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50268--2008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要求规范.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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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268-2008 20081015 发布, 20090501 实施。 发布公告: 其中,第 1.03、3.1.9、3.1.15、3.2.8、 9.1.10、 9.1.11 条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原给水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50268 97 和市政排水管渠工程质量检验评 定标准 CJJ390 同时作废。 目次 1 总则 2 术语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2 质量评定基本规定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 一般规定 4.2 施工降排水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4 地基处理 4.5 沟槽回填 4.6

2、 质量验收标准 5 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5.1 一般规定 5.2 管道基础 5.3 钢管安装 5.4 钢管内外防腐 5.5 球墨铸铁管安装 5.6 钢筋混凝土管及预(自)应力混凝土管安装 5.7 预应力钢筒混凝土管安装 5.8 玻璃钢管安装 5.9 硬聚氯乙烯管、聚乙烯管及其复合管安装 5.10 质量验收标准 6 不开槽施工管道主体结构 6.1 一般规定 6.2 工作井 6.3 顶管 6.4 质构 6.5 浅埋暗挖 6.6 定向钻及夯管 6.7 质量验收标准 7 沉管和桥管施工主体结构 7.1 一般规定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7.2 沉管 7.3 桥管 7.4 质量验收标准 8 管道附属构

3、筑物 8.1 一般规定 8.2 井室 8.3 支墩 8.4 雨水口 8.5 质量验收标准 9 管道功能性试验 9.1 一般规定 9.2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9.3 无压管道的闭水试验 9.4 无压管道的闭气试验 9.5 给水管道冲洗与消毒 附录A 给排水管道工程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划分 附录B 分项、分部、单位工程质量验收记录 附录C 注水法试验 附录D 闭水法试验 附录E 闭气法试验 附录F 混凝土结构无压管道渗水量测与评定方法 附录G 钢筋混凝土结构外观质量缺陷评定方法 附录H 取氨酯( PU)涂层 本规范用用词说明 附:条文说明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1 总则 1.0.1 为加强给水、排

4、水(以下简称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管理,规范施工技术,统一 施工质量检验、验收标准,确保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城镇公共设施和工业企业的室外给排水管道工程 的施工及验收;不适用于工业企业中具有特殊要求的给排水管道施工及验收。 1.0.3 给排水管道工程所用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产品的品种、规格、性能必须符 合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和设计要求;接触用水的产品必须符合有关卫生要求。严禁使用国 家明令淘汰、禁用的产品。 1.0.4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与验收,除应符合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 标准的规定。 2 术语 2.0 .1 压力管道 本规范指工作压

5、力大于或等于0.1MPa 的给排水管道。 2.0.2 无压管道 本规范指工作压力小于0.1MPa 的给排水管道。 2.0.3 刚性管道 主要依靠管体材料强度支撑外力的管道,在外荷载作用下其变形很小,管道的失效是由 于管壁强度的控制。本规范指钢筋混凝土、预 (自)应力混凝土管道和预应钢筒混凝土管道。 2.0.4 柔性管道 在外荷载作用下变形显著的管道,竖向荷载大部分由管道两侧土体所产生的弹性抗力所 平衡, 管道的失效通常由变形造成而不是管壁的破坏。本规范主要指钢管、化学建材管和柔 性接口的球墨铸铁管管道。 2.0.5 刚性界面 不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水泥类材料密封

6、或用法兰 连接的管道接口。 2.0.6 柔性界面 能承受一定量的轴向线变位和相对角变位的管道接口,如用橡胶圈等材料密封连接的管 道接口。 2.0.7 化学建材管 本规范指玻璃纤维管或玻璃纤维增强热固性塑料管(简称玻璃钢管)、硬聚氯乙烯管 (UPVC ) 、聚乙烯管(PE) 、聚丙烯管(PP)及其钢塑复合管的统称。 2.0.8 管渠 指采用砖、 石、混凝土砌块砌筑的,钢筋混凝土现场浇注的或采用钢筋混凝土预制构件 装配的矩形、拱形等异形(非圆形)断面的输水通道。 2.0.9 开槽施工 从地表开挖沟槽,在沟槽内敷设管道(渠)的施工方法。 2.0.10 不开槽施工 在管道沿线地面下开挖成形的洞内敷设或

7、浇筑管道(渠) 的施工方法,在顶管法、盾构 法、浅埋暗挖法、定向钻法、夯管法等。 2.0.11 管道交叉处理 指施工管道与既有管线相交或相距较近时,为保证施工安全和既有管线运行安全进行的 必要的施工处理。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2.0.12 顶管法 借助于顶推装置,将预制管节顶入土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3 盾构法 采用盾构机在地层中掘进的同时,拼装预制管片或现浇混凝土构筑地下管道的不开槽施 工方法。 2.0.14 浅埋暗挖法 利用土层在开挖过程中短时间的自稳能力,采取适当的支护措施,使围岩或土层表面形 成密贴型薄壁支护结构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5 定向钻法 利用水平

8、钻孔机钻进小口径的导向孔,然后用回扩钻头扩大钻孔,同时将管道拉入孔内 的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6 夯管法 利用夯管锤(气动夯锤)将管节夯入地层中的地下管道不开槽施工方法。 2.0.17 沉管法 将组装成一定长度的管段或钢筋混凝土密封管段沉入水底或水底开挖的沟槽内的水底 管道铺设方法,又称沉埋法或预制管段沉埋法。 2.0.18 桥管法 以桥梁形式跨越河道、湖泊、海域、铁路、公路、山谷等天然或人工障碍专用的管道铺 设方法。 2.0.19 工作井 用顶管、 盾构、 浅埋暗挖等不开槽施工法施工时,从地面竖直开挖至管道底部的辅助通 道,也称工作坑、竖井等。 2.0.20 管道严密性试验 对已敷设好

9、的管道用液体或气体检查管道渗漏情况的试验统称。 2.0.2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 以水为介质, 对已敷设的压力管道采用满水后加压的方法,来检验在规定的压力值时管 道是否发生结构破坏以及是否符合规定的允许渗水量(或允许的压力降)标准的试验。 2.0.22 无压管道闭水试验 以水为介质对已敷设重力流管道(渠)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2.0.23 无压力管道闭气试验 以气体为介质对已敷设管道所做的严密性试验。 3 基本规定 3.1 施工基本规定 3.1.1 从事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施工人员应具备相应的 资格。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和质量管理应具有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 3.1.2 施工

10、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等管理体系,制订各项施工管 理规定,并贯彻执行。 3.1.3 施工单位应按照合同文件、设计档和有关规范、标准要求,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 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构(建) 筑物数据、 工程水文地质数据,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 深入沿线调查,掌握现场实际情况,做好施工准备工作。 3.1.4 施工单位应熟悉和审查施工图纸,掌握设计意图与要求,实行自审、 会审 (交底) 和签证制度;发现施工图有疑问、差错时,应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如需变更设计,应按照 相应程序报审,经相关单位签证认定后实施。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3.1.5 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对

11、关键的分项、分部工程应分别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 施工组织设计、 专项施工方案必须按规定程序审批后执行,有变更时要办理变 更审批。 3.1.6 施工临时设施应根据工程特点合理设置,并有总体布置方案。对不宜间断施工的 项目,应有备用动力和设备。 3.1.7 施工测量应实行施工单位复核制、监理单位复测制,填写相关记录,并符合下列 规定: 1 施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有关单位进行现场交桩,施工单位对所交桩进行复核测量; 原测桩有遗失或变位时,应及时补钉桩校正,并应经相应的技术质量管理部门和人员认定; 2 临时水平点和管道轴线控制桩的设置应便于观测、不易被扰动且必须牢固,并应采 取保护措施;开槽铺设管道的

12、沿线临时水平点,每200m 不宜少于1 个。 3 临时水平点、管道轴线控制桩、高程桩,必须经过复核方可使用,并应经常校核。 4 不开槽施工管道、沉管、桥管等工程的临时水平点、管道轴线控制桩,应根椐施工 方案进行设置,并及时校核。 5 对既有管道、构(建)筑物与拟建工程衔接的平面位置和高程,开工前必须校测。 3.1.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3.1.8 的规定,并应满足国家现行标准工程测 量规范 GB50026 和城市测量规范CJJ8 的有关规定;对有特定要求的管道还应遵守其 特殊规定。 表 3.1.8 施工测量的允许偏差 项目允许偏差 水平测量高程闭合差 平地 20L(mm) 山地 6n

13、(mm) 导线测量方位角闭合差 40n(” ) 导线测量相对闭合差开槽施工管道1/1000 其它方法施工管道1/3000 直接丈量测距的两次较差1/5000 注: L 为水平测量闭合线路的长度(km ) n 为水平或导线测量的测站数。 3.1.9 工程所用的管材、管道附件、构(配)件和主要原材料等产品进入施工现场时 必须进行进场验收并妥善保管。进场验收时应检查每批产品的订购合同、质量合格证书、 性能检验报告、使用说明书、进口产品的商检报告及证件等,并按国家有关标准规定进行 复验,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3.1.10 现场配制的混凝土、砂浆、防腐与防水涂料等工程材料应经检测合格后方可使 用。 3.

14、1.11 所用管节、半成品、构(配)件等在运输、保管和施工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 措施防止其损坏、锈蚀或变质。 3.1.12 施工单位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政府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 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等对环境造成的污染和危害。 3.1.13 施工单位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应遵守有关施工安全、劳动保护、 防火、 防毒的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管理体系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安全施工。对不开槽施工、 过江河管道或深基槽等特殊作业,应制定专项方案。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3.1.14 有质量检验、验收中使用的计量器具和检测设备,必须经计量检定、校准合格 后

15、方可使用。承担材料和设备检测的单位,应具备相应的资质。 3.1.15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控件控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各分项工程应按照施工技术标准进行质量控制,每分项工程完成后,必须进行检验; 2 相关各分项工程之间,必须进行交接检验,所有隐蔽分项工程必须进行隐蔽验收, 未经检验或验收不合格不得进行下道分项工程。 3.1.16 管道附属设备安装前应对有关的设备基础、预埋件、预留孔的位置、高程、尺 寸等进行复核。 3.1.17 施工单位应按照相应的施工技术标准对工程施工质量进行全过程控制,建设单 位、勘察单位、设计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有关规定对工程质量进行管理。 3.1.18 工程应经过

16、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3.2 质量评定基本规定 3.2.1 给排水管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检基础上,按验收批分项工程、分 部(子分部)工程、单位(子单位)工程的顺序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本规范和相关专业验收规范的规定; 2 工程施工质量应符合工程勘察、设计文件的要求; 3 参加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各方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 4 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应在施工单位自行检查,评定合格的基础上进行; 5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应由施工单位通知监理等单位进行验收,并形成验收档; 6 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现场检测项目,应按规定进行平行检测或 见证取样检测

17、; 7 验收批的质量应按主控项目和一般项目进行验收;每个检查项目的检查娄量,除本 规范有关条款有明确规定外,应全数检查; 8 对涉及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的分部工程应进行试验或检测; 9 承担检测的单位应具有相应资质; 10 外观质量应由质量验收人员通过现场检查共同确认。 3.2.2 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验收批的划分可按本规 范附录 A 在工程施工前确定,质量验收记录应按本规范附录B 填写。 3.2.3 验收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主控项目的质量经抽样检验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应达到80%,且超差点的最 大偏差值应在允

18、许念头偏差值的1.5 倍范围内; 3 主要工程材料的进场验收和复验合格,试块、试件检验合格; 4 主要工程材料的质量保证数据以及相关试验检测数据齐全、正确;具有完整的施工 操作依据和质量检查记录。 3.2.4 分项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分项工程所含的验收批的质量验收记录应完整、正确;有关质量保证数据和试验检 测数据应齐全、正确。 3.2.5 分部(子分部)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分部(子分部)工程所含分项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 3 分部(子分部)工程中,地基基础处理、桩基础检测、混凝土强度、混

19、凝土抗渗、 管道接口连接、管道位置及高程、金属管道防腐层、水压试验、严密性试验、管道设备安装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调试、阴极保护安装测试、回填压实等的检验和抽样检测结果应符合本规范的有关规定; 4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6 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全部合格; 2 质量控制数据应完整; 3 单位(子单位)工程所含分部(子分部)工程有关安全及使用功能的检测数据应完 整; 4 涉及金属管道的外防腐层、钢管阴极保护系统、管道设备运行、管道位置及高程等 的试验检测、抽查结果以及管道使用功能试验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20、 5 外观质量验收应符合要求。 3.2.7 给排水管道工程质量验收不合格时,应按下列规定处理: 1 经返工重做或更换管节、管件、管道设备等的验收批,应重新进行验收; 2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能够达到设计要求的验收批,应予以验收; 3 经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检测鉴定达不到设计要求,但经原设计单位验算认可,能 够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的验收批,可予以验收; 4 经返修或加固处理的分项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改变外形尺寸但仍能满足结 构安全和使用功能要求,可按技术处理方案和协商档进行验收。 3.2.8 通过返修或加固处理仍不能满足结构安全或使用功能要求的分部(子分部) 工程、 单位(

21、子单位)工程,严禁验收。 3.2.9 验收批及分项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的技术负责人(专业质量检 查员)等进行验收。 3.2.10 分部(子分部)工程应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项目质量负责人等进行验收。 对于涉及重要部位的地基基础、主体结构、非开挖管道、桥管、沉管等分部(子分部) 工程,设计和勘察单位工程项目负责人、施工单位技术质量部门负责人应参加验收。 3.2.11 单位工程经施工单位自行检验合格后,应由施工单位向建设单位提出验收申请。 单位工程有分包单位施工时,分包单位对所承包的工程应按本规范的规定进行验收,验收时 总承包单位应派人参加;分包工程完成后,应及时地将有关数据移交总

22、承包单位。 3.2.12 对符合竣工验收条件的单位单位工程,应由建设单位按规定组织验收。施工、 勘察、设计、监理等单位有关负责人以及该工程的管理或使用单位有关人员应参加验收。 3.2.13 参加验收各方对工程质量验收意见不一致时,可由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 门或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协商解决。 3.2.14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将竣工验收报告和有关文件,报 工程所在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3.2.15 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将有关文件和技术资料归档。 4 土石方与地基处理 4.1 一般规定 4.1.1 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影响范围内地下管线(构筑物)及其它公共设施

23、 数据,施工单位应采取措施加以保护。 4.1.2 给排水管道工程的土方施工,除应符合本章规定外,涉及围堰、深基(槽)坑开 挖与围护、 地基处理等工程, 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 GB50141 及国家相关标准的规定。 4.1.3 沟槽的开挖、支护方式应根据工程地质条件、施工方法、周围环境等要求进行技 术经济比较,确保施工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4.1.4 沟槽断面的选择与确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槽底宽、槽深、分层开挖高度、各层边坡及层间留台宽度等,应方便管道结构施工, 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并尽可能减少挖方和占地; 2 做好土(石)方平衡调配,

24、尽可能避免重复挖运;大断面深沟槽开挖时,应编制专 项施工方案。 3 沟槽外侧应设置截水沟及排水沟,防止雨水浸泡沟槽。 4.1.5 沟槽开挖至设计高程后应由建设单位会同设计、勘察、 施工、 监理单位共同验槽; 发现岩、土质与勘察报告不符或有其它异常情况时,由建设单位会同上述单位研究处理措施。 4.1.6 沟槽支护应根据沟槽的土质、地下水位、沟槽断面、荷载条件等因素进行设计; 施工单位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支护。 4.1.7 土石方爆破施工必须按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由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施工。 4.1.8 管道交叉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满足管道间最小净距的要求,且按有压管道避让无压管道、支管道避让

25、干线管道、 小口径管道避让大口径管道的原则处理; 2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其它管道交叉时,应按设计要求处理;施工过程中对既有管道进行 临时保护时,所采取的措施应征求有关单位意见; 3 新建给排水管道与既有管道交叉部位的回填压实度应符合设计要求,并应使回填材料 与被支承管道贴紧密实。 4.1.9 给排水管道铺设完毕并经检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载入填前,应符合下列 规定: 1 预制钢筋混凝土管道的现浇筑基础的混凝土强度、水泥砂浆接口的水泥砂浆强度不应 小于 5MPa; 2 现浇钢筋混凝土管渠的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3 混合结构的矩形或拱形管渠,砌体的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求; 4 井室、雨水口及

26、其它附属构筑物的现浇混凝土强度或砌体水泥砂浆强度应达到设计要 求; 5 回填时采取防止管道发生位移或损伤的措施; 6 化学建材管道或管径大于900 的钢管、 球墨铸铁管等柔性管道在沟槽回填前,应采 取措施控制管道的竖向变形; 7 雨期应采取措施防止管道漂浮。 4.2 施工降排水 4.2.1 对有地下水影响的土方施工,应根据工程规模、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周围环境 等要求,制定施工降排水方案,方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 降排水量计算; 2 降排水方法的选定; 3 排水系统的平面和竖向布置,观测系统的平面布置以及抽水机械的选型和数量; 4 降水井的构造,井点系统的组合与构造,排放管渠的构造、断面和

27、坡度; 5 电渗排水所采用的设施及电极; 6 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周边构(建)筑物的保护和施工安全措施。 4.2.2 设计降水深度在基坑(槽)范围内不应小于基坑(槽)底面以下0.5m。 4.2.3 降水井的平面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沟槽两侧应根据计算确定采用单排或双排降水井,在沟槽端部,降水井外延长度 应为沟槽宽度的12 倍; 2 在地下水补给方向可加密,在地下水排泄方向可减少。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4.2.4 降水深度必要时应进行现场抽水试验,以验证并完善降排水方案。 4.2.5 采取明沟排水施工时,排水井宜布置在沟槽范围以外,其间距不宜大于150m。 4.2.6 施工降排水终止抽

28、水后,降水井及拔除井鼎足之势管所留的孔洞,应及时用砂石 等填实;地下水静水位以上部分,可采用粘土填实。 4.2.7 施工单位应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施工降排水对周边环境的影响。 4.3 沟槽开挖与支护 4.3.1 沟槽开挖与支护的施工方案主要内容应包括: 1 沟槽施工平面布置图及开挖断面图; 2 沟槽形式、开挖方法及堆土要求; 3 无支护沟槽的边坡要求;有支护沟槽的支撑形式、结构、技拆方法及安全措施; 4 施工设备机具的型号、数量及作业要求; 5 不良土质地段沟槽开挖时采取的护坡和防止沟槽坍塌的安全技术措施; 6 施工安全、文明施工、沿线管线及构(建)筑物保护要求等。 4.3.2 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

29、、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可按下式计算确定: B=D0 2(b1b2b3) 4.3.2 式中 B管道沟槽底部的开挖宽度(); D0管外径() b1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可按表4.3.2选取; b2有支撑要求时,管道一侧的支撑厚度,可取150200 。 b3现场浇筑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管渠一侧范本的厚度()。 表 4.3.2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 管道外径D0() 管道一侧的工作面宽度b1() 混凝土类管道金属类管道、化学建材管道 D0500 刚性界面400 300 柔性界面300 500D01000 刚性界面500 400 柔性界面400 1000 D01500 刚性界面600 500

30、 柔性界面500 1500 D03000 刚性界面8001000 700 柔性界面600 注:槽底需设排水沟时,b1应适当增加; 管道有现场施工的外防水层时,b1宜取 800 ; 采用机械回填管道侧面时,b1需满足机械作业的宽度要求。 4.3.3 地质条件良好、 土质均匀、 地下水位低于沟槽底面高程,且开挖深度在5 米以内, 沟槽不设支撑时,沟槽边坡最陡坡度应符合表4.3.3 的规定。 表 4.3.3 深度在 5 米以内的沟槽边坡的最陡坡度 土的类别 边坡坡度(高:宽) 坡顶无荷载坡顶有荷载坡顶有动载 中密的砂土1:1.00 1:1.25 1:1.5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砂土)1: 0.

31、75 1:1.00 1: 1.25 硬塑的粉土1: 0.67 1:0.75 1:1.00 中密的碎石类土(充填物为粘性土)1: 0.50 1: 0.67 1:0.75 硬塑的粉质粘土、粘土1:0.33 1: 0.50 1: 0.67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老黄土1:0.10 1;0.25 1:0.33 软土(经井点降水后)1:1.25 4.3.4 沟槽每侧临时堆土或施加其它荷载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得影响建(构)筑物、各种管线和其它设施的安全; 2 不得掩埋消火栓、管道闸阀、雨水口、测量标志以及各种地下管道的井盖,且不得 妨碍其正常使用; 3 堆土距沟槽边缘不小于0.8m,且高度不应超

32、过1.5m;沟槽边堆置土方不得超过设计 堆置高度。 4.3.5 沟槽挖深较大时,应确定分层开挖的深度,并符合下列规定: 1 人工开挖沟槽的槽深超过3 米时应分层开挖,每层的深度不超过2 米。 2 人工开挖多层沟槽的层间留台宽度:放坡开槽时不应小于0.8m,直槽时不应小于 0.5m,安装井点设备时不应小于1.5m。 3 采用机械挖槽时,沟槽分层的深度按机械性能确定。 4.3.6 采用坡度板控制槽底高程和坡度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坡度板选用有一定刚度且不易变形的材料制作,其设置应牢固; 2 对于平面上呈直线的管道,坡度板设置的间距不宜大于15m;对于曲线管道,坡度 板间距应加密;井室位置、折点和

33、变坡点处,应增设坡度板; 3 坡度板距槽底的高度不宜大于3m。 4.3.7 沟槽的开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的开挖断面应符合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的要求。槽底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 机械开挖时槽底预留200300 土层由人工开挖至设计高程,整平; 2 槽底不得受水浸泡或受冻,槽底局部扰动或受水浸泡时,宜采用天然级配砂砾石或 石灰土回填;槽底扰动土层为湿陷性黄土时,应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3 槽底土层为杂填土、腐蚀性土时,应全部挖除并按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 4 槽壁平顺,边坡坡度符合施工方案的规定; 5 在沟槽边坡稳固后设置供施工人员上下沟槽的安全梯。 4.3.8 采用撑板支撑应经计算确定

34、撑板构件的规格尺寸,且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木撑板构件规格应符合下列规定: 撑板厚度不宜小于50 ,长度不宜小于4m ; 横梁或纵梁宜为方木,其断面不宜小于150 150 ; 横撑宜为圆木,其梢径不宜小于100 。 2 撑板支撑的横梁、纵梁和横撑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每根横梁或纵梁不得少于2 根横撑; 横撑的水平间距宜为1.5 2.0m; 横撑的垂直间距不宜大于1.5m; 横撑影响下管时,应有相应的替撑措施或采用其它有效的支撑结构; 3 撑板支撑应随挖土及时安装; 4 在软土或其它不稳定土层中采用横排撑板支撑时,开始支撑的沟槽开挖深度不得超 过 1.0m;开挖与支撑交替进行,每次交替的深度宜为

35、0.4 0.8m; 5 横梁、纵梁和横撑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横梁应水平,纵梁应垂直,且与撑板密贴,连接牢固; 横撑应水平,与横梁或纵梁垂直,且支紧、牢固; 采用横排撑板支撑,遇有柔性管道横穿沟槽时,管道下面的撑板上缘应紧贴管道安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装;管道上面的撑板下缘距管道顶面不宜小于100 ; 承托翻土板的横撑必须加固,翻土板的铺设应平整,与横撑的连接应牢固。 4.3.9 采用钢板桩支撑,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构件的规格尺寸经计算确定; 2 通过计算确定钢板桩的入土深度和横撑的位置与断面; 3 采用型钢作横梁时,横梁与钢板桩之间的缝应采用木板垫实,横梁、横撑与钢板桩 连接牢固。

36、4.3.10 沟槽支撑应符合以下规定: 1 支撑应经常检查,发现支撑构件有弯曲、松动、移位或劈裂等迹象时,应及时处理; 雨期及春季解冻时期应加强检查; 2 拆除支撑前,应对沟槽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和槽壁进行安全检查,并应制定拆除 支撑的作业要求和安全措施; 3 施工人员应由安全梯上下沟槽,不得攀登支撑。 4.3.11 拆除撑板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支撑的拆除应与回填土的填筑高度配合进行,且在拆除后应及时回填; 2 对于设置排水沟的沟槽,应从两座相邻排水井的分水线向两端延伸拆除; 3 对于多层支撑沟槽,应待下层回填完成后再拆除其上层槽的支撑; 4 拆除单层密排撑板支撑时,应先回填至下层横撑底面,

37、再拆除下层机横撑,待回填 至半槽以上,再拆除上层横撑;一次拆除有危险时,宜采取替换拆撑法拆除支撑。 4.3.12 拆除钢板桩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在回填达到规定要求高度后,方可拔除钢板桩; 2 钢板桩拔除后应及时回填桩孔; 3 回填桩孔应采取措施填实;采用砂灌回填时,非湿陷性黄土地区可冲水助沉;有地 面沉降控制要求时,宜采取边拔桩边注浆等措施。 4.3.13 铺设柔性管道的沟槽,支撑的拆除应按设计要求进行。 4.4 地基处理 4.4.1 管道地基应符合设计要求,管道天然地基的强度不能满足设计要求时应按设计要 求加固。 4.4.2 槽底局部超挖或发生扰动时,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超挖深度不超

38、过150 时,可用挖槽原土回填夯实,其压实度不应低于原地基土的 密实芳; 2 槽底地基土壤含水量较大,不适于压实时,应采取换填等有效措施。 4.4.3 排水不良造成地基土扰动时,可按以下方法处理: 1 扰动深度在100 以内,宜填天然级配砂石或砂砾处理; 2 扰动深度在300 以内,但下部坚硬时,宜填卵石或块石,再用砾石填充空隙并找 平表面。 4.4.4 设计要求换填时,应按要求清槽,并经检查合格;回填材料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 关规定。 4.4.5 灰土地基、砂石地基和粉煤灰地基施工前必须按本规范第4.4.1 条规定验槽并处 理。 4.4.6 采用其它方法进行管道地基处理时,应满足国家有关规范规

39、定和设计要求。 4.4.7 柔性管道处理宜采用砂桩、搅拌桩等复合地基。 4.5 沟槽回填 4.5.1 沟槽回填管道应符合以下规定“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1 压力管道水压试验前,除界面外,管道两侧及管顶以上回填高度不应小于0.5m;水 压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沟槽的其余部分; 2 墙角压管道在闭水或闭气试验合格后应及时回填。 4.5.2 管道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沟槽内砖、石、木块等杂物清除干净; 2 沟槽内不得有积水; 3 保持降排水系统正常运行,不得带水回填。 4.5.3 井室、雨水口及其它附属构筑物周围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井室周围的回填,应与管道沟槽回填同时进行,不便同时

40、进行时,应留台阶形接荐; 2 井室周围回填压实时应沿井室中心对称进行,且不得漏夯; 3 回填材料压实后应与吉壁紧贴; 4 路面范围内的井室周围,应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其回填宽度不宜小 于 400 ; 5 严禁在槽壁取土回填。 4.5.4 除设计要求外,回填材料应符合下列规定: 1 采用土回填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槽底至管顶以上500 范围内,土中不得含有机物、冻土以及大于50 的砖、石 等硬块;在抹带接口处、防腐绝缘层或电缆周围,应采取细粒土回填; 冬期回填时管顶以上500 范围以外可均匀掺和冻土,其数量不得超过填土总体积 的 15% ,且冻块尺寸不得超过100 。 回填土的含水量

41、,宜按土类和采用的压实工具控制在最佳含水率2% 范围内。 2 采用石灰土、砂、砂砾等材料回填时,其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或有关标准规定。 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应根据所采用的压实机具按表4.5.5 的规定选取。 表 4,5,5 每层回填土的虚铺厚度 压实机具虚铺厚度 木夯、铁夯200 轻型压实设备200250 压路机200300 振动压路机400 4.5.6 回填土或其它回填材料运入槽内时不得损伤管道及其界面,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根据每层虚铺厚度的用量将回填材料运至槽内且不得在影响压实的范围内堆料; 2 管道两侧和管顶以上500 范围内的回填材料,应由沟槽两侧对称运入槽内,不得 直

42、接回填在管道上;回填其它部位时,应均匀运入槽内,不得集中推入; 3 需拌合的回填材料,应在运入槽内前拌合均匀,不得在槽内拌合。 4.5.7 回填作业每层土的压实遍数,按压实度要求,压实工具、虚铺厚度和含水量,应 视现场试验确定。 4.5.8 采用重型压实机械压实或较重车辆在回填土上行驶时,管道顶部以上应有一定厚 度的压实回填土,其最小厚度应按压实机械的规格和管道的设计承载力,通过计算确定。 4.5.9 软土、湿陷性黄土、膨胀土、冻土等地区的沟槽回填,应符合设计要求和当地工 程标准规定。 4.5.10 刚性管道沟槽回填的压实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压实应逐层进行,且不得损伤管道; 2 管道

43、两侧和管顶以上500 范围内胸腔夯实,应采用轻型压实机具,管道两侧压实 面的高差不应超过300 ;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3 管道基础为土弧基础时,应填实管道支撑角范围内腋角部位;压实时,管道两侧应 对称进行,且不得使管道位移或损伤; 4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的基础底面位于同一高程时,管道之间持回填压实应 与管道与槽壁之间的回填压实对称进行; 5 同一沟槽中有双排或多排管道但基础底面高程不同时,应先回填基础较低的沟槽; 回填至较高基础底面高程后,再按上一款规定回填; 6 分段回填压实时,相邻段的接茬应呈台阶形,且不得漏夯; 7 采用轻型压实设备时,应夯夯相连;采用压路机时,碾压的重迭宽

44、度不得小于200 8 采用压路机、振动压路机等压实机械时,其行驶速度不得超过2km/h; 9 接口工作坑回填时底部凹坑应先回填压实至管底,然后与沟槽同步回填。 4.5.11 柔性管道的沟槽回填作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回填前,检查管道有无损伤或变形,有损伤的管道应修复或更换; 2 管内径大于800 的柔性管道,回填施工时应在管内设有竖向支撑; 3 管基有效支承角范围应采用中粗砂填充密实,与管壁紧密接触,不得用土或其它材 料填充; 4 管道半径以下回填时应采取防止管道上浮、位移的措施; 5 管道回填时间宜在一昼夜中气温最低时段,从管道两侧同时回填,同时夯实; 6 沟槽回填从管底基础部位开始到管顶

45、以上500 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回填;管顶 500 以上部位,可用机械从管道轴线两侧同时夯实;每层回填高度应不大于200 ; 7 管道位于车行道下,铺设后即修筑路面或管道位于软土地层以及低洼、沼泽、地下 水位高地段时, 沟槽回填宜先用中、粗砂将管底腋角部位填充密实后,再用中、粗砂分层回 填到管顶以上500 ; 8 回填作业的现场试验段长度应为一个井段或不少于50m ,因工程因素变化改变回填方 式时,应重新进行现场试验。 4.5.12 柔性管道回填至设计高程时,应在 12 24h 内测量并记录管道变形率,管道变形 率应符合设计要求;设计无要求时,钢管或球墨铸铁管变形率应不超过2% ,化学建材管变

46、 形率应不超过3% ;当超过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1 当钢管或球墨铸铁管变形率超过2% ,但不超过3% 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3% , 便不超过5% 时,应采取下列处理措施: 挖出回填材料至露出管径85% 处,管道周围内应人工挖掘以避免损伤管壁; 挖出管节局部有损伤时,应进行修复或更换; 重新夯实管道底部的回填材料; 选用适合回填材料按本规范第4.5.11条的规定重新回填施工,直至设计高程; 按本条规定重新检测管道变形率。 2 钢管或球墨铸铁管的变形率超过3% 时,化学建材管道变形率超过5% 时,应挖出管道, 并会同设计单位研究处理。 4.5.13 管道埋设的管顶复土最小厚度应符合设计

47、要求,且满足当地冻土层厚度要求;管 顶覆土回填压实度达不到设计要求时应与设计协商进行处理。 4.6 质量验收标准 4.6.1 沟槽开挖与地基处理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原状地基土不得扰动、受水浸泡或受冻;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当。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2 地基承载力应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地基承载力试验报告。 3 进行地基处理时,压实度、厚度满足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按设计或规定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记录、试验报告。 一般项目 4 沟槽开挖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4.6.1 的规定。 表 4.6.1 沟槽开挖的允许偏差 序 号 检查项目允许偏差 检查数量检查方法 范围

48、点数 1 槽底高程 土方20 二井之间3 用水平仪测量 石方20, 200 2 槽底中线每侧宽度不小于规定二井之间6 挂中线用钢尺量 测,每侧计3 点 3 沟槽边坡不陡于规定二井之间6 用坡度尺量测,每 侧计 3 点 4.6.2 沟槽支护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 的相关规定,对于撑板、钢板桩支撑还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支撑方式、支撑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 2 支护结构强度、刚度、稳定性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方案、施工记录。 一般项目 3 横撑不得妨碍下管和稳管; 检查方法:观察。 4 支撑构件安装应

49、牢固、安全可靠,位置正确; 检查方法:观察。 5 支撑后,沟槽中心线每侧的净宽不应小于施工方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用钢尺量测。 6 钢板桩的轴线位移不得大于50 ;垂直度不得大于1.5%; 检查方法:观察,用小线、垂球量测。 4.6.3 沟槽回填应符合下列规定: 主控项目 1 回填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检查方法:观察;按国家有关规范的规定和设计要求进行检查,检查检测报告 检查数量:条件相同的回填材料,每铺筑1000m 2,应取样一次,每次取样至少应做两组 测试;回填材料条件变化或来源变化时,应分别取样检测。 2 沟槽不得带水回填,回填应密实; 检查方法:观察,检查施工记录。 3 柔性管道的变形率不得超过设计要求或本规范第4.5.12 条的规定,管壁不得出现纵 向隆起、环向扁平和其它变形情况; 检查方法:观察,方便时用钢尺直接量测,不方便时用圆度测试板或芯轴仪在管内拖 拉量测管道变形率;检查记录,检查技术处理数据; 实用标准文档 文案大全 检查数量; 试验段 (或初始 50m)不少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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