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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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县社会捐助管理暂行办法 特征码 cZycPtArOxoBSNsIocIM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社会捐助,规范捐助和受赠行为,保护 捐助人、受赠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捐助款物的管理,根据中 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及民政部救灾捐赠管理暂行 办法 ,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受赠人捐助款物, 用于解决城乡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吃、穿、住、医等其他生活 困难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社会捐助受赠人包括 (一) 各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二) 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 性民办非企业单位。 法律、行 zd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 第四条 社会捐助坚持自愿和无偿的原则,禁止强行摊派 和变相摊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捐助为名从事营利活动。 第二章 组织管理、机构和职能 第五条 社会捐助活动由民政部门统一组织管理,任何单 第 2 页 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以任何名义开展捐助活动。捐助活 动经民政部门审查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上级民政部门备 案。 第六条 民政部门是管理社会捐助工作的职能部门,民政 部门负责全县社会捐助活动的管理工作,同时按照自治区制定 的有关对口支援方案,实施跨市、县(区)对口支援;经县人民 政府批准,民政部门可以在全县范围内开展集中捐助活动,但 不得跨辖区开展。 第七条 民政部门设立社会捐助接收管理

3、工作站,指导、 协调全县的社会捐助工作,负责捐助物品的集中、清理、消毒、 运输等工作和捐款的验点、接收工作。 社区居民委员会应按照合理布局方便和就近的原则,设立 经常性社会捐助接收工作点,负责捐助款物的验收、清点、登 记、整理、打包,并负责运送到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内部的捐助款物,以组织名义 送所在地的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 社会捐助接收管理工作站(点)要向社会公布其名称、详细 地址、热线电话、银行帐号等,以方便群众捐助。 第三章 捐助和接收捐助 第八条 社会捐助活动分经常性社会捐助和临时性集中捐 助,捐助工作在民政部门的领导下进行。 第九条 自然人、法人或者其

4、他组织可以向受赠人捐助其 第 3 页 有权支配的合法财产。 第十条 受赠人接收捐助款物时,要当面验点现金,验收 物资,并向捐助人出具自治区统一印制的社会捐助接收专用票 据。 第十一条 捐助人所捐款物不能当场兑现的,受赠人要与 捐助人签订载明捐助款物种类,质量、数量和兑现时间等内容 的捐助协议,并办理法律公证手续。 第十二条 捐助人捐助的食品、药品和生物化学制品应当 符合国家卫生部门和医药监督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 第十三条 捐助人有权向受赠人查询捐助财产的使用、管 理情况。对于捐助人的查询,受赠人应当如实答复,并及时采 纳捐助人对捐赠款物使用的合理意见。 第四章 境外社会捐助 第十四条 民政部门

5、负责接受境外对地方政府的社会捐助。 受民政部门委托的慈善组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 企业单位可以接受境外捐助,但应当报民政部门备案。 法律、行 zd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五条 未经报请上级民政部门批准,任何部门、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不得对境外通报灾情和呼吁援助。 法律、行 zd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受赠人接受的外汇捐款要全部结售给指定的外 汇银行。 第 4 页 第十七条 境外捐助物资的检验、检疫和入境,按照国家 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八条 对免税进口的捐助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出售、出租或者挪作他用。 第五章 捐助款物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九条 捐助款物的使用 (一)解

6、决灾区和贫困地区群众无力克服的衣、食、住、医 及其他生活困难。 (二)紧急抢险、转移和安置灾民。 (三)灾民和贫困群众房屋的重建或修缮。 (四)捐助人指定的与救助直接相关的用途。 (五)其它直接用于社会捐助活动方面的必要开支。 第二十条 受赠人要对捐款指定账户、专项管理;对捐助 物资建立账、表、卡进行分类登记管理。 第二十一条 慈善组织等公益性社会团体或公益性民办非 企业单位捐助情况应当报民政部门, 由民政部门负责统计汇 总,制定分配方案。 法律、行 zd 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在大灾之年,全区性集中捐助活动,民政部 门应当将接受的捐助款逐级上解,接受的捐助物资清单逐级上 报。 民政

7、部门因本辖区发生大灾组织开展的捐助活动,所接受 第 5 页 的捐助款物由民政部门负责分配、调拨,并报自治区民政厅备 案。 对捐助人定向捐助的款物应当按照捐助人的意愿使用,在 捐助款物过于集中的地方的,经捐助人同意, 民政部门可予 以调剂分配。 第二十三条 发放捐助款物时,应当坚持民主评议、张榜 公布、登记造册、公开发放等程序,做到账目清楚、手续完备、 制度健全,并向社会公示。 (一) 公示内容。民政部门要及时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社会 捐助款物的接收使用情况。具体内容包括接收捐助资金、物资 的、数量,捐赠物资折款数量;捐赠款物的分配去向、分配数 量以及受益人 (次)数量。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

8、)民委员 会须公布受赠户的名单、基本情况及其所得款物数量。公布捐 赠人名单应事先征得捐赠人同意。 (二) 公示方式。 民政部门可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 新闻媒体以及网络向社会公布, 乡 (镇)、街道办事处、村 (居)民委员会须在政务公开栏、村 (居)务公开栏张榜公布。 (三) 公示时间。 民政部门每年至少集中公示两次,1 月 底以前公示上年度全年情况,7 月底以前公示上半年情况。期 间,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每次发放捐助款物 都要进行公示。 (四) 公示工作的监督检查。民政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 第 6 页 强对公示的督促检查,切实将公示制度落到实处。所公示的内 容,应同时报审计

9、和上级民政部门备案。认真做好捐赠人和有 关方面对捐助款物发放使用情况询问的答复工作,自觉接受社 会监督。 第二十四条 对灾区、贫困地区不适用,不宜运输的价值 5 万元以上捐助物品,经自治区民政厅和有关部门评估后,由 民政部门进行变卖。变卖所得款用于解决灾区、贫困地区群众 生活困难,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 优惠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人民政府要为社会捐助工作站(点)提供必 要的办公地点和必需的工作设备,解决工作经费。 第二十六条 民政部门负责调拨的捐助物资、运输、仓储 等费用由地方财政负担;从县外接受的捐助物资在县内运输等 费用由受援地财政负担;属县内对口捐助的运输费用由捐助方 负担。 第二十七条

10、民政部门发布捐助公告、公示、信息,有关 新闻媒体予以免费。 第二十八条 对于在社会捐助活动中有突出贡献的自然人、 法人或其他组织,民政部门应予以表彰。对捐助人进行公开表 彰,应事先征得本人的意见。 第二十九条 法人、自然人和个体工商户,依照本办法的 规定捐赠物资用于公益事业,依照法律、行 zd 规的有关规定享 第 7 页 受税收方面的优惠。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挪用、侵占或者贪污捐助款物的, 由县人民 政府的有关部门查处,责令退还所用、所得款物,并处罚款; 对直接责任人员, 由所在单位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依照前款追回、追缴的捐助款物, 应当用于原捐助目

11、的和用途。 第三十一条 在捐助活动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照法 律、法规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开展捐赠活动,影响恶劣的。 (二) 偷税、逃税的。 (三)对已承诺捐助,实际未履行捐助承诺的单位,通过新 闻媒体曝光批评,情节严重的要采取法律措施强制兑现承诺。 第三十二条 受赠单位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 徇私舞弊,致使捐赠财物造成重大损失的, 由所在单位依照 有关规定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以社会捐助的名义举行义演、义赛、义诊、 义卖等募捐活动须经民政部门审查批准,否则均视为非法募捐。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县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 8 页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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