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管理办法 (征求意见稿)修订情况说明2015 年,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启动 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评定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的修订工作,经过专项研究和专题调研,并广泛征求专家和地方的意见, 形成本征求意见稿。 修订的主要情况说明如下。一、办法修订的背景、目标与思路(一)修订背景目前,全国共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145 个、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 219 个,边境经济合作区 17 个,保税区 31 个,出口加工区 63 个等,以技术开发、经济合作等为特色的园区竞相发展。在上述各类园区基础上,我局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 2012 年,管理办法发布
2、施行,园区试点示范工作逐步规范化和体系化。经过几年的稳步发展,共有国家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园区 80 家,其中,示范园区 24 家,试点园区 56 家,包括:高新区 48 家(含苏州工业园区、广州开发区等享受多重园区政策的园区) ,经开区25 家,创意产业园区 1 家,工业设计园区 1 家,保税区 1 家,其他园区 4 家。但现行的管理办法一定程度上存在“重评定、轻管理、重程序、轻实体”的问题,试点示范园区的层级关系不清、管理要求不细,造成一些管理措施和业务要求于“法”无据的局面,比如:仅要求示范园区报送年度工作总结和计划,对试点园区没有要求;对于示范园区如何复核缺少细化规定等。此外,随着园区试点
3、示范工作不断深入,保税区、创意设计等一些新的园区进入试点队伍,但试点示范园区的考核指标较为单一,对这些新类型的园区难以适用,亟需结合园区的类型特点,进行分类指导与管理考核。(二)修订目标与思路修订目标。 针对目前园区试点示范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结合已有经验和地方实践,通过修订管理办法,做好园区试点示范工作的顶层设计,提高管理办法的规范性、协调性、指导性和可操作性,以管理优化促工作升级,推动园区知识产权工作迈上新台阶。修订思路。 建立园区分层分类的工作格局,按照园区类型,明确试点园区与示范园区建设任务;加大业务指导、政策支持和资源投入的保障力度,建立国家局与省局分级管理的工作机制;优化完善考
4、核指标,聚焦产业和企业知识产权工作,突出运用导向和园区特点;严格园区申报、验收、复核等程序,强化管理约束,建立退出机制,促进试点示范园区工作形成品牌。二、修订的主要内容按照修订目标与思路, 管理办法做了较大幅度的修改,修订后的管理办法共 6 章 35 条,条款增加了 14 条。章节编排上, 将第二至四章试点园区评定、示范园区评定、试点示范园区管理,修改为试点园区评定,试点园区管理、示范园区评定和示范园区管理等四章,尽量克服“重评定、轻管理”的问题; 附件内容上, 删除原附件 1 和 2 关于试点示范园区方案和规划的要求,将对试点工作方案的要求凝练后写入新办法第十条,保留考核指标作为附件。总体而
5、言,修订的内容主要包括分类管理、严格程序和优化指标三个方面。下面逐一对修订的主要内容进行简要介绍。(一)分类管理一是 第四条将园区分为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并对每类包含的细分园区类型做了列举。之所以分成技术开发、贸易合作和创意设计这三类园区,一方面是从现有试点示范园区归类出发,并综合考虑国家相关部门推动建设的各类园区,这三类园区基本能够涵盖现有和今后可以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的园区;另一方面是从知识产权工作嵌入园区发展的不同着力点出发,这三类园区在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内涵上具有较大的区分度。三类园区中,高新区、经开区等技术开发类园区是我国园区的主力军,也占了现有试点示范园区的大多数,新
6、增贸易合作和创意设计类园区契合了知识产权深度融入经贸往来和创意产业的新方向。围绕三类园区, 第五条、 第十三条有针对性地提出了特色试点任务,体现了分类管理与分类指导。二是 对试点园区和示范园区进行分层,从建设任务、管理措施、政策支持等不同方面体现两者明确的层级关系。总则部分第二条明确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面向省级以上各类园区开展知识产权试点示范工作,分为试点、示范两个层级”,作为具体条款的依据。第十三条与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试点园区、示范园区的主要任务,试点园区更多是打基础、建体系的任务,示范园区主要是聚焦产业、深化改革,着力保护和运用等关键环节,且第二十四条规定示范园区的首要任务是“巩固试点期
7、间所取得各项成果” ,体现了试点与示范的工作延续和升级。第十六条规定了省局和国家局对试点园区的扶持措施,第二十七条规定了国家局和省局对示范园区的扶持措施,指出“在试点园区享受政策的基础上加大支持力度” ,明确增加了专利奖、专利导航、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方面的支持。(二)严格程序一是试点园区的申报程序。 按照第八至十一条的规定,申报条件更严格, 由原来的 “建设环境良好、 工作条件具备” ,改为环境良好、基础扎实、条件具备三方面要求,并设定了量化指标,对试点工作方案也提出了明确导向和具体要求。申报程序更优化,近两年试点园区申报评定工作中,已逐步规范了方案报送和正式申报的行文,做实了试点工作方案论证
8、工作。 在吸纳现有经验的基础上, 为体现分级管理的原则,发挥省级知识产权局对试点园区的管理主体责任,提高方案论证工作的效率和可操作性,将试点工作方案论证环节改由省局完成。同时,为便于集中评比,试点园区集中评定改为一年一次,申报受理时间安排在上半年。二是试点园区的验收程序。 近年来的实际操作中,试点园区验收工作均委托省级知识产权局承担。为体现分级管理的原则,程序上,第十七条进一步明确委托省知识产权局进行考核验收,使试点验收权限的授权更有文件依据,并细化了验收时间和报送验收材料的要求。第十八条对不予通过验收的情形进行细化,增加了“试点期间未按要求完成国家知识产权局部署的年度工作两次以上的”情形,有
9、利于国家局的年度工作部署发挥指挥棒的作用。第十九条对于未通过考核验收的试点园区开展新一周期试点工作,也作出细化规定,明确制定新的试点工作方案时限,避免再次申报评定的程序,改为备案制。三是示范园区的申报程序。 参见第二十至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原管理办法第十二条四个方面的申报条件整合为“试点成效显著、条件保障到位、建设环境良好”等三个方面,相关表述和指标体现出与试点园区的衔接与提升。申报和推荐程序有所优化,将原管理办法规定的省局测评改为园区自评、省局把关,并明确要求进行申报资格审查和申报材料审核,强化省局的推荐责任;将管理办法规定的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报改为向省知识产权局提出申报,使行文关系更顺畅。四
10、是示范园区的复核程序。 原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仅规定三年复核一次,对于复核的具体形式和要求,以及未通过复核的后果缺少规定。第二十八和二十九条参照试点验收的规定,按照示范园区工作规划的目标、年度工作部署等完成情况和考核指标进行复核;不同的是示范园区复核改为依申请启动,给予园区选择权,可以不提出验收申请。此外,第三十条针对未通过复核的示范园区,明确给予 1 年的整改期。五是日常管理相关的程序。 管理办法增加了较多日常管理要求的程序性规定,一方面是工作方案或规划的报送,如第十二条对试点批复后,三个月内印发试点工作方案并备案的规定;第十九条、二十三条对新一周期试点和新批示范园区,规定 6 个月内报送试点工
11、作方案或示范工作规划。另一方面是工作计划、信息统计等报送,如第十五、二十六条,分别对试点园区和示范园区报送时间、逾期未报的后果等做出规定。(三)优化指标整体上,按照园区分类和试点任务,将指标分为基础工作指标和特色工作指标,其中,基础工作指标 75 分,特色工作指标 25 分。原考核指标分为 100 分基础指标、 20 分特色指标和 10 分加分指标,类型结构相对复杂,部分指标数据获取困难,修订后整合为 100 分的指标,原加分指标中的中国专利奖纳入基础指标,原特色指标考察的创新举措与突出成效,纳入新的特色工作指标,缩减为 10 分的分值。1. 基础指标。 保留知识产权管理、创造、运用、保护和服
12、务等 5 个一级指标, 共分 22 个二级指标。 5 个一级指标的总分分别为 15、15、18、12、15 分,分值比重有所调整,体现了突出运用的导向。 知识产权管理部分 ,对有关指标进行整合, 根据工作实际, 对工作体系和经费有关的专职人数、经费比例作了小幅下调。 知识产权创造部分, 将原“向国外申请专利的企业比例” 、“拥有有效专利的企业比例”等难以获取的指标删除,按照国务院关于国家级经开区最新考核要求,增加 PCT专利申请的指标,并根据最新工作进展,将考察企业培育情况的指标改为贯标和优势示范企业情况。 知识产权运用部分, 增加专利导航、知识产权运营等最新工作内容,删除“专利产品销售额”等
13、难以获取的指标,由于知识产权许可转让情况缺乏统一的统计口径,改为专家审核打分的指标。 知识产权保护部分, 删除行业保护的内容,将其作为特色工作中产业知识产权联盟发挥的职能。 知识产权服务部分, 删除难以统计的从业人员密度指标,结合近年来国家知识产权百千万人才工程等工作,增加知识产权人才培养的指标。上述 22 个指标中,发明专利、 PCT申请、专利导航、专利奖等相关的 6 个指标对于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园区缺乏适用性,不予考核,对总分进行折算处理。2. 特色指标。 针对技术开发类、贸易合作类和创意设计类等三类园区的工作特点, 分别设计了 3 个特色工作的指标,共 15 分。技术开发类园区包括知识产权创新创业、专利协同运用机制、产业知识产权联盟等内容;贸易合作类园区包括涉外风险预警与纠纷应对、商标品牌战略、国际合作等内容;创意设计类园区包括外观设计、商标品牌、版权保护等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