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加工贸易合同-李素花与刘学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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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加工贸易合同:李素花与刘学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案 1 特征码 wBkVmYxYgnaoeitTOYvR 原告李素花为与被告刘学义加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于 20XX 年 3 月 27 日起诉至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将起诉书副本及相 关的诉讼材料直接送达至被告刘学义处。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 于 20XX 年 7 月 28 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素花、被告 刘学义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素花诉称:20XX 年 8 月 8 日,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 学义友好协商达成民房建筑合同,合同工期约定 45 天,但是被 告刘学义至今仍未完工,且房屋存在有严重质量问题,请求判令 被

2、告刘学义赔偿原告李素花经济损失 6 万元整,现要求被告将四 楼屋顶维修的不漏水,一到四楼的内屋顶空的地方进行维修,楼 梯上的外墙砖只要是渗水的地方都需要维修的不渗水,一到四楼 的架眼渗水的都要维修,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边的一个窗户上 的檐瓦全部维修完,落水管 6 个安好,二楼东窗户台上掉的外墙 砖要求粘上,二楼南墙上东间和西间下面的面砖要求修成一致, 屋内内粉空裂处要维修,三、四楼水泥地坪维修,三楼东墙、 西墙和后墙高低不一样,要求修平,能修的修,不能修的赔钱。 四楼上的外墙沿大砖换成小砖,两个阳台二楼、三楼阳台和主 第 2 页 墙有裂缝,要求维修,二、三楼夹山要求装上。 被告刘学义辩称:原来

3、做屋顶时天下雨了,我也同意给原 告李素花修屋顶,我去维修了几次,双方都未达成一致意见。 现双方经核帐,原告李素花还欠我 1760 元工钱没付,可以折算 维修屋顶的费用,不足的部分我同意再给她钱。在建一、二楼 的时候,原告李素花让用的都是好砖,建三、四楼的时候她让 用的都是孬砖,墙空鼓是砖的问题造成的;原告李素花让将地坪 做成毛地平面的,毛地平面都起土,且她买的水泥没有合格证, 质量有问题,不是我施工的事;层高错的是二分,而不是八分; 窗台的外墙砖是安窗户时打掉一块;四楼窗沿的瓦是掉了一块; 屋顶大面积空的可以修,小面积的修不成,屋顶没有啥空的;外 面砖不齐没法修,一到四楼就四楼北墙窗户下面有渗

4、水,同意 修;阳台裂缝有一点,不存在大问题;二、三楼的夹山是当时原 告李素花同意不让装了,她儿子也同意了,要是她不同意的话, 帐就不会给我结;落水管上面都安装好了,就差下面的小弯头了, 当时她家没有。我方在法庭调解过程中去原告李素花家,对墙 体空鼓的地方已进行了维修。 原告李素花为支持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以及本院 对该部分证据认证如下: 20XX 年 8 月 8 日建房协议一份、图纸 2 张、收到条及核算 单共 4 大张,被告刘学义对上述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 上述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第 3 页 被告刘学义未提交证据。 本院出示 20XX 年 4 月 9 日、4 月 10 日、4

5、 月 22 日、5 月 4 日、6 月 15 日的询问笔录,20XX 年 6 月 24 日的现场勘验笔 录,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对此均无异议。 本院根据当事人的陈述、举证及诉辩意见,对本案事实确 认如下:20XX 年 8 月 8 日, 原告李素花(甲方)和被告刘学义 (乙方)签订建房协议,其中约定:甲方新建三层住宅一座,由 乙方承包施工,包工不包料,工价每层按板上好甲方付款 8000 元,竣工余款 1000 元一月内付清,甲方保证材料供应,乙方保 证工程质量,如果质量问题造成的经济损失由乙方负担。协议 签订后,被告刘学义按协议的约定履行建房义务,原告李素花 自 20XX 年 9 月 1 日起

6、至 20XX 年 11 月 10 日分 8 次向被告刘学 义支付建房款,共计 69400 元。经双方核算,均认可建房总面 积为 530.5 平方米,总建房款为 71565 元,被告刘学义认可该 建房款可减去维修时使用原告李素花水泥钱 400 元,结合已支 付的建房款,原告李素花应再支付给被告刘学义建房款 1765 元。 被告刘学义认可四楼房顶漏雨属质量问题,同意维修。原告李 素花与被告刘学义均认可屋顶漏雨维修费用可每平方米为 25 元, 左右可不超过 2 元的范围。原告李素花提交的图纸上显示,二 楼西南屋有东墙夹山。经现场勘验,该处没有此夹山。另经现 场勘验,双方无争议的是: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

7、东边的一个窗 户上的檐瓦掉了一片;四楼三间屋的北墙上架眼渗水;四楼西间 第 4 页 窗户下沿有空鼓;二楼东南屋屋顶有裂缝;二楼东窗户台下外墙 砖掉有二块左右;四楼屋顶的面积为 69.5 平方米,加上四周女 儿墙面积为 92.33 平方米。在庭审期间,被告刘学义对一到三 楼室内墙体空鼓的地方进行了维修。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义 均认可在建三到四楼时,原告李素花让使用存在质量问题的砖 垒墙。 依据上述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原告李素花与被告刘学 义签订的建房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真实合法有效, 双方应严格履行各自的义务,被告刘学义对房屋存在的质量问 题应负维修的义务。被告刘学义认可四楼房顶漏雨属

8、质量问题, 同意维修。因被告刘学义几次去维修,双方对维修方式都有歧 义,故对该部分维修可折算成维修费,由被告刘学义支付给原 告李素花。结合双方对屋顶的维修价格能够基本达成一致意见, 对维修价格 格按每平方米 25 元。现对平方数意见不同,对于平方数的计算, 鉴于屋顶做防水,应在离地面 50cm 处做泛水,该房屋已建成, 原做防水仍漏雨,故原告李素花要求将防水做在女儿墙上端也 不违反技术规定,故维修屋顶面积按 92.33 平方米计算,应为 第 5 页 2308.25 元,冲减去原告李素花应再支付给被告刘学义建房款 1765 元,被告刘学义应再赔偿给原告李素花屋顶维修费 543.25 元。对一些明

9、显存在质量问题的地方: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 边的一个窗户上的檐瓦掉了一片;四楼三间屋的北墙上架眼渗水;四 楼西间窗户下沿有空鼓;二楼东南屋屋顶有裂缝;二楼东窗户台 下外墙砖掉有二块左右,被告刘学义对这些问题无异议,应由 其负责维修。对原告李素花诉求的一到四楼的内屋顶空,楼梯 上的外墙砖渗水,屋内内粉空裂、两个阳台二楼、三楼阳台和 主墙有裂缝的,二楼南墙上东间和西间下面的面砖要求修成一致, 三、四楼水泥地坪维修,三楼东墙、西墙和后墙高低不一样, 要求修平,能修的修,不能修的赔钱。被告刘学义对此有异议, 认为屋内内粉空裂处已经进行了维修,水泥地坪是原告李素花 让拉的毛地坪面,其余的都不属于质量问题

10、,不同意维修。原 告李素花未在法定期间内对上述问题提出司法鉴定,对上述问 题是否属质量问题及需花费维修费用的具体数额,需要有专业 机构做出有效的认定后,才能认定其主张是否能成立,故其该 部分请求缺乏有效证据证明,对此不予支持,其有有效证据后 可另行起诉。对原告李素花诉求的落水管 6 个安好,四楼上的 外墙沿大砖换成小砖,二、三楼夹山要求装上,被告刘学义对 此有异议,认为落水管仅剩下面的小弯头没安,原因是由于当 时原告李素花家没有。根据合同的约定,原告李素花负责供应 材料,故该责任不在被告刘学义方;对四楼外墙沿大砖换小砖的 第 6 页 问题,双方无明确约定,原告李素花也未举出有效证据证明其 在被

11、告刘学义建筑时提出反对意见并阻止被告刘学义用大砖建 外墙沿了,原告李素花的此项主张缺乏事实根据及法律依据;二、 三楼夹山的问题,从双方认可的图纸上显示,二楼图纸上显示 有夹山,被告刘学义陈述“不安夹山的原意是因为一楼北屋是 个大厅,大厅上有个大梁,大梁上安夹山承受不了,原告的儿 子也同意了,要不原告不会给我工钱” 。原告李素花陈述“当时 被告刘学义答应安个单胚墙,我同意了,但一直没有装” ,现要 求按图纸做,并提出对大梁的质量进行鉴定。从上述双方的陈 述,可以印证在施工中对该大梁如何建筑产生了实际变更,但 当时是如何约定的,双方对自己的陈述均无有效证据印证,对 该大梁的承重性能如何也无有效证据

12、印证,原告李素花可待有 有效证据后可另行起诉,本院对原告李素花该部分请求不予支 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六十二 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学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赔偿给原告 李素花屋顶维修费 543.25 元。 二、被告刘学义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维修好原告 李素花房屋四楼北墙上两个窗户东边的一个窗户上掉的一片檐 瓦;四楼三间屋的北墙上架眼渗水处;四楼西间窗户下沿有空鼓 处;二楼东南屋屋顶有裂缝处;二楼东窗户台下掉的外墙砖。 三、驳回原告李素花对被告刘学义的其他诉讼请求。 第 7 页 案件受理费 50 元,由原告李素花负担 20 元,被告刘学义 负担 30 元,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交付本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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