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动信号室内覆盖工程工程外包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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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 - 工程承包协议 甲 方 : 乙 方 : 甲 乙 双 方 针 对 河 南 省 内 各 运 营 商 关 于 移 动 信 号 室 内 覆 盖 工 程 施 工 的 分 包 和 劳 务 合 作 的 要 求 , 为 了 落 实 好 省 内 各 运 营 商 委 托 给 甲 方 其 辖 区 内 移 动 信 号 室 内 / 小 区 覆 盖 工 程 的 工 程 质 量 和 服 务 质 量 ,本 着 将 市 场 做 大 的 共 同 愿 望 , 坚 持 合 作 双 赢 、 权 利 和 义 务 均 等 及 互 惠 互 利 的 原 则 , 经 甲 乙 双 方 友 好 协 商 后 , 签 订 工 程 及 服 务

2、分 包 协 议 如 下 : 一 、工 程 施 工 地 点 为: 二 、为 室 内/ 小 区 覆 盖 、 WLAN 、美 化 天 线工 程 、 驻 地网 。 三 、合作方式为 : 工 程安 装 、 物业 协 调 分 包 。 三 、 双 方 权 利 和 义 务 : ( 一 ) 、甲 方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1.负 责 室 内 覆 盖 系 统 的 前 期 现 场 勘 测 工 作 。 2.根 据 勘 测 报 告 进 行 方 案 设 计 ,并 提 交 运 营 商 相 关 人 员 审 核 。待 方 案 通 过 并 通 知 可 以 开 工 后 ,负 责 将 最 终 可 施 工 的 方 案 提 交 给

3、乙 方 进 行 站 点 施 工 。 3.积 极 与 乙 方 配 合 ,及 时 提 供 将 要 安 装 产 品 的 品 种 、规 格 、技 术 指 标 等 方 面 的 资 料 给 乙 方 , 如 有 变 动 , 及 时 通 知 乙 方 。 4.根 据 乙 方 施 工 现 场 的 需 要 ,甲 方 将 及 时 派 遣 工 程 技 术 人 员 进 行 指 导 , 及 时 协 助 乙 方 解 决 工 程 施 工 中 遇 到 的 技 术 难 题 。 5.提 供 详 细 的 安 装 布 置 图 ( 两 份 ) 和 具 体 的 工 程 质 量 要 求 。 6.对 乙 方 完 成 的 工 程 进 行 不 定

4、期 的 抽 检 ,负 责 对 乙 方 工 程 施 工 的 验 收 ,负 责 设 备 的 最 终 调 测 和 开 通 。甲 方 将 主 要 负 责 开 通 调 试 工 作 。 7.有 权 按 建 设 单 位 的 要 求 对 施 工 人 员 的 行 为 举 止 做 出 要 求 并 监 督 。 8.负 责 对 乙 方 人 员 进 行 设 备 安 装 和 相 关 技 术 等 方 面 的 培 训 。 - 2 - 9.有 权 纠 正 乙 方 违 规 施 工 的 做 法 ,工 程 施 工 达 不 到 建 设 单 位 的 要 求 时 ,甲 方 有 权 中 止 工 程 施 工 或 做 出 限 期 整 改 的 决

5、 定 。由 此 引 起 的 工 程 延 期 责 任 和 经 济 损 失 由 乙 方 全 部 承 担 。 10. 甲 方 负 责 向 运 营 商 提 供 完 整 的 工 程 竣 工 初 验 和 终 验 文 件 。 ( 二 ) 、乙 方 的 权利 和 义 务 : 1.乙 方 负 责 甲 方 设 备 及 附 材 在 运 营 商 行 政 区 域 范 围 内 的 安 全 运 输 及 货 运 费 用 , 设 备 丢 失 由 乙 方 负 责 赔 偿 ; 负 责 天 馈 线 安 装 、 射 频 连 接 器 件 的 制 作 安 装 、 设 备 的 安 装 、 电 源 插 座 的 安 装 及 甲 方 要 求 完

6、成 的 其 他 相 关 工 作 。 特 别 强 调 : 所 布 放 馈 线 的 驻 波 比 必 须 小 于1.3 , 其 他 设 备 、 器 件 的 安 装 必 须 符 合 运 营 商 的 工 程 验 收 规 范 。 2.施 工 过 程 中 负 责 与 站 点 业 主 的 物 业 协 调 及 进 场 前 的 相 关 准 备 工 作 。 3.派 遣 进 入 工 程 施 工 队 的 人 员 至 少 包 括 : 工 程 施 工 项 目 负 责 人 、 懂 安 装 图 纸 的 工 艺 工 程 师 及 本 工 种 需 要 的 熟 练 技 术 工 人 、 有 电 工 上 岗 证 的 电 工 若 干 名 ,

7、 且 上 述 人 员 应 相 对 稳 定 。 4.工 程 质 量 应 全 部 符 合公 司 的 工 程 规 范 的 要 求 , 并 对 甲 方 的 产 品 、 站 点 信 息 及 技 术 资 料 做 好 保 密 工 作 。 不 得 告 知 第 三 方 。 5.工 程 施 工 工 具 及 交 通 工 具 由 乙 方 自 己 解 决 。工 程 所 需 附 件( PVC 管 、 电 源 插 座 、 支 架 等 ) 由 甲 方 购 买 , 乙 方 负 责 设 备 、 材 料 的 保 管 、 运 输 、 安 装 及 余 料 退 仓 等 工 作 。 。 6.乙 方 必 须 配 合 甲 方 人 员 进 行

8、工 程 开 通 、 调 试 设 备 、 维 修 和 技 术 整 改 工 作 , 及 时 处 理 工 程 中 存 在 的 问 题 。 7.工 程 完 工 后 , 乙 方 应 及 时 把 余 料 退 仓 。 乙 方 负 责 工 程 实 际 安 装 量 清 单 、 每 层 实 际 馈 线 的 长 度 以 及 天 馈 实 际 分 布 位 置 的 填 写 与 图 纸 标 注 工 作 ,交 由 甲 方 签 字 认 可 。必 须 在 完 工 后 ,3 天 内 办 理 - 3 - 工 程 完 工 手 续 。 杜 绝 出 现 附 材 在 工 程 中 的 浪 费 现 象 。 8.乙 方 施 工 人 员 必 须 遵

9、 守 甲 方 和 业 主 提 出 的 施 工 纪 律 和 其 他 规 定 , 做 到 文 明 施 工 、 安 全 生 产 。 施 工 过 程 中 如 发 生 损 坏 业 主 财 产 的 情 况 , 一 切 责 任 由 乙 方 负 责 。 乙 方 全 部 承 担 乙 方 施 工 人 员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发 生 的 一 切 伤 亡 事 故 的 责 任 。 四 、 工 程 管 理 : 1.甲 乙 双 方 各 指 定 一 位 工 程 主 要 负 责 人 。建 立 公 司 之 间 相 关 人 员 的 通 信 录 。 2.主 要 负 责 人 之 间 应 保 持 相 对 稳 定 。 若 有 人 员

10、变 动 时 应 及 时 相 互 通 知 , 并 各 自 做 好 相 应 的 交 接 工 作 。 确 保 工 作 的 连 续 。 3.双 方 负 责 人 应 加 强 相 互 沟 通 和 协 调 。 确 保 当 地 运 营 商 和 业 主 的 满 意 如 乙 方 在 施 工 过 程 中 出 现 延 误 工 期 的 情 况 ,若 没 有 正 当 的 理 由 ,属 于 乙 方 原 因 造 成 工 期 拖 延 ,工 期 每 超 过 一 天 ,甲 方 将 扣 除 乙 方 工 程 安 装 费 的 2% 。 4.甲 方 以 一 月 为 一 计 量 单 位 ,对 乙 方 施 工 的 工 程 进 行 抽 查 、验

11、 收 ,如 出 现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 则 限 期 整 改 , 对 于 整 改 后 仍 不 合 格 的 工 程 站 点 , 视 情 况 轻 重 , 将 给 予 乙 方 停 工 或 扣 除 乙 方 工 程 安 装 费 的 1%至 3% 的 处 罚 ;若 各 项 指 标 都 合 格 ,甲 方 将 给 予 乙 方 在 下 月 分 配 施 工 站 点 中 的 优 先 权 。对 于 抽 查 、验 收 多 次 出 现 较 为 严 重 不 合 格 的 情 况 ,甲 方 有 权 终 止 与 乙 方 的 合 作 5.如 果 该 站 点 由 乙 方 完 成 物 业 协 调 并 签 定 站 点 协 议 书

12、, 甲 方 将 为 乙 方 增 加 物 业 协 调 费 用 , 物业协调费按该工程集成费总价的6% 计算。 6.乙 方 必 须 自 愿 服 从 甲 方 的 工 程 管 理 考 评 和 奖 惩 办 法 。 确 保 工 程 质 量 稳 步 提 高 ,帮 助 运 营 商 不 断 提 升 价 值 空 间 。最 终 达 到 甲 乙 双 方 合 作 双 赢 的 目 的 。 7.在 施 工 完 工 后 ,工 程 站 点 的 实 际 用 料 必 须 控 制 在 工 程 管 理 规 范 允 许 - 4 - 的 误 差 范 围 之 内 , 如 在 第 三 方 验 收 中 出 现 与 第 三 方 验 收 物 料 不

13、 相 符 的 情 况 ,若 责 任 属 于 乙 方 ,误 差 部 分 的 金 额 将 从 此 站 点 工 程 施 工 费 中 扣 除 。 五 、 付 款 项 : ( 一 ) 、付 款 条 件: 1.乙 方 在 协 议 规 定 期 限 内 完 成 工 程 施 工 工 作 。 2.甲 方 对 乙 方 施 工 质 量 验 收 合 格 。 3.乙 方 所 承 建 的 工 程 安 装 站 点 必 须 能 够 通 过 当 地 运 营 商 的 验 收( 初 验 和 终 验 ) 。 4.乙 方 提 供 完 整 的 工 程 安 装 资 料 清 单 和 对 退 仓 剩 余 材 料 清 单 、物 料 的 认 可 。

14、 5.通 过 当 地 运 营 商 验 收 的 站 点 。 6.如 由 乙 方 负 责 施 工 的 项 目 在 协 议 有 效 期 内 开 工 ,但 是 相 应 的 完 工 日 期 超 出 协 议 有 效 期 , 对 应 的 项 目 仍 然 以 本 协 议 作 为 执 行 协 议 。 ( 二 ) 、付 款 及 付款 比 例 : 1.付 款 : 上 述 条 件 同 时 达 到 后 , 准 备 付 款 。 移 动 : 郑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内 的 工 程 费 为 : 该 工 程 集 成 费 总 价 的 20%; 郑 州 市 行 政 区 域 以 外 的 工 程 费 为 : 该 工 程 集 成 费

15、 总 价 的 18% ; WLAN工 程 费 为 : 每 个 AP150 元 ; 室 外 塔 每 个 AP500 元 普 通 基 站 美 化 天 线 : 无 基 础 施 工 的 , 按 运 营 商 结 算 费 用 的18% 结 算 ;有 基 础 施 工 的 ,按 运 营 商 结 算 费 用 的 22%结 算( 不 含 基 础 材 料 费 ) ;鉴 于 美 化 天 线 安 装 的 特 殊 性 、协 调 的 复 杂 性 等 造 成 人 力 及 运 输 成 本 偏 高 , 单 个 美 化 天 线 施 工 费 最 低 不 少 于 400 元 / 副 ; 对 包 含 在 室 分 项 目 的 美 化 天

16、线 ( 路 灯 天 线 、 射 灯 天 线 ) 按 室 分 施 工 费 结 算 , 不 单 独 核 算 ; 驻 地 网 :按 运 营 商 结 算 给 甲 方 集 成 费 的 75%结 算( 此 集 成 费 中 不 含 辅 材 费 ) ; - 5 - 2.甲 方 工 程 质 检 中 如 发 现 由 于 乙 方 施 工 不 当 而 造 成 的 工 程 质 量 问 题 或 隐 患 , 视 问 题 或 隐 患 程 度 扣 除 相 应 工 程 费 的5%10% , 在 问 题 或 隐 患 解 决 后 支 付 工 程 费 。 ( 三 ) 、付 款 方 式: 1.付 款 方 式 为 :在 满 足 付 款 条

17、 件 后 ,工 程 完 工 后 甲 方 凭 经 过 工 程 督 导 和 地 市 主 管 确 认 的 外 包 工 作 任 务 书 按 上 述 付 款 比 例 向 乙 方 支 付 相 应 比 例 的 款 项 的 90%; 工 程 验 收 后 支 付 工 程 费 的 10%( 美 化 天 线 工 程 按 运 营 商 全 额 付 款 后 支 付 施 工 队 10%尾 款 ) ; 保 修 期 为 一 年 ,在 保 修 期 内 乙 方 应 积 极 配 合 甲 方 进 行 站 点 维 护 ,乙 方 履 行 职 责 不 好 , 甲 方 有 权 拒 付 该 款 项 。 2.甲 方 以 银 行 转 帐 方 式 向

18、 乙 方 支 付 工 程 款 / 或 现 金 支 付 。 3.对 于 通 过 验 收 后 又 发 生 合 同 总 造 价 发 生 变 更 的 情 况 ,在 其 它 应 付 的 款 项 中 予 以 扣 除 或 增 补 。 4.根 据 甲 方 对 乙 方 的 工 程 管 理 考 评 和 奖 惩 办 法 的 结 果 ,相 应 支 付 站 点 的 款 项 。 六 、 违 约 责 任 : 1. 乙 方 变 更 施 工 日 期 要 征 得 甲 方 同 意 ,否 则 ,引 起 的 一 切 后 果 由 乙 方 承 担 。 2.若 因 甲 方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迟 , 由 甲 方 承 担 责 任 。

19、3.若 因 乙 方 原 因 导 致 工 期 延 迟 , 由 乙 方 承 担 责 任 和 损 失 。 4.由于不可抗力等原因,致使双方不能履行合同的有关条款,应及时向对方通 报情况,在取得合法机关的有效证明之后,允许延期履行或不履行有关合同 七、 合规经营 1、乙方声明:乙方公司全体股东为;乙 方 股 东 、 管 理 层 均 不 是 本 项 目 项 下 甲 方 或 甲 方 最 终 客 户 的 工 作 人 员 本 人 或 其 近 亲 属 , 也 不 存 在 与 甲 方 或 甲 方 最 终 客 户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近 亲 属 有 特 殊 利 益 - 6 - 关 系 。 2、乙 方 承 诺

20、 :根 据 本 合 作 协 议 约 定 依 法 合 规 经 营 ,不 以 任 何 理 由 任 何 方 式 与 甲 方 或 甲 方 最 终 客 户 的 工 作 人 员 或 其 近 亲 属 发 生 非 法 利 益 往 来 。 3、如 果 乙 方 存 在 前 述 声 明 承 诺 事 项 所 列 情 况 , 甲 方 有 权 直 接 单 方 终 止 本 协 议 , 并 不 承 担 任 何 违 约 责 任 ; 甲 方 有 权 单 方 停 止 并 取 消 支 付 服 务 费 ; 如 给 甲 方 造 成 经 济 损 失 或 其 他 不 良 影 响 , 甲 方 有 权 追 究 乙 方 全 部 经 济 责 任 。

21、 八、争议的解决: 甲乙双方因履行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依法向 人民法院起诉 九 、 协 议 生 效 及 其 他 : 1、本 协 议 有 效 期 自年月日 至年月日 止 。此工 程 队 之 前 所 签 协 议 有 效 期 终 止 于年月日 , 在年 之 后 所 建 工 程 均 按 此 协 议 结 算 。 2、 本协议一式三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方持两份,乙方持一份。 甲 方 ( 盖 章 ) :乙方 ( 盖 章 ) : 甲 方 代 表 :乙 方 代表 : 公 司 地 址 :公 司 地址 : 开 户 行 :开 户 行 : 帐 号帐 号: 日 期 :年月日日 期 :年月日 - 7 - 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1 本文可以自由编辑 【最新资料Word 版可自由编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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