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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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析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探析 读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271-273 条后的思考 【论文提要】从最近几年的统计数字看, 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呈逐年递增的 态势, 形势比较严峻。而根据我国现行的刑事诉讼法, 在对未成年人犯罪上 , 单纯采取诉或不诉的处理方式已不能满足形势发展的需要, 如何有效遏制和预防 未成年人犯罪便成为当前社会关注的焦点。在今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第 271-273 条中, 规定了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作为“特别程序”中非常重 要的条款。一方面 , 这是我国顺应国际潮流趋势进行多年积极探索和经验总结的 一个成果转化 , 走出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第一步

2、, 具有重要的积极意义 ; 另一方 面也可以看出 , 这些条款具有明显的过渡性和局限性。本文将从分析附条件不起 诉制度的理论探源和政策基础、 各国和地区的制度模式入手, 结合我国实际情况 , 作出完善、完善我国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模式设计, 在拓展立法思路、 调整适用范围、 细化所附条件、 设定不起诉程序以及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帮教 考察机制等方面进行探讨并提出建议, 以期能对推进和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 件不起诉制度起到抛砖引玉的作用。 【关键词】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立法背景、借鉴、模式设计 20XX 年的 3 月 14 日, 十一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顺利通过关于修改刑事 诉讼法的决

3、定。此次刑诉法修改, 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在程序设计上给予特别 关注, 增设了未成年人“特别程序”一章, 对办案审案人员要求、 保障辩护权、审 前调查、犯罪记录封存等方面作出了详细的规定, 是新刑诉法一大亮点。其中, 确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第271 条规定: “对于未成年人涉嫌刑法分则 第四章、第五章、第六章规定的犯罪 , 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 符合起诉 条件, 但有悔罪表现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人民检察院在 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以前, 应当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这是我国 多年来积极探索和经验总结的一个成果转化, 以未成年人特殊程序为切入点,

4、将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纳入到我国刑事诉讼法中来。 一、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背景 ( 一)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理论探源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与现代刑事政策和刑罚的发展方向相契合, 符合保护未成年人的国际趋势, 具备相当深厚的理论基础。 1. 起诉便宜主义 起诉便宜主义产生于刻板的起诉法定原则已不合时宜的19 世纪后期 , 是 社会检讨绝对报应观念 , 实施追诉制度的结果 , 与“诉讼经济”理论相契合。与 起诉法定主义原则相对应, 起诉便宜主义是指检察机关对于有足够犯罪嫌疑并且 具备起诉条件的案件 , 可以斟酌决定是否起诉的原则。 大陆法系的多数国家将起诉法定主义规定为基本原则,

5、 而将起诉便宜主 义规定为例外。但随着刑事犯罪的大幅增加和日趋复杂化, 司法资源的不足日趋 突显出来 , 起诉便宜主义逐渐被重视和采用。扩大检察官在刑事诉讼中的自由裁 量权, 其中对轻罪实行附条件不起诉就是一项重要权利。现在, 起诉便宜主义也作 为当代刑事诉讼的发展趋势之一, 成为两大法系发展的共同趋势。 2. 诉讼经济原则 诉讼经济 , 就是要以较小的诉讼成本, 实现较大的诉讼效益, 或者说为实 现特定的诉讼目的 , 应当选择成本最低的方法与手段。刑事案件的各个流程涉及 到公检法等不同司法部门, 案件的正常流转需要付出相应的司法资源。附条件不 起诉制度的适用 , 在起诉阶段将一部分案件分流,

6、 使其不进入或暂时不进入审判 程序 , 将有限的司法资源进行合理分配利用, 有效地节约成本 , 符合诉讼经济原 则。 3. 恢复性司法理念 恢复性司法是对刑事犯罪通过在犯罪方和被害方之间建立一种对话关系, 以犯罪人主动承担责任消弭双方冲突, 从深层次化解矛盾 , 并通过社区等有关方 面的参与 , 修复受损社会关系的一种替代性司法活动。国际上对恢复性司法较为 通行的的定义是 : 恢复性司法是指在一个特定的案件中, 关涉各方共同解决犯罪 问题, 处理犯罪后果的过程及其对未来的意义。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很好地体现了 恢复性司法的理念 , 特别是涉及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 除了要考虑到对犯罪惩罚 的适当方式

7、 , 还要考虑到失足未成年人的帮扶教育、 回归社会等问题 , 通过取得被 害人谅解、附加赔偿义务等措施 , 使双方之间达成和解 , 进而取得保护被害人和惩 罚犯罪嫌疑人的双重效果。 4. 轻刑化和非刑罚化理论 轻刑化和非刑罚化 , 已形成一种国际趋势。 能不判刑的 , 尽量不判刑 ; 能用 轻刑的 , 就用轻刑。而附条件不起诉, 就是把某些符合条件的案件和对象, 特别是 未成年人案件 , 尽量不作刑罚处理 , 以有利于教育和改造 , 更快地重新熔入社会。 ( 二) 方针政策支持 1.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和理念 从 20XX 年起,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成为我国刑事司法领域的一项基 本刑事政策

8、。该政策的实质, 是区别对待刑事犯罪 , 既要有力地打击和震慑犯罪, 维护法律的严肃性 , 又要尽可能减少社会对抗, 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 , 尽可能的 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相统一。 建立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正好符合我国对 未成年人犯罪的一贯宗旨, 也是遵循宽严相济政策的有力措施。 2. “教育、感化和挽救 , 教育为主 , 刑罚为辅”的方针政策 “教育为主” , 即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不能一审一判了之, 应该立足挽 救改造教育 ; “惩罚为辅” , 即对未成年人案件的处理, 在强调德治的基础上, 辅 之以法治。这是贯穿于整个未成年人刑事犯罪处理原则, 是必须遵循的原则。也 是刑法 、 刑

9、事诉讼法、 未成年人保护法、 人民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 案件的规定、 公安机关办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案件的规定等法律、法规针对 未成年人立法所遵循的主要原则。 ( 三) 制订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现实动因 1. 未成年人犯罪现状 有数据显示 , 在 1997-20XX年的 10年间 , 未成年罪犯总数增加至近300%, 其绝对数接近 10 万人。尤其是在进入 21 世纪后 , 未成年罪犯人数急速增长 , 逐年 递升, 甚至在 20XX年较之 20XX年增加超过 40% 。这是社会矛盾加剧所造成的负 面影响在未成年人身上产生放大效应, 结合未成年人社会化过程中成长的矛盾, 成为 21 世纪以

10、来未成年人犯罪大量增加的重要原因。为给予未成年人更好地教 育改造和保护 , 建立一个专属于未成年人的刑事诉讼程序已是迫在眉睫。 2. 各地检察机关的成功试点 上海市的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是全国最早进行附条件不起诉的试点的单 位。从 1992 年至 20XX 年 8 月, 共对 20 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作出“暂缓起 诉”处理 , 其中 4 名被提起公诉 , 其余均作不起诉处理。被不起诉的青少年均顺 利升入大学或者走上工作岗位。 山东省蓬莱市检察院也是试点检察院之一, 据报告显示 , 在蓬莱市检察院 试行“附条件不起诉”的三年中, 有一半的案件是针对未成年人的不起诉; 而对 不起诉后的再起诉考察显示

11、, 在所有附条件不起诉案件中, 被不起诉人无一再犯 罪, 被害人无一申诉和上访。 全国范围内还有不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进行了实践, 取得的效果有 喜有忧。但作为新制度实践中的先驱者, 它们的经验为加速建立新制度、完善程 序法起到了极大的促进作用。 二、外国和其他地区相关制度模式的借鉴 附条件不起诉在我国尚处于初级阶段, 但是世界范围内的一些发达国家 和地区早已经有了相应的法律规定。附条件不起诉的典型国家是德国和日本, 在 德国称之为“暂缓起诉” (又为“附条件不起诉” ), 日本称为“起诉犹豫” , 其 根源在于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 在美国 , 被称为“延缓起诉”的附条件不起诉制 度是“一个

12、富有意义的替代性措施的分流”程序中的一种。 ( 一) 德、日、美相关制度简述 1. 德国暂缓起诉制度 作为大陆法系最具代表性的国家, 德国在制定1877 年刑事诉讼法时实 行纯粹的起诉法定原则。1923 年, 德国颁布未成年人法院法, 该法首次规定对未 成年人可以决定暂缓起诉。自此, 起诉法定原则“越来越被起诉裁量原则所突 破”11 。 1974 年修订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第153 条 a, 规定对轻罪可以适用暂 缓起诉。暂缓起诉的适用对象不再局限于未成年人, 而是扩大到社会所有成员。 1993年刑诉法修改 , 刑诉法第 153条 a 的适用突破了轻罪这一范围而扩大到中等 程度的犯罪。 德国刑诉

13、法第 153 条 a 是一条经典性规定 , 根据该条第一、三款规定, 暂 缓起诉的适用条件主要有: (1) 犯罪行为必须是轻罪。所谓轻罪, 相对于重罪而言。根据德国刑法第 12 条的规定 , 重罪指刑度为 1 年或逾 1 年自由刑之违法行为 , 轻罪指最轻刑度少 于 1 年或科罚金之违法行为。在1993 年减轻司法负担法颁布后, 暂缓起诉 的适用范围已经扩大到中等程度的重罪。 (2) 被告人必须履行规定的义务及指示。包括:a 、作出一定的给付 , 弥补 行为造成的损害 ;b 、 向某公益设施或者国库交付一笔款额;c 、 作出其他公益给付 ; 或者 d、承担一定数额的赡养义务。12 (3) 必须

14、经过被告人同意。 (4) 一般需要得到法院的批准。 2. 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 日本的起诉犹豫制度对许多国家暂缓起诉制度的立法思想和司法实践产 生了积极深远的影响。 1948 年日本全面修订了刑事诉讼法, 该法第 248 条 规定: “检察机关根据犯人的性格、年龄、环境、经历、犯罪的轻重、情节及犯 罪后的情况 , 认为没有必要追诉时 , 可以不提起公诉。” 13 其主要特点主要有 : (1) 检察官的自由裁量权很大, 无论轻罪还是重罪 , 是否起诉完全基于检 察官的自由 裁量。当然也有一些习惯积累 , 检察官的不起诉裁量权主要适用于4 种情形 :a 微 罪不起诉 ;b 保留起诉 ;c 附加保护观

15、察的不起诉 ;d 放弃起诉。 为制约检察官权力 规定了两种制度 : 第一, 准起诉制度。检察官坚持不起诉的, 被害人可以申请法院 审判, 法院决定审判的 , 指定律师公诉 ; 第二, 检察审查会制度 , 检察审查会可以根 据申请或依职权主动审查检察官所作出的不起诉决定。14 当然, 基于以往的不 起诉处理的经验 , 杀人、放火、爆炸、抢劫、强奸等暴力犯罪都不适用起诉犹豫。 (2) 起诉犹豫不适用于未满 20 岁的未成年人 , 未成年人案件另外由日本 少年法规范 , 对未成年人给予特殊保护。 (3) 起诉犹豫没有规定对被起诉犹豫人的考验期, 检察官在追诉期满前, 只要发现了新的应当起诉的证据,

16、就可以撤销原来的不起诉决定, 重新提起诉讼。 (4) 起诉犹豫拥有一个有效的补充制度更生保护制度, 为被起诉犹豫 人提供 6 个月的更生保护 , 帮助其渡过困难期。 3. 美国的延缓起诉制度 美国的延缓起诉是检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主体身份情况以及所犯罪行 的情节严重性 , 加上对社会公共利益的考虑, 综合认定对犯罪嫌疑人可以暂时不 予提起公诉。延缓起诉的适用对象一般是未成年人。对于未成年犯, 为保障他们 的接受教育权 , 检察官通常要求其提供一段时间的社区服务或者要求其法定代理 人缴纳一定的数额的罚金, 同时, 安排到新学校接受教育, 离开原来所在的学校, 即替代性教育程序。 美国的延缓起诉常

17、常与案件分流结合起来运用, 分流的效果就是在刑事 起诉中“使时间停止”。 案件分流通常以节约司法资源、保护特殊主体利益为目 的, 比如未成年与成年人分流, 暴力犯与非暴力犯分流, 案件的分流有专门人员按 照严格的标准进行评估 , 一旦程序性分流被确定 , 被告人就会被进行监管改造, 在 经过一段时间的考验观察后, 再由检察官确认是否恢复起诉程序。15 4. 台湾地区的缓起诉制度 20XX 年台湾的“刑事诉讼法”进行了重大修改, 其中就确立了以未成年 人为主要适用对象缓起诉制度。缓起诉必须满足两个条件: 一是被告所犯之罪是 本刑在三年有期徒刑以下的; 二是检察官要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动机、手段、社会

18、 影响、危害程度、品行、犯后态度等刑法57 条规定的事项和公共利益需要。 根据台湾刑事诉讼法第 253 条第二款规定 : “在确立缓起诉后 , 检察官可以 命令被告人遵守和履行的义务有下列事项: 1. 向被害人道歉 ;2. 立悔过书 ;3. 向 背害人支付相当数额的损害赔偿。” 16 而缓起诉一旦作出 , 将产生诸多法律效力 :1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缓起诉 期间, 追诉时效中止 ;2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把在押的被缓起诉人释放, 并归还扣 押的钱财和物品 ;3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检察机关对于用于犯罪的物品和犯罪所 得, 可以另行申请法院没收 ;4 、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 在缓

19、起诉期间内或者期满后未 撤销缓起诉的 , 不得对被告人另行起诉。根据案情的不同, 缓起诉的考验期从 13 年不等。在考验期内检察官必须定时对被缓起诉人进行考察, 直至考察期满 , 被缓起诉人遵守各项规定, 检察官就应对其作出正式的不起诉决定, 发放不起诉 决定书 , 使其彻底摆脱刑罚 , 回归社会。 17 ( 二) 几种模式的比较分析 不难看出 , 各国和地区的附条件不起诉都是对罪犯科加以一定条件以决 定最终是否起诉的做法, 尽管制度在称谓和表述上不完全相同, 但实质却是大体 一致的。其共同的特点概括为: 1. 以检察机关审查终结后认为构成犯罪为前提, 与无条件不起诉 ( 绝对不 起诉) 区分

20、适用 ; 2. 适用罪名主要是轻罪 , 一般不适用于暴力性犯罪等重罪; 3. 附加以一定的条件 , 视完成与否决定是否起诉。保留起诉的可能性, 只 是阶段性的处理结果 , 没有终局性效力 ; 4. 均设定有考验期 , 只有时间明确与否、时间长或短的区别, 保证一定时 期内犯罪人的行为受到约束。 5. 体现对未成年人重视和特殊保护。 三、完善我国的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模式设计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立法思路上, 原先存在着重整式、 阶梯式和交叉式 三种意见 , 主要区别在于对附条件不起诉和酌定不起诉的关系定位有所不同。最 终修正案采用的是交叉式, 即保留原先酌定不诉的案件适用范围, 另行设立

21、附条 件不起诉的案件适用范围, 并适用于特殊主体。 18 这样处理的优势在于 : 回避了 与原有不起诉制度体系的纠缠, 将附条件不起诉设计纳入“特别程序”一编, 明 确规定未成年人为特定适用主体, 重新设定适用范围 , 淡化与酌定不起诉的界限 如何划分的问题。但事实上 , 这样处理不可避免地面临一个明显的缺陷, 即属于酌 定不起诉范围的部分案件也纳入了附条件不起诉范围, 在酌定不起诉适用范围本 身在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存在争议的情况下, 很难清晰地界定附条件不起诉与酌定 不起诉的衔接点或交叉点。 结合我国的具体情况 , 附条件不起诉在实践中产生的源于酌定不起诉之 缺陷, 笔者认为 , 可以借鉴日本

22、和德国的做法, 明确“酌定不起诉”是附条件不起 诉和无条件不起诉的上位概念, 并且将其定位为检察机关享有裁量空间的总体范 围。根据我国现阶段的情况, 以可能判处的法定刑为3 年以下有期徒刑、管制、 拘役的轻罪案件为适用范围比较适宜( 日后条件成熟可以进一步扩大裁量空间) 。 再按照适用方式的不同将酌定不起诉划分为无条件不起诉和附条件不起诉, 由检 察官根据犯罪嫌疑人的性格、 年龄、境遇、犯罪的轻重及情节和犯罪后的情况裁 量适用哪一种类。 19 在此基础上 , 从以下方面予以完善和发展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一)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适用范围的调整 1. 适当扩大适用主体范围 如前所

23、述 , 附条件不起诉作为一项特别程序, 限定特定适用主体为未成年 人, 明显具有过渡性和局限性, 也有违附条件不起诉的制度初衷: 因其不具有普遍 适用性 , 使大量的事实上符合条件的案件不能适用, 难以达到通过适用附条件不 起诉实现诉讼分流、节约司法资源的目的。因此,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施行一段 时间逐渐成熟后 , 可以逐步将过失犯、偶犯、初犯、被胁迫犯、正当防卫或紧急 避险超限犯等纳入到适用的主体中来。 2. 逐步放宽适用条件 根据修正案第271 条的规定 , 将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限定为可能判处一 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事实上, 在我国刑法分则中法定最高刑为一年以下有 期徒刑的只有两条 , 一

24、条是刑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的侵犯公民通信自由罪, 另一条是刑法修正案 ( 八) 规定的危险驾驶罪。 而由检察院判断可能判处一年 以下有期徒刑的 , 这在实践中缺乏操作性。 在德国的暂缓起诉制度中 , 适用范围也 是由轻罪逐步突破而扩大到中等程度的犯罪, 而在日本 , 甚至未明确轻重罪范围。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 , 实践中常以“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以下”作为确定情节 轻微或是轻罪标准 , 因此, 笔者认为 , 可以适时逐步将“一年有期徒刑以下”范围 扩大到“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范围, 适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 ( 二)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所附条件的细化 根据修正案第271 条规定: “对于

25、未成年人符合起诉条件, 但有悔 罪表现的 , 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检察机关作出附条 件不起诉决定的条件显得过于简单有悔罪表现。对于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而言, 所附条件设置是否恰当 , 是实施这一制度能否取得良好社会效果的关键因素。纵 观各个国家和地区的立法, 所附的条件大都在考虑被告人的情况、所犯罪行、被 害人的意见、社会责任、社会效果等情况下设置的。 那么 , 结合我国实际 ,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的实施应考虑哪些条件呢?笔者 认为, 鉴于具体刑事案件的复杂性, 在立法过程中不宜以罗列的方式规定出明确 而具体的条件 , 由检察官行使自由裁量权 , 综合考虑以下条件 , 最终作出

26、决定。 1. 被告人的基本情况 世界上找不到两片完全相同的叶子, 同样, 即使是同一类型、甚至同一罪 名的刑事犯罪 , 犯罪人都存在不同的具体情况。主要通过审查犯罪人的人身危险 性(亦指再犯可能性 ), 作为附条件不起诉的条件之一。具体来说应当考虑行为人 的年龄、家庭状况、生活环境、性格特征、日常表现、行为习惯、生活经历、文 化程度、有无前科、是否惯犯等, 以确定是否符合条件。 2. 具体的罪行情况 意大利法学家菲利强调“罪犯本身才是刑事审判的真正的、活的对 象。”20 因此 , 犯罪原因、主观危害程度、行为方式、对社会的仇视程度、社 会影响大小、共同犯罪中的地位、危害后果的严重程度等因素,

27、作为所附条件的 主要内容进行审查。 3. 犯罪后的表现 黑格尔说 : “刑罚既被包含着犯人自己的法, 所以处罚他 , 正是尊敬他是 理性的存在 , 如果不从犯人行为中去寻找刑罚的概念和尺度他就得不到这种尊 重, 如果单单把犯人看着应使之变成无害的有害动物, 或者以做戒和矫正为刑罚 的目的 , 他就得不到这种尊重。 ”21 所以, 犯罪人犯罪后的表现必须作为考虑的 情节, 包括作案后是否逃跑、有无隐匿或者毁灭证据的行为、是否真诚的悔罪、 是否愿意赔偿或已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是否表示谅解、 犯罪后社会情况 的变化 等等。 ( 三) 为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设定程序 尽管附条件不起诉的实践程

28、序在不同国家不同时期存在个体差异但其 运作的基本要素是一致的, 笔者归纳如下 : 1. 犯罪人或被害人提出申请, 或检察机关决定启动附条件不起诉程序。 2. 审查。主要是对案件事实和证据的审查, 审查案件是否符合附条件不起 诉的条件。 3. 听取公安机关、被害人的意见。 4. 处理程序。根据审查结果, 作出准予附条件不起诉或提起公诉的决定。 准予附条件不起诉的 , 确定考察机关和期限等。 5. 被不起诉人按照修正案第272 条规定 , 遵守考察规定。 6. 考察期间 , 有修正案第273 条规定的情形的 , 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 ; 期 满后, 没有上述情形的 , 人民检察院作不起诉的决定。 (

29、 四) 建立健全未成年人犯罪帮教考察机制 在刑诉修正案第272 条中, 明确了人民检察院对附条件不起诉的未成年 犯罪嫌疑人进行监督考察, 未成年人 犯罪嫌疑人的监护人配合。实践中, 考察工作的展开 , 多通过协议形式联合学校、 社区等相关机构共同进行。 但对于一些在校学生案发后转学的、举家搬迁失去的 就无法落实帮教 , 而外来未成年人 , 因与本地社会不紧密 , 没有类似学校、家庭、 社区等良好的帮教组织, 更是在实践中被排除在附条件不起诉的范围之外, 有违 刑法中的公平原则。 22 因此, 在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大范围适用的同时, 建立全面 的、完善的帮教机制 , 也是需要解决的问题。 1. 结

30、合我国实践经验 , 帮扶主体主要由检察官、 社区组织、 父母、学校老 师等人组成 , 目前我国的社区矫治体系已经逐渐成熟, 很多检察机关在社区矫治 站设立了社区矫治监督站, 对不需要关押的犯了罪的人进行矫治监督。由于社区 矫正机构是基层组织 , 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帮扶监督, 因此, 日常的监督管理工作 由该机构来完成是合理可行的。 2. 形成有效的未成年人帮教制度。明确检察院、 监护人、社区矫正机构、 学校等部门在帮教中的职责, 严格完善帮教程序 , 不至于使未成年人被不起诉后 脱管、漏管。检察院可以通过设立帮教登记表、贯彻落实考察回访原则, 与帮教 小组、帮教对象及其监护人经常保持联络, 掌

31、握该未成年人在学习、生活、工作 等各方面的动态信息 , 便于及时、有效地预防和控制犯罪 ; 在社区可以建立家庭教 育咨询中心和家长学校, 组织有关专家向家长们传递正确的教育方法; 学校等教 育部门要落实有关政策 , 做好留校、复校、就业、升学的有关安排工作。23 3. 对未成年人增设强制义务。如要求未成年人定期参加帮教组织安排的 义务劳动、公益劳动 , 并对其劳动表现进行综合评价, 作为其在帮教期间表现评定 的参考内容 , 对积极改造、表现突出的 , 应当给予奖励 , 符合条件的可缩短帮教期 限; 对有不良行为的应当严格惩处, 对其犯罪行为必须承担相应的责任, 将被不起 诉未成年人置于全社会监

32、督下, 使他们从内心里感受到刑罚的惩戒和教育功效。 结 语 这次的刑事诉讼法大修, 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以立法形式确定下来, 虽然有些内容还有争议、 还不够完美 , 但的确跨出了重要的一步, 体现了我国的刑 事诉讼制度进一步走向民主化科学化。我们期待,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能够得到 切实有效地施行 , 为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及遏制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发 挥重要作用 , 并在实践检验中不断完善和进步。 【注释】 晏向华 : 起诉便宜主义 : 世界刑事诉讼的大同趋势, 载检察日报 第 3813 期第 4 版。 王平: 恢复性司法论坛 ,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XX 年版, 第 26 页。 王东阳

33、: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实施的外部保障, 载法学杂志 20XX 年第 3 期。 林维:未成年人犯罪统计数据研究 , 载 中国青年政治学院学报 20XX 年第 3 期。 早在 1992 年, 该人民检察院对一名涉嫌盗窃的犯罪嫌疑人作出了“延 缓起诉”的决定 , 考察期限为两个月。 两个月考察期满后嫌疑人表现良好, 检察院 对其决定实行“免于起诉”。 正式以“ 暂缓起诉”作为试点的是武汉市江岸区人民检察院, 在取得 巨大反响后 , 各地检察机关相继开展了不同的尝试。 李郁: 暂缓起诉 , 严格执法中的温情 , 载于 20XX 年 8 月 19 日法 制日报 。 最初出现的都称之为“暂缓起诉”。20XX

34、年, 为了配合刑事诉讼法修改, 陈光中教授组织刑事诉讼法再修改专家建议稿与论证课题组, 开始研究附条件不 起诉制度。在称谓问题上 , 清华大学的张建伟教授提出, 无论叫“暂缓起诉”或 者“起诉犹豫”、或者叫“美国的审判分流”都不够准确, 把“暂缓起诉”改成 “附条件不起诉”更好一些。最终经过研究采纳了张建伟教授的意见, 统一称为 “附条件不起诉”。参见陈光中着关于附条件不起诉问题的思考载人民 检察 20XX年第 24 期第 7-8 页。 林莹、隋玉利 :蓬莱市附条件不起诉改革调查报告, 载中国刑事法 杂志 20XX 年 10 月。 ( 美)韦恩、拉费弗杰罗德等 : 刑事诉讼法 , 卞建林、沙丽

35、金等译,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XX年版, 第 59 页。 11 李昌轲译 :德国刑事诉讼法典 ,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 ,1995 年版 “中译本引言”部分。 12 段明学 : 暂缓起诉的是与非德国刑事诉讼法第153条 a论析 , 载中国法学 :s:/?id=17253,于 20XX年 6 月 5 日访问。 13 (日) 松尾浩也 : 日本刑事诉讼法 ( 上卷), 丁相顺译 , 中国人民大 学出版社 ,20XX年版, 第 177页。 14 范宁怡 : 国外的暂缓起诉制度研究, 载法制与社会 20XX 年 第 13 期。 15 王兆鹏 : 美国刑事诉讼法 , 北京大学出版社 20XX 年版, 第

36、 178 页。 16 台 湾 刑 事 诉 讼 法 (20XX修 正 ) 第253 条 , 载:s:/info/arinfo/45186,于 20XX年 6 月 5 日访问。 17 易腾: 未成年人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研究, 载华东政法大学刊 20XX年第 18 期。 18 葛琳: 附条件不起诉之三种立法路径评析兼评刑诉法修正案 草案中附条件不起诉之立法模式,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学报20XX年第 6 期。 19 同注释 (18) 。 20 陈兴良 : 走向哲学的刑法 , 法律出版社 1999 年版, 第 98 页。 21 (德) 黑格尔 : 法哲学原理 , 商务印书馆 1982 年版, 第 103 页。 22 李华、金铁 :附条件不起诉制度实证研究, 载国家检察官学院 学报 20XX年 12月第 17 卷第 6 期。 23 同注释 (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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