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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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办法 特征码 dhFhdgKeZEZUcMjjhvMp * 为保证正确、及时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依法追究 国土资源违法者的法律责任,严格国土资源管理,提升依法行 政水平,指导局和各分局(所)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根据 国家有关国土资源法律、法规和国家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查处 办法的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订本办法。 1、国土资源违法案件,是指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规定, 依法应当追究行 zd 律责任的案件。 2、查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坚持“既查事、又查人” 的原则;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做到事实清楚、 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适用法律

2、法规正 确、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职责权限。 3、对上级交办、其他部门移送和群众举报的国土资源举报 件,应当登记。登记人员接受举报人当面举报的,必须详细记 录,并由举报人在记录上签名或者签章;接受电话举报的,记 录中要注明联系方式。举报人不愿意使用真实姓名或要求保密 的,登记人员应当尊重举报人的意愿,严格保密。登记举报案 件时,发现不属于其管辖的,应当向举报人说明,同时将举报 信函或者笔录移送有权处理的机关。 第 2 页 4、各分局(所)在受理国土资源违法案件举报后,应在 3 个工作日内明确案件受理人。受理人必须在 7 个工作日内进行 初步调查处理,力争处理到位,并记录在案;确需立案查处的, 必须

3、填写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立案呈报表 ,附调查(询问)笔 录和现场勘查平面图,提交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初步调查情况汇 报,按照程序上报局分管领导同意后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 的,必须在 5 个工作日内告知交办、移送案件的单位或者举报 人。 询问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分即首部,应写明询 问时间、地点、询问人、记录人、被询问人基本情况及询问主 要内容;第二部分即询问人与被询问人问答记录,应条理清楚, 重点突出,询问完毕后,交被询问人阅读或念给被询问人听, 如错记、漏记应当面纠正,由被询问人在补正处签名或盖章, 并在笔录末页注明“以上记录我已看过(或向我阅读过) ,与我 所讲一致”或其他意思相同字样;第

4、三部分即尾部,由询问人、 被询问人、记录人签名或盖章。 现场勘验应当制作笔录。笔录包括以下几个部分:第一部 分即首部,应写明案由、用地单位(人) 、勘测时间、勘测地点、 被邀参加人、勘测人、记录人;第二部分即勘测文字说明,包 括项目名称、四至方位、占地类型、占地面积、建筑面积等, 勘测文字说明应与照片和勘测图相对照;第三部分即尾部,由 用地单位(人) 、被邀参加人、勘测人签名或盖章。当事人拒绝 第 3 页 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5、对在巡回检查中发现的违反国土资源法律法规的行为, 必须及时制止,记录在案。需立案查处的,必须按程序立案。 6、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经批准立案后,由县国土资源

5、 执法监察大队和各分局(所)配合查处。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 件(包括所有农民非法建房和集体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 查处。对批准立案案件县国土资源执法监察大队应当及时函告 局有关业务部门停止为当事人办理用地审批和土地登记等相关 手续。对立案查处的重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必须抄报市国土 资源局备案。 7、查处案件应当实行独立办案和责任追究制度,并指定案 件主办人、协办人;重大案件,应当成立办案小组。承办人应 当全面、客观、公正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承办人调查取证 时,不得少于两人,并向被调查人出示行政执法证件。一般国 土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必须在 20 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国土 资源违法案件,承办人

6、必须在 30 个工作日内办结。因案情复杂 等原因不能按期办结的,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可以适当延长, 但延长时间最长不得超过 10 个工作日。 8、承办人必须对初步调查情况进行审核。如需进一步调查, 承办人可以向当事人、证人或者关系人提出询问,并制作询问 笔录。询问笔录由被调查人阅读或者由承办人向其宣读,并由 调查人和被调查人签名盖印。制作询问笔录应当使用蓝黑墨水 第 4 页 或者碳素黑水笔,一般不得涂改;如被调查人确需修改的,在 修改处由被调查人加盖印章或者按手印。 9、承办人应当勘验物证或者现场。勘验物证或者现场时, 可以对物证或者现场进行拍照、摄像和测量。对勘验情况和结 果应当制作笔录、绘制

7、图件,由勘验人、见证人和当事人签名 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参加的,不影响勘验的进行。 10、证据主要有下列几种: (一) 物证; (二) 书证; (三) 视听材料; (四) 证人证言; (五) 当事人陈述; (六) 调查笔录和勘测笔录; (七) 鉴定结论; (八) 其他。 承办人必须认真鉴别上述证据,未经查证属实,不得作为 认定事实的依据。 11、经调查认定有违法行为的,承办人应及时向当事人下 达责令停止国土资源违法行为通知书 。 12、承办人在案件调查结束后,应当根据违法事实,对照 法律、法规,进行案情分析,形成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报 告 ,报局案件审议委员会审查。审查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8、第 5 页 的,应当责成承办人补充调查或者重新调查。 调查报告包括下列内容:案由、调查机关、承办人、 调查时间、当事人情况、经调查认定的主要违法事实(即案件 发生时间、地点、占地类别、占地面积、建筑物面积和结构、 违法行为发生和发展的经过及现状、造成的危害和影响以及违 法行为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的态度好坏等,另外对有关物证、 书证、证人证言等也要加以说明) 、违反条款、违法性质、适用 罚则、初步处理意见等。调查报告落款由承办人签名或盖章, 写上年、月、日。 13、调查完毕后,一般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各分局(所) 依法提出处理意见,报局分管领导、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重 大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由国土资

9、源执法监察大队提请局案件审 议委员会集体审议后执行,并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国土资源 违法案件审议应当制作笔录,由参加审议的成员签名,审议中 的不同意见,应当如实记入笔录,并将笔录归入案卷。 14、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 (矿产)行政处罚告知书 ,告知当事人做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 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有权 进行陈述和申辩。 在做出责令停产停业、拆除建筑物和构筑物、没收建筑物 和构筑物、移送或者数额较大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应当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 ,告知 第 6 页 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案件承办

10、部门 应当在组织听证 7 日前,向当事人送达土地(矿产)行政处 罚听证通知书 ,通知当事人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听证会由 县局组织。听证会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分别由当事人、委托 代理人、案件承办人、听证主持人以及听证员签名。 15、经审议的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应当分别情况予以处理: (一)认定举报不实或者证据不足,未发现违法事实的, 发出撤销立案决定书 ,立案予以撤销。 (二)认定违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的,依法作出行政处 罚决定,发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送达当事 人。 (三)认定当事人拒绝、阻碍国土资源执法人员依法执行 公务的,应当提请公安机关处理。 (四)认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违法

11、,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 分的,应当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10 个工作日内,将国土资 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并附调查报告及有关证据材料移 送县局,由县局移送行政监察机关处理;应当给予党纪处分的, 由县局移送党的纪律检查机关处理。 (五)认定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在案件调查终结后 30 日内,将有关证据材料移送公安、检察机关,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涉及对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构筑物处理的,县国土资源 第 7 页 局可以先给予行政处罚,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 30 日内,将有 关证据移送公安、检察机关。 16、对违法用地及其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按法律法规规定 应当拆除或者没收的,不得以罚款、补办手续取代;确

12、需补办 手续的,依法实施处罚后,进行征地补偿和收取土地出让金及 有关规费。 17、在县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等作出后,必须在 7 日内送达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送达有关 法律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签收。本人不在 的,交其同住的成年家属或者所在单位签收;本人已向国土资 源部门指定代收人的,交代收人签收;当事人及其利害关系人 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交其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签收。 当事人及利害关系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 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在送达回执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 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送达的文书留置当事 人及利害关系人的住

13、所或者收发部门,即视为送达。 18、当事人对国土资源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在法定 期限内既不申请行政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的, 期满后由县局提出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 书 ,连同案卷副本送交华亭县人民法院,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 制执行。 19、承办人在案件处理完毕后,应当填写国土资源违法 第 8 页 案件结案报告 ,经局分管领导批准后结案。承办人在案件结案 后,应当将办案过程中形成的文书、图件、照片等,编目装订, 立卷归档。 20、归档顺序为:1、结果材料。包括:土地犯罪移送书 、 土地行政处罚强制执行申请书 、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 、 土地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

14、罚没款凭证等;2、能证明 案件来龙去脉的材料。包括:土地违法案件立案呈批表 、调 查报告(内含责令停止土地违法行为通知书 、询问笔录、现 场勘验笔录及其它有关材料) 、 土地行政处罚告知书 、 土地 行政处罚听证通知书 、听证笔录、案件讨论笔录、土地管理* 送达回证、 土地行政处罚决定执行笔录 、 土地违法案件结案 报告 、举报材料等。经复议或诉讼的案件,单独立卷,顺序同 上。 21、重大案件和上级国土资源部门交办的案件结案后,应 当将下列文书报上级国土资源局备案: (一)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 ; (二) 国土资源违法行为行政处分建议书 ; (三) 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结案报告 ; (

15、四)经复议机关复议的,应当附复议机关作出的复议决 定复印件; (五)经人民法院审理的,应当附人民法院判决书副本。 22、在国土资源违法案件调查处理过程中,承办人、分管 第 9 页 领导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 (一) 与被调查人有近亲属关系的; (二) 本人或者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查处案件 的。 承办人员的回避,由分局(所) 、监察大队负责人决定;分 局(所) 、监察大队负责人回避,由局分管领导决定;局分管领 导的回避,由局长或者局案件审议委员会集体决定。 23、建立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制度。各分局(所)应当 每季度向县国土资源局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 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监察大队应当每季度向市国土资源局 报送国土资源违法案件统计报表和国土资源违法案件分析报告。 24、承办人员在办案过程中,因过错致使当事人合法权益 受到损害,或者使正常的执法工作受到影响的,要对有关责任 人实施诫勉谈话;情节严重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的,对有关责任 人视情给予行政处分。 承办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或者受贿、索贿 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承办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而造成国家赔偿的,应当依法 给予行政处分,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 追究刑事责任。 第 10 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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