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学校考试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定的宗旨与依据考试是检验教师的工作成效和学生的学习效果、保证教学质量的重要手段。科学、规范、严格的考试管理,对促进良好教风、学风、校风的形成,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为加强考试的科学化和规范化管理,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21号令),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的适用范围凡列入教育教学计划(包括教学计划、人才培养方案、专业培养计划等形式,下同)的各门课程和实习、课程设计、毕业设计、毕业论文等各种实践性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都应当根据教育教学计划的规定,按学期进行考试。本规定所指的考试,包括为评定学生学业成绩而进行的各种考试、考查、考核
2、第三条考试管理的体制全校的考试工作在主管教学副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制订有关考试的具体规定及管理办法并全面实施。各部的考试工作由部主任根据学校有关规定组织实施。第二章考核的形式与计分第四条考试的形式考试一般应当采用闭卷笔试、开卷笔试、口试或口笔试结合、答辩、操作表演等形式。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课程或某些实践性课程(如实验、实习、操作、社会调查等)也可根据平时测验或期中考试、课内外作业、实践报告等评定学习成绩。第五条考试形式的采用一门课程具体的考试形式,由该课程的教学大纲规定。课程主讲教师应在符合教学大纲要求的前提下,考虑课程的特点和教学的实际情况,灵活运用恰当的考试形式。教学大纲未规定考试形
3、式的,由主讲教师所在部对考试形式予以明确,并经由所在部报教务处备案。需要变更教学大纲规定的考试形式的,按修订教学大纲的程序办理。第六条考试计分方式凡适合采用百分制评定学生成绩的课程,在考试评分中均应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不宜采用百分制的课程,采用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五级计分制计分。百分制与五级记分制折算标准为: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59分以下为不及格。第三章考试的命题第七条命题的组织与领导考试命题工作在开课单位部主任组织进行。命题人一般由任课教师或课程所属部邀请的有经验的教师担任,命题人名单应由部主任审定,并报教务处领导批准。
4、教务处认为有必要时,可以邀请该课程的校外同行命题,也可以要求开课单位采用指定试题库的抽题。第八条命题的依据命题必须依据教学大纲(或考试大纲)的要求进行。使用同一教学大纲的课程,应当统一命题。第九条命题的要求命题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充分把握整套试题对教学内容的覆盖程度、试题的难易程度以及题量的适当,确保命题质量;(二)每道小题,均应另纸准备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三)尽量避免与以往学期考试试题的重复;(四)同一套试题中,各题之间应避免相互提示;(五)每门课程的期末考试,至少必须准备难度相当的两套试题,两套试题的重复率应当小于15%。(六)试卷一般按百分制设定评分标准。采用百分制的课程,应当
5、拟定评分标准。第十条试题的审批教师命题之后,由部主任负责对试题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由各部提出正考、备用试卷的安排意见。第十一条试题库学校鼓励各部对各门课程建立(或购买)适用的试题库、试卷库。试题库、试卷库中各考试题的命题、试卷的合成,都应按照本章的规定进行审核、审批。第四章试卷的印制与保管第十二条试卷的制作每次考试的试题,都应形成完整的试卷。试卷至少应当达到以下要求:(一)试卷应当采用规范的格式。学校提供试题卷统一格式,供命题教师选用。因课程特点而需要其他形式试卷的,其具体格式由部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二)试卷的打印(或誉写、绘制)应当规范。一般应符合书刊出版(或投稿)的要求,做到内容正
6、确、字迹工整、清晰易读,能适应复制后阅读的需要,符合存档的一般要求。(三)标明试卷的总页数和次序。超过一页的试卷,应当在首页标明总页数,其他各页试卷标明该页的次序。(四)对学生答题的要求应当明确。凡要求学生在答题纸上答题的,应当在试题纸的空白处注明“学生必须在答题纸上作答,在试题纸上作答无效字样。(五)配备必要的印制与使用说明。每份试卷都应当填写附属的试题签,注明试卷的命题教师、考试科目、试卷使用的班级、复制的份数、考试的时间等事项。第十三条试卷的印制与分发试卷的印制、清点、密封,由各部指定专人负责。由各部送交教务处指定文印室统一安排试卷的印制。各部由指定的专人负责试卷运送保管,对试卷送到的时
7、间、经手人等项目登记备查。第十四条试卷的保密参与试卷命题、审核、审批、打印、印制、转交、保管的所有教师、干部和各类工作人员,都必须严格履行保密的职责,不得以任何形式、向任何学生暗示或泄漏试题,违者按学校有关规定追究责任,并视情节予以纪律处分。第十五条试卷的存档凡经过审批的试卷,均应由开课单位按照试卷装订要求装订成册,作为教学文件材料存档。按照档案管理规定销毁存档试卷时,需报教务处主任批准后方能执行。第十六条其他考试的试卷缓考、重修考试、重考等各种类型的考试所使用的试题、试卷,均应遵守本规定第三章和第四章的规定。第五章考试资格审查第十七条学生参加期末考试的资格凡修读必修课程的学生、经教务处确认已
8、选修课程的学生,参加课程教学活动,出勤和完成作业、实验报告情况符合要求的,均可参加该课程的期末考试。第十八条取消考试资格的情况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当取消学生参加考试的资格:(一)不具备修读该课程资格者;(二)包含实验、课程内实习等实践性环节的课程,实践环节未合格(及格)者;(三)因缺课超过总课时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合格者;(四)因缺交平时作业超过应交作业次数的三分之一,平时考核不及格者;(五)因其他原因,平时考核不及格者;(六)延期办理学籍注册手续,到期而未注册者。第十九条取消考试资格的程序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一至第五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程序为:课程主讲教师提出、开课单位作出决定,
9、学生所在系部提前通知学生,并报教务处备案。因本规定第十八条所列第六项原因,取消学生考试资格的,由学生所在系部查明情况、作出决定并提前通知学生。学生注册情况和修读课程的资格,以教务处的学籍档案资料、教务处公布的选课结果为准。第二十条学生参加缓考的资格学生因故不能按时参加考试者,需由本人在考试前提出缓考申请,并附有关证明(如因病缓考,则需县级及其以上医院的医疗证明),经部主管教学领导批准,送教务处备案后方可缓考,否则,按旷考论处。经批准缓考的学生,方能参加教务处(或系部)组织的缓考考试。缓考学生名单由系部办公室于考试前通知课程主讲教师和学生。第二十一条学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经批准参加重修的学生,其
10、考试资格按照本章第十七、十八、十九条的规定同时办理。因故申请缓考的,按照本章第二十条的规定办理。重修手续在每学期开学初办理。经批准,因故未跟班学习的重修学生,经开课单位审查,学生未坚持平时学习,其完成的作业少于应当完成作业总量三分之二,或未能提供学习笔记等学习证明材料的,可以取消该生参加重修考试的资格。第二十二条学生参加毕业前重考的资格尚未达到退学或编入下一年级学籍处理标准的毕业班学生,在临近毕业时,如仍有部分参加过学习的课程(经重修或未经重修)不合格,可以申请参加学校组织毕业前的重考。毕业前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学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学生所在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批。第二十三条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
11、的资格因学业原因结业离校的结业生,在结业离校之日起的一年之内,对该生在校时尚未合格的课程,可以申请学校给予一次考试(含答辩等形式)机会。对结业生的考试由教务处统一组织。结业生回校参加考试资格的审批程序为,结业生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结业生原所在系部审查,教务处审批。第六章考试的组织实施第二十四条组织考试的权限平时考试,由开课单位组织。跨系部开设的课程,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考试时间、考场安排、选配监考员等方面,配合开课单位组织平时考试。期末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由教务处负责统一组织。教务处认为必要时,可以指定各系部的若干门课程,采用符合教学大纲的校外试题(或统考
12、试题、标准题库试题)对全校的课程进行抽考。凡教务处组织的各类考试,需要时可在校内各单位选派监考员、巡考员,各单位均应予以配合。第二十五条集中考试每学期开设的全校性课程、跨系部课程、各专业的主要课程和教务处或教学部认为有必要的课程,集中在校历规定的考试周进行考试。各专业每学期在考试周内安排的考试科目一般35门。集中考试由各系部,按照教务处的要求,提出科目、时间、考场、监考员等安排计划,教务处协调、审核后印制全校性的考试日程表,并按照考试日程表的安排组织考试。缓考考试以及依据考试成绩确定课程学业成绩的其他各类考试,也应由教务处按集中考试的办法制订考试日程表。考试日程表由教务处提前发至各单位,由各单
13、位负责提前通知本部学生、教师和参加考务工作的有关人员。第二十六条分散考试教育教学计划规定的考查科目、集中考试之外的分散考试的科目,一般安排在每学期该课程教学的最后一个教学周内随堂进行。考查和分散考试的考试日程表,由学生所在部系与开课单位协调后制订,报教务处备案后执行。第二十七条考场的准备在考试开始之前,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部,应当负责考试所用考场的清理。监考员按照规定时间到达所监考考场时,应当对考场的清理状况进行检查。如发现考场不符合考试要求,应当清理考场,使之达到要求。无法及时清理的,应当及时向参加考试的学生所在的系部请求帮助。无法清理时,应当及时向教务处请求另行安排考场。课程考试均要安排
14、单人单桌,并由学生所在系部(必要时由教务处)对全体参加考试的学生编排座位,并要求学生持学生证(或身份证)进入考场并按号入座。第二十八条监考员监考员由开课单位选派。每个考场都要配备2名监考员。监考员应认真执行监考员守则,并对考场纪律负主要责任,学生在考试中有违纪、作弊行为,监考员要及时、准确、详细地记录,并及时报告学生所在系部。考毕,监考员在考场登记表上签名后,连同试卷一起交开课单位教务员,经开课单位主任负责审查后,考场登记表应当存档。第二十九条考试的进行每门课程的考试时间长度一般为100分钟(语文课按120分钟计算),上午和下午可以各安排一门。各单位、监考教师,必须严格遵守学校规定的时间安排课
15、程考试。考试进行期间不得安排休息,未经教务处批准,不得延长或缩短考试时间。考试期间,各单位均应严格执行学校制订的考试纪律。第三十条各部对考场纪律的执行考试之前,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新生入学,教育学生遵守学校的考试纪律并让学生明了违纪处分。考试过程中,学生所在系部的领导应当协助监考员、巡考员,调查和处理违纪、作弊行为。考试结束后,学生所在部应当及时向教务处书面报告考试违纪、作弊的调查结果,并提出处理意见。第三十一条缓考的安排经批准缓考若干门课程的学生,学生所在系部应当在发出学生成绩家庭报告书时,注明“缓考字样,并通知缓考学生在假期认真复习功课,务必按规定时间回校参加考试。各系部教务员应在开学初的预
16、备周之内,将汇总整理的缓考学生姓名和科目,送教务处。缓考集中在开学前和开学的第一、第二周内进行,每门课程缓考的具体时间、考场、监考员由各系部提出建议,经教务处统一协调后,由各部负责其所属学生参加的考试,教务处负责巡考。各系部、任课教师不得擅自安排学生缓考。缓考使用的试卷、考场、监考等各项要求,与正式考试相同。第三十三条重修考试参加重修的学生,应当跟随听课编入的班级同时参加考试。因故申请缓考的,应当跟随听课编入的班级同时参加缓考。因特殊原因,以上两次都无法参加的,经教务处批准,可以将缓考推迟到第三周安排。第七章试卷的评阅与归档第三十四条阅卷教师若课程只由一位教师任教,则试卷由任课教师评阅,但试卷
17、批改后,该教师所在系部(中心)必须组织抽查;若课程是由两名以上(含两名)的教师承担,由主管教学的系部主任组织评阅小组,在课程的负责人的领导下集体阅卷,流水批改。第三十五条试卷的评阅试卷评阅小组或任课教师要在课程考试结束后三天内完成试卷评阅。试卷的评阅应达到以下要求:(一)按照事先拟定并经过审批的参考答案和评分标准评阅,不得有随意扣分和送分的现象;60分的试卷应慎重复查,杜绝人情分和错判等现象发生。(二)试卷中所有试题都要评阅,杜绝漏改现象;(三)试题完全正确的打勾(V),完全错的打叉(),否则打半勾(V)o以试卷中的小题为单位,每道题必须有标记,且只能有一个标记;打半勾标记的试题,对于错误的部
18、分用下划线标出,不完整的用省略号标出,必要时以文字予以批改、点评。(四)保持试卷批改整洁,不得在试卷上写与试卷批改无关的字迹。批改标记和分数应书写工整,易于辨认;对于在批改试卷中的误笔,批改教师在其错误的标记上打双横杠后改正,并在其下方签名。(五)阅卷教师要认真记分和进行分数统计,小题可将扣分情况(或得分情况,但同一张试卷不应二者混用),写在该小题的右边结尾处(或该小题题号的左边,但同一张试卷不应二者混用),大题记录(或统计)正分,写在题号的左边。批改完试卷所有试题后,阅卷教师再将每道大题的得分填入试卷首页得分汇总栏中,计算出总分并写入得分汇总栏的总分格中,每个学生的最终成绩用四舍五入的方法取
19、整数。(六)教师在试卷批改过程中,对出现的新问题不得擅自处理,应及时向所在系部主任汇报。在评阅试卷中出现重大问题、并造成不良影响的有关人员,学校将按教学事故严肃处理。第三十六条试卷阅卷的复查与抽查批改小组的阅卷教师必须进行交叉复查,对复查出的阅卷错误,应当予以改正并由改正者签字。试卷批改结束后,系部主任对试卷的批改质量要进行抽查。各系部负责本系部开设的各门课程阅卷质量的抽查。教务处、校教学督导委员会对全校各系部的试卷阅卷质量作抽查。对出现误改误评、批改潦草、不按规范标记、统分错误等问题,应当及时纠正,并对有关教师进行批评教育。重大问题的责任教师,要按教学事故相关条例进行严肃认真处理。第三十七条
20、阅卷后的试卷存档阅卷之后的试卷、答卷等考试资料,应按照学校的规定存档(见附件)第八章考试成绩的登记、使用与更改第三十八条考试成绩的登记试卷批改结束后,任课教师要按有关规定,将每位学生的考试成绩录入学校教务系统学生成绩登记册中,经开课系部认可后作为档案材料备查。缓考(或重修)课程考试的成绩,主讲教师应在课程成绩册的备注栏标注缓考、重修等字样。第三十九条课程成绩的评定课程学业成绩的评定一般以学期考试成绩为主(约占60%),适当参考平时的考查成绩(约占40%)。毕业论文、实践教学等教学大纲(或学校统一的评分标准)另有规定或的,按教学大纲(或学校统一的评分标准)执行。课程成绩评定的结果,应当填入学生成
21、绩登记表,并据此填写绩点等栏目。第四十条成绩的报告成绩评定完成之后,任课教师应将完整填写学生成绩登记表各栏目,并一式三份交到教师所在系部。经主管教学系部主任审核并加盖公章后,一份向学生所在系部通报成绩,一份交教务处存档,一份留开课单位存档。第四十一条成绩的公布各门课程的考试成绩,由教务处通过学校教务系统向学生公布。任课教师在阅卷期间不接待学生查询,不向学生泄露考试成绩。学生所在系部在每学期发出的家长通知书中,向学生家长报告学生该学期所学课程的成绩。课程的开课单位,负责在该考试之后的五天内(最后一科三天内),将经过审核的各门课程每名学生的课程成绩,如实输入网上教学教务管理系统。未经开课单位审核之
22、前,任课教师输入教学教务管理系的成绩,不应向学生公开。教务处开通网上教学教务管理管理系统,并赋予学生查阅其本人成绩的权限,以方便学生及时查阅并校核成绩。第四十二条成绩证明的出具在校生需要学校出具成绩证明材料的,应当向所在系部提出申请,由学生所在系部根据教学教务管理系统的成绩档案,如实完整地打印该生的成绩单,经手的教务员签字并经审核后加盖系部的公章。成绩证明材料的使用单位指明由教务处出具的,持学生所在系部出具的成绩证明,到教务处进一步审核,并加盖公章。往届生需要学校出具印章材料的,应当向学校档案室提出申请,由档案室复印该生在校学习期间的成绩档案,并加盖公章。成绩证明材料的使用单位指明由教务处出具
23、的,持档案室出具的成绩证明,到教务处加盖公章。第四十三条成绩的更改成绩一经评定,不得随意更改。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可以提请核查试卷。提请核查试卷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期开学第一周内向开课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填写“XX学校学生复核成绩申请表,经开课单位主管教学的领导批准,由教务处主任(或指派的另一名教师)和任课教师一起复核原始试卷。逾期提出申请的,不予受理。评卷确有失误或成绩录入出现失误,应更正成绩的,须由经办人填写XX学校学生课程成绩更正审批表,经复核人员签名确认,报主管教学系部主任同意,附上相关证明材料,送教务处审批后,予以更正。第九章考试与课程成绩的分析第四十四条考试质量分析考试课程的任课
24、教师,应在考试结束后四天内,填写XX学校期末考试质量分析表等表格,完成书面总结。各系部在期末考试结束后,对本系部开设课程的考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总结,内容包括:命题的内容、覆盖面、难易程度、阅卷的程序、评分标准、考试结果与预期结果等,从中提取有用的信息,供有关课程改进教学和今后命题参考。并进行全面总结,找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以书面形式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教务处对全校课程的考试结果进行抽样分析,对各开课单位考试分析的结果进行汇总分析,并形成全校考试分析材料。第四十五条课程成绩与教学质量分析各系部应当充分利用教学教务管理系统的功能,以系部为单位,及时进行课程成绩的统计分析工作,及时发现和总结
25、课程教学中存在的问题和值得推荐的做法,进一步加强课程教学的规范化管理,指导今后的课程建设与改革。总结材料应于下一学期开学后的两周之内,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教务处教务科负责按照XX学校学籍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管理全校的课程成绩,并指导教务员做好各系部的成绩管理工作。教务处应当及时了解课程成绩分析中反映出的问题,从中吸收经验教训,并反馈到课程教学和课程建设的管理工作中。第十章附则第四十六条其他适用本校组织学校参加的,由国家教育部、省教育厅及其所属考试机构主持,或高等学校联合主持的统一考试,其另有规定的,遵照其规定执行,未作规定或规定不详的,按照本规定执行。第四十七条学生违纪的处理与处分学生违反考试
26、纪律(含作弊)或违反本规定的,学校授权教务处根据违纪事实,依照XX学校学籍管理规定、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代表学校给予相应的处理和处分。第四十八条教职员工违纪的处理与处分对于教职员工违反考试纪律的,由该教职工所在单位和教务处协助人事处调查违纪事实,由人事处在征求教务处意见的基础上,依照学校的有关规定提出处理和处分意见,报主管人事的院领导批准后执行。第四十九条本规定的解释。本规定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第五十条本规定的施行。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执行。附件1.XX学校考场规则附件2:XX学校监考守则附件3:XX学校巡考人员职责附件1:XX学校考场规则1、学生进入考场不得携带任何书籍、报纸等与考试无关的
27、物品,只准携带必需的文具,如钢笔、圆珠笔、铅笔、圆规、三角板等,违者按舞弊论处。2、学生在考前,按时进入考场,凭学生证对号入座,不准移动座号。学生需将准考证放在课桌左上角,以便查对。考试铃响后,学生方可答题。3、学生迟到三十分钟不得入场,考试三十分钟后方可交卷出场。4、学生对试题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老师询问,如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印刷字迹模糊等问题(不涉及试题内容),可举手询问,监考老师当众解答。5、学生答题一律用蓝、黑色钢笔或蓝、黑色圆珠笔字书写,字迹要工整清楚。6、考生除在试卷规定处填写姓名和学生证号(或准考证号)外,不准在别处做任何与答题无关的标记。7、学生在考场内必须保持安静,不准在考场内喧
28、哗。交卷后不得在考场附近逗留、谈论。8、考试终了时间一到,学上立即停止答卷,不准将试卷带走。9、学生必须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准交头接耳、左顾右盼,不准偷看他人试卷,试卷不准给他人抄看,不准夹带、换卷,不准在身上、桌上、墙上、黑板上书写定理、公式等。违者以作弊论处。附件2:XX学校监考守则一、监考人员应严格执行考场纪律,遵守试卷保密等考试相关的规章制度,认真做好考场的监督、检查工作,保证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二、监考人员应在考试前三十分钟到考生所在系部考务办公室领取试卷、答题纸和草稿纸,并核实考试科目、时间等项目。考试结束后,监考人员应及时向考生所在系部办公室移交试卷、答卷。三、考试开始前,监考人
29、员应当在考场完成以下工作。1、检查考场,并清理可能影响考试的物品(包括考生带入考场的物品)。2、组织考生入场。监考人员组织入场时,监考人员应检查学生证件,核对证件照片是否与其本人相符,要求考生对号入座。在考试前十分钟向考生宣读考场纪律及其它的考试注意事项。3、向考生分发答题纸、草稿纸和试卷,指导考生清点试卷页数是否完整,检查试卷是否有污染、破损、漏印或字迹不清等,发现问题及时解决。考生对试题印制不清之处询问时,监考人员应尽力解决,必要时向该课程命题教师咨询后答复,或请学生所在系部协助解决。但监考人员不应对考题内容作任何解释。四、考试过程中,监考人员应当做好以下工作。1、考试开始后,监考人员应提
30、醒考生在试卷、答卷规定的地方,填写考生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等内容,并与证件核对,检查考生如实填写。2、考试开始30分钟后,不再允许迟到考生进入考场。在考场情况登记表中,记录缺考考生的姓名、学号(或准考证号)。3、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不允许考生提前交卷离场。考试结束前30分钟内,若考生提前离场,应在收回所有考试资料并清点无误后,方能允许考生退场。如无特殊原因,考生退场后不得允许该考生再次进入考场。4、考试时间结束前十五分钟,监考人员可以提醒考生注意考试结束时间。5、执行考场纪律。监考人员发现考生违纪时,对轻微的违纪,当面提出口头警告;对xx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明确列出的违纪、作弊行为,应
31、当收集有关物证、书证、人证材料,告知违纪、作弊学生本人,并将情况记入考场情况登记表中。对违纪、作弊情节严重,或手段恶劣的,还应立即向学生所在系部、教务处报告。6、维护考场秩序。制止与考试无关的人进入考场,制止和消除外界因素对考场的不良影响,确保考试正常进行。五、考试结束时,监考人员应在考试结束指令发出时,要求考生立即停止答卷,在原座位配合监考人员收卷。收卷时,监考人员应逐个收齐考生的试卷,认真清点试卷、答题纸和按规定需要收回的其他考试材料,完整地填写考场情况登记表,并将以上材料上交。六、在监考工作整个过程的每一个环节,监考人员不得以任何形式营私舞弊,不准擅离职守,不准作出吸烟、阅读书报和谈笑等
32、对考试和监考有不良影响的行为。七、监考人员在执行考试纪律时,既要严肃认真地处理违纪作弊行为,又要注意把握法规和政策界线,维护违纪考生的合法权益,减轻处理违纪对其他考生正常考试的不良影响。八、监考人员违反考试纪律、监考纪律的,按照XX学校教学事故处理办法及相关的规章制度,予以处理。附件3:XX学校巡考人员职责为了严肃考风考纪,维护考试的公正公平,确保考试工作的顺利进行,巡考人员应当履行以下工作职责:1、严格遵守、认真执行学校关于考试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坚持从严管理考试的原则,不向违纪违规行为妥协。在巡考过程中认真检查、督促,维护考场秩序和考场纪律。2、检查各教学单位的考试组织情况。3、检查各考场
33、的安排情况、清理情况,检查考场秩序及考场周围的环境情况。4、检查监考人员的到位情况和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督促监考人员认真、严格地执行考场纪律。若发现监考人员不认真履行岗位职责,应明确给予警示、警告。若监考人员不听劝告,应立即报告学生所在系,情节严重的立即报告教务处。5、检查学生对考场纪律的遵守情况。若发现学生有违纪、作弊现象,应及时制止,责成监考人员认真处理。6、巡考人员发现考试组织工作、考场、监考人员、考试纪律等方面存在问题时,应当及时、坚决地予以制止和纠正。处理困难时,应当向考生所在系、教务处反映,并要求协助解决。不属于当场解决的问题,应当向考生所在系部,提出整改意见。7、对巡考中发现的问题,在巡考记录表中如实记录,并在当次考试结束后送交教务处。8、巡考过程中,巡考人员应当佩戴标志。处理违规违纪问题时,巡考人员应当注意减轻对其他考生、其他考场正常考试的不良影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