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docx

上传人:yyf 文档编号:548873 上传时间:2018-11-19 格式:DOCX 页数:10 大小:20.57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0页
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0页
亲,该文档总共10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docx(10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国税会计准则交流材料 特征码 kVvsZkePxgMWmiXzzuqK 内容提要:本文围绕股权投资分析新会计准则与所得税法规的 差异,并在此基础上提出所得税法规与会计准则相协调的建议。 关键词:股权投资; 新会计准则 计税基础; 暂时性差异 一、股权投资所得税法规与相关会计准则的差异 除了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外,有关股权 投资的所得税法规主要有: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 、 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合并分立业务有关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需要明确的有关所 得税问题的通知等。新会计准则的发布

2、和实施,有关会计理 念的转换和会计方法的改变,使得会计标准与所得税税收法规 第 2 页 的差异性也发生了变化。 (一)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计量的差异 对于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会计与所得税法规均 在历史成本计量的基础上适度引入或采用公允价值。但由于以 不同目标为导向,受不同原则的规范,两者又存在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量的规范,体现了公平 征税、征扣对等的原则,也兼顾到纳税人的现金支付能力。对 于企业以非货币性资产对外投资,税收上规定在投资交易发生 时将其分解为按公允价值销售有关非货币性资产和投资两项经 济业务进行所得税处理,即只有在对有关非货币性资产的增值 部分作为处置收益计

3、入应纳税所得计征所得税的情况下,才允 许将该项股权投资按照公允价值确定计税成本,于计算投资转 让所得时从转让收入中扣除。同理,在企业合并业务中,被合 并企业的股东以其持有的原被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旧股) 交换合并企业的股权(以下简称新股) ,合并企业支付给被合并 企业或其股东的对价中,如果除合并企业股权以外的现金、有 价证券等资产所占比例不高于规定比例,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 可不视为出售旧股处理,无需为旧股增值缴纳所得税(主要考 虑现金支付能力) ,但被合并企业的股东换得新股的成本,须以 第 3 页 其所持旧股的成本为基础确定,不能按其公允价值作为计税成 本,以避免只扣不征的现象发生,防止

4、税款流失。上述对企业 股权投资的资产增值转移等应税行为的规范,不仅适用于投资 企业不同资产之间的增值转移,而且适用于被合并方与合并方 之间的资产增值转移。 企业会计准则对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成本的计量,主要关注 交易的实质及采用公允价值的条件是否满足,要求区分取得长 期股权投资是否受同一控制,是否具有商业实质而采用不同的 计量方式。如果交易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控制,或者不具有 商业实质,即使该项资产存在公允价值也可能不按公允价值进 行交换,所以只能按照取得被合并方所有者权益账面价值的份 额作为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或以换出资产的账面价 值作为换入长期股权投资的计量基础。其他情况下一般可以采

5、用公允价值计量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 如果税收上所认定的股权投资计税成本(计税基础)与会 计上所计量的初始投资成本(账面价值)不一致,在投资当时 就会形成暂时性差异。 (二)投资持有期间的差异 第 4 页 在持有长期股权投资期间,股权投资所得税税收规定与长 期股权投资会计准则的差异,其形成原因主要为采用权益法核 算和计提减值准备。 1.涉及初始投资成本调整的差异。 相关税法规定除税收上视同投资收回或确认发生损失之外, 一般不允许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但按照长期股权投 资会计准则对权益法的规范,如果初始投资成本小于投资时应 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其差额应当计 入当期损益,

6、同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成本。上述会计确 认的收益,属于实施新会计准则而增加的多项收益之一,税收 法规尚未明确应否纳税。但按照征扣对等原则,如果税收上认 定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也应相应调增; 如果税收上认定不属于应税收益,则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基础 不能调增,此种情况会导致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不一致,产生 暂时性差异。 2.涉及被投资单位利润及利润分配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的股利分派,所得税法规基于对被投资单 位法律主体独立性和投资企业现金支付能力的考虑,明确规定 第 5 页 不论采取何种方法核算,被投资单位会计账务上实际进行利润 分配处理时,投资企业应确认投资所得的实现。被

7、投资单位对 投资方的分配支付额,如果超过被投资单位的累计未分配利润 和累计盈余公积金而低于投资方的投资成本的,视为投资回收, 应冲减投资成本。 与上述股权投资所得税规定相比较,长期股权投资成本法 的会计处理,与之基本接近,权益法的会计处理则与之存在明 显区别。新会计准则中按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计量基础有所 变化,要求投资企业以取得投资时被投资单位各项可辨认资产 等的公允价值为基础,对被投资单位的净利润进行调整后予以 确认。但权益法确认投资收益的基本原则未改变,仍然强调投 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收益的享有权:按照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 净收益的份额,确认投资收益并调增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 投资企业按

8、照被投资单位宣告分派的利润或现金股利计算应分 得的部分,相应减少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对于权益法下 确认的投资收益和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的调整数,税收上不 予确认,一方面导致当期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产生差异,需要 作纳税调整;另一方面导致该项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与计税 基础不一致,产生未来(在被投资单位分配利润时)应纳税的 暂时性差异。 第 6 页 此种暂时性差异有其特殊性。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所得税 税率不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该差异无须确认递延所得税负 债,即未来分得利润时无须缴纳所得税;如果投资企业适用的 所得税税率高于被投资单位的税率,除国家税收法规规定的定 期减税、免税优惠以外,应还原

9、为被投资单位税前收益后乘以 双方税率差,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在实际分得利润时缴纳所 得税。但若该项收益在投资持有期间未分配,待投资处置清算 时构成处置所得,则无论被投资单位所得税税率如何,均应按 投资企业所得税税率补足应缴所得税额。在实务中,此项收益 是采取利润分配形式还是作为转让所得处理,两者相比较,实 际缴纳的所得税额有所不同,企业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纳税 筹划。 3.涉及被投资单位所有者权益其他变动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除净损益以外所有者权益的其他变动,税 收法规不允许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计税成本;但权益法下允许 按照持股比例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资本公积, 两者的区别导致暂时

10、性差异的发生。由于此项资本公积在处置 该项投资时视为资产价值实现而转入当期损益,故应按投资企 业适用税率确认递延所得税负债或资产。 第 7 页 4.涉及投资损失的差异。 对于被投资单位发生的经营亏损,税收法规出于不得重复 抵扣的考虑,明确由被投资单位按规定结转弥补,投资企业不 得调减其投资成本,也不得确认投资损失;权益法的会计规范 基于充分反映投资企业应承担责任的信息披露要求,规定按照 应分担被投资单位净亏损的份额,确认投资损失并调减长期股 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两者的区别导致暂时性差异的发生。 5.涉及投资减值损失的差异。 对于股权投资的减值损失,税收法规遵循据实扣除原则, 除国家税法规定(如发

11、生永久或实质性损害等)外,对企业计 提的资产减值准备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会计准则规定,企 业可以采用一定方法预计资产减值损失,同时抵减资产账面价 值。两者对于资产减损的判断标准和确认时点不同,导致产生 资产账面价值低于计税基础的暂时性差异。 (三)涉及股权投资处置的差异 所得税法规对于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的认定,是 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 第 8 页 成本后的余额;会计上根据所处置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与 实际取得价款的差额计量处置损益。两者对于处置损益的计量 差异,应当在处置当期进行纳税调整。一般情况下,随着股权 投资的处置,该项资产账面价值与计税基础

12、均趋于零,该项投 资以前确认的暂时性差异不复存在,与此有关的递延所得税资 产或负债也应予以转销。 对于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权投资而发生的股权 投资损失,按税收规定可以在税前扣除,但每一纳税年度扣除 的股权投资损失,不得超过当年实现的股权投资收益和投资转 让所得,超过部分可无限期向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如果清 算处置发生的投资损失当年未能抵扣完,从所得税会计角度而 言,即形成一项未来可抵扣的所得税利益,但其账面价值为零, 于是在该项投资结束时又产生一项未来可抵扣的暂时性差异。 三、所得税法规与新会计准则的协调 (一)税收法规对税基的确定应更加清晰 税法上对资产的取得成本、后续调整及处置成

13、本的规范, 直接关系到计税基础的认定,从而影响所得税会计准则的实施。 我国现行有关所得税的税收法规中,着重规范“应税收入确认” 第 9 页 和“税前扣除”两个环节,而对于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的规 定有时比较含糊,可能导致理解上的歧义。例如, 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企业股权投资业务若干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 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是指企业因收回、转让或清算处置股 权投资的收入减除股权投资成本后的余额。这里的“股权投资 成本”含义不明确。又如,国税发*号文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 办法规定,纳税人发生合并、分立和资本结构调整等改组活 动,有关资产隐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 f 上已确认实现的,可按 经评估确认

14、后的价值确定有关资产的成本。此处有关资产“隐 含的增值或损失在税收上已确认实现”究竟指哪些情况?即何 种情况下投资等资产的税基可以调整?实施新会计准则,企业 及其会计人员必然会对资产、负债的计税基础更加关注,税收 上应针对新会计准则的实施,强化对资产、负债税基的规范, 使之更具明晰性和可操作性。 (二)税收法规涉及会计的项目分类及范围界定应与新会 计准则相协调 税收法规应在不违背税收基本原则的前提下,注意与会计 准则的协调。例如,税收法规对企业资产、负债的分类尽可能 与会计准则保持一致。实施新会计准则,企业原先的投资分类 如短期投资、长期股权投资、长期债权投资要进行重新分类, 第 10 页 划分为交易性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可供出售金融资产、 长期股权投资等,而现行税收法规中投资概念的范围就显得比 较模糊。又如,实施新会计准则后,资产的计量模式及利润表 中的收益均呈现多样性,有关所得税税务处理应及时做出相应 规范,以便税务人员更加有效地利用会计资料计征所得税,也 有利于会计人员依法纳税。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务文书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