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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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SN/T 1791.72006 代替 SN 0580-1996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 第 7部分:废电线电缆 Rules for the inspection and quarantine of waste imported as raw material Part 7: Scrap wires and cables 2006-08-28发布 2007-03-01实施 前 言 SN/T 1791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物检验检疫规程共分为 13个部分 : 第 1部分:废塑料 ; 第 2部分:甘蔗糖蜜 ; 第 3部分:木、木制品废料 ; 第 4部分:废钢铁 ; 第 5部分:供拆卸的船舶及其

2、他浮动结构体; 第 6部分:废五金电器 ; 第 7部分:废电线电缆 ; 第 8部分:废电机 ; 第 9部分:废有色金属 ; 第 10部分:冶炼渣 ; 第 11部分:废汽车压件 ; 第 12部分:纺织品废料 ; 第 13部分:废纸或纸板。 本部分为 SN/T 1791的第 7部分。 本标准根据 GB 16487.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 -废电 线电缆有关条款 ,对 SN 0580-1996进口废电线电缆检验规程(试行 进行了适当 的调整和修订 ,在原标准范围基础上增加了商品目录,增加了 “ 要求” 一章以及有关检 疫的内容 ,并根据废电线电缆的特点和口岸实际情况,对其他章节

3、的 一些条款进行了 充实。 本部分从实施之日起 ,代替 SN 05801996。 本部分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部分起草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浙江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本部分主要起草人 :朱青青、沈烨、朱永林、沈荣。 本部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SN 0580-1996 。 1范围 SN/T 1791的本部分规定了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废电线电缆的术语和定义、要 求、抽样、检验检疫、结果判定和处置。 本部分适用于以下海关商品编号的废电线电缆的检验检疫。 2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 SN/T 1791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凡是注 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

4、随后所 有的修改单 (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部 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 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 5085(所有部分 危险废物鉴别标准 GB 13015 含多氯联苯废物污染控制标准 GB/T 15555(所有部分 固体废物浸出毒性检测方法 GB 16487.9 进口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控制标准废电线电缆 SN 0570进口废金属放射性污染检验规程 SN/T 1253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消毒规程 SN/T 1254 入出境废旧物品卫生检疫查验规程 SN/T 1270 入出境散装货物消毒规程

5、SN/T 1281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虫规程 SN/T 1286 入出境集装箱及其货物除鼠规程 SN/T 1302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虫规程 SN/T 1331 入出境散装货物除鼠规程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 3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 SN/T 1791的本部分。 3.1 废电线电缆 scrap wires and cables 废弃的、不再具备原用途或者使用功能的但可作为原料回收利用的电线电缆。 3.2 夹 杂 物 carried-waste 在产生、 收集、 包装和运输过程中混入进口废电线电缆中的其他物质 (不包 括进口废电线电缆的包装物及在运输过程中需使用的其他物质。 3.3 检验

6、批 inspection lot 一次报检的同一份装运前检验证书和(或同一份运单 (提单的货物。 4 要求 4.1 单证和标识 进口废物原料境外供货企业注册证书、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和装 运前检验证书及其他相关单证应真实、齐全、一致。 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和封识代码应与装运前检验证书等相关单证所列明的一 致。 4.2 检疫 4.2.1 卫生检疫 废电线电缆中不应携带下列卫生检疫物: a 病原体 ; b 医学媒介生物 ; c 被病原微生物污染的物品。 4.2.2 动植物检疫 废电线电缆中不应携带下列动植物检疫物: a 动植物病原体 (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物 ; b 动植物疫

7、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 c 动物尸体 ; d 土壤。 4.3 检验 4.3.1 废电线电缆中禁止混有下列夹杂物(包含在 4.3.2条中的废物除外 : a 放射性废物 ; b 废弃炸弹、炮弹等爆炸性武器弹药; c 油封电缆、光缆 ,铅皮电缆 ; d 含多氯联苯废物 ; e 根据 GB5085鉴别为危险废物的物质 ; f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中的其他废物。 4.3.2 废电线电缆中应严格限制下列夹杂物的混入,总质量不应超过进口废电线 电缆质量的 0.01%: a 石棉废物或含石棉的废物 ; b 废感光材料 ; c 密闭容器 ; d 可以充分说明在进口废电线电缆的产生、

8、收集、包装和运输过程中难以避免 混入的其他危险废物。 4.3.3 除 4.3.1和 4.3.2所列夹杂物外 ,废电线电缆中应限制其 他夹杂物 (包括废纸、木废料、废玻璃、剥离铁锈等废物 的混入 ,总质量不应超过 进口废电线电缆质量的 2%。 4.3.4废电线电缆的放射性污染控制水平应符合 SN 0570的要求。 5 抽样 5.1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开箱查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 50%,掏箱检 验数量应不少于检验批集装箱数量的 10%,不足一箱的按一箱计算。 5.2 需抽取分拣检验样品时 , 集装箱装运的货物按所查验集装箱内货物质量的 5%以上随机抽取 ; 散装海运的 货物按检验批货物质

9、量的 5%以上随机抽取 ;散装陆运 的货物按检验批货物质量的 5%以上随机抽取。 5.3需对可疑物进行抽样送实验室检测时,抽样数量以满足实验室检测要求为 准。 6 检验检疫 警示:现场检验检疫过程中应注意安全,遇有威胁到人身安全、健康的情形时,应 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 必要时应立即停止检验检疫,并采取相应的隔离防护措施。 6.1货证及标识一致性检查 检查集装箱箱号、封识号、封识代码与装运前检验证书是否相符,不相符的应 实施掏箱检验。 6.2卫生检疫 卫生检疫查验按 SN/T 1254实施, 卫生处理根据不同装运方式、不同处理目的 分别按 SN/T 1253、 SN/T 1270、 SN/T

10、1281、 SN/T 1286、 SN/T 1302和 SN/T 1331实施。 6.3 动植物检疫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病原体(包括菌种、毒种等、害虫及其他有害生 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植物疫情流行的国家和地区的有关动植物、动植物产品 和其他检疫物。 检查货物中是否存在动物尸体及土壤。 6.4 集装箱装运货物的检验 6.4.1 放射性检测 按 SN 0570实施。 6.4.2 开箱查验 6.4.2.1 按 5.1规定随机抽取开箱查验的集装箱,对箱内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1 b 和 c 情形时 ,可停止现场检验 ;发现有 4.3.1 d、 e 和

11、 f 的可疑物 时,应按 5.2 要求抽样送实验室 , 并按 GB13015、 GB5085、 GB/T 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6.4.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 应对查验箱货物实施掏箱检验。 6.4.3 掏箱检验 6.4.3.1 对按 5.1规定抽取的集装箱和其他需要掏箱检验的集装箱实施掏箱,并对 掏箱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4.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1所列夹杂物时 ,应按 6.4.2.2 执行。 6.4.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 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 ,也

12、可对掏箱检验货物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6.4.3.4 抽样分拣检验应按 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 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 ,然后按式 (1 计算夹杂物含量 : Wx X = 100 (1 Wp 式中: X 夹杂物的含量 , %; Wx 样品中夹杂物的质量 ,单位为千克 (kg ; Wp 样品质量 ,单位为千克 (kg 。 6.4.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 4.3.1所列夹杂物时 ,应按 6.4.2.2执行。 6.4.3.6 分拣过程中 ,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 GB16487.9规定的限值 ,可 停止检验。 6.5散装海运货物的检验 6.5.1 放射性检测

13、按 SN 0570实施。 6.5.2 开舱查验 6.5.2.1 对舱面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2.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1 b 和 c 情形时 ,应停止现场检验 ;发现有 4.3.1 d 、 e 和 f 的可疑 物时,应按 5.2 要求抽样送实验室 ,并按 GB13015、 GB5085、 GB/T 15555进行检测和判断。 6.5.2.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 应在卸货过程或卸货后进行分拣检验。 6.5.3 落地检验 6.5.3.1 对卸至指定检验检疫场地的货物实施感官检验。 6.5.3.2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1

14、所列夹杂物时 ,应按 6.5.2.2执行。 6.5.3.3 检验过程中发现有 4.3.2和 4.3.3所列夹杂物且暂不能确定是否超标时, 应实施抽样分拣检验 ,也 可实施全数分拣检验 ; 6.5.3.4 抽样分拣检验应按 5.2抽取样品并实施分拣。实施分拣前应称出样品的 质量,分拣后应称出夹杂物的质量 ,然后按式 (1 计算夹杂物含量。 6.5.3.5 分拣过程中发现有 4.3.1所列夹杂物时 ,应按 6.5.2.2执行。 6.5.3.6 分拣过程中 ,如已分拣出的夹杂物比例已超过 GB16487.9规定的限值 ,可 停止检验。 6.6散装陆运废货物的检验 散装陆运货物的检验参照 6.5实施。 7 结果判定 7.1经检验检疫 ,未发现不符合 4.2和 4.3要求的 ,判定为合格。 7.2经检疫 ,发现不符合 4.2要求的 ,判定为检疫不合格。 7.3经检验 ,发现不符合 4.3要求的 ,判定为检验不合格。 8 处置 8.1对属于 7.1情况的 ,应向报检人出具入境货物通关单。 8.2对属于 7.2情况的 ,应根据相关规定进行检疫处理,并向报检人出具相关单 证。 8.3对属于 7.3情况的 ,应向报检人出具检验证书 ,移交海关、环保部门处 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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