求改正且情节严重的,由原许可机关吊销道路运输经 营许可证或者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许可证 ,或者吊销相应的 经营范围。 第五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 位擅自改装已取得道路运输证的专用车辆及罐式专用车辆 罐体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 5000 元 以上 2 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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