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委、县政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具体实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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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委、县政府落实国务院信访条例具体实行办法 特征码 xgfPHDHvcCMEMzqqKGeJ 为畅通信访渠道,创新工作机制,规范信访秩序,强化 工作责任。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 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他信访工 作责任单位受理及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一)一般信访事项的办理程序 1、接待、登记。对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接访机关无论是否 第 2 页 受理,都要进行登记,并由接访人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 记表 ,内容包括接访时间、信访人身份证件、姓名、性别、年 龄、住址、工作单位、联系电话、反映的基本事实和基本请求 等。接

2、访人要倾听来访人反映的事项,询问有关情况,阅看有 关材料。 2、受理。依照法定职责对属于本单位职权范围内处理的信访事 项,应当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不能当场答复的,自接待、 登记 15 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机关的信 访事项,由首访机关按照规定与有关机关协商受理;协商不成 的,提交县信访局或提请县委、县政府主管领导决定或指定受 理机关。 3、不予受理。对属于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 院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 告知信访人分别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 提出;对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 渠道解决的,填

3、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书面告知信访 第 3 页 人通过法律途径解决;对已经处理、复查、复核的,又以同一 事项提出相同请求的,不再受理。 4、告知。对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填写信访事项受理 告知书 ,书面告知信访人,并同信访人签订信访事项办理双 向责任书 。对不属本机关职权范围内的,应当填写信访事项 不予受理告知书 ,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机关提出。 5、通报情况。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及其它信访 工作责任单位对受理信访案件情况,要每周五向县信访局通报, 填报受理信访事项情况周报表 。 6、办理。对上级领导、领导机关和县信访局或上级信访工作机 构转送、交办以及本单位自行接待受

4、理的信访事项,要明确责 任人员,认真调查,并在 60 日内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 政策提出处理意见。需要延期的信访事项,由本机关(单位) 第 4 页 自行受理的,经本机关(单位)一把手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 期限;对上级机关、领导交办、转送的信访事项,确需延期的, 要提前向交办、转送机关和领导书面报告工作进度和延期理由, 但无论何种情况,延期均不得超过 30 日,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延 期理由。 7、听证。对重大、复杂、疑难的信访事项,应该举行听证。具 体办法按有关规定执行。 8、结案。依据有关政策、法规或规定提出恰当处理意见,写出 调查结案报告(一般应包括信访人反映问题调查的基本情况、 处理意

5、见及依据、落实措施和时限) 。经单位主要领导审查、签 字和盖章后,将结案报告存档并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 意见书 。对转送、交办信访事项,要将结案报告报交办、转送 机关。 第 5 页 9、法律、法规或政策另有规定的,其办理时限和程序从其规定。 (二)对集体走访的办理程序 对直接到本机关(单位)的集体走访,按下列程序处理: 1、接待登记。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 ,内容包括: 来访人数(其中党员、村民代表、干部) 、单位、信访事项的类 别等。 2、组织接访人员。由单位一把手组织,主管信访工作的副职和 信访工作专职业务人员、信访事项所涉及的有关人员共同参与 接访。 第 6 页 3、组织推选访谈

6、代表。由上访群众推举代表,代表人数不得超 过 5 人,中途不得更换。代表要具有代表性,能将信访事项和 请求表达清楚,将接访意见向信访群众如实反馈。 4、报告和通报情况。根据信访事项的性质及其重要程度,分别 报县信访局和县级主管领导、分管领导、分包领导。 5、接谈。听取代表的反映和请求,并认真记录整理。 6、答复。区别情况,分别作出答复:(1)对事实清楚,法律、 法规和政策规定明确,能够当场答复的,要依照法律、法规和 政策规定,认真解答;(2)对反映和请求有一定道理,但按现 行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不能解决的,要做好解释劝说工作; 第 7 页 (3)对信访事项和请求超出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处理权限或不

7、属 本级本部门本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书面告知信访人向 有权处理机关提出并将代表人数控制在 5 人以下;(4)对反映 问题和请求事项已经或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 法定渠道解决的,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法律渠道解决。 7、组织劝返。由案发单位负责人和接访领导动员信访群众返回。 8、办理,对属于自己职责、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要明确包 案领导、组成专门班子,明确责任,认真调查,并依据有关法 律、法规或政策按时限提出明确的处理意见。 9、结案。调查结案报告存档,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 见书 。 第 8 页 二、县信访局受理及处理信访事项的程序 (一)一般信访事项处理程序 1、接待、登

8、记。 (1)向来访人发放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 ,由信访人填写后审查,不完整的要补充。安排专人听取信访 人陈述,询问清楚信访人反映的信访事项和请求,什么时候到 过何单位及是否受理、办理情况,是否有处理、复查、复核意 见,是否经过诉讼、仲裁或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及相关文 书情况;(2)来信由主管工作人员拆封、审阅,摘要填写人 民群众来信登记表 。 2、受理。 (1)转送。填写信访事项转送告知卡 ,转送有权 处理的机关处理。 (2)交办。对重要的信访事项,填写信访 第 9 页 案件交办卡直接交由有权处理的机关(单位)在指定期限内 办理。 3、不予受理。对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职

9、权范围内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书面告知信访 人分别向县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县法院、县检察院提出;对 已经或者依法应当通过诉讼、仲裁、行政复议等法定渠道解决 的,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书面告知信访人通过法 律渠道解决;对乡镇和部门已经受理或正在办理的,或已经过 处理、复查、复核三级办理,又以同一事项提出同一请求的, 填写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 ,书面告知信访人不予受理。 4、通报情况。每月向有关乡镇和单位通报信访事项接待受理情 况。 5、结案审查。对交办的信访事项,按时限向承办单位要结,并 第 10 页 审查其结案报告和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对不符合要求、事 实不清、证据不足

10、、处理依据不当、意见不准确的,提出改进 意见并退回办理机关(单位)重新处理;需向领导或上级机关 (单位)报告的,及时报告。 6、督办。信访事项承办单位在处理转送、交办及自立案件中有 下列情形之一的,县信访局发放信访事项督办卡及时督办, 并提出改进建议。 (1)办理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的;(2)未按规定程序 办理的;(3)无正当理由未按规定时限办结的;(4)未按规 定反馈办理结果的;(5)不落实处理意见的;(6)其他需要 督办的情形。 (二)接待集体走访的处理程序 第 11 页 1、接待登记。填写人民群众来信来访登记表 。 2、组织推选接谈代表。 (信访群众代表不得超过 5 人,不得中 途更

11、换) 。 3、组织接访。信访局及时向主管领导和分管领导汇报情况,召 集案发单位主管机关(单位)主要领导及其有关人员,信访事 项所涉及的有关部门领导及其有关人员共同接访。复杂事项由 县级领导主持,一般事项由信访局主持。 4、接谈。听取代表反映情况,并认真记录整理。 第 12 页 5、答复。由主持人组织研究解决方案,并向代表作出答复意见。 要求代表做好记录,做好其他人的工作。 6、劝返。案发单位主管机关(部门)主要领导及其有关人员组 织劝返(越级集访,由案发单位及其主管机关(部门)负责善 后工作,接访人共同组织劝返) 。 7、交办。按接访意见向负责处理信访事项的机关(部门)签发 信访事项交办卡 。

12、 8、结案审查。按办结时限向承办单位要结,审查结案报告和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 。对不符合要求的,提出改进意见并退 回办理机关(单位)重新处理。需要向上级机关(单位)或领 导报告的,及时报告。 第 13 页 9、督办。对需要督办的信访事项进行督办。 三、信访事项的县级复查程序 信访人对乡镇人民政府和其他信访工作责任单位作出的信访答 复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 30 日内,向县信访局 提出复查请求。信访局办理复查事项按下列程序进行: 1、接待、登记。审查信访人持有的原办理机关向信访人出具的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和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复查申请书, 听取信访人申请复查的事项及理由并做好登记。

13、2、分类处理。对信访人提出的复查事项应通过诉讼或行政复议 第 14 页 等法定途径解决的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信访人到相关机关提 出。对属于县级复查的信访事项,及时填写交办卡,并转送有 关部门复查。 3、通报情况。在收到复查请求后及时将情况通报原办理乡镇人 民政府或其他信访责任单位。 4、组织复查。根据信访人提出的复查请求,复查机关(单位) 进行复查,复查后向信访人出具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见书 , 并将复查意见书面告知原办理乡镇人民政府和信访局。必要时 信访局可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复查。 5、时间要求:复查机关应自信访人提出信访事项复查请求 30 日内复查完毕。 第 15 页 6、信访人对复查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信访事项复查答复意 见书之日起 30 日内,向复查机关的上一级机关(单位)请求 复核。 四、县政府工作部门及其他县级信访工作责任单位办理的信访 事项的复查程序 信访人对县政府各工作部门做出的处理意见不服的,可自收到 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30 日内到原办理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 请复查;原办理机关在出具信访事项答复意见书时,应告 知信访人如对处理意见不服,可向其上一级机关申请复查。原 办理机关(单位)的上一级机关不明确的,信访人可向县信访 局请求复查,由信访局提请县信访领导小组研究确定受理机关。 第 16 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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