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探析.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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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恶势力犯罪的认定和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摘要 本文通过对恶势力犯罪概念的辩析,以其性质对概念作了重新描述后,以 司法实践视角, 考察其一般犯罪特点, 表明其存在的危险和危害性。尤因其存在 法规竟合或事实竟合情形, 故与其他犯罪形态和行为作出界定,特别是实践中对 法律适用的模糊性,作者提出了应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 恶势力犯罪,认定,法律适用 面对日益猖獗的恶势力犯罪, 全国各级司法机关在“从严从重从快”的刑事 政策指导下开展了“打黑除恶”专项斗争。但是,由于人们对恶势力犯罪这种社 会转型时期出现的犯罪现象缺乏充分认识,加之学界观点众说不一。 因此,在司 法实践中易出现定性不当, 打击不力等问题。 为

2、了更加深入有效地打击恶势力犯 罪,笔者拟对恶势力犯罪的概念、认定和法律适用等问题略抒管见。 一、恶势力犯罪的概念提出 恶,过也【 1】 ,后引申为“罪恶”、“凶暴刁钻”之意【2】 ;势,即权力、权势 【3】 ;力,本义指“体力”、“力气”,后指“力量”【4】 ;恶势力,英语为 “viciouspower ”,沿自古法语,意为“邪恶的权力”或“凶残的力量”【5】 。 因此,恶势力一词包含着法律和道德强烈否定的社会评价。尽管历代史料和各种 文学影视作品对市井恶棍、 街头地痞、黑帮贼匪和极端组织等恶势力都有过淋漓 尽致的描绘, 而且,我们从旧刑法的流氓罪和新刑法典的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以 及寻衅滋事、

3、 聚众斗殴和敲诈勒索等罪名中也可觅见其端倪,但新旧刑法典却未 把恶势力犯罪作为一个法律概念予以明确规定。所以,恶势力犯罪不是一个法律 概念,而是刑事政策概念。 从 1983 年我国开始“严打”斗争到20XX年初,中央 政法委提出把打击流氓恶势力犯罪作为“严打”的重点对象之一,对恶势力犯罪 的研究得以积极开展起来。 但迄今为止,恶势力犯罪的概念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并 得到普遍公认的定义。其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广狭义概念说。该说主张恶势力犯罪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恶势 力犯罪泛指所有团伙性犯罪。 狭义的恶势力犯罪则专指组织结构松散的一般性团 伙犯罪。 (2)特征定义说。该说主张根据犯

4、罪组织的性质和目的、组织结构、行为纪律 和活动方式、发展变化以及对社会的危害等特征,综合提炼恶势力犯罪的定义 【6】 。 (3)法律层次说。该说以新刑法的法律规定为依据,认为黑社会性质犯罪是恶 势力犯罪的最高层次,而将其以外的违法犯罪团伙归为较低层次的恶势力犯罪 【7】 。 笔者认为,恶势力犯罪概念的定义应取决于不同的研究价值取向。广狭义概念说 把一般团伙犯罪纳入研究视野,扩大了考察范围, 对恶势力犯罪的预防、 立法和 司法进行突然向应然性的研究是非常必要的,但该说除狭义概念指出恶势力犯罪 属有组织犯罪外, 其广义概念对恶势力犯罪却未作个性化研究;特征定义说和法 律层次说, 以现有法律规定为依

5、据, 从司法实然性角度出发, 着重考察行为人的 行为特征和性质, 在实务上具有一定的可操作性。以上三种观点, 虽然对恶势力 犯罪提出了思考途径, 却未能给出明确的概念定义,笔者认为, 对恶势力犯罪的 定义应考虑以下因素: 第一、由于不同时期,人们的行为习惯、价值取向和社会治安形势存有差异,认 定恶势力犯罪的立足点、 出发点和对其适用的刑事政策也会不尽一致,恶势力犯 罪的内涵和外延也会因此不同。 第二、在我国现行刑法的框架下, 恶势力犯罪的定义应当区别于黑社会性质组织 犯罪,至少它应包含以下几方面内容: (1) 、作为一种势力,恶势力是以多人(3 人以上 , 多则数十上百人) 为前提的组织或群体

6、;(2) 、恶势力特有的组织、 行为、 活动区域特征;(3) 、行为方式特点;(4)社会危害程度。 第三、在认定恶势力犯罪时, 不能只依据犯罪人行为是否具有暴力倾向和危害后 果是否严重以及周边群众的个体态度来认定,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 坚持主客观 相一致和罪刑法定原则,以唯物辨证法的方法进行考量。 综上,笔者认为,恶势力犯罪是指犯罪主体以纠合性组织或群体在相对固定的区 域或行业内,采用暴力、威胁等手段肆意给犯罪对象造成了一定损害后果或危险, 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犯罪行为。 二、恶势力犯罪的一般特点 1、主体构成明显, 劣根性较深。 无论是恶势力头目、 骨干,还是盲目跟从的“烂 仔喽罗”,基本上都

7、是其活动区域内的当地人,他们的骨干人物以亲缘、宗族、 同乡、同学、狱友、相同经历和恶习等共同点为纽带结成恶势力核心,特别是那 些有前科劣迹的“两劳”释放人员或多次被治安处理的人员,这些人以其“恶 名”、“丰富”的作案经验、 反侦察伎俩作为“操社会”和“炫耀”的资本,在 当地裹胁、罗成员,从而形成一股反社会的邪恶力量。如岳池县的杨辉团伙,其 骨干均系当地开“摩的”的农民以“结亲家”方式聚合而成;邻水县黄运忠为首 的 86 名“梅花会”成员, 其中 47 人曾被政法机关打击处理过, 十余名骨干都是 当地用扑克牌搞“三猜一”诈骗的“同道”【8】 。 反社会是恶势力的共同本质, 也是其“恶”之所在。

8、这些人大多数是无正当谋生 手段、个体素质低下的青少年,邻水刘凤、张坤团伙,全是18 岁以下(最小仅 15 岁)的“小杂痞”【 9】 ,他们年龄虽小,却舞刀弄枪,追杀砍打,心黑手辣, 缺乏社会公德, 法律观念淡薄, 谋生技能差, 大多染有赌博、 嫖娼、打架、斗殴、 贪吃懒做等恶习,把享乐主义和称雄称霸作为追求目标。 2、区域性作案,公开对抗社会。恶势力犯罪与流窜作案不同,他们滋生于当地, 作恶称霸于故土, 是一群“专吃窝边草的狡兔”, 他们的主要犯罪活动大都集中 在核心成员的居住地及其周边地段, 这些人在私利的驱动和社会主流价值观念的 冲击以及几千年“靠山吃山、 靠水吃水、靠路吃路”的传统狭隘地

9、域思想的影响 下,为了争强斗胜,他们装备长短火药枪、东洋刀、匕首、土制炸弹等凶器,凭 借团伙力量,不分时间、地点、场合,明火执仗地在路、村、街、市等公共场所 公开进行敲诈勒索、 寻衅滋事、殴打无辜、强买强卖, 欺压百姓,扰乱公共秩序, 危害一方安宁,使群众缺乏安全感, 为一方百姓所痛恨; 有的甚至公然藐视法律, 以暴力抗衡基层党政组织,以宣泄其对社会现实的不满。如邻水县的杨辉团伙, 号称“河西派出所”,不仅向出租“摩的”收取每月10 元“保护费”,任意敲 诈当地鸡鸭鱼贩, 甚至公开召集“摩的”开会搞“自治”,并持刀集结派出所进 行挑衅漫骂; 岳池县袁勇团伙, 因到镇电视台为同伙劳释回家点歌庆贺

10、遭拒,竟 纠结十余人翻进镇政府,对前来制止的镇长进行殴打漫骂,气焰十分嚣张【8】 。 3、肆意连续作案,非法牟取利益。恶势力盘踞一方,无所顾忌地大肆连续性作 案,是危害一方的“害群之马”。他们事前一般无预谋策划,往往临时起意,恶 性突发,随意性大, 群众只要多盯他们几眼或者他们觉得某人不顺眼,便哄砸抢 打。岳池县杨辉团伙,在短短的二年时间内,连续作案多达57 次。刘顺明团伙 于 1996 年元月 19 日晚驾车至岳池县同兴加油站打伤加油站老板,强行加油,他 们抢劫了在此加油的外地车主现金100 元后又窜至加油站宿舍, 掀开熟睡中的女 职工被盖,看她们是否穿内裤。 据调查,恶势力犯罪案件85%

11、与钱财有关【 10】 。为掩盖其行为本质,他们欺行 霸市,故意制造事端并借题发挥;充当“执法者”、“中间人”,大肆插手民事 纠纷;利用自己臭名昭著的“知名度”为一些私营、个体老板充当保镖、 “扎场 子”、 追讨欠款、 复仇“了难”、 “保驾护航”。 重庆市奉节县刘洪伟团伙在当地强行 低价收购仔猪后,又以拳脚开路,胁迫外地商贩高价购买。广安市刘昌福一伙, 经常插手民事纠纷,强行“调解”,既吃“原告”,又吃“被告”【11】 。德阳 市龚平团伙,多次在该市泰安小区工程中,把持工地大门,拦截材料运送车辆, 追逐撵打司机, 威胁房产开发公司的管理人员,强行运送红砖沙石, 非法倒卖所 谓的红砖沙石“运送权

12、”、土方“挖掘权”,从中渔利。 4、组织结构松散,易打击,易反复,社会危害性大。恶势力属典型“无组织纪 律”的“乌合之众”, 其组织结构和内部纪律相对较为松散,无书面“规章”和 严格的惩戒制度,平时主要靠“哥们义气”和“亡命徒”式的个人英雄主义维 系。但是,“严打”对恶势力犯罪而言,一“打”就跑,一跑就散,风声过后, 又会迅速冒出来,打而不绝,禁而不止。长此已久,横行乡里,称霸一方,为非 作歹,不仅会严重践踏社会主义民主和法治,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和人身安 全,破坏经济环境和秩序,而且会动摇民心,影响基层政府和执法机关的威信, 特别是因为不及时打击或打击不力,养虎为患, 从“小恶”到“大恶”

13、、 从“零 星经营”到“规模发展”, 一些恶势力会逐步演变为黑社会性质组织,对社会形 成更大危害。 三、恶势力犯罪与其他共同犯罪的界限 (一) 、恶势力犯罪与犯罪集团的界限。刑法第二十六条二款之规定,犯罪集团 是指三人以上为共同实施犯罪而组成的较为固定的犯罪组织。根据1984 年 6 月 15 日“两高”和公安部关于当前办理集团犯罪案件中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 题解答 ,一般犯罪集团的特征为: (1) 、犯罪人数众多( 3 人以上) ,重要成员 固定或基本固定;(2) 、经常纠集在一起进行一种或数种严重的犯罪活动;(3) 、 有明显的首要分子;(4) 、有计划、有预谋地实施犯罪; (5) 、社会

14、危害性严重。 因此,恶势力与犯罪集团有相似之处,如人数众多,成员较固定,都从事违法犯 罪活动等。但两者也有较为明显的区别,主要表现为: 1、主观目的不同。犯罪集团成立的目的是为了实施某种或几种明确的罪行;而 恶势力犯罪主要是凭借人们对其恶名的压抑和恐惧来满足其称王称霸的精神欲 望并实现对社区群众的自私性剥削的畸形人生价值。 2、作案方式不同。犯罪集团作案计划周全,目标明确,行动隐秘,一般会积极 掩盖身份; 而恶势力成员个性张扬, 往往三五成群, 行为目标一般具有偶然性和 盲目性。为显示其霸道, 他们经常是公开地进行违法犯罪,甚至有意让对方知道 自己的身份,以使对方因恐惧而臣服。 3、行为的社会

15、危害性不同。犯罪集团是专门从事犯罪活动的犯罪组织,其实施 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刑事违法性并应受到刑罚惩罚。 而恶势力成员从 事的既有一般违法行为,也有犯罪行为,他们经常是“大坏不干,小坏不断”, 其行为一般以破坏社会治安管理为主。从大量实际材料看,由一般违法到犯罪, 由轻罪到重罪,直至恶贯满盈遭致灭顶之灾正是恶势力犯罪形成、发展的轨迹。 因此,一些恶势力所犯罪行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 (二) 、恶势力犯罪与非法武装团体、恐怖组织、邪教和会道门组织的界限。我 国刑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了武装叛乱、暴乱罪,该罪的非法武装团体通过一定规 模的武装暴力公开显现其反政府的政治目的,其行为带有政治性

16、。 恶势力团伙一 般配备有大刀长矛、枪支弹药,甚至爆炸物,他们的行为通常是为了逞强好胜、 牟取不法利益,不具有政治目的,其反抗的规模和剧烈程度均不如非法武装团体。 恐怖组织是二十世纪六十年代,特别是20XX年“”事件以来,在欧洲、中东和 南亚等地出现的犯罪组织, 他们所从事的劫持、 绑架、爆炸等活动一般也具有政 治目的,目标主要是针对国家或政治团体的领袖要员,特别是针对不特定的群众 或公共财产设施。 恶势力犯罪一般不具有反对一个国家政治的目的,行为对象单 一、明确。 会道门、邪教组织一般是通过宣传封建迷信、异端邪说而扰乱人们的思想,鼓动 他人去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具有欺骗性,一般不带有暴力性、

17、掠夺性;而恶势 力通常是直接针对他人使用暴力、威胁手段。 (三) 、恶势力犯罪与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界限。黑社会性质组织是针对黑社 会在我国发展的不成熟阶段提出的一个法律概念。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审理 黑社会性质组织犯罪的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 黑社会 性质组织具有如下特征:1、组织结构比较紧密,人数较多,有比较明确的组织 者、领导者,骨干成员基本固定,有较为严格的组织纪律;2、通过违法犯罪活 动或其他手段获取经济效益,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3、通过贿赂、威胁手段引 诱、逼迫国家工作人员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活动,或者为其提供非法保护;4、 在一定区域或行业范围内,以暴力、威胁

18、滋扰手段,大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严 重破坏经济、社会秩序。因此,恶势力与黑社会性质组织有一定的共同点,如都 具有一定的组织, 人数较多, 拥有固定或者相对固定的活动范围,经常以暴力威 胁手段从事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敲诈勒索、故意伤害等违法犯罪活动,破坏社 会治安,妨害社会管理秩序,扰乱经济秩序等,但二者又有着本质的区别,主要 表现在: 1、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特征更为严密。黑社会性质组织有明确的发起者、组 织者,基本成员固定, 内部分工明确, 层级清楚,有残酷、严格的内部纪律约束。 如宜宾市狄绍伟集团的员工手册共四章47 条,内容包含对出卖、背叛、损 害组织利益、不服从命令的,处以割舌、挖眼、

19、切指、断双腿和处死等酷刑。在 从事犯罪行为时, 黑社会性质组织的组织者、 领导者一般从事幕后策划和遥控指 挥,并不亲自参与现场行动, 其成员犯罪具有职业化、 专门化趋势,是一种严密、 残酷的犯罪组织,主要从事杀人、抢劫、贩毒、绑架勒索、盗卖文物、组织偷渡 等犯罪活动。 恶势力的组织结构相对较为松散,没有严格的组织纪律, 主要靠江 湖道义维系, 除组织者和领导者外, 其他多数成员不固定, 只是在实施违法犯罪 时才临时纠合在一起, 成员素质普遍偏低, 往往是谁最心狠手黑后台硬、敢打敢 杀不怕死, 就听谁的。 成员之间没有明确分工或只是具体行动时临时分工,其组 织者、领导者常常“身先士卒”直接参与现

20、场作案。 2、主观目的和经济实力不同。攫取非法的经济利益是黑社会性质组织得以长期 存活、膨胀的前提和基础, 从严格意义上讲, 每个黑社会性质组织都在以暴力为 后盾从事非法的经济活动,谋求一定区域或行业的经济垄断地位,以“黑”养 “黑”,非法敛财,有较强的经济实力,并力图控制某一地区的政治和文化,充 当“第二政府”角色。 恶势力的违法犯罪目的具有多样性,主要是为非作歹, 称 王称霸,满足精神刺激需求, 不一定以追求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缺乏使组织长 期存续的雄厚经济基础, 没有形成大规模的经济实力, 有时甚至一餐饭也会成为 恶势力犯罪的诱因。 3、腐蚀渗透能力不同。官匪勾结,“黑白”两道合流,沆瀣

21、一气,是黑社会性 质组织猖獗并能持续生存的主要原因。黑社会性质组织通过金钱、 美色、恐吓等 贿赂、威胁手段引诱、 逼迫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为其提供非法保护,一些黑社会性 质组织甚至通过操纵选举或利用已有的“关系”直接向国家机关安插成员,以便 随时通风报信或整治打击秉公执法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恶势力的“保护伞”和 “关系”不明确或者层次较低, 有的根本就没有“保护伞”和“关系”,抵制社 会的“后 台”实力不强。 四、对恶势力犯罪适用法律应注意的问题 (一) 、不可避免地“从快”适用刑罚,是遏制恶势力犯罪的有效保证。制止犯 罪发生的一个最有效的手段, 并不在于刑罚的残酷, 而在于刑罚的不可避免 【12

22、】 。 从已有和潜在的犯罪人角度看, 不少恶势力成员之所以敢于多次连续犯罪,在很 大程度上是受可以避免的侥幸心理所支配。“除非存在免受惩罚之希望, 否则没 人愿意去犯罪。 如果刑罚恰好由罪行之获利而产生,且又是不可避免的, 那么就 不会有人犯罪了”【 13】 。由于一部分恶势力犯罪案件,长期不能侦破或虽然侦 破但因种种原因未能使罪犯受到应用的惩罚,从而强化了犯罪分子的侥幸心理, 他们甚至会认为受到惩罚纯属偶然巧合,因而会更加狡猾、 胆大妄为、 变本加厉 地实施犯罪。 因此,笔者认为, 罪犯得不到及时应有的惩罚是当前恶势力犯罪呈 上升趋势的主要原因。 如果恶势力犯罪无一例外地受到刑罚惩罚,使犯罪

23、人亲身 体验到犯罪与刑罚的必然并切身感受到刑罚的真实存在和威慑力,从而消除侥幸 心理,最终放弃继续犯罪, 潜在的犯罪人即使原来有犯意的也可能会放弃。普通 的社会成员也愈能认识到刑罚与犯罪之间的必然,并自觉提高守法意识和法制观 念,增强同各种恶势力犯罪作斗争的信心和积极性。 贝卡利亚认为:刑罚跟随犯罪来得愈快,他们之间的间隙愈小,刑罚就愈公正, 愈有益处【 14】 。及时对犯罪人适用刑罚,能剥夺犯罪人再次犯罪的条件,避免 犯罪人一而再,再而三地犯罪,而且可以安抚被害人,化解社会矛盾。从多年来 的“严打”情况看, 被判处死刑的案犯大多属于在次数、数额等方面情节严重的 犯罪人。如果刑罚能确实起到“止

24、恶于初”的作用,案犯本人不至于“恶积而不 可掩,罪大而不可解”,社会也可少遭犯罪之害。因此,“从快”打击恶势力犯 罪,不仅能强化人们对“恶有恶报,善有善报”这种正义观念的认识,促使人们 确信法不可违、 罪不可犯, 从而增强守法观念, 而且也有助于儆戒社会上不稳定 分子,使他们在想到犯罪得利的同时,也立即意识到遭受刑罚的可怕结局,从而 自觉地抑制犯罪意念。 当然,“从快”也不是一味求快, 而是在保障被告人法定 诉权和法律程序范围内高效率、高质量地及时办案。 (二) 、正确理解“两个基本”,查清涉及恶势力犯罪的客观事实和证据。“两 个基本”, 指“基本事实清楚, 基本证据确实充分”, 它是我们党为

25、适应严厉打 击严重刑事犯罪而提出的刑事政策和办案原则,在司法实践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5】 。但是,法律不仅是政策的工具,也是政策的界限。适用“两个基本”, 就是在“两个基本”的指导下, 适用刑法和刑事诉讼法, 不能理解为抛开法律办 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 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作出有罪判决。 因此, “两个基本”的提法有一定的模糊性, 容易引起歧义并影响案件质量, 甚至会造成冤假错案。 “基本事实”是指关系到 定罪量刑的主要案件事实, 即犯罪嫌疑人是谁、 是否实施犯罪、 如何量刑以及罪 轻、无罪等关键事实【 16】 。具体包括: (1) 、主体身份及

26、其刑事责任能力、主观 罪过和犯罪的时间、地点、手段和后果等犯罪构成的事实;(2) 、有无幕后策划 指挥者和包庇纵容者; (3) 、确定法律规定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和影响量刑幅度 的情节、数额和后果的事实;(4) 、从重、从轻、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事实和 情节; (5)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不应追究刑事责任的事实。“基本 证据”是指据以认定事实的基础的、主要的证据【17】 。他包括两个方面:(1) 、 基本证据应当是认定基本事实的证据,不是证明基本事实的证据, 不属于基本证 据; (2) 、基本证据应当是认定有关基本事实的主要证据,而不是所有证据。 “基本事实清楚, 基本证据确实充分”不

27、等于“事实基本清楚,证据基本确实充 分”,更不是司法机关掌握了一定的事实和证据就可以对被告人予以定罪量刑 【18】 。坚持“两个基本”,必须同时强调“稳、准、狠”,不能搞“大概齐”, 对那些不影响定罪量刑的枝末细节,不能借故久拖不决。 (三) 、在法律层面下,严格依法对恶势力犯罪“从严从重”定罪量刑。在对恶 势力犯罪定罪时,应依据犯罪构成理论严格剖析行为人的行为是否应受刑罚处 罚,对于尚不够刑事处罚的一般违法行为,应交由相关行政部门处理, 对于构成 犯罪的,不能以“罚”代“刑”。 通常,恶势力成员作案的随意性和连续性决定 了其行为可能会在跨1997 年 9 月 30 日前后时段内触犯多项罪名,

28、 因此,应正确 适用新旧刑法典适用时间效力、罪名确定和数罪并罚。 就法哲学而言, “严打”体现的是刑法报应思想,它是对刑法社会保护功能的强 调,因为这种观念符合我国人民心目中“善有善报,恶有恶报”的古老朴素思维 【19】 。于是,在前法治时代,有着深厚社会历史基础的刑法重刑化思想便经常 成为社会治安恶化背景下的现实选择。 在“严打”实践中,为了营造“老鼠过街, 人人喊打”的浩大声势,有些司法机关采取游街示众、公开执行等不正确作法; 有的在所谓的联合办案过程中, 违背刑事诉讼程序的必要程序限制和约束,无视 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有些地方政法委不是予以宏观协调、指导,而是直接插手司 法机关的具体办案

29、。 在刑罚轻泛化的世界潮流面前, 死守重刑主义其实是不理智 的, “严打”应充分尊重“刑法的基本原则”作为对恶势力犯罪定罪量刑的最高 标准。 罪刑法定原则是当代各国刑法的灵魂, 它不仅是守法公民捍卫人权和自由、 民主与进步的“大宪章”, 也是犯罪分子的“保护伞”; 适用刑罚一律平等原则 的提出,不仅否定了“特殊公民”的存在,也要求司法机关敢于刚直不阿、力排 干扰,维护司法的公平和正义;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要求在对罪犯厘定刑罚时应当 与其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相适应。 因此, “严打”的“从 严从重”原则,不能违背刑法的基本原则和我国多年奉行的“惩办与宽大相结 合”的基本刑事政策

30、。 (1) 、“从严从重”必须是在法定范围内的从严从重,是 相对于该种犯罪在一般情况下不从严从重而言的,它不能突破法律规定的量刑幅 度而加重处罚;(2) 、在执行“严打”方针过程中,法律明确规定的从轻、减轻 情节,必须得到完全的遵守。 不能因为有“从严从重”方针,而对于明确规定的 从轻、减轻的情节不予考虑。 只是在犯罪人具备法定的必须“从轻、减轻”情节 时,从轻、减轻的幅度可以比平时小一些;在具备法定的“可以从轻、减轻”情 节时,一般不予从轻、减轻处罚; (3) 、在具备法定的应当从重的情节时,从严 从重处罚幅度要大一些, 但绝不能升格处理, 在具备法定的可以从严从重的情节 时,一般应予以从严

31、从重处罚; (4) 、应注意从严从重惩罚的幅度。罪行有轻重 之分,从严从重的惩罚幅度也应有所不同,不能不论犯罪情节、危害程度、悔罪 表现等一概从严从重,也不能一概地在该量刑幅度内处最高法定刑。 在处理恶势力犯罪时, 还应注意以下几个突出问题:第一,农村发生的大量故意 杀人、故意伤害案件,多数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具有突 发性和偶然性, 有的案件无论是犯罪情节还是犯罪人主观恶性并不十分突出,因 此,不能不加区别, 一律简单地将其作为恶势力犯罪而从重处罚,特别是对于被 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审理全 国农村刑事案件会议纪要精神,一般不判处被

32、告人死刑。相反,对于一些刑满 释放的惯犯以及在犯罪后或服刑期间外逃又犯罪的应坚 决考虑从重。第二,对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仍应坚持“教育挽救为主,刑事处 罚为辅”的宽大政策。对于其中具有初犯、偶犯、从犯或已满14 周岁不满16 周岁的未成年人, 如果其行为依法可以减轻处罚的,应考虑给予减轻处罚; 如果 符合适用缓刑条件的, 仍应依法判处缓刑。 第三,要特别注意不应动辄将一些未 成年人团伙犯罪或一般的寻衅滋事、 聚众斗殴等流氓恶势力犯罪作为黑恶性质犯 罪从重打击。第四,对于涉枪涉爆犯罪,一定要注意区分违法与犯罪的界限,不 要把农民因不知法、 不懂法私藏并非用于作案的少量土枪和爆炸物品作为犯罪处 理

33、,无端扩大打击面。 注释: 【1】即“过失”之意,见说文解字 ; 【2】见南朝齐 ?丘迟与陈伯之书“恶积祸盈”和元曲选?无名氏第二折 “恶叉白赖”; 【3】见史记 . 货殖列传序“富者得势益彰,失势则客无所之”; 【4】见说文解字“力,筋也”和汉书. 灌婴传“战疾力”; 【5】见美国传统辞典 ; 【6】李旭、汪力地方恶势力犯罪的若干问题探析,载于现代法学1998 年第 1 期; 【7】黄太云、滕炜主编释义 ,红旗出版社, 1997年版 P427 ; 【8】【11】的数据和案例,转引自康树华、石芳透视“黑恶势力”,载于 中国刑事法杂志 20XX年 2 期; 【12】贝卡利亚论犯罪和刑罚, 西南政

34、法学院编印 P55; 【13】边沁立法原理,中国公安大学出版社,1993年 P69; 【14】同【 12】P43 ; 【15】“两个基本”最初由彭真同志1980 年 2 月 1 日在广东省和广州市公检法 的工作报告上提出; 1981 年 5 月彭真同志在五大城市治安座谈会上再次提出该 观点。随后,该观点在1983 年以来党的有关文件中多有体现,成为党指导司法 工作的重大刑事政策,并在“严打”斗争中发挥了重要作用。 【16】【17】最高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张穹关于“严打”整治斗争中的法律 适用问题,载于 20XX年 7 月 23 日大众; 【18】赵秉志对“严打”中几个法律关系的思考,载于人民检察 20XX年 第 9 期; 【19】储怀植严打斗争是对青少年的重要保护 ,载于青少年犯罪问题 20XX 年第 3 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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