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上海市电力公司2012年版统一合同文本).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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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协 议 库 存 货 物 采 购 合 同 合同编号(买方): 合同编号(卖方): 货物名称: 买方: 卖方: 签订日期 1: 签订地点: 1此处的签订日期应与签署页中的最迟签订日期保持一致。 使用说明 1. 本统一合同文本适用于上海市电力公司各单位签订 的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 2.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中需当事人填写之处,如当事人约 定无需填写的,则应注明“无”或划“ /”。 3. 对本统一合同文本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当事人均应在 专用合同条款中进行约定,不得直接对通用合同条款进行改 动。 4. 有关本统一合同文本的其他使用说明见合同文本脚 注。 5. 国家电网公司各单位合同承办人员应按照本使用说

2、明起草合同,在合同开始内部审核或提交对方前应删除本使 用说明及合同文本脚注。 目录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定义 第 2 条合同标的 第 3 条合同价格 第 4 条交货 第 5 条包装与标记 第 6 条技术服务和联络 第 7 条监造与检验 第 8 条安装、调试(试运行)和验收 第 9 条质量保证 第 10 条转让和分包 第 11 条违约责任 第 12 条变更 第 13 条合同暂停与终止 第 14 条不可抗力 第 15 条履约保证金 第 16 条税费 第 17 条通知 第 18 条争议解决 第 19 条合同生效 第 20 条份数 第三部分专用合同条款 第四部分合同附件

3、 第一部分合同协议书 买方: 卖方: 鉴于买方拟向卖方采购货物(简称“合同货物” ) ,且卖方 同意向买方供应上述合同货物,买卖双方就约定期限内合同 货物的采购订立本协议。 一、词语含义 本协议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通用合同条款和专用合同 条款中相应词语的含义相同。 二、合同组成部分 下列文件为合同的组成部分: 1. 供货单及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达成的会议纪要、协 议等文件; 2. 本合同协议书及其附件; 3. 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4. 中标(签约)通知书; 5. 专用合同条款; 6. 通用合同条款; 7. 合同附件; 8. 采购文件; 9. 其他合同文件。 上述文件互相补充和解释,如有不明确或

4、不一致之处, 以上述约定次序在先者为准。同一次序 以形成时间先后顺序 排列,时间在后优于之前 三、合同标的 1. 卖方供应的合同货物名称、规格型号、数量等详情见 已 标价合同货物清单(附件一 )。 2. 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的结算金 额,应当以本协议合同价格总金额为基数,最少不少于该基 数的 80% ,最多不多于该基数的120% 。 3. 本合同有效期内买方发出的供货单有效,本合同有效 期届满前,如果买方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的结算金额已完成基 数上限(即本协议合同价格总金额的120% ) ,本合同自动终 止;本合同有效期届满前,如果买方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的结 算金额已完成基数下限(即

5、本协议合同价格总金额的80% ) , 买方有权终止本合同。 四、合同价格与支付 1. 本合同价格总金额暂定为人民币(大写)(¥) (含税), 具体价格构成详见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合同价格最终 以买方实际采购合同货物结算金额为准。 2. 买方以供货单或采购合同的方式执行具体采购并支 付合同价款。 本合同有效期内, 原材料(有色金属) 价格波动较大的, 价格联动计算办法按照采购文件约定执行。 五、供货单或采购合同 买方一次或分次向卖方采购合同货物。买方需采购合同 货物的,将向卖方发送书面供货单(供货单格式见附件二) 或签订采购合同, 卖方应在收到供货单以后2 日内签字确认。 卖方应按供货单或采购合

6、同要求供货,供货单未尽事 宜,按本合同相关规定执行。供货单或采购合同内容与本合 同其他规定不一致的,以供货单或采购合同为准。 六、交货 供货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等相关事宜 以供货单或采购合同为准。 七、供货期限 本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年月日止。 如果上述有效期届满时,买方采购合同货物的结算金额 未达到本合同价格总金额80% 的,本合同有效期经双方协商 一致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3 个月(即最长 供货期限)。 八、生效 本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 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或合同专用章后生效,生效日期以双方中 最后一方签署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的日

7、期为准。 九、份数 本合同一式份,买方执份,卖方执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签 署 页 买方:卖方: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 授权代表(签字) : 签订日期:签订日期: 地址:地址: 邮编:邮编: 联系人:联系人: 电话:电话: 传真:传真: Email :Email :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税号:税号: 开户行地址:开户行地址: 附件一: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格式 已标价合同货物清单 货物 名称 货物描述单位数量 合同价款 (人民币元) 交货 期 交货 地点 总计 附件二:供货单格式 供 货 单 买方: 协议库存货物采购合同

8、编号: 卖方: 供货单号: 一、本供货单中所用词语的含义与协议库存货物采购 合同(合同编号:以下简称采购合同)的中相应词语的 含义相同。 二、本供货单是采购合同的组成部分,用以明确每批次 采购合同货物数量、交货时间、交货地点及交货方式等。 三、本供货单价格为人民币(大写)(¥ )(含税),具 体价格构成详见下表。 序号 项目 单位/收货方 项目 名称 货物 名称 规格 型号 数 量 单 位 不含税 单价 分项价 (不含税) 分项价 (含税) 交货 时间 交货地 点及交 货方式 总 计人民币(小写):元(大写): 四、本供货单自买方签发之日起生效。 五、其他未尽事宜按照采购合同相关条款执行。 买

9、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 签发日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 回执 (买方名称): 贵方签发的编号为()的供货单收悉,我方承诺按此 供货单及采购合同的约定供货。 卖方: (盖章) 法定代表人 (负责人 )或 委托代理人(签字) : 日期: 联系人: 电话: 传真: Email : 开户银行: 账号: 第二部分通用合同条款 第 1 条定义 下列词语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含义: 1.1 “合同”指买卖双方签署的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 款、专用合同条款以及合同协议书中载明的其他文件所组成 的整体,包括双方根据合同约定不时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

10、2 “技术规范书”指采购文件中的技术规范部分,包括 双方根据约定进行的修改和补充。 1.3 “采购文件”指招标文件及投标文件、谈判文件及应 答文件、询价文件及报价文件、单一来源采购文件及响应文 件、质疑答复及其他与采购有关的文件、资料。 1.4 “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是指卖方按照买方采购文件 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 1.5 “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标)报价汇总表”是指卖方 按照买方采购文件的要求所提交的货物清单行报价暨(投 标)报价汇总表。 1.6 “买方”指购买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或其他 组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和经许可的受让人。 1.7 “卖方”指提供合同货物和技术服务的法人

11、或其他组 织,包括其法定的承继者。 1.8 “分包商”指接受卖方根据本合同所进行的分包的其 他法人或组织及该法人或组织的继任方。 1.9 “合同价格”指根据合同约定,在卖方完全履行合同 义务后买方应支付给卖方的总费用。 1.10 “合同货物”指卖方根据合同所需供应的机器、装 置、材料、物品、专用工具、备品备件、消耗品和有关物品。 1.11 “备品备件”指卖方根据本合同提供的备用部件,包 括随机备品备件和买方根据实际运行要求所需的生产用备 品备件。 1.12 本合同中的“批次”、“批”,均指到货批次。 1.13 “货物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存在危及人身、 财产安全 的不合理危险;合同货物有保障人体健

12、康和人身、财产安全 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货物缺陷包 括危急、严重、一般缺陷、潜在性缺陷。 1.13.1 危急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存在威胁安全运行并需立 即处理的缺陷。 若该缺陷不经处理, 随时可能造成货物损坏、 人身伤亡、大面积停电、火灾等事故。 1.13.2 严重缺陷是指对安全运行有严重威胁,暂时尚能 坚持运行但需尽快处理的缺陷。 1.13.3 一般缺陷是指上述危急、严重缺陷以外的货物缺 陷,其性质一般,情况较轻,近期内对安全运行影响不大。 1.13.4 潜在性缺陷是指合同货物在正常运行工况下按 要求进行操作和维护时出现的,经买卖双方和 /或第三方权威 部门或专家认定的由于

13、设计、材料和制造工艺引起的潜在性 缺陷,而非正常的老化、磨损。 1.14 “技术资料”指与合同货物相关的设计、 制造、监造、 检验、安装、调试、验收、性能验收试验、技术指导、运行 维护和仓储配送等文件(包括图纸、 各种文字说明、 标准、 各 种电子版文档等)。 1.15 “技术服务”指由卖方提供的与本合同货物的设计、 设备监造、检验、土建、安装、调试、验收、性能试验、运 行、检修有关的技术指导、技术配合、技术培训等全过程的 服务。 1.16 “监造”指在合同货物生产制造过程中, 由买方委托 有资质的监造单位对卖方提供的合同货物的工艺流程、制造 质量及进度等方面的监督。 1.17 “监造代表”指

14、由买方委托的有监造资质的监造单 位派出的对合同货物进行监造的人员。 1.18 “现场”指将要进行合同货物安装和运行的地点或 买方指定地点。 1.19 “验收”指为证明合同货物已完成安装、 调试和性能 试验且试运行合格而按照合同约定进行的活动。 1.20 “投运”指合同货物完成安装调试,经试验合格,正 式投入系统运行或充电无问题后转为备用的活动。 1.21 “法律”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的法律、行政法规、 部门规章、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及其他对本合同履行 可能产生影响的规范性文件。 1.22 “书面形式”指合同文件、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 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

15、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1.23 “元”指合同计价货币单位。 1.24 “日(天)”指公历日。 1.25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以上”、“以下”、“以内”、“ 日内”、“届满”,均包括本数;“不满”、“以外”,不包括本数; “日前”、“日后”不包括当日。按照日、月、年计算期间的, 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计算。期间的最后一天不 是工作日的,该期间应于下一个工作日终止。 第 2 条合同标的 2.1 卖方根据合同需供应的合同货物的名称、规格(型 号)、数量及技术要求等见货物清单单价分析表和技术规 范书。 合同货物的主要原材料及部件存在两家以上供应商的, 卖方应在货物生产前将供应商名单提交买方确

16、认。未经买方 确认,卖方不得擅自变更供应商。 2.2 卖方保证其供应的合同货物是全新的(未使用过 的),安全的、技术水平先进的、成熟的、质量优良的,未 侵犯任何第三方的知识产权,设备的选型符合安全可靠、经 济运行和易于维护的要求。合同货物的技术规范、技术经济 指标和性能应符合技术规范书的要求。 2.3 本合同下的供货范围包括所有合同货物、技术资料 和技术服务,详见技术规范书。 2.4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内,如果在执行合同过程中发 现合同约定的设备材料、技术资料、专用工具、备品备件和 技术服务有任何漏项和短缺,而该遗漏或短缺部分确实是卖 方供货范围中应该有的,并且是满足合同对合同货物的性能 保证值要求所必须的,卖方均应负责将遗漏或短缺的部分补 上,发生的费用由卖方承担。 2.5 合同货物质量保证期结束后,卖方应根据买方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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