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业务.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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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业务手册 南华县农业局 2018 年 10 月 15 日发布 YWSC-11003420005306040 00000015173625000-201 8 目录 前言.1 一、适用范围 .2 二、审批基础 .2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2 (二)受理范围.2 (三)办理依据.2 (四)实施机关.2 (五)审批人员.2 (六)审批条件.2 (七)申请材料.2 (八)审批时限.3 (九)审批收费.3 (十)审批证件.3 三、审批咨询 .4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4 (二)咨询途径.4 (三)咨询工作程序.4 1. 窗口咨询 .4 2. 电话

2、咨询 .4 (四)反馈时限.4 四、审批办理 .4 1. 申请 .4 2. 受理 .4 3. 审查 .5 4. 决定 .5 5. 证件制作与送达.5 五、审批服务.5 (一)审批服务基本要求.5 (二)进程查询.5 1. 窗口咨询 .5 2. 电话咨询 .5 3. 网络咨询 .5 六、监督检查 5 (一)投诉举报途径.6 (二)投诉举报受理条件.6 (三)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6 七、附件 6 (一)审批流程图 6 (二)表单及文书 7 前言 为全面推进行政审批制度改革, 提升各级政府的依法行政能力,认真 做好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本业务手 册由南华县农业局根据中

3、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 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及相关文件要求编写制定,于2017 年 11 月首次 在相关网站公开发布, 主要用于指导办理南华县辖区内的采集、出售、收 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 (农业类)审批,本业务手册由南华县农业局负 责解释。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业务手册 一、适用范围 本业务手册适用于在南华县辖区内南华县农业局对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 护野生植物(农业类)的公民或法人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 类)的申请与办理。 二、审批基础 (一)事项名称和代码 事项名称: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 代码

4、: 1100342000530604000000015173625 (二)受理范围 南华县内出售、收购非林业类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年 9 月 30 日,国务院令第 204号) 第十六条第二款: 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 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区域主管 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规定: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 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 批准。 (四)实施机关 本许可办理机

5、关为南华县农业局。 (五)审批人员 1.必须是国家机关公务员或在职在编的事业人员; 2.从事该项审批的工作人员应具备的相应法律知识和专业技能,并接受过法律和 相应的业务培训及考核。 (六)审批条件 1.进行科学考察、资源调查,应当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标本的; 2.进行野生植物人工培育、驯化,应当从野外获取种源的; 3.承担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应当从野外获取标本或实验材料的; 4.因国事活动需要,应当提供并从野外获取野生植物活体的; 5.因调控野生植物种群数量、结构,经科学论证应当采集的。 (七)申请材料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申请材料目录 序 号 材料名称 原件 /复

6、印 件 数 量 材 料 形 式 其他要求 1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 野生植物(农业类)申请表 原件 复印件 3 份 纸 质 材 料 , 应 采用 A4 纸, 左 侧 装 订。 2 申请人身份证 原件 复印件 1 份 3 申请人的法人证书 原件 复印件 1 份 4 申请人营业执照 原件 复印件 1 份 5 出售采集的野生植物及其产品 的,需提供省级以上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或其授权机构核发的 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采集 原件 复印件 1 份 许可证 6 野生植物来源为收购的,需提 供收购证明及购销合同 原件 复印件 1 份 7 出售含有国家重点保护农业野 生植物成分产品的,需提供由 产品生产单

7、位所在地省级以上 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产品 成分及规格的说明,以及省级 以上专业科研检验机构出具的 产品成分检验报告 原件 复印件 1 份 注:复印件应选用A4 纸张。 (八)审批时限 法定时限: 15 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5 个工作日 (九)审批收费(不收费) (十)审批证件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许可决定书 三、审批咨询 (一)审批咨询岗位的职责和权限 南华县农业局 0878-7222037主要负责许可事项提供材料、 办理程序等方面的电话 咨询答复。 南华县龙川镇龙泉路23 号南华县农业局植保站0878-7222037主要负责许可事项 提供材料、办理程序等方面

8、的现场咨询答复。 (二)咨询途径 咨询方式: 1. 窗口咨询。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 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地 址:南华县龙川镇海梗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 栋二楼。邮编: 675200。 2. 电话咨询。电话号码: 0878-7212111、0878-7212112 3. 信函咨询。咨询部门名称:云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农业局植保站 。通讯地址:云 南省楚雄州南华县农业局;邮政编码:675200 (三)咨询工作程序 1.窗口咨询 : 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 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 地址: 南华县龙川镇海梗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 栋二楼。 办公时间: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

9、8:0012:00,下午 2:306:00 申请者咨询相关事项办理程序的,窗口经办人员根据本业务手册内容进行相关解 释并提供办事指南一份,同时告之南华县行政审批网上服务大厅“ 办事指南及表 格下载 ” 栏查阅查询下载和详细了解相关法律法规,网址: http:/ 2.电话咨询 南华县农业局植保站0878-7222037 周一至周五(法定节假日除外)上午8:0012:00,下午 2:306:00 (四)反馈时限 能够当场回复的,当场回复。不能当场回复的,应在2 个工作日内回复。 四、审批办理 1.申请 (1)提交方式 窗口提交。地址:南华县龙泉路32 号南华县植保植检站。 (2)提交时间 窗口提交

10、:星期一至星期五上午8:0012:00,下午 14:3018:00(法定节 假日除外) 2.受理 南华县植保植检站收到审请后,在10 个工作日作出决定。 对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准予受理,并向企业和个人发送受理决定书。对申 请材料不符合要求且可以通过补正达到要求的,将当场或者在 10 日内向企业发送申 请材料补正告知书一次性告知,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对申请材料不符合要求的,将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发出不予受理决定书。 3.审查 南华县农业局在受理之日起5 个工作日内,决定审查方式。 新办采用集体审查的方式进行。 4.决定 南华县农业局经办人应对考核结果材料进行审查: 考

11、核报告材料完整、形式符合规范,且现场核查结论合格的,提出符合本许可条 件的审查意见, 报分管领导; 现场核查结论不合格, 提出不符合许可条件的审查意见; 提交的考核材料内容不完整,或形式不符合规范的,将材料退回考核组,由考核组对 材料进行补正(自申请受理之日起25 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补正后再次提交经办 人进行审查。 南华县农业局应在收到考核结果材料10 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批准、证书制作 工作。 已审批的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申请 5.证件制作与送达 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审批后通知申请人窗口领取 相关文书。材料归档,相关审批决定依法公开

12、。 五、审批服务 (一)审批服务基本要求 南华县农业局在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幸福枫景商业街B1 栋二楼行政审批服务区 农业局窗口 ,负责本审批事项的申请受理,业务指导,证件送达等工作。 (二)进程查询 申请受理后,申请人可通过以下方式对审批事项办理进度进行查询。 窗口查询: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中心3 号行政审批服务区农业局窗口。 电话查询: 0878-7212111、0878-7212112 网络查询:http:/ 六、监督检查 在南华县境内从事采集、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农业类)事项的监 督检查工作由南华县植保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1996 年 9 月 30 日,国

13、务院令第204 号)第十六条第二款:采集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 经采集地的县级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向省、自治区、直辖市 人民政府野生植物行政区域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申请采集证。第十八条规定: 出售、收购国家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必须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野生植物 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机构批准规定进行日常监管。 (一)投诉举报途径 监督投诉:政府热线 0878-12345;南华县纪委县监委信访室: 0878-7212976;南 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0878-7221117。 网络投诉: http:/ 信函投诉 :南华县纪委监察局党风政风监督室,地址:南华

14、县龙川镇华强路公务 中心 440 室 ;南华县人民政府政务服务管理局,地址:南华县龙川镇海埂路幸福枫 景商业街 B1栋二楼。 (二)投诉举报受理条件 投诉举报符合下列条件的管理机关应当受理: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人和被投诉举报人的; 有明确的投诉举报请求、事实和理由的; 有明确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 (三)投诉举报处理岗位职责 对个人或组织的投诉举报,应登记受理,属于本部门管辖范围的,依法及时指派 两名以上工作人员进行核查;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即时告知向有关部门投诉。 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属实的, 实施机关应依法作出处理, 并在结案之日起7 日 内书面告知举报人、投

15、诉人处理结果;举报和投诉反映的问题不符合实际情况的,监 督机关应向举报人、投诉人书面说明有关情况。 投诉人、举报人要求查阅处理结果的应允许。 七、附件 (一)审批流程图 (二)表单及文书 采集证核发和出售、收购非林业类国家一、二级保护野生植物的出售、收购审批申请 表 申请目的:出售货物收购货物填表日期:年月日 申请单位名 称 申请单位地 址 联系人姓名单位电话单位传真邮政编码 出 售 出售 人 名 称收 购 收购 方 名 称 出售 人 地 址 收购 方 地 址 出 售 收 购 货 物 植物种 (或亚种) 名称 保护 级别 来 源 货物类 型 货物数量及 单位 植物原料含量货物单 价 (元 /千

16、 克) 上次出售 (收购) 批号 中文名拉丁学名(%) (千 克) 货物买卖目 的 附件: 申请单位负责 人签字及盖章 (盖章) 年月日 当地县级农业行政主 管部门审核意见: 同意申请。 盖章 xxxx 年 xx 月 xx 日 所在地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审批意 见及盖章 (盖章) 年月日 货 物 总 金 额 注:本表一式三份,审批机关、审核机关、申请单位各留存一份。 填 表 说 明 1. 填写此表时,申请者应首先明确注明“申请目的”,并涂黑“出售货物”或“收购货物”前的 方框。一张申请表只能服务于一种申请目的。 2. “申请单位名称”要求填写申请单位的法定名称;“申请单位地址”要求详细到县区、街

17、道、 门牌;“联系人姓名”要求填写此次申请行为的直接责任人。 3. “出售人” 、“收购人” 为出售单位、 收购货单位, “名称”为单位法定名称;“出售人地址” 、 “收购人地址”填写要求详细到县区、街道、门牌。 4. 植物种(或亚种)的中文名称要求一律填写该种(亚种)植物在植物分类学中的中文学名。 5. “保护级别”应填写为国家级。 6. 如果此次申请目的为“出售货物”,申请者应在“来源”一栏注明该种货物所含野生植物的原 采集地及相压应的采集证号,或供货来源及相应的收购证号。 7. “货物类型”分为“活体”活的植物全株或其新鲜的根、茎、叶、花、果、籽等各个部分; “原料”物理形态发生改变,化

18、学成分未发生变化的植物全株或其根、茎、叶、花、果、籽 等各个部分;“加工品”利用或含有该种野生植物成分的加工产品。 8. 如果货物类型为“加工品”,则要求在“植物原料含量”一栏注明该种货物中该种野生植物的 含量百分比及其所含重量。 9. 如果本次出售(收购)货物中含有与申请者曾经出售(收购)的货物相同的货物种类,则申请 者应在“上次出售(收购)批号”一栏中注明上次出售(收购)的批文编号。 10.“货物买卖目的”一栏要求按照“科学研究”、“文化交流”、“人工培育”、“国内贸易” 等目的填写。 11.“货物单价”及“货物总金额”均应按实际销售价格填写。 12. “附件”一栏注明本申请表附带的说明材料的名称及件数。如无附件, 申请者应在此栏注明“无” 字样。 13.“ 申请单位负责人签字及盖章”一栏要求由申请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并盖章。本表中 “联系人” 可与单位法定代表人为不同自然人。 14. 本表中 “所在地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为申请单位所在地的区县级负责野生植物管理的农业行政 主管部门。 15. 本表仅适用于农业部制定的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及其产 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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