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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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劳动合同 :劳务派遣中的处理劳动合同争议 特征码 hwsROLIzZEIRtAhtDnlk 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 间的劳动合同,也称不定期的劳动合同,它不会因期限届满而 终止,只有当法定的终止劳动合同条件出现,如劳动者达到法 定退休年龄或用人单位关闭、撤销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才 能依法终止。 劳动合同法的规定为劳动者撑起了保护伞,劳动者能 否运用劳动合同法这一法律武器维护自己权益呢?下面,笔 者向大家介绍一起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案例。 不能协商确定的劳动合同内容,仲裁委和法院应如何处理? 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

2、 劳动合同内容,依照条例第十一条的规定应依劳动合同 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可见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系对 当事人就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未能协商确定的作出了处理规定。 在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中,社会保险是强制性规定,不存在协 商确定的问题。劳动保护、劳动条件、职业危害防护、工作时 间、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等内容一般集体合同有规定且国家也 有强制性的劳动标准规定,即使双方协商不成,依照劳动合 同法第十八条规定的原则,也可以确定。 劳动合同法第十 第 2 页 八条中未明确的劳动合同内容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内容和工作地 点。简单地说就是劳动者的工作岗位如何确定的问题,依照同 工同酬的原则,劳动者工作岗位的确定也直接

3、关系到其薪酬的 确定。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这一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在双方 当事人不能协商确定的情况下如何处理? 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 释(法释XX)4 号)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当事人之间 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 利义务关系” 。参照此规定,对劳动者在用人单位工作满十年或 已与用人单位签订了二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订立 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争议案件中,仲裁委员会和人民法院可以 作如下裁决和判决:“当事人应当签订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 对合同期限以外的其他劳动合同条款,当事

4、人可以协商确定, 协商不成的,依照当事人原劳动合同内容确定” 。对劳动者与用 人单位形成事实劳动关系满一年,视同已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应当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争议,亦应以以上原则确定 劳动合同内容,即双方当事人虽未签订劳动合同,但按照当事 人已经实际履行的工作岗位、地点、劳动报酬、劳动条件等内 容来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如双方实际履行劳动报酬、劳动条 件低于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按集体合同规定确定。 案情简介:申请人李某,1996 年 5 月到被申请人南京某证 第 3 页 券公司从事驾驶工作,月薪 2400 元,双方签订了临时聘用协议, 双方最后一期临时聘用协议期限自 XX 年 5 月至 X

5、X 年 5 月 31 日 止。XX 年 5 月 31 日,双方合同期满后,公司要求李某与劳务 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采用劳务派遣方式使用李某,李某不 同意,于 XX 年 6 月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请仲裁,要求裁决 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被申请人支付 XX 年 6 月 起至签订无固定期限合同止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认为申请人已在被申请人处连续工作满十年以 上,申请人提出与被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要求, 被申请人应当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的劳动合同,被申请人在 合同期满后一个月内应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而未签 订的,应自第二个月起支付申请人双倍工资。仲裁委员会于 XX

6、年 8 月作出裁决,裁决被申请人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 同,被申请人支付申请人 XX 年 7 月起的双倍工资。 仲裁委员会作出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起诉。仲 裁裁决生效后,由于被申请人未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合同, 申请人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法院执行过程中,被申请人 同意与申请人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但被申请人要求申请 人从事安全保卫岗位,月薪 1000 元,申请人不同意,故双方最 终未能签订劳动合同。法院遂以仲裁裁决未明确劳动合同内容 为由,决定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透过这起案例,我们可以发现以下问题。 第 4 页 问题一:在订立无固定期合同劳动争议中,劳动合同其他 内容如何确定

7、? 在处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争议中,只有劳动合同 期限是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内容,劳动仲裁委或法院可以裁决或 判决,那么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应如何确定及仲裁委员会和法 院如何裁决或判决?这是处理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的法 律盲点和难点所在。 XX 年 9 月 18 日,为了进一步增强劳动合同法的可操 作性,国务院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其 他内容作出了进一步规定。 条例第七条规定, “用人单位自 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自用 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应当立即与劳动者

8、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条例十一条规定, “劳动者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提出订 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与其订立无固定期限 劳动合同。对劳动合同的内容,双方应当按照合法、公平、平 等自愿、协商一致、诚实信用的原则协商确定。对协商不一致 的内容,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 据此,依法订立或补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争议中,当事 人对劳动合同除期限外的其他内容,仍应遵循订立劳动合同的 原则协商确定。 第 5 页 在协商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的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 者双方都有可能提高或降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一方面, 有的劳动者基于用人单位必须与自己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的强制规定,从而在工作岗位、工作地点、工资待遇等方面提 出高于原劳动合同约定的条件,有的甚至提出明显不公平合理 的过高要求; 另一方面,有的用人单位为了逃避义务,恶意地 降低原劳动合同的约定条件,采取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岗位、降 低薪酬等方法,逼迫劳动者知难而退,从而达到规避订立无固 定期劳动合同的目的。如本文案例,申请人原系驾驶员,月薪 2400 元,在申请人主张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后,被申请人却 只同意安排申请人从事安全保卫工作,月薪 1000 元。因此双方 无法签订劳动合同。故在订立无固定期劳动合同争议中,就合 同其他内容,双方不能协商一致确定的可能性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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