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资料.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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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医疗机构污水、污水处理站产生的废气、 污泥的污 染物控制项目及其排放和控制限值、处理工艺和消毒要求、 取样与监 测和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本标准适用于医疗机构污水、 污水处理站产生污泥及废气排放的 控制,医疗机构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 验收及验收后的排放管理。 当医疗机构的办公区、 非医疗生活区等污 水与病区污水合流收集时, 其综合污水排放均执行本标准。建有分流 污水收集系统的医疗机构,其非病区生活区污水排放执行GB8978的 相关规定。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标准和本标准表5、表 6 所列分析方法标准及规范所含条文 在本

2、标准中被引用即构成为本标准的条文,与本标准同效。 当上述标 准和规范被修订时,应使用其最新版本。 GB8978 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3838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3097 海水水质标准 GB16297 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 HJ/T55 大气污染物无组织排放监测技术导则 HJ/T91 地表水和污水检测技术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定义。 3.1 医疗机构 medical organization 指从事疾病诊断、治疗活动的医院、卫生院、疗养院、门诊部、 诊所、卫生急救站等。 3.2 医疗机构污水medical organization wastewater 指医疗机构门诊、病

3、房、手术室、各类检验室、病理解剖室、放 射室、洗衣房、太平间等处排出的诊疗、生活及粪便污水。当医疗机 构其他污水与上述污水混合排出时一律视为医疗机构污水。 3.3 污泥 sludge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栅渣、沉淀污泥和化粪池污 泥。 3.4 废气 waste gas 指医疗机构污水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有害气体。 4 技术内容 4.1 污水排放要求 4.1.1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1 的规定。 4.1.2县级及县级以上或20 张床位及以上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 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表2 的规定。直接或间接排入地表水体和海域 的污水执行排放标准, 排入终端已建有正常运行城镇二级

4、污水处理厂 的下水道的污水,执行预处理标准。 4.1.3县级以下或20 张床位以下的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所有医疗 机构污水经消毒处理后方可排放。 4.1.4 禁止向 GB3838I 、II类水域和 III类水域的饮用水保护区和 游泳区, GB3097一、二类海域直接排放医疗机构污水。 4.1.5带传染病房的综合医疗机构,应将传染病房污水与非传染病 房污水分开。 传染病房的污水、 粪便经过消毒后方可与其他污水合并 处理。 4.1.6采用含氯消毒剂进行消毒的医疗机构污水,若直接排入地表 水体和海域,应进行脱氯处理,使总余氯小于0.5mg/L。 表 1 传染病、结核病医疗机构水污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5、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100 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 结核杆菌不得检出 5 PH 6-9 6 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60 60 7 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20 20 8 悬浮物( SS )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20 20 9 氨氮(mg/L)15 10 动植物油( mg/L)5 11 石油类( mg/L)5 12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5 13 色度(稀释倍数)30 14 挥发酚

6、( mg/L)0.5 15 总氰化物( mg/L)0.5 16 总汞(mg/L)0.05 17 总镉(mg/L)0.1 18 总铬(mg/L)1.5 19 六价铬( mg/L)0.5 20 总砷(mg/L)0.5 21 总铅(mg/L)1.0 22 总银(mg/L)0.5 23 总 A(Bq/L) 1 24 总 B(Bq/L) 10 25 总余氯 1)2(mg/L) (直接排入水体的要求) 0.5 注:1)采用含氯消毒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消毒接触池的接触 时间1.5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6.5-10 mg/L 。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表 2 综合医疗机构和其他医疗机构水污

7、染物排放限值(日均值) 序号控制项目排放标准预处理标准 1 粪大肠菌群数( MPN/L )500 5000 2 肠道致病菌不得检出- 3 肠道病毒不得检出- 4 pH 6-9 6-9 5 化学需氧量( COD )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60 60 250 250 6 生化需氧量( BOD ) 浓度 (mg/L)20 100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20 100 7 悬浮物( SS ) 浓度 (mg/L) 最高允许排放负荷 (g/ 床位) 20 20 60 60 8 氨氮( mg/L)15 - 9 动植物油( mg/L)5 20 10 石油类( mg/L)

8、5 20 11 阴离子表面活性剂( mg/L)5 10 12 色度(稀释倍数)30 - 13 挥发酚( mg/L)0.5 1.0 14 总氰化物( mg/L)0.5 0.5 15 总汞( mg/L)0.05 0.05 16 总镉( mg/L)0.1 0.1 17 总铬( mg/L)1.5 1.5 18 六价铬( mg/L)0.5 0.5 19 总砷( mg/L)0.5 0.5 20 总铅( mg/L)1.0 1.0 21 总银( mg/L)0.5 0.5 22 总 A(Bq/L) 1 1 23 总 B(Bq/L) 10 10 24 总余氯 1)2) (mg/L)0.5 - 注:1)采用含氯消毒

9、剂消毒的工艺控制要求为: 一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3-10 mg/L 。 二级标准:消毒接触池接触时间1h,接触池出口总余氯2-8 mg/L 。 2 )采用其他消毒剂对总余氯不作要求。 4.2 废气排放要求 4.2.1 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应进行除臭除味处理,保证污水处理 站周边空气中污染物达到表3 要求。 4.2.2传染病和结核病医疗机构应对污水处理站排出的废气进行消 毒处理。 表3 污 水 处 理 站 周 边 大 气 污 染 物 最 高 允 许 浓 度 序号控制项目标准值 1 氨(mg/m3 )1.0 2 硫化氢( mg/m3 )0.03 3 臭气浓度(无量纲)1

10、0 4 氯气( mg/m3 )0.1 5 甲烷(指处理站内最高体积百分 数 %) 1% 4.3 污泥控制与处置 4.3.1 栅渣、化粪池和污水处理站污泥属危险废物,应按危险废物 进行处理和处置。 4.3.2污泥清淘前应进行监测,达到表4 要求。 表 4 医疗机构污泥控制标准 医疗机构类别 粪大肠菌群数 (MPN/g) 肠道致病菌 肠道病毒结核杆菌 蛔虫卵死亡率 (% ) 传染病医疗机构100不得检出不得检出- 95 结核病医疗机构100- - 不得检出95 综合医疗机构和 其它医疗机构 100- - - 95 5 处理工艺与消毒要求 5.1 医疗机构病区和非病区的污水,传染病区和非传染病区的污

11、水 应分流,不得将固体传染性废物、 各种化学废液弃置和倾倒排入下水 道。 5.2传染病医疗机构和综合医疗机构的传染病房应设专用化粪池, 收集经消毒处理后的粪便排泄物等传染性废物。 5.3化粪池应按最高日排水量设计,停留时间为24-36h。清掏周期 为 180-360d。 5.4医疗机构的各种特殊排水应单独收集并进行处理后,再排入医 院污水处理系统。 5.4.1低放射性废水应经衰变池处理。 5.4.2洗相室废液应回收银,并对废液进行处理。 5.4.3口腔科含汞废水应进行除汞处理。 5.4.4检验室废水应根据使用化学品的性质单独收集,单独处理。 5.4.5 含油废水应设置隔油池处理。 5.5 传染

12、病医疗机构和结核病医疗机构污水处理宜采用二级处理+ 消毒工艺或深度处理 +消毒工艺。 5.6综合医疗机构污水排放执行排放标准时,宜采用二级处理 +消毒 工艺或深度处理 +消毒工艺;执行预处理标准时宜采用一级处理或一 级强化处理 +消毒工艺。 5.7消毒剂应根据技术经济分析选用,通常使用的有:二氧化氯、 次氯酸钠、液氯、紫外线和臭氧等。采用含氯消毒剂时按表1、表 2 要求设计。 5.7.1采用紫外线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10 mg/L,照射剂 量 30-40mJ/cm2,照射接触时间应大于10s 或由试验确定。 5.7.2采用臭氧消毒,污水悬浮物浓度应小于20 mg/L,臭氧用量 应大于 1

13、0mg/L,接触时间应大于12min或由试验确定。 6 取样与监测 6.1污水取样与监测 6.1.1应按规定设置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和单位污水外排口,并设 置排放口标志。 6.1.2表 1 第 16-22 项,表 2 第 15-21 项在科室处理设施排出口取 样,总 A、总 B在衰变池出口取样监测。其它污染物的采样点一律设 在排污单位的外排口。 6.1.2医疗机构污水外排口处应设污水计量装置,并宜设污水比例 采样器和在线监测设备。 6.1.3 监测频率 6.1.3.1粪大肠菌群数每月监测不得少于1 次。采用含氯消毒剂消 毒时,接触池出口总余氯每日监测不得少于2 次(采用间歇式消毒处 理的,每次排

14、放前监测) 。 6.1.3.2 肠道致病菌主要监测沙门氏菌、志贺氏菌。沙门氏菌的监 测,每季度不少于 1 次;志贺氏菌的监测,每年不少于2 次。其他致 病菌和肠道病毒按6.1.3.3规定进行监测。结核病医疗机构根据需要 监测结核杆菌。 6.1.3.3收治了传染病病人的医院应加强对肠道致病菌和肠道病毒 的监测。同时收治的感染上同一种肠道致病菌或肠道病毒的甲类传染 病病人数超过 5 人、或乙类传染病病人数超过10 人、或丙类传染病 病人数超过 20 人时,应及时监测该种传染病病原体。 6.1.3.4理化指标监测频率: pH 每日监测不少于2 次,COD和 SS 每周监测 1 次,其他污染物每季度监

15、测不少于1 次。 6.1.3.5 采样频率:每 4 小时采样 1 次,一日至少采样3 次,测定 结果以日均值计。 6.1.4监督性监测按 HJ/T91 执行。 6.1.5监测分析方法按表5 和附录。 6.1.6污染物单位排放负荷计算见附录F。 表 5 水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 方法 测 定 下 限 (mg/L) 方法来源 1 粪 大 肠 菌群 数 多管发酵法附录 A 2 沙门氏菌附录 B 3 志贺氏菌附录 C 4 结核杆菌附录 E 5 总余氯 N,N- 二 乙 基 -1,4- 苯二胺 分光光度法 N,N- 二 乙 基 -1,4- 苯二胺 滴定法 GB11898 GB11897 6

16、 化 学 需 氧量 (COD) 重铬酸盐法30 GB11914 7 生 化 需 氧量 (BOD) 稀 释 与 接 种 法 2 GB7488 8 悬浮物 (SS) 重量法GB11901 9 氨氮 蒸 馏 和 滴 定 法 0.2 0.05 GB7478 GB7479 比色法 10 动植物油红外光度法0.1 GB/T16488 11 石油类红外光度法0.1 GB/T16488 12 阴 离 子 表面 活性剂 亚 甲 蓝 分 光 光度法 0.05 GB7494 13 色 度稀释倍数法GB11903 14 pH值玻璃电极法GB6920 15 总 汞 冷 吸 收 分 光 光度法 双 硫 腙 分 光 光度法

17、 0.0001 0.002 GB7468 GB7469 16 挥发酚蒸馏后4- 氨 基 安 替 比 林 分光光度法 0.002 GB7490 17 总氰化物 硝 酸 银 滴 定 法 异烟酸 - 吡唑 啉酮比色法 吡啶- 巴比妥 酸比色法 0.25 0.004 0.002 GB7486 GB7486 GB7486 18 总 镉原 子 吸 收 分0.001 GB7475 光光度法(螯 合萃取法) 双 硫 腙 分 光 光度法 0.001 GB7471 19 总 铬高 锰 酸 钾 氧 化 二 苯 碳 酰 二 肼 分 光 光度法 0.004 GB7466 20 六价铬二 苯 碳 酰 二 肼 分 光 光

18、度 法 0.004 GB7467 21 总 砷二 乙 基 二 硫 代 氨 基 甲 酸 银 分 光 光 度 法 0.007 GB7485 22 总 铅 原 子 吸 收 分 光光度法(螯 合萃取法) 双 硫 腙 分 光 光度法 0.01 0.01 GB7475 GB7470 23 总 银 火 焰 原 子 吸 收 分 光 光 度 0.03 0.01 GB119079 GB11908 法 镉试剂 2B 分 光光度法 24 总 A 厚源法0.05Bq/L EJ/T1075 25 总 B 蒸发法EJ/T900 6.2 大气取样与监测 6.2.1污水处理站大气监测点的布置方法与采样方法按GB16297中 附

19、录 C和 HJ/T55 的有关规定执行。 6.2.2 采样频率,每 2h 采样一次,共采集4 次,取其最大测定值。 每季度监测一次。 6.2.3监测分析方法按表6。 表 6 大气污染物监测分析方法 序号控制项目测定方法方法来源 1 氨次氯酸钠 - 水杨酸分光光 度法 GB/T14679 2 硫化氢气相色谱法GB/T14678 3 臭气浓度(无量纲)三点比较式臭袋法GB/T14675 4 氯气甲基橙分光光度法HJ/T30 5 甲烷气相色谱法CJ/3037 6.3 污泥取样与监测 6.3.1 取样方法,采用多点取样,样品应有代表性,样品重量不小 于 1kg。清掏前监测。 6.3.2监测分析方法见附录A、附录 B、附录 C、附录 D和附录 E。 7 标准的实施与监督 7.1本标准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 施。 7.2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执行本标准不能达到本地区环 境功能要求时,可以根据总量控制要求和环境影响评价结果制定严于 本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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