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新青岛中心医院污水处理站托管运营协议.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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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青岛市中心医院污水处理站 托管运营协议 甲方:青岛市中心医院 乙方: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 二0一六年二月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目 录 总 则. 4 第一章术语定义 . 5 1.1 术语定义 5 1.2 其它 6 第二章托管运营权 . 7 2.1托管运营权 7 2.2 托管经营期 7 第三章声明和条件 . 8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8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8 第四章污水处理站移交. 9 4.2污水处理站整体性能测试和满足正常运营 9 4.3风险转移 10 4.4原合同转移 10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10 5.1 运营与维护 10 5.2 运营暂停 1

2、2 第六章水质指标、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13 6.1 水质指标 13 6.2 检测 14 6.3 水质超标的处理 14 6.4 出水不达标和环保部门的处罚 15 第七章托管运营设备维护保养内容及界定. 16 第八章运营维护费用分摊和付款方式. 18 8.1运营维护费用分摊 18 8.2银行账户约定 19 第九章项目设施的移交. 19 9.1 移交委员会 19 9.2 移交范围 19 9.3 最后性能测试 20 9.4移交日项目设施的情况 20 9.5 风险转移 20 9.6移交效力 20 第十章不可抗力 . 21 10.1 不可抗力 21 10.2 保密 21 第十一章违约赔偿 . 2

3、1 11.1 赔偿 21 11.2 减轻损失的措施 21 11.3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22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第十二章终止、变更和转让. 22 12.1 甲方的终止 22 12.2 乙方的终止 22 12.5 甲方的变更 23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机制. 23 13 争议解决 . 23 第十四章其它 . 23 14.1 通知 23 14.2 合同文字 23 14.3 生效日期 24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总 则 为进一步推进青岛市中心医院污水处理站运营维护工作的开展,按照相关法 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实施医院污水处理站托管经营,同时维护污水处理 运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颁布的医疗污水处理

4、设施托管运营的相关法律、 法规和规定的要求,制定本协议,协议双方为: 青岛市中心医院下称“甲方”), 地址:, 授权代表:, 职务:; 与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下称“ 乙方” ), 注册地点:, 授权代表人:, 职务:, 于 2016 年月日在签署。 鉴于: (1) 青岛市中心医院决定以托管运营的方式对污水处理站实施托管运营管理; (2)青岛新天地环境保护有限责任公司(乙方)愿意以托管运营的模式运营管 理该污水处理站。 为此,双方现达成协议如下: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第一章术语定义 1.1 术语定义 在本协议中,下述术语具有下列含义:(以术语的拼音字母排序) “项目”或 “污水处理厂

5、项目” 指污水处理站 ,已建成设计规模 1200吨/日,其中综合 楼排放污水 1000吨/日,门诊楼排放污水 200吨/日,目 前实际进水量为 500吨/日,本次托管运营的污水处理 站日处理规模按 500吨/日计。污水处理站正式托管运 营前,需进行移交,移交内容为:污水处理站场地内 由乙方运营的所有设施,包括污水处理站范围内的污 水、污泥处理生产设施和配套的全部公辅设施(含站 区内的办公、生产生活辅助用房、厂区管网、道路、 围墙、绿化、变配电、监测、化验、监控、污泥外运 等所有与污水处理处置有关的站内设施)、以及其他 服务器材;不包括污水站外的污水收集系统、泵站、 尾水排放系统(及排污口),污

6、水站外部供水、供电 及通讯、进站道路等的运营及维护。 项目地址为:。 “本协议” 指甲方与乙方之间签订的本托管运营协议,包括附件, 附件包括本次招投标文件以及日后可能签订的任何与 本协议有关的补充修改协议和附件,上述每一文件均 被视为相关补充文本,一起并入本协议。 “法律变更” 指在本协议签署之后, 中国任何政府部门颁布、 修改、 废除或重新解释的任何适用法律导致: 1、适用于乙方或由乙方承担的税收、税收优惠或关税 发生任何变化; 2、或对项目的运营维护和移交的要求发生的任何变 化。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谨慎运行惯例” 指在中国的大部分污水处理运营者为建设运营类似于 本项目的项目所采用或接受

7、的惯例、方法和作法以及 采用的国际惯例和方法。 “适用法律” 指所有适用的中国法律、法规、规章和政府部门颁布 的所有技术标准、技术规范以及所有其他适用的强制 性要求。 “违约” 指本协议签约任何一方未能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 何义务,而且这种违约不能归咎于另一方违反本协议 的作为或不作为或不可抗力等。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甲方根据本协议就污水处理应向乙方承担污水处理 服务支付的费用。 “污水处理服务费” 指一年当中污水处理站进行运营维护所需甲方支付的 费用。 “收费权” 本协议所说的收费权是指在污水处理当中,甲方向乙 方承诺的,由青岛市中心医院(或指定主管部门)依 职权和法律规定授予乙方就污

8、水处理服务收费的权 利。 “移交日” 指托管经营期结束后的第一个工作日,或经双方书面 同意的移交项目设施的其它日期。 1.2 其它 在本协议中,除非另有明确规定,下列词语的释义如下: (a)“人民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定货币。除非上下文另有所指,“元” 指人民币元。 (b)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本协议中提到的条款和附件均为本协议的 条款和附件; (c) 除本协议上下文另有规定外,“一方”或“各方”应为本协议的一方或 各方;本协议的各方均包括其各自的继任者和获准的受让人; (d) 所指的日、星期、月份、和年均指公历的日、星期、月份和年;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e) 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包括

9、”一词在任何时候应被视为与“但不限于” 连用。 第二章托管运营权 2.1 托管运营权 2.1.1 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在托管经营期内独家的权利,以 使乙方进行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并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2.1.2 托管运营权:甲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授予乙方的、在托管运营期 内乙方独家享有的权利, 以使乙方进行项目运营、 维护和移交, 并取得污水处理 服务费。 依照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在特许经营期内自行承担费用、 责任和风险, 负责污水处理站的运营和维护, 并于托管经营期满时将项目资产和设施无偿完好 移交给甲方或其指定的机构。 乙方的托管经营权在整个托管经营期内始终持续有效。在托管运

10、营期内, 非 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擅自就本托管经营权及相关权益向任何第三方进行转让。 2.2 托管经营期 2.2.1 除协议进行延长或终止, 托管经营期应为 3年,自正式商业运营之日起 计算。 2.2.2 托管经营期满后, 由甲方重新授予本项目的托管经营权。乙方可提前 6 个月向甲方提出延长特许经营期的申请,同等条件下甲方应将托管经营权授予乙 方。 2.2.3 托管经营期的延长 如果发生以下情况: (a) 由于甲方违约或不可抗力事件致使商业运营开始日的延误; (b) 其它乙方合理提出并由甲方同意的情况。 那么,托管经营期应予以延长, 使乙方处于与其在这类变动前所处利益相同 的地位。延长的期限由

11、甲乙双方协商并订立协议。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第三章声明和条件 3.1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3.1.1 授予乙方托管经营权。 3.3.2 在托管经营期内,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有关政府部门要求的各种与本项 目有关的批复文件并保证批复有效。 3.3.3 对乙方污水处理托管经营过程实施监管,包括产品和服务质量,项目 经营状况和安全防范措施等。 3.3.4甲方本着尊重社会公众的知情权,鼓励公众参与监督的原则, 有权及时 将乙方的产品和服务质量检查、 监测、评估结果和整改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 公布。受理公众对乙方的投诉,并进行核实处理。 3.3.5 临时接管 在托管经营期内,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对

12、设施实施临时接管: 3.3.5.1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转让、出租托管运营权的,或者将设施进 行处置或者抵押而不能提供正常污水处理服务的, 3.3.5.2 因自身原因管理不善导致发生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而不能提供 正常污水处理服务; 3.3.5.3 违反本协议的约定,擅自停业、歇业,严重影响社会公众利益和安 全的; 3.3.5.4 严重资不抵债,且无能力继续经营项目的; 3.3.5.5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3.2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3.2.1 乙方在托管经营期内享有托管经营权。 3.2.2 根据本协议的规定,乙方应按托管经营方式运作项目,在托管经营期 内自行承担费用、责任和风险,负责

13、对项目设施的运营与维护。 3.2.3 按照本协议规定的方式取得污水处理服务费。 3.2.4 接受政府部门的行业监管,服从社会公共利益,履行对社会公益性事 业所应尽的义务和服务。 3.2.5 根据国家、医疗行业有关污水处理站产业化的精神及现行法规,自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式运营之日起,污水处理站营业税、增值税、所得税享受上级优惠政策。 第四章污水处理站移交 4.1 污水处理施工及验收资料的交付 4.1. 1 甲方交付的污水处理厂是按国家相关验收规范、标准、程序验收合格并正 常运行的污水处理站, 乙方接收污水处理厂相关所有设施可以立即正常运营的污 水处理站; 4.1.2 污水处理站交付之前,甲方

14、应充分移交以下相关资料: 1份所有设施、 设备技术资料和图纸的复印件 (包括设施、 设备平面图、说明书、 使用和维护手册、质量保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质量监督和验收记录); 乙方合理要求的与项目有关的其他技术文件或资料; 4.1. 3 甲方应对其提供的有关污水处理站上述任何文件、材料等的错误、 不正确、 遗漏或错误承担责任,并对该等文件、材料或其他资料的验证向乙方承担责任。 4.2 污水处理站整体性能测试和满足正常运营 在本协议生效后的十五天或双方另行同意的日期内,甲方应完成对污水处理 厂的整体性能测试。 测试的程序、方法和结果均应符合国家医疗行业有关污水处 理厂的技术规程和规范的强制性规

15、定。在测试结束后就性能测试出具书面意见, 测试的结果证明污水处理站可以连续、正常、稳定地运行应被视为转让的污水处 理站满足正常运营。整体性能测试可分两组分别测试以模拟污水处理量达到500 万吨/日,包括任何设备或系统的个别测试。整体性能测试内容如下: 4.2.1机电试运行 机电试运行应符合以下原则: (1)应以设计处理能力或自动模式下可得到的最大的进水量运行污水处理设施, 以证明所有机电设备的性能及可靠性; (2)不能出现大的故障或跳闸,如有则应从头再次开始运行。 (3)全部机电试运行时间共四(4)天。 4.2.2工艺性能测试 工艺性能测试应符合以下原则: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1)工艺性能测

16、试为期连续七(7)天。 (2)在工艺性能测试期间, 将按设计处理能力或按 500吨/日的进水量运行设施, 证 明运行过程的性能及可靠性。 (3)确切的测试条件将做正式记录,包括真实的水力与污染负荷、水温、PH等。 (4)若在工艺性能测试期间的任何时候,污水处理设施未能达到工艺性能测试的 要求,则除非乙方同意,对设施的工艺性能测试应重新开始。 4.3 风险转移 青岛市中心医院应承担转让日前污水处理厂设备设施的全部或部分损失或 损坏的风险,除非损失或损坏是由乙方的行为或疏忽而违反了其本合同下的义务 所致。如果甲方转让日前的损坏风险造成的污水处理未达标排放,应免除乙方承 担的相应责任, 同时若污水处

17、理设施停止运行超过十天,按照规定相应延长托管 经营期; 4.4 原合同转移 如果污水处理站的设备设施在转让日仍处于质量保证期,甲方应继续履行原 合同或乙方要求将合同权利转移至乙方并助其获得后续售后服务或质量保证。 第五章项目的运营与维护 5.1 运营与维护 5.1.1 甲方的主要责任 7.1.1.1 甲方应确保在整个托管经营期内,收集和输送污水至污水处理站进水口, 并保证进水水质在本协议规定范围以内。 5.1.1.2甲方应提供运行管理的正常工作环境(水源、电源等),保证污水处理站 独立运行、管理;按照合同及运营情况考核结果按时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站委托 运行费用。 5.1.1.3甲乙双方合作建立

18、污水处理站进水超标预警机制:在合同约定进水水质标 准的前提下 ,当污水处理站进水水质超标时,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以便甲 方实时处理。 如甲方处置不力, 乙方可以停止接纳来水, 超越排放的出水水质不 达标,乙方免责。如乙方未能及时通知甲方,甲方免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5.1.1.4环保部门正常收取的生活污水排污费及生产废水达标后的正常排污费由 甲方承担。 5.1.1.5环保、市政、卫生等部门需收取的污水排放取样检测报告费用由甲方承担。 5.1.2 乙方的主要责任 5.1.2.1在整个运营期内,乙方应根据本协议的规定,自行承担污水处理站运营费 用和风险。 乙方应确保在整个运营期内,始终根据

19、适用法律、 谨慎运营惯例和国 家规定的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要求运营并维护项目设施。保证进入污水处理站内 的污水在设计处理能力范围内全部处理。 5.1.2.2乙方安排工人24小时驻甲方污水处理站,负责运行、操作、化验及设备的运 行管理、维护,并负责每月向甲方书面报送污水处理站运行、管理、设备维护情况 记录; 协助甲方办理有关环保工作的例行管理手续; 向环保部门报送运行记录资料, 接受环保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工作; 5.1.2.3乙方驻甲方污水处理站的人员,应遵守甲方的规章制度,确保安全生产, 节约水、电等能源使用;岗位上不得从事与岗位无关的事情。 5.1.2.4乙方的运营管理工作要服从、服务、配合甲

20、方的管理要求。双方遇到问题 可以工作联系单的形式相互通知,对方在接到通知后的合理期限内答复。 5.1.2.5若上级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对甲方污水处理站管理工作提出相关要求 时,在合同规定的范围内,乙方须积极协助和配合甲方做好相应的工作。 5.1.2.6乙方应对甲方的设备做正常的运行维护,保证设备的完好率。乙方不得随意 拆除、转移设备,造成损失乙方按原价赔偿。 5.1.2.7若乙方运营管理不善,造成处理后的污水水质超出本协议约定的排放指标, 或污水外溢等由此造成的环保罚款及其他不良后果, 由乙方承担经济处罚及由此引 起的法律责任及对承担由此引得其他不良后果,且甲方有权利解除本协议。 5.1.2

21、.8乙方须提供污水处理站突发故障,污水处理设备不能正常运行时的应急处 理预案,实施正确的应对措施,确保不引发违规排放安全事故 5.1.2.9乙方须提供消毒剂卫生许可证和进货检测报告,并向甲方提供进货发票和 检测报告复印件。 5.1.3 运行与维护手册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在开始商业运营之前, 乙方应根据所适用的法律和谨慎运营惯例编制运行与 维护手册。 该手册应包括设施设备的定期和年度检查、日常运行维护、 大修维护 和年度维护、 设备检修内容、 程序和频率等事项。 该手册应列明污水处理站正常 运营所需的消耗性备品备件和事故抢修的备品备件,并在开始商业运营日之前报 送甲方备案。 5.1.4水样的采

22、集和储存 (1) 水样的采集应满足国家标准 水质采样方案设计技术规定GB12997-91 和 水 质采集技术指导 GB12998-91、水质采样技术指导HJ494-2009的要求; (2)水样储存应满足国家标准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GB12999-91 、 水质采样样品的保存和管理技术规定HJ493-2009的要求; (3)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采样点和污水出水采 样点采集;甲方有权指定代表或委派监督员在任何时候对乙方的检测程序、仪器、 设备和结果进行现场随机抽查和检测。甲方核实或抽查的结果与乙方自检结果不 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测结果为准

23、。聘请第三方检测的细则 由甲乙双方另行约定。 5.2 运营暂停 5.2.1 计划内暂停服务 乙方应于每年 11月30日之前向甲方提交下一年度拟进行的重大维修计划。如 果有计划内暂停服务, 乙方应提前至少一个月将暂停服务的预定日期书面通知甲 方。 甲方应在预定日期之前至少一个星期确认批准或不批准提议的计划内暂停服 务。如果甲方没有在计划内暂停服务发生之前一个星期给予书面答复,计划内暂 停服务应被视为获得批准。 乙方应尽最大努力使得计划内暂停服务的影响减到最小,以使污水处理站在 计划内暂停服务期间保持日均处理至少二分之一正常水量的运营能力,并且每一 运营年计划内暂停服务不得超过二十日。 5.2.2

24、 计划外暂停服务 如果有计划外暂停服务, 乙方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解释计划外暂停服务的 原因以及提出更正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并说明在此期间预计保证的污水处理 站运营能力。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如果计划外暂停服务时间预期超过七十二(24)小时,则乙方应采纳甲方关于 处理计划外暂停服务的建议或意见。若发生计划外暂停服务, 乙方应立即通知甲 方,解释其原因并尽最大努力在24小时内恢复正常服务。 5.2.3未履行维护的处理 如果乙方违反本协议项下污水处理项目的维护义务,甲方可就该违约向乙方 发出通知,限期完成纠正性维护。 乙方在接到上述通知后应对污水处理项目进行 纠正性维护。 如乙方未在限期内进行纠

25、正性维护,甲方有权自行或委托他人对项 目进行纠正性维护, 甲方由此所发生的维护费用有权从应付乙方的污水处理服务 费中扣除。 第六章水质指标、水质检测和水质超标的处理 6.1 水质指标 6.1.1 设计进水水质 甲方应确保排入医院院区污水管道的污水水质指标符合污水排入城市下水 道水质标准 (CJ343-2010 ) , 污水处理厂进厂混合水质指标建议采用以下标准: 污水处理站设计进水水质: 序 号参数单 位日平均浓度限值 1 生物需氧量( BOD5)mg/l 110 2 化学需氧量( CODCr) mg/l 260 3 悬浮物 SS mg/l 190 4 氨氮(以 N计)mg/l 35 5 总氮

26、(以 TN计)mg/l 60 6 总磷(以 P计)mg/l 4.0 7 PH 6-9 8 色度80 6.1.2 设计出水水质 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排放必须符合国家颁布的现行山东省医疗污染物排放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标准( DB37/596-2006)三级标准,如遇国家、省市执行标准提高,相应运营 费用需相应提高,具体按照双方届时协商的结果执行。 污水处理站出水水质: 序 号参数单 位日平均浓度限值 1 生物需氧量( BOD5)mg/l 30 2 化学需氧量( CODCr)mg/l 120 3 悬浮物 SS mg/l 60 4 氨氮(以 N计)mg/l 30* 5 余氯mg/l 8 6 大肠菌群数

27、(个/L)5000 7 PH 6-9 注:表中氨氮限值,括号外数值为水温12时的控制指标,括号内数值为 水温 12时的控制指标。 6.1.3 水样的采集 用于检测水质的进水水样和出水水样应分别在污水进水点和污水出水点采 集; 6.2 检测 6.2.1 甲方监督、检测 6.2.1.1 甲方及环保部门有权在任何时间通知乙方进行水质检测,并由乙方进行 确认。但甲方的进入和检查不得干涉或影响乙方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义务。 6.2.1.2 如果乙方对检测结果意见不一致时,应以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检 测结果为准。 6.3 水质超标的处理 6.3.1 进水水质超标 如果污水进水水质的污染程度超过本协议规

28、定的标准致使乙方不能履行其 乙方责任条款项下的义务,乙方应立即通知甲方,并按下列方法处理: 如果由于甲方责任造成进水水质的污染程度超标,甲方应: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1)如果污水处理站有能力处理,则甲方应补偿乙方因增加处理负荷所造成的 成本增加部分。 (2)如果污水处理站没有能力处理,并持续 5 天,由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处理办 法,由乙方制订改造方案,经甲方同意后实施,改造费用应由甲方承担。在改造 方案完成前, 按本协议的规定调整出水指标, 并豁免乙方由此造成出水水质超标 的责任。 6.3.2 出水水质超标和超标日数的计算 如果出水水质指标超过出水质量标准,当日出水应视为超标。 出水水质中有

29、毒有害物指标超标是因为进水水质中相对应的指标超标,则乙方对相对应的指标 超标免责;出水水质中有毒有害物指标超标不是因为进水水质中相对应的指标超 标,则由乙方对出水水质超标负责。 6.3.3 水质超标的通知 乙方在水质检测中发现下列任何情况,应立即书面通知甲方: 如果任何一种 出水水质指标超过本协议规定的出水水质质量标准,当日出水应视为超标, 乙方 应立即分析愿意但由于甲方原因造成出水水质不能达标时除外)。 出水水质超标违约金:(标准出水水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超标出水水 质的主要污染物削减量)污水处理单价2 6.3.4 当出现进水水质监测指标中PH小于6或大于 9,或出现重金属等有毒有害物 质含

30、量过高等对污水处理厂生化系统可能产生破坏的严重污染情况: 乙方应立即将该等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情况通知况通知甲方,并根据有关技术 要求停止进水或减量处理; 甲方应该组织相关部门对超标废水来源进行查处,并 采取措施,免除乙方在进水水质严重超标期间及生化系统恢复至正常期间的不超 标排放责任,正常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6.4 出水不达标和环保部门的处罚 6.4.1 受限于 6.1.2条款约定,乙方因出水不达标承担本合同项下的责任,不免除 其承担在适用法律或第三方合同项下应承担的其他责任,包括环保部门根据适用 法律的规定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进行的处罚。 6.4.2 一事不二罚,就高不就低。如果环保部门

31、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实际处罚的 金额高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就出水超标应承担的违约金,甲方在环保部门对乙方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征收超标排污费和进行实际处罚后将不再要求乙方承担其在本合同项下的违约 金; 如果环保部门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实际处罚的金额低于乙方在本合同项下就 出水超标应承担的违约金, 甲方在环保部门对乙方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进行实际 处罚后将仅要求乙方承担本合同项下责任超出环保部门征收的超标排污费和实 际处罚金额的部分。 第七章托管运营设备维护保养内容及界定 7.1乙方承担维修保养范围: 自污水处理站化粪池第一级进水口末端古力井(含古力井内检修用阀门) 至 污水处理站排放口第一级古力井(含

32、古力井)范围内的各级污水处理设备单元、 管路、电路等。 7.2乙方承担维修保养内容 7. 2.1化粪池第一级进水口古力井 化粪池第一级进水口末端古力内检修用阀门维护保养,保持阀门开启灵活, 阀门注油防锈。 7. 2.2集水池 7. 2.2.1集水池格栅清理,保持格栅清洁、通畅。 7. 2.2.2集水池阀门、 止回阀维护保养, 保持阀门开启灵活, 止回阀每月清理内部 污物,防止失效;阀门注油防锈。 7. 2.2.3集水池潜污泵、连接软管保养更换,潜污泵上提铁链保养、更换。 7. 2.2.4集水池排水管保温防冻。 7. 2.2.5水位浮球及线路定期检查,浮球运行灵敏可靠。 7. 2.3调节池 7.

33、 2.3.1调节池阀门、 止回阀维护保养, 保持阀门开启灵活, 止回阀每月清理内部 污物,防止失效;阀门注油防锈。 7. 2.3.2集水池潜污泵、连接软管保养更换,潜污泵上提铁链保养、更换。 7. 2.3.3水位浮球及线路每天检查,浮球运行灵敏可靠。 7.2.4罗茨风机 7.2.4.1罗茨风机每 2个月更换润滑油;进风消音器每季度清理油污,防止进风口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堵塞。 7.2.4.2对皮带每周检查,及时更换受损的皮带。 7. 2.4.3每月检查电机线路接线端子, 防止出现松动、发热及电机缺相运行等故障。 7.2.4.4风机管道、阀门维护保养,阀门开启灵活,阀门注油防锈。 7.2.4.

34、5每季度清理罗茨风机电机及散热风扇油污。 7.2.5、曝气池排风 7.2.5.1每天检查曝气池排风状态,及时清理电机及散热风扇油污。 7.2.5.2排风管道每月检查固定连接是否牢固,防止排风管道坠落。 7.2.6、二沉池 7.2.6.1二沉池潜污泵、连接软管保养、更换,潜污泵上提铁链保养、更换。 7.2.6.2阀门、止回阀维护保养,保持阀门开启灵活,止回阀每月清理内部污物, 防止失效;阀门注油防锈。 7.2.6.3每月对二沉池导流装置检查、维护。 7.2.7消毒设备 7.2.7.1每天对消毒加药微量泵进行检查,清理管道内部结晶,保持加药泵正常运 行。 7.2.7.2加药管道、阀门每周检查,清理

35、内部结晶,保持管路顺畅。 7.2.7.3消毒间排风机检查维护。 7.2.8电气控制 7.2.8.1每天对电气运行状态进行检查,对潜污泵、罗茨风机、液位浮球、液位继 电器、空气开关、交流接触器、过热保护器及控制开关、显示灯等运行情况进行 检查。 7.2.8.2电气线路进行检查,防止线路断相、短路等故障。 7.2.8.3故障电气件维修、更换。 7.2.9金属构件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各类金属构件如支架、盖板、检查口日常检查、保养,每半年除锈、刷防 腐油,保证盖板、检查口安全。 7.2.10化粪池清运 化粪池清运,目前甲方已与青岛源发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化粪池清 运合同,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2

36、016年7月31日,原化粪池的清运工作仍由青岛 源发市政环卫工程有限公司承担。2016年7月31日合同期满后,乙方负责化粪池 清运工作。 化粪池清运要注意周边卫生,不得造成撒漏; 清运杂物要符合环保部 门及其它有关部门管理要求,不得随意倾倒。 第八章运营维护费用分摊和付款方式 8.1 运营维护费用分摊 8.1.1 甲方应承担以下费用: 8.1.1.1所有需更换的电器件、阀门、潜污泵等配件,须经过院方后勤保障部现场 检查认可后乙方才能更换,更换所需配件、材料由院方提供; 8.1.1.2罗茨风机、潜污泵、排风机等大修须经院方后勤保障部现场确认后,乙方 须书面报价,经院方书面确认(院领导审批)后才能

37、进行大修;院方也可另外委 托其他方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8.1.1.3罗茨风机使用的润滑油、皮带由院方承担。 8.1.1.4好氧池填料、接触氧化池布水装置、接触氧化池出水装置、接触氧化池曝 气装置、二沉池斜管填料等维修更换需要院方现场查看确认后;乙方进行报价, 经院方书面确认(院领导审批)后才能进行维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8.1.1.5污水处理站运营及维护过程中所需的水电费用由甲方承担; 8.1.2乙方应承担以下费用: 8.1.2.1乙方承担污水处理站运行及管理费用 (已经明确由院方承担的费用除外)。 8.1.2.2乙方承担污水处理站维修保养及更换配件的人工费。 8.1.

38、2.3乙方承担各类阀门、支架、盖板、检查口等所需润滑及防腐材料的费用。 8.1.2.4乙方承担污水处理站消毒剂费用,医院现有的加药机由乙方使用,若发生 故障由乙方进行维修或更换。 8.2 银行账户约定 8.2.1 一方根据本合同向另一方支付的所有款项,应汇入对方为此而通知指定的 机构或银行账户。甲乙双方应自生效日起5个工作日告知对方收取污水处理服务 费或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的银行账号。 8.2.2 任何一方如需改变账户,应提前至少十(10)个工作日通知对方。 8.2.3 就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服务费的支付,甲方应开立专门账户,该账户内的 所有款项仅能用于本合同项下污水处理服务费和本合同项下其他款项

39、的支付。 8.2.4乙方应在每个运营月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向甲方开具账单或付款通知,并同 时向甲方提供当月运营报告, 包括运行记录、 水质检测数据、 设施设备运行状态 等情况。甲方在收到账单或付款通知后5日内支付无争议的污水处理服务费。如 甲方对帐单或付款通知有争议,应在收到帐单或付款通知后5日内通知乙方,甲 乙双方就争议部分进行协商, 协商不成时可提请双方均认可的有审计资质的第三 方进行审核, 如双方对第三方审核结果均无异议,则甲方应依照第三方审核结果 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 第九章项目设施的移交 9.1 移交委员会 托管经营期结束2个月前,由甲方和乙方各自派员组成移交委员会,具体负 责和办理移

40、交工作,甲乙双方代表人数应当相同。 9.2 移交范围 在移交日,乙方应向甲方无偿、 完整移交项目公司对污水处理厂的的所有权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益,包括: 9.2.1污水处理站及其所占用场地; 9.2.2与项目设施相关的所有设备、机器、装置、零部件、备品备件、化学品以及 其他动产; 9.2.3运营和维护项目设施所要求的所有技术文件; 9.2.4与项目设施有关的所有的手册、图纸、文件和资料; 9.3 最后性能测试 9.3.1 乙方应确保项目关键设施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5%、其它设施设备的整 体完好率达到 90 %、项目内建(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9.3.2 性能测试 在移交日之前, 移交委

41、员会应进行污水处理项目的性能进行测试。乙方有责 任使测试所得各项性能参数都能符合技术要求。 9.4 移交日项目设施的情况 在移交日,乙方应确保污水处理站关键性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95%、其他 设备的整体完好率达到 90%、污水处理厂厂内构筑物不存在重大破损。 9.5 风险转移 乙方承担实际移交完毕之日前污水处理厂的全部或部分设施、设备损失或损 坏的风险, 除非该等损失或损坏是由甲方的过错所致。自实现移交完毕日起, 污 水处理站的全部或部分设施、设备损失或损坏的风险由甲方承担。 9.6 移交效力 9.6.1 自移交日起,乙方在本合同项下的托管经营权即行终止,乙方无权取得自 移交日起的污水处理服务

42、费。 9.6.2 自移交日起,污水处理厂的所有权和其他相关权益均转移给甲方或其指定 的机构或部门。 9.6.3 自移交日起,由甲方指定的机构或部门全面负责污水处理厂的运营和维护。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第十章不可抗力 10.1 不可抗力 10.1.1 不可抗力 不可抗力是指在签订本协议时不能合理预见的、不能克服和不能避免的事件 或情形。 发生不可抗力事件时, 任何一方必须各自承担由于不可抗力事件造成的支出 和费用。乙方因不可抗力造成的损失,应由乙方承担, 甲方可依不可抗力造成的 时间损失给予延期并相应延长特许经营期。 10.1.2 不可抗力造成的终止 如果任何不可抗力事件阻止一方履行其义务的时间

43、自该不可抗力发生日起 连续超过九十 (90)天,双方应协商决定是否继续履行本协议的条件或者同意终止 本协议。如果自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一百八十(180)天之内双方不能就继续履行 的条件或终止本协议达成一致意见, 任何一方有权给予另一方书面通知后立即终 止本协议。 10.2 保密 任何一方或其雇员、 承包商、顾问或代理人获得的所有资料和文件,如果尚 未公布即应保密,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同意,在特许经营期期满之后的1 年期 间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或公开, 但是法律要求的信息除外。 本承诺在本协议终止后 仍然有效。 第十一章违约赔偿 11.1 赔偿 任何一方应有权获得因违约方违约而使该方遭受的任何损失、支出

44、和费用的 赔偿,该项赔偿由违约方支付。 11.2 减轻损失的措施 由于另一方违约而遭受损失的一方应采取合理行动减轻损失。如果一方未能 采取此类措施,违约方可以请求从赔偿金额中扣除应能够减轻或减少的损失金额。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受损害的一方应有权从另一方获得为减轻损失而采取行动所发生的合理费 用。 11.3 对间接损失不负责任 除非本协议另有规定, 各方均不应对由于或根据本协议产生的或与其相关的 任何索赔为对方的任何间接、 特殊、 利润损失或附带损失或惩罚性损害赔偿负责。 第十二章终止、变更和转让 12.1 甲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 如果不是由于甲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 果有

45、允许的纠正期限而乙方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乙方违约事件, 甲方有 权立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提出终止: (a)根据中国法律乙方进行清算或资不抵债; (b)乙方因管理不善,发生特别重大质量、生产安全事故,导致项目无法继 续的; (c)乙方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错误,使乙方履行本协 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d)乙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 并且在收到甲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20)日内仍未能 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12.2 乙方的终止 下述每一条款所述事件, 如果不是由于乙方的违约或由于不可抗力所致,如 果有允许的纠正期

46、限而在该期限内未能纠正,即构成甲方违约事件, 乙方有权立 即发出终止意向通知提出终止: (a)甲方的任何声明和保证被证明在做出时即有严重违约,使甲方履行本协 议的能力受到严重的不利影响; (b)甲方未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其它义务构成对本协议的实质性违约, 并且在收到乙方说明其违约并要求补救的书面通知后二十日内(20)日内仍未能 补救该实质性违约。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c)甲方未能根据本协议的约定履行向乙方支付污水处理服务费的义务。 12.5 甲方的变更 由于政府机构改革造成甲方的变更, 但新的甲方应具有承担原甲方对项目的 所有权利、 义务和责任的能力, 并重新得到政府的授权; 接受并完全

47、承担原甲方 在本协议项下义务的履行。 第十三章争议解决机制 13 争议解决 双方因履行合同所发生的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 提交起诉方 所在地仲裁委员会,按其届时仲裁规则仲裁。 第十四章其它 14.1 通知 本协议项下的通知,通过专人递交、快递、邮寄、传真或电子邮件按下述地 址送至或发至对方: 甲方:地址: 邮编:收件人: 传真:电子信箱: 乙方:地址: 邮编:收件人: 传真:电子信箱: 14.2 合同文字 本协议以中文订立,一式份,甲方和乙方各执份。 本协议由双方各自正式授权的代表在其签名下注明的日期签署。双方愿受本 协议的法律约束。 精品文档 精品文档 14.3 生效日期 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印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职务: 日期: (乙方):印章 法人代表或授权代表:职务: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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