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50160-2018).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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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 标准 GB50160-2008 (2018年版) 目录 第 1章总 则.1 第 2章术语.2 第 3章火灾危险性分类 . 5 第 4章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6 4.1 区域规划 6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9 4.3 厂内道路 12 4.4 厂内铁路 13 4.5 厂际管道规划 14 第 5章工艺装置和系统单元 . 16 5.1 一般规定 16 5.2 装置内布置 16 5.3 泵和压缩机 21 5.4 污水处理场和循环水场 22 5.5 泄压排放和火炬系统 22 5.6 钢结构耐火保护 25 5.7 其他要求 25 第 6章储运设施 .27 6.1 一般

2、规定 27 6.2 可燃液体的地上储罐 27 6.3 液化烃、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地上储罐29 6.4 可燃液体、液化烃的装卸设施32 6.5 灌装站 33 6.6 厂内仓库 33 第 7章管道布置 .35 7.1 厂内管线综合 35 7.2 工艺及公用物料管道 35 7.3 含可燃液体的生产污水管道36 7.4 厂际管道敷设 37 第 8章消防.38 . ;. 8.1 一般规定 38 8.2 消防站 38 8.3 消防水源及泵房 38 8.4 消防用水量 39 8.5 消防给水管道及消火栓 41 8.6 消防水炮、水喷淋和水喷雾42 8.7 低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43 8.8 蒸汽灭火系统 4

3、3 8.9 灭火器设置 44 8.10 液化烃罐区消防 45 8.11 建筑物内消防 46 8.12 火灾报警系统 48 第 9章电气.49 9.1 消防电源、配电及一般要求49 9.2 防雷 49 9.3 静电接地 49 附录 A 防火间距起止点 .51 本规范用词说明 .52 . ;. 第 1 章 总 则 1.0.1 为了防止和减少石油化工企业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石油化工企业新建、扩建或改建工程的防火设计。 1.0.3 石油化工企业的防火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的规 定。 1 . ;. 第 2 章 术语 2.0.1

4、石油化工企业 petrochemicalenterprise 以石油、天然气及其产品为原料,生产、储运各种石油化工产品的炼油厂、石油化 工厂、石油化纤厂或其联合组成的工厂。 2.0.2 厂区 plantarea 工厂围墙或边界内由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及生产管理区组成的区域。 2.0.3 生产区 productionarea 由使用、产生可燃物质和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和 /或设施组成的区域。 2.0.4 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 utility auxiliary facility 不直接参加石油化工生产过程,在石油化工生产过程中对生产起辅助作用的必要设 施。 2.0.5 全厂性重要设施

5、 overall 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或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全厂性重要设施可分 为以下两类: 第一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的设施。第 二类全厂性重要设施:发生火灾时影响全厂生产的设施。 2.0.6 区域性重要设施 regionalmajorfacility 发生火灾时影响部分装置生产或可能造成局部区域人身伤亡的设施。 2.0.7 明火地点 fired site 室内外有外露火焰、赤热表面的固定地点。 2.0.8 明火设备 fired equipment 燃烧室与大气连通,非正常情况下有火焰外露的加热设备和废气焚烧设备。 2.0.9

6、 散发火花地点 sparkingsite 有飞火的烟囱、室外的砂轮、电焊、气焊(割) 、室外非防爆的电气开关等固定地 点。 2.0.10 装置区 processplantarea 由一个或一个以上的独立石油化工装置或联合装置组成的区域。 2.0.11 联合装置 multiple processplants 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独立装置集中紧凑布置,且装置间直接进料,无供大修设置的中 间原料储罐,其开工或停工检修等均同步进行,视为一套装置。 2.0.12 装置 processplant 一个或一个以上相互关联的工艺单元的组合。 2.0.13 装置内单元 processunit 按生产完成一个工艺操作

7、过程的设备、管道及仪表等的组合体。 2.0.14 工艺设备 processequipment 为实现工艺过程所需的反应器、塔、换热器、容器、加热炉、机泵等。 2.0.15 封闭式厂房(仓库) enclosedindustrial building(warehouse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 构全部采用封闭式墙体(含门、窗)构造的生产性(储存性)建筑物。 2.0.16 半敞开式厂房 semi-enclosed industrial building . ;. 设有屋顶,建筑外围护结构局部采用封闭式墙体,所占面积不超过该建筑外围护体 表面面积的二分之一(不含屋顶的面积)的生产性建筑物。 2.0.

8、17 敞开式厂房 openedindustrial building 设有屋顶,不设建筑外围护结构的生产性建筑物。 2.0.18 装置储罐(组) processstoragetankswithin processplant 在装置正常生产过程中,不直接参加工艺过程,但工艺要求,为了平衡生产、产品 或一次投入等又需要在装置内布置的储罐(组)。 2.0.19 液化烃 liquefied hydrocarbon 在 15时,蒸气压大于 0.1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不包括液化天然气。 2.0.20 液化石油气 liquefied petroleumgas(LPG) 在常温常压下为气态,经压

9、缩或冷却后为液态的 C3 、C4及其混合物。 2.0.21 沸溢性液体 boil-over liquid 当罐内储存介质温度升高时,由于热传递作用,使罐底水层急速汽化,而会发生沸 溢现象的粘性烃类混合物。 2.0.22 防火堤 dike 可燃液态物料储罐发生泄漏事故时,防止液体外流和火灾蔓延的构筑物。 2.0.23 隔堤 intermediatedike 用于减少防火堤内储罐发生少量泄漏事故时的影响范围,而将一个储罐组分隔成多 个分区的构筑物。 2.0.24 罐组 agroupof storagetanks 布置在一个防火堤内的一个或多个储罐。 2.0.25 罐区 tankfarm 一个或多个

10、罐组构成的区域。 2.0.26 浮顶罐 floating roof tank (externalfloating roof tank) 在敞开的储罐内安装浮舱顶的储罐,又称为外浮顶罐。 2.0.27 常压储罐 atmospheric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小于或等于 6.9kPa (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8 低压储罐 low-pressure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大于 6.9kPa且小于 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29 压力储罐 pressurizedstoragetank 设计压力大于或等于 0.1MPa(罐顶表压)的储罐。 2.0.30 单防罐 s

11、inglecontainmentstoragetank 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 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 能承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 . ;. 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 2.0.31 双防罐 doublecontainmentstoragetank 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 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 内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2 全防罐 full containmentstoragetank 由内罐和外

12、罐组成的储罐。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 的距离为 12m,罐顶由外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 能储存冷冻液体,又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2.0.33 火炬系统 flaresystems 通过燃烧方式处理排放可燃气体的一种设施,分高架火炬、地面火炬等。由排放管 道、分液设备、阻火设备、火炬燃烧器、点火系统、火炬筒及其他部件等组成。 2.0.34 稳高压消防水系统 stabilizedhighpressurefire watersystems 采用稳压泵维持管网的消防水压力大于或等于 0.7MPa的消防水系统。 2.0.35 厂际管道

13、Pipelinesbetweenthesiteboundaryandoff-site 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相互之间输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物料 的管道(石油化工园区除外) 。其特征是管道敷设在石油化工企业、油库、油气码头等 围墙或用地边界线之间且通过公共区域、长度小于或等于30km。 . ;. 表3.0.1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 第 3 章 火灾危险性分类 3.0.1 可燃气体的火灾危险性应按表 3.0.1分类。 3.0.2 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表3.0.2分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乙类

14、液体应视为甲B类液体; 2.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A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 操作温度超过其闪点的丙 B类液体应视为乙B类液体;操作温度超过其沸点的丙B 类液体应视为乙A类液体。 3.0.3 固体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应按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的有关规定执行。 3.0.4 设备的火灾危险类别应按其处理、储存或输送介质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 3.0.5 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房间内设备的火灾危险性类别确定。当同一房间内, 布置有不同火灾危险性类别设备时,房间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类别最 高的设备确定。但当火灾危险类别最高的设备所占面积比例小于5%,且发生事故时, 不

15、足以蔓延到其他部位或采取防火措施能防止火灾蔓延时,可按火灾危险性类别较低的 设备确定。 类别可燃气体与空气混合物的爆炸下限 甲0.1MPa 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可燃液体 B甲A类以外,闪点45至120 . ;. 表4.1.9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 第 4 章 区域规划与工厂总平面布置 4.1 区域规划 4.1.1 在进行区域规划时,应根据石油化工企业及其相邻工厂或设施的特点和火灾危险 性,结合地形、风向等条件,合理布置。 4.1.2石油化工企业应远离人口密集区、饮用水源地、重要交通枢纽等区域,并宜位于邻 近城镇或居民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1.3 在山区或丘陵

16、地区,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应避免布置在窝风地带。 4.1.4 石油化工企业的生产区沿江河岸布置时,宜位于邻近江河的城镇、重要桥梁、大 型锚地、船厂等重要建筑物或构筑物的下游。 4.1.5 石油化工企业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排出厂外的措施。 4.1.6 公路和地区架空电力线路严禁穿越生产区。 4.1.7 当区域排洪沟通过厂区时: 1. 不宜通过生产区; 2. 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和受污染的消防水流入区域排洪沟的措施。 4.1.8 地区输油(输气)管道不应穿越厂区。 4.1.9 石油化工企业与相邻工厂或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4.1.9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

17、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9的规定。 6 相邻工厂或设施 防火间距( m) 液化烃罐组(罐 外壁) 甲、乙类 液体罐组 ( 罐 外 壁) 可能携带可 燃液体的高 架火炬(火 炬中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 或设施(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建筑 物的最外轴线) 全 厂 性 或 区 域 性 重要设施(最外侧 设 备 外 缘 或 建 筑 物的最外轴线)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 庄 30010012010025 相邻工厂(围墙或用地边界 线) 120701205070 厂 路 外 铁 国 家 铁 路 线 (中心 线) 55458035 厂外企业铁路线

18、 (中心线) 45358030 国家或工业区铁路编组站 (铁 路中心线或建筑物 ) 5545803525 厂外 公路 高速公路、一级公 路(路边) 35308030 其他公路(路边)25206020 变配电站 (围墙)80501204025 架空电力线路 (中心线) 1.5倍塔杆高度 且不小于 40m 1.5 倍 塔杆高度 80 1.5 倍 塔杆高度 、国家架空通信线路 (中 心线) 50408040 通航江、河、海岸边25258020 地区 埋地 原 油 及 成 品 油 ( 管 道中心) 3030603030 . ;. 表4.1.10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 7 注:1. 本表

19、中相邻工厂指除石油化工企业和油库以外的工厂; 表4.1.9A-1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表4.1.9A-2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允许的辐射热强度(不包括太阳辐射热) 4.1.10 石油化工企业与同类企业及油库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0的规定。 2.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3. 当相邻设施为港区陆域、重要物品仓库和堆场、军事设施、机场等,对石油化工企业的安全 距离有特殊要求时,应按有关规定执行; 3A 液化烃罐组与电压等级330kv1000kv 的架空电力线路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0m; 3B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 3的甲、乙类液体储罐与居

20、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的防火间距 不应小于 120m; 4. 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可燃液体罐组的规定减少25%;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距离,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25%; 6. 地面敷设的地区输油(输气)管道的防火距离,可按地区埋地输油(输气)管道的规定增加 50%; 7. 当相邻工厂围墙内为非火灾危险性设施时,其与全厂性或区域性重要设施防火间距最小可为 25m; 8. 表中“”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1.9A 高架火炬不同辐射热强度范围内允许布置的设施或区域宜满足表4.1.9A-1 和 4.1.9A-2 的要求。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

21、 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的防火距离不应小于表 4.1.10的规定。 输油 管道 液化烃(管道中心)6060806060 地区埋地输气管道(管道中 心) 3030603030 装卸油品码头 (码头前沿 )70601206060 项目 防火间距(m) 液化烃罐 组 ( 罐 外 壁) 甲、乙类液 体 罐 组 ( 罐 外壁) 可 能 携 带 可 燃 液 体 的 高 架 火 炬(火炬中心 ) 甲乙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 (最 外 侧 设 备 外缘或建筑物的最 外轴线) 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 性重要设施( 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建筑物的 最外轴线 ) 工厂界区内设施或

22、区域 2 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 (kW/m ) 正常情况下事故情况下 一类重要设施 1.583.2 生产区、公用和辅助生产设施区1.584.73 工厂界区外设施或区域 2 辐射热强度允许的最大值 (kW/m ) 正常情况下事故情况下 居民区、公共福利设施、村庄1.581.58 工厂、公路、铁路等其它区域1.583.2 人员稀少的区域(荒野、农田等)3.24.73 . ;. 注:1. 括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表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 2. 表中 D 为较 大罐的直径。当 1.5D 小于 30m 时, 取 30m;当 1.5D 大 于 60m

23、时,可取 60m;当丙类 可燃液体罐相邻布 置时, 防火间距可取 30m; 3.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但不应小于 20m;但散 发火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 辐射热不应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5.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 10m (火炬除外) , 但不应小于 30m; 6. 第二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全厂性或第一类区域性重要设施的规定减少25% (火 炬除外) ,但不应小于 20m; 4.1.11 石油化工企业与石油化工园区的公用设施、铁路走行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

24、1的规定。 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许的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1.11的规定。 8 液化 烃罐组(罐外 壁) 6060907090 甲、 乙类液体罐组 (罐外壁) 60 1.5D(见注 2) 905060 可能 携带可燃液体 的高架火炬 (火炬中 心) 9090(见注 4)9090 甲乙 类工艺装置或 设施 (最外侧设备外 缘或 建筑物的最外 轴线) 7050904040 全厂 性或第一类区 域性重要设施(最外 侧设 备外缘或建筑 物的最外轴线 ) 9060904020 明火地点7040604020 项目 防火间距( m) 液化烃

25、 罐组(罐 外壁) 可燃液 体罐组 (罐外壁) 可能携带可燃 液体的高架火 炬(火炬筒中 心) 甲、乙类工艺装置 或设施(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建筑物 的最外轴线) 全厂性或区域性 重要设施 (最外侧 设备外缘或建筑 物的最外轴线 ) 园区管理中心、消防站等人员集 中的公用设施 (最外侧设备外缘 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 11080908025 变电所、热电厂、空分站、空压 站等重要的公用设施 (最外侧设 备外缘或建筑物的最外侧轴线 ) 10070906025 净水厂(最外侧设备外缘或建筑 物的最外侧轴线 ) 6040903525 铁路走行线 (中心线)3025602010 . ;. 注:1. 括

26、号内指防火间距起止点; 2. 单罐容积大于等于 50000m 3 的可燃液体储罐与人员集中的公用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0m; 3. 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甲、乙类工艺装置或设施的规定减少10m,但不应 小于 20m; 4. 铁路走行线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4.1.12 石油化工园区内的公用管道应布置在石油化工企业的围墙或用地边界线外,且输 送可燃气体、液化烃和可燃液体的公用管道(中心)与石油化工企业内的生产区及重要 设施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10m。 4.2 工厂总平面布置 4.2.1 工厂总平面应根据工厂的生产流程及各组成部分的生产特点和火灾危险性,结合 地形、风向

27、等条件,按功能分区集中布置。 4.2.2 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工艺装置、罐组、装卸区或全厂性污水处理场等设施宜布置 在人员集中场所及明火或散发火花地点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3 全厂性办公楼、中央控制室、中央化验室、总变电所等重要设施应布置在相对高 处。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应毗邻布置在高于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人员 集中场所的阶梯上。但受条件限制或有工艺要求时,可燃液体原料储罐可毗邻布置在高 于工艺装置的阶梯上,但应采取防止泄漏的可燃液体流入工艺装置、全厂性重要设施或 人员集中场所的措施。 4.2.4 液化烃罐组或可燃液体罐组不宜紧靠排洪沟布置。 4.2.5 空分站应布置

28、在空气清洁地段,并宜位于散发乙炔及其他可燃气体、粉尘等场所 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5A 中央控制室宜布置在行政管理区。 4.2.6 全厂性的高架火炬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 4.2.6A2 座及 2 座以上的高架火炬宜集中布置在同一个区域。火炬高度和火炬之间的防火 间距应确保事故放空时辐射热不影响相邻火炬的检修和运行。 4.2.7 汽车装卸设施、液化烃灌装站及各类物品仓库等机动车辆频繁进出的设施应布置 在厂区边缘或厂区外,并宜设围墙独立成区。 4.2.8 罐区泡沫站应布置在罐组防火堤外的非防爆区,与可燃液体罐的防火间距不宜小 于 20m。 4.2.8A 事故水池和

29、雨水监测池宜布置在厂区边缘的较低处,可与污水处理场集中布置。 事故水池距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2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防火间 距不应小于 60m。 4.2.8B区域性含油污水提升设施应布置在装置及单元外,距离明火地点、重要设施及工 艺装置内的变配电、机柜间等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5m,距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 炬防火间距不应小于 60m。 9 . ;. 4.2.9 采用架空电力线路进出厂区的总变电所应布置在厂区边缘。 4.2.10消防站的位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应按行车路程计,行车路程不宜大于2.5km,并且接火警后消 防车到达火场的时间不宜超过 5min

30、。对丁、戊类的局部场所,消防站的服务范围可加大 到 4km; 2. 应便于消防车迅速通往工艺装置区和罐区; 3. 宜避开工厂主要人流道路; 4. 宜远离噪声场所; 5. 宜位于生产区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下风侧。 4.2.11厂区的绿化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生产区不应种植含油脂较多的树木,宜选择含水分较多的树种; 2. 工艺装置或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罐组与周围消防车道之间不宜种植绿 篱或茂密的灌木丛; 3. 在可燃液体罐组防火堤内可种植生长高度不超过15cm、含水分多的四季常青的 草皮; 4. 液化烃罐组防火堤内严禁绿化; 5. 厂区的绿化不应妨碍消防操作。 4.2.12石油化工企业总平

31、面布置的防火间距除本标准另有规定外,不应小于表 4.2.12的规 定。工艺装置或设施(罐组除外)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相邻最近的设备、建筑物确定, 其防火间距起止点应符合本标准附录 A 的规定。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应根据人或设备允 许的安全辐射热强度计算确定,对可能携带可燃液体的高架火炬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表 4.2.12规定。 10 . ;. 全厂重要设 施 5000 1000 500m 3500m 20003 5000 1000 500m 3500m 1000100100 3 1000 3 1000 3 地点 mm 或卧0mm m 或卧 压力 m 3 m 3 m0m0m 表 4.2.12石油化工厂

32、总平面布置的防火间距 地上可燃液体储罐 沸点 液化烃储罐 低于 全压力式和半冷 全冷冻式储 甲 B、乙类固定顶 浮顶、内浮顶或丙 A类固定顶 45 存 的甲B 冻式储存 可 燃液化烃及甲 B、 气乙类液体 体 储 罐 灌装站 甲类 物品 仓库 ( 库棚 ) 罐区甲、 乙类泵( 房)、全冷 冻式液 化烃储 污水 处理 场( 隔油 铁路 走行 线(中 心线) 备注 项目 工艺装置(单元) 甲乙丙一类二类 明火体全 类液 333333 5000 1000式2000 5000 1000式储罐1000 m 3 m 3 0m 3 m 3 m 3 m 3 码头 1000装卸 m 3 区 50000 m 3

33、汽车 装卸 站 铁路 装卸 设施 槽车 洗罐 站 液化甲B、 或堆 烃乙类 场 液体 及可 燃与 助燃 气体 存的压 缩机(包 括添加 剂设施 及其专 用变配 电室、控 制室) 池、 污油 罐) 、原 料及 产品 运输 道路( 路面 边) 工艺装置(单元) 全厂重要设施 甲 乙 丙 一类 二类 30/25 25/20 20/15 40 35 25/20 20/15 15/10 35 30 20/15 15/10 10 30 25 40 35 30 35 30 25 30 25 20 50 40 35 60 50 40 35 30 50 40 30 25 20 45 35 25 20 15 40

34、 30 40 35 30 50 40 35 30 25 45 35 30 25 20 40 30 25 20 15 35 25 20 15 10 30 20 40 35 30 50 40 60 55 50 80 70 50 45 40 70 60 40 35 30 55 45 70 65 60 90 80 60 55 50 80 70 25 20 15 40 30 35 30 25 50 40 25 20 15 40 30 30 25 20 45 35 30 25 20 45 35 25 20 15 40 30 30 25 20 45 35 20 15 10 30 20 25 20 15 35

35、 25 15 10 10 注 1、2 注3 明火地点302520 403530253530252015356050407060303525303025301525 注4 甲B、乙类固定顶 5000m 3 1000m 35000m3 500m 31000m3 500m 3 或卧式罐 50 40 30 25 40 35 25 20 35 30 20 15 60 50 45 40 50 40 35 30 40 35 30 25 40 30 25 20 50 40 35 30 45 35 30 25 40 30 25 20 40 40 40 40 30 30 30 30 30 25 20 15 50

36、40 35 30 25 20 15 10 25 20 15 10 35 30 25 20 30 25 20 15 35 30 25 20 20 15 12 10 25 20 15 15 20 15 12 10 地上可燃液体 储罐 20000m 3 5000m 320000m3 40 35 35 30 30 25 50 45 40 35 35 30 见表 6.2.8 35 30 45 40 40 35 35 30 40 40 30 30 25 20 45 40 25 20 25 20 30 25 25 20 30 25 20 15 25 20 20 15 浮顶、内浮顶或丙 A类固定顶 1000m

37、 35000m3 500m 31000m3 500m 3 或卧式罐 30 25 20 25 20 15 20 15 10 40 35 30 30 25 20 25 20 15 25 20 15 35 30 25 25 20 15 20 15 10 40 40 40 30 30 30 15 10 8 35 30 25 15 12 10 15 12 10 20 17 15 15 12 10 20 15 10 12 10 8 15 15 15 12 10 10 注 5、2 沸点低于 45的甲B类液体全压力储罐4035305040354030252035302520154030254020203025

38、30202020 液化烃储罐 全压力和半冷冻 式储存 全冷冻式储存 1000m 3 100m 31000m3 100m 3 10000m 3 10000m 3 60 50 40 70 60 55 45 35 65 55 50 40 30 60 50 80 70 55 90 80 70 60 45 80 70 60 50 40 70 60 50 45 40 40 30 40 35 30 40 30 35 30 25 40 30 30 25 20 40 30 45 40 35 40 30 40 35 30 40 30 35 25 20 40 30 30 20 15 40 30 25 15 10 4

39、0 30 40 30 见表6.3.3 40 40 30 30 40 30 40 30 40 30 40 30 见表 6.3.3 40 30 25 50 40 55 45 40 65 55 45 35 30 55 45 50 40 35 60 50 45 40 35 55 45 40 35 30 50 40 60 50 40 70 60 35 30 25 45 35 30 25 25 40 30 25 20 15 25 25 可燃气体储罐 液化烃及甲B、乙类液体 1000m 350000m3 码头装卸区 汽车装卸站 25 35 25 20 30 20 15 25 15 40 50 40 30 4

40、0 30 30 35 25 30 50 25 25 40 20 20 35 15 15 30 10 25 45 25 20 40 20 15 35 15 10 30 12 8 25 10 25 40 20 40 55 45 30 45 35 25 40 30 50 65 55 40 55 45 见表 6.3.3 25 15 25 20 15 20 20 25 15 20 30 20 15 25 15 20 35 25 15 15 10 20 30 20 10 10 10 注 6、2 灌装站 铁路装卸设施、槽车洗罐站 液化烃 甲B、乙类液体及可燃与助燃 气体 30 30 25 25 25 20

41、20 20 15 45 45 40 35 35 30 30 30 25 25 35 30 20 30 25 15 25 20 10 20 15 25 30 25 20 25 20 15 20 15 12 17 12 10 15 10 20 30 25 50 45 40 40 40 35 35 35 30 60 55 50 50 45 40 20 20 15 25 30 25 15 20 15 10 25 20 25 20 30 30 25 12 25 20 25 25 20 15(10 ) 注7、2 10 10 甲类物品仓库(库棚)或堆场 罐区甲、乙类泵 (房)、全冷冻式液化烃储存的压缩机(包

42、括添 加剂设施及其专用变配电室、控制室) 污水处理场(隔油池、污油罐) 铁路走行线(中心线) 、原料及产品运输道路(路面边) 可 能携带 可燃液 体的高 架火炬 厂 区围墙 (中心 线)或 用地边 界线 30 20 25 15 90 25 25 15 20 10 90 25 20 10 15 10 90 20 45 30 35 90 35 20 25 90 30 15 25 60 35 20 25 20 90 35 30 15 20 15 90 35 25 12 15 12 90 25 20 10 15 10 90 25 30 20 25 20 90 35 25 15 20 15 90 30

43、20 12 15 12 90 25 15 10 15 10 90 20 10 8 15 10 . ;. 90 20 30 20 20 20 90 30 60 35 30 25 90 30 50 30 25 20 90 30 40 25 25 15 90 30 70 45 40 25 90 40 60 35 30 25 90 40 20 15 20 10 90 30 35 15 30 10 90 25 10 20 10 90 25 30 12 25 15(10) 90 30 30 25 25 10 90 30 25 20 20 10 90 25 20 25 10 90 15 20 15 10 6

44、0 15 25 15 10 90 15 10 10 10 50 注8、2 注9、2 注10、 2 注 11 11 . ;. 注:1. 分子适用于石油化工装置,分母适用于炼油装置; 2. 工艺装置或可能散发可燃气体的设施与工艺装置明火加热炉的防火间距应按明火的防火间 距确定; 3. 全厂性消防站、全厂性消防水泵房与甲类工艺装置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50m。区域性重要设 施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 4. 与散发火花地点的防火间距,可按与明火地点的防火间距减少50%(火炬除外) ,但散发火 花地点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 5. 罐组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按相邻最大罐容积确定

45、;埋地储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 50%(火炬除外) 。当固定顶可燃液体罐采用氮气密封时,其与相邻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浮顶、内浮 顶罐处理;丙 B 类固定顶罐与其他设施的防火间距可按丙A 类固定顶罐减少 25%(火炬除外) ; 6. 单罐容积等于或小于1000m3,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大于 50000m3,应增加 25%(火炬除外) ; 7. 丙类液体,防火间距可减少25%(火炬除外) 。当甲 B、乙类液体铁路装卸采用全密闭装卸 时,装卸设施的防火间距可减少25%,但不应小于 10m(火炬除外) ; 8. 本项包括可燃气体、助燃气体的实瓶库。乙、丙类物品库(棚)和堆场防火间距

46、可减少25% (火炬除外) ;丙类可燃固体堆场防火间距可减少 50%( 火炬除外) ; 9. 丙类泵(房),防火间距可减少 25 %(火炬除外) ,但当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大于 500m3 时,不应小于 10m;地上可燃液体储罐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500m3 时,不应小于 8m; 10. 污油泵的防火间距可按隔油池的防火间距减少25% (火炬除外) ;其他设备或构筑物防火间 距不限; 11. 铁路走行线和原料产品运输道路应布置在火灾爆炸危险区域之外。括号内的数字用于原料 及产品运输道路; 12. 表中“” 表示无防火间距要求或执行相关规范。 4.3 厂内道路 4.3.1 工厂主要出入口不应少

47、于两个,并宜位于不同方位。 4.3.2 两条或两条以上的工厂主要出入口的道路应避免与同一条铁路线平交;确需平交 时,其中至少有两条道路的间距不应小于所通过的最长列车的长度;若小于所通过的最 长列车的长度,应另设消防车道。 4.3.3 厂内主干道宜避免与调车频繁的厂内铁路线平交。 4.3.4 装置或联合装置、液化烃罐组、总容积大于或等于120000m 3 的可燃液体罐组、总 容积大于或等于 120000m 3 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可燃液体罐组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可燃液体 的储罐区、可燃气体储罐区、装卸区及化学危险品仓库区应设环形消防车道,当受地形 条件限制时,也可设有回车场的尽头式消防车道。消防车道的

48、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6m,路 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2m,路面上净空高度不应低于 5m;占地大于 80000m 2 的装置 或联合装置及含有单罐容积大于 50000m 3 的可燃液体罐组,其周边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 不应小于 9m,路面内缘转弯半径不宜小于 15m。 4.3.4A 装置区及储罐区的消防道路,两个路口间长度大于 300m时,该消防道路中段应设 置供火灾施救时用的回车场地,回车场不宜小于18mx18m(含道路)。 4.3.5 液化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的罐区内,任何储罐的中心距至少两条消防车道的 12 . ;. 距离均不应大于 120m;当不能满足此要求时,任何储罐中心与最近的消防

49、车道之间的距 离不应大于 80m,且最近消防车道的路面宽度不应小于 9m。 4.3.6 在液化烃、可燃液体的铁路装卸区应设与铁路线平行的消防车道,并符合下列规 定: 1. 若一侧设消防车道,车道至最远的铁路线的距离不应大于80m; 2. 若两侧设消防车道,车道之间的距离不应大于200m,超过 200m时,其间尚应增 设消防车道。 4.3.7 当道路路面高出附近地面 2.5m以上、且在距道路边缘 15m 范围内,有工艺装置或 可燃气体、液化烃、可燃液体的储罐及管道时,应在该段道路的边缘设护墩、矮墙等防 护设施。 4.3.8 管架支柱(边缘) 、照明电杆、行道树或标志杆等距道路路面边缘不应小于 0.5m。 4.4 厂内铁路 4.4.1 厂内铁路宜集中布置在厂区边缘。 4.4.2 工艺装置的固体产品铁路装卸线可布置在该装置的仓库或储存场(池)的边缘。 建筑限界应按现行国家标准标准规距铁路建筑限界 GB146.2的有关规定执行。 4.4.3 当液化烃装卸栈台与可燃液体装卸栈台布置在同一装卸区时,液化烃栈台宜布置 在装卸区的一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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