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某林业科技公司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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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关于某林业科技公司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 特征码 egJYMZwQBRyKEKXWzTOJ 关于某林业科技公司债务处置法律意见书 (20XX)xx 法见字第 081 号 致: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行: xx 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本所)接受贵行的委托指派陈 xx 律师(以下简称:本律师)就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 分 行(以下简称:贵行)与 xxxx 林业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 xx 林业) 、郑 xx、张 xx 借款合同项下债务处置事宜出具法 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律师根据民事诉讼法 、 合同法 、 担保法 、 物权法 、 公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

2、规、司 法解释的规定,查阅了贵司提供的以下资料: (一) 、xx 林业营业执照、机构代码证、郑 xx 身份证复印件。 (二) 、 借款合同 、 最高额保证合同 、 最高额抵押合同 、 抵押清单 、 抵押登记申请书 、 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 、 借款借据等共三笔借款的相应资料; (三) 、发给债务人及担保人的债务催收通知书和担保人 第 2 页 履行义务通知书 ; 在审查上述文件时,本所律师作出下列假定: 1、贵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资料、陈述和说明均与其正本相符, 且至今未被替换、补充或修改。 2、贵行所提供的所有文件及相关陈述均为真实、完整、有效, 不存在任何可能导致本法律意见书失实或产生误导的虚假

3、记载、 重大遗漏和误导性陈述; 3、相关当事人的民事行为系依照现行法律及各自章程所规定的 程序和权限实施。 在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时,本所律师声明: 1、本所发表法律意见是依据出具日之前发生或存在的有关事实 及中国现行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并且是基于本律师 对有关事实的了解和对有关法律、法规的理解做出的。 2、在本法律意见书中,本律师仅对贵行之借款合同的法律关系 及理解适用发表法律意见。受制于其他没有向本所律师透露的 资料所可能产生的影响,本法律意见书中力求不存在虚假、严 重误导性陈述及重大遗漏。 3、本法律意见书仅供贵行在内部研究应对债权处置作参考之用。 基于上述假定成立的前提之下,根据所

4、掌握的事实进行法律分 析,本所律师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 尽责精神,发表法律意见如下: 第 3 页 一、基本事实部分: (一) 、xx 林业成立于 20XX 年 11 月 8 日,公司住所地 xx 市南 福路 22 号 21 幢 1-4 层,公司原注册资本为人民币 xx0 万元, 后变更为 4005.55 万。依据贵行调查报告记载公司股东为郑 xx、张 xx 两位自然人,但无公司章程体现。 (二) 、20XX 年 1 月 17 日,xx 林业与贵行订立最高额抵押担 保合同 ,合同编号为 35xx62xx001619,约定:自 20XX 年 1 月 16 日起至 20XX 年

5、 1 月 16 日止,同意以林权评估作价 4400xx00 元为企业在最高余额 2200 万内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 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有关 15240 亩林权位于 xx 县境内, 于 20XX 年 1 月 20 日向 xx 县林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申请办理了 抵押登记。 (三) 、20XX 年 1 月 17 日,郑 xx、张 xx 与贵行订立最高额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为 35xx52xx012894,约定:自 20XX 年 1 月 16 日起至 20XX 年 1 月 16 日止,自愿为 xx 林业向贵行借款 提供连带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 2200 万,保证范围为借款 本息

6、、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四) 、上述最高额抵押合同及最高额保证合同签订后,xx 林 业于 20XX 年 12 月 28 日向贵行递交申请贷款报告及股东决 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xx0 万元,用于支付木材货款。20XX 年 1 月 9 日,双方签订编号为 3xx1xx12xx0278流动资金借款合 第 4 页 同 ,约定借款金额 xx0 万,借款期限为壹年,发放日期为 1 月 9 日;20XX 年 3 月 1 日,xx 林业再次向贵行递交申请贷款 报告及股东决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xx0 万元,用于支付木 材货款。3 月 7 日,双方签

7、订编号为 3xx1xx12xx1851流动资 金借款合同 ,约定借款金额 xx0 万,借款期限为壹年,发放日 期为 3 月 7 日。两笔借款均由上述编号为 35xx62xx001619最 高额抵押合同及编号为 35xx52xx012894最高额保证合同 项下保证借款。 (五) 、20XX 年 9 月 27 日,xx 林业与贵行订立编号为 351062xx015592最高额抵押合同 ,约定:自 20XX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XX 年 9 月 26 日止,同意以林权评估作价 106xx800 元 为企业在最高余额 5xx0 万内提供担保;保证范围为借款本息、 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有

8、关 27xx6 亩林权位于 xx 县境内, 于 20XX 年 9 月 28 日向 xx 县林权登记发证领导小组申请办理了 抵押登记, 林权抵押登记证明书编号为光林抵登(20XX)第 044 号;20XX 年 9 月 27 日,郑 xx、张 xx 与贵行订立最高额 保证合同 ,合同编号为 35xx52xx015208,约定:自 20XX 年 9 月 27 日起至 20XX 年 9 月 26 日止,自愿为 xx 林业向贵行借款 提供连带担保,担保债权最高余额为 5xx0 万,保证范围为借款 本息、复利、罚息及实现债权费用;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贵行在保证合同首页将 x

9、x 林业 也列为保证人,但 xx 林业未在合同末页保证人拦下签章。 第 5 页 (六) 、20XX 年 9 月 27 日,xx 林业向贵行递交申请贷款报告 及股东决议,申请流动资金贷款 2xx0 万元,用于收购森林资源。 9 月 30 日与贵行订立流动资金借款合同 ,合同编号为 351012xx006963,约定:借款金额为人民币 2xx0 万元,借款期 限为壹年,发放日期为 20XX 年 9 月 30 日。该笔借款由上述第 (五)项中编号为 351062xx015592最高额抵押合同及编号 为 35xx52xx015208最高额保证合同项下保证借款。 (七) 、借款届期后,贵行分别于 20X

10、X 年 9 月 30 日、20XX 年 10 月 25 日、20XX 年 3 月 25 日、20XX 年 6 月 7 日、20XX 年 11 月 8 日向 xx 林业发出债务逾期催收通知书 ;分别于 20XX 年 9 月 30 日、20XX 年 6 月 7 日、20XX 年 11 月 8 日向担保人郑 xx、张 xx 发出担保人履行责任通知书 。 (七) 、截止 20XX 年 10 月 21 日,xx 林业尚欠借款本金 4xx0 万,利息 5756400 元未偿还。 二、律师意见: (一) 、xx 林业与贵行的借款关系明确,双方订立编号为 3xx1xx12xx0278、3xx1xx12xx18

11、51、351012xx006963 三份流 动资金借款合同合法有效; (二) 、xx 林业与贵行的抵押担保关系明确,双方订立编号为 编号为 35xx62xx001619、351062xx015592 两份最高额抵押合 同合法有效,有关抵押林权已办理抵押登记,xx 林业不能还 款时,就抵押物拍卖变卖价款,农行拥有优先受偿权。 第 6 页 (三) 、郑 xx、张 xx 与贵行的连带保证关系明确,双方签订编 号 35xx52xx012894、35xx52xx015208 两份最高额保证合同 合法有效。 (四) 、借款届期后,借款人 xx 林业、担保人郑 xx、张 xx 均 收到贵行发出的催收通知书,

12、贵行在时效内主张了权利。 (五) 、 合同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 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第八十条规定:债权人转让 权利的,应当通知债务人,未经通知,该转让对债务人不发生 效力。依据前述法律规定,除合同性质不得转让、当事人 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规定不得转让外,其他债权转让的,通知 债务人即产生法律效力。与 xx 牧业借款不存在合同法第七 十九条规定不能转让事项,因此转让债权无法律障碍。 (九) 、为完善资料,应要求 xx 林业、郑 xx 提供:xx 林业公 司章程、张 xx 身份证复印件,证实张 xx 股东地位及股比。 鉴于贵行提供的关联资料中有 xx 深发农林有限公司、三明深发 农林有限公司持有的位于 xx 县及 xx 县林权,应落实两公司与 xx 林业的关联性,可通过两公司的章程了解。贵行提供给 xx 林业的贷款,有可能由于森林资源收购后,将林权登记在 xx 林 业以外的公司名下,此举可能对贵行实现债权产生影响。另因 林权抵押的特殊性,为明晰权利价值,应核实坐落于 xx 县境内 抵押林权现状。 就债权处置(转让) ,应向拟受让方披露债权及相关抵押权、担 第 7 页 保人的真实情况。 xx 律师事务所 律师:陈 xx 二一五年二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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