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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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州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宗教事务条例关于加强历史文化名城名澳名村及文物建筑消防安全工作的指导意见古迂筑消防管理规则宗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九项规定以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州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中所称宗教活动场所是指控依法登记开展宗教活动的藏传佛教寺虎、伊斯兰沛总寺以及民间信仰活动点.第三条宗教活动场所要坚持“从严管理、防也未然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原则。第四条各级民族宗教事务委负会(局)对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安全负贵.各市县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对宗教活动场所内的社会

2、单位和文物建筑加强消防监督管理,组枳火火思患排查治理,开展消防宣传教丙培训,指导单位加强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推动空点单住落实“户缁化”管理要求。对保护范围内的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每年至少检查一次。第五条各缎政府将宗教活动场所的消防供水、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池等消防基咏设施建设纳入新型城缜化和新农村建谩,将已列入国掌圾、省级文物保护单位的宗教活动场所有计划的推行消防车通道建设及改迨工作,并与城乡基d设的优设同步实延。妥结合有利条件推行寺庙“智慧消防”速设。第六条宗教活动场所It筑管理、使用单位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安全步.建立志愿消防队,有条件的建立专职消防队,同时依抵当地乡镇和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安全

3、冏格化管理组织,提高自防自救能力。各类消防队伍结合保护对象特点,配备相应的消防装备粉材。第二章组根机构第七条宣教活动场所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各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55会具体负责,寺医管理委员会主任是寺院消防安全第一点任人。第八余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圭员会组织成立消防安全管理小组,确定消防安全贵任人,对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第九条宗教活动场所民主管理委员会在宗投活动场所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施行下列安全积或:()建立健全消防安全贡任制(一)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定期组织灭火演练:(三)建立和落实防火巡查制度;(四)加强消防安全培训、教育;(五)维护消防设施和器材,建立防火档案;(六)建立信侣志愿消

4、防队,井定期组织灭火演练。第三章消防安全管理第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当加强火源、电源和各种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第十一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进行点灯、燃烛、焚香等宗教活动,应当在固定地点进行,并由专人看管,落实防火措施.宗教活动场所建筑内尽量避免使用可燃饰物,属于文物的寺、教堂建筑中重要的木构件部分、重点保护部位及悬挂的各种棉、麻、丝、毛纺织品饰物和帐幔、伞萩等,应在确保文物保护和陈展要求的前提下,进行阻燃处理.第十二条严禁在宗教活动场所主要建筑及附属用房内使用燃气和储存易燃易爆物品、铺设燃气管线、堆放柴草木料等可燃物,宗教活动场所内醒目位置应当设置防火标志。第十三条宗教活动场所严格把控旅游开发强度与火

5、灾防控能力的匹配程度,对核心保护范围采取更加严格的人防、物防、技防措施。第十四条宗教活动场所结合历史和地域文化特点,将消防知识融入当地民俗文化,因地制宜地置消防宣传栏、捌窗,利用各种载体开展提示性消防常识宣传。文物建筑、火灾风险较大的建筑张贴防火警示标识、标牌,旅游景区向游客宣传防火安全须知。火灾多发季节、重大节假日和民俗活动期间,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传活动。第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应结合保护特点,制定火灾事故应急预案,强化单位预案与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急预案的有效衔接,并定期组织演练。根据当地气型条件,尤其是大风天气和重要防火季节,加强值班巡逻,强化火灾预警响应。第十六条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新建建筑物

6、或维修施工的,宗教活动场所的民主管理组织与施工单位应当共同制定消防安全措施,严格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并符合下列要求:(一)不得损坏原消防设施.如确需变更原消防设施的须经文物、消防等部门批准:(二)施工需要搭建的临时建筑,应当符合防火要求:(三)施工中使用油漆、稀料等易燃化学品的应当限额领料,禁止交叉作业,禁止在作业场所装配、调剂用料;(四)施工中使用电气设备,应当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操作规则,电工、焊工等特种施工人员应当持证上岗:(五)施工作业需要动火的应当履行动火审批手续,并在指定地点和时间内进行;(六)现场废料及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及时清理:(七)施工现场应当配置相应的消防涔材。第十七条宗教活动

7、场所内大型的建筑应当安装避雷设施,并定期检测、维修,保证完好。第十八条按照G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二十条规定,在宗教活动场所内举办大型宗教活动,宗教活动场所的管理委m会应当将活动方案、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相关资料报相关部门审批。第四章建筑防火第十九条根据6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卜一条之规定,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应满足国家相关消防技术标准、规范要求。依法报当地住建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施工;工程竣工后,住建部门应当进行验收或备案,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第二十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卜三条之规定,新建宗教活动场所房屋申谙登记时应当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场所房屋消防验收合格证明材料。其他宗教活动场所房

8、屋建筑,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住建部门出具的场所后屋消防备案证明材料。第二十一条新建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与周闱的建(构)筑物应当保持符合国家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防火间距.第二十二条宗教活动场所除因地理条件限制,确有困难外,应设厘消防通道,仃条件的宗教活动场所建筑群在不破坏原布局的情况下,应开辟环形消防通道。第二十三条规模较大的宗教活动场所,应考虑在不破坏原有格局的情况下,适当设置防火堵、防火门进行防火分隔,防止火灾蔓延。宗教活动场所内的通道、出入门必须保持畅通,不得堵塞和占用.第二十四条位于城镇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利用市政供水管网安装室内、外消火栓,水量、水压应当满足直接灭火的需要,并配备足够数量的消

9、防水带、水枪,并方便取用。消防供水管网不能满足消防用水的宗教活动场所,应在合适位置修建消防水池、消防水缸等蓄水设施,或在河流上开辟消防取水点,配置一定数他的手抬机动泵等消防取水设施,解决消防用水问题。第二十五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相应的消防器材和设施并定期检测,保持完好;在文物收藏、珍贵文物陈列室等盘点部位,应逐步安装火灾自动报警与灭火装置,消防设施的设置,不应造成对文物建筑的损坏,不应影响建筑的原有环境风貌。第二十六条宗教活动场所属国家级文物保护的,此建筑中的重点砖木或木结构部分宜设置涉电火灾报警系统、灭火系统及视频监控系统。第二十七条宗教活动场所内经堂、大殿等人员活动较为集中的场所宜设厘事故照明和发光疏散指示标志。第二十八条宗教活动场所内安装电气线路和设备,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电气安装规范。电气线路应采用铜芯绝缘线套金属管敷设,不得将电线直接敷设在可燃构件上。第二十九条宗教活动场所在殿堂内禁止使用碘钓灯、白炽灯等大功率照明灯具和电炉、电水壶等电加热器.第三十条宗教活动场所应按照6建筑灭火器配置设汁规范(GB50140-2005)要求配齐灭火器。第三十一条消防器材、设施不得用于与灭火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第五章附则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黄南州消防救援支队具体负责解择。第三十三条本规定自2022年6月16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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