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人口信息查询工作,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第二条人口信息查询工作坚持严格依法、规范便捷的原则。第三条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公民因寻亲访友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适用本规范。第四条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当有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或取得被查询人同意。公民因寻亲访友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公安机关应当取得被查询人同意。查询不满十四周岁未成年人个人信息的,应当
2、取得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同意。.笫五条以下情形不适用本规范:(一)机关、军队等单位因招录、征兵、加入党团组织等工作需要的;(二)纪检监察机关、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及公安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的;(三)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第六条.人口信息查询工作由本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户籍窗口、各户籍派出所户籍窗口负责办理。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查询人口信息,律师查询人口信息的,向本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户籍窗口提出申请。公民因寻亲访友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向本市户籍派出所提出申请。第七条人口信息查询范围为本市户籍人口信息和本市有效居住证人口信息。(一)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
3、组织因工作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户籍地址、暂住地址等内容;(二)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有关人员的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出生日期、户籍地址、暂住地址等内容;(三)公民因寻亲访友需要,可以申请查询有关人员的户籍地址、暂住地址或联系方式。第八条申请查询人口信息时,需如实填写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并提供以下材料:.(一)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因工作需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当提交单位介绍信和经办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单位介绍信应当注明查询理由及法律依据、被查询人基本信息等内容;(二)律师因承办法律事务需要申请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当提交律师
4、事务所证明和本人律师执业证,已进入诉讼、仲裁阶段的,还应当提交诉讼、仲裁受理通知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应当包括:承办法律事务基本情况、查询理由及法律依据、委托人及被查询人基本信息、委托合同;(三)公民因寻亲访友需要查询人口信息的,应当提交本人身份证件。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查询:(一)申请查询主体不符合规定的;(二)申请人提交的材料不符合要求或不真实的;(三)超出查询范围的;(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提供查询结果:(一)根据申请人提供的信息无法查到被查询人的或查询结果不唯一的;(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第十一条公安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材料齐全、符
5、合要求的,当场予以查询并提供查询结果。对需进一步核实的,核实后及时提供查询结果。第十二条人口信息查询结果可以口头、书面等形式提供。第十三条对于公安机关提供的个人信息,申请人应当在申请事由范围内合理使用。对违规查询、泄露公民人口信息或用于其他用途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第十四条公安机关应当充分运用现代科技手段,推动数据共享,提供更加高效便捷的人口信息查询服务。第十五条本规范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北京市公安局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京公人管字【2010】1015号)同时废止。附件: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附件: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单位、律师)申请人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工作证号/执业证号联
6、系电话工作单位/律师事务所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被查询人信息(被查询人数较多可附单行材料并加盖公章)序号姓名(同音)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人口/暂住人口查询理由和法律依据(具体条款内容)具体查询事项口姓名口性别口公民身份号码口出生日期户籍地址口暂住地址履责告知内容一、(本单位/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二、(本单位/本人)承诺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查询;三、(本单位/本人)承诺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报的办理事项,如有违规查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本单位/本人)知道北京市人口信息中的
7、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人口登记地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遵守。(单位/律师事务所)印章(经办人/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办理意见经办人签字(签章):年月日(本单位/本人)申请查询以上信息的结果已于年月日收到。签名:年月日人口信息查询申请表(个人)申请人信息姓名性别公民身份号码联系电话联系地址被查询人信息序号姓名(同音)性别出生日期或年龄公民身份号码户籍人口/暂住人口与被查询人关系及查询原因具体查询事项口户籍地址口暂住地址口联系方式履责告知内容一、本人承诺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都是真实有效的;二、本人承诺没有隐瞒或提供虚假信
8、息,或以欺骗等不正当方式申请查询;三、本人承诺所查询到的公民个人信息仅用于本次申报的办理事项,如有违规查询、泄露公民个人信息或用于其他用途的行为,愿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四、本人知道北京市人口信息中的住址登记信息是户籍登记地址或暂住人口登记地址,可能会存在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情形,应以实地核实后的信息为准。上述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并遵守。申请人签字:年月日办理意见经办人签字(签章):年月日本人申请查询以上信息的结果已于年月日收到。签名:年月日附件2关于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的起草说明自2010年市公安局实施对外提供查询人口信息户籍服务工作规范(试行)(京公人管字【2010】1
9、015号)以来,在服务社会单位及公民个人依法查询人口信息工作中发挥了较好作用。随着国家相继修订和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该规范的部分内容已不符合时代发展特别是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的形势要求。为进一步规范人口信息查询工作,市公安局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以保护公民个人信息安全为基础,以服务各查询主体实际需要为原则,对现行规范进行修订,形成北京市公安局人口信息查询工作规范(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范(征求意见稿)。规范(征求意见稿)共十五条内容,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一是进一步明确了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律师,公民个人等三类查询主体;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办理窗口,其中机关、军队、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律师行业等对公业务查询人口信息的,由本市各区政务服务中心或公安分中心户籍窗口受理。公民个人查询人口信息的,由本市户籍派出所受理;三是进一步明确了各类查询情况的查询程序、提交材料及提供内容;四是进一步明确了不予查询及不予提供查询结果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