红河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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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红河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文 件 红政办发 2014106 号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 红河州州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直各委、办、局: 红河州州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已经州人民政府同意,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哈尼族 彝族 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4 年 6 月 27 日 红河州州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州级机关培训工作,提高培训效率和质量, 加强培训费管理,节约培训费开支,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 对浪费条例 和云南省贯彻 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 实施细则,参照云南省省级机关培训费管理办法,结合我州 实际制定本办法。

2、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培训,是指州级机关及其所属机构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条例(试行) 、 公务员培训规定(试行)等,使用财政资金在境内举办的三 个月以内的岗位培训、任职培训、专门业务培训、初任培训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州级机关,是指州委各部门,州政府各 委办局、各直属机构,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及各工委,州政协办 公室及各工委,州法院,州检察院,州级各民主党派、州工商联 和各人民团体。 第四条各单位举办培训应当坚持厉行节约、反对浪费的原 则,实行单位内部统一管理,增强针对性和实效性,保证培训质 量,节约培训资源,提高培训经费使用效益。 第二章计划和备案管理 第五条建立培训计划

3、编报和审批制度。各单位培训部门制 订的本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名称、对象、内容、时间、 地点、参训人数、所需经费及列支渠道等),经单位培训管理部 门和财务部门审核后,报单位领导办公会议或党组(党委)会议 批准后施行。 第六条年度培训计划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工作 需要确需临时增加培训及调整预算的,报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 第七条各单位年度培训计划应当于每年2 月 1 日前送州委 组织部、州公务员局、州财政局备案。 第三章开支范围和标准 第八条培训费是指各单位开展培训直接发生的各项费用支 出,包括住宿费、伙食费、培训场地费、讲课费、培训资料费、 交通费及其他费用。 (一)住宿费是指参训人

4、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租住 房间的费用。 (二)伙食费是指参训人员及工作人员培训期间发生的用餐 费用。 (三)培训场地费是指用于培训的会议室或教室租金。 (四)讲课费是指聘请教师授课所支付的必要报酬。 (五)培训资料费是指培训期间必要的资料及办公用品费。 (六)交通费是指用于接送以及统一组织的与培训有关的考 察、调研等发生的交通支出。 (七)其他费用是指现场教学费、文体活动费、医药费、证 书工本费以及授课教师交通、食宿等支出。 外聘授课教师本人往返培训地的直达交通费(含民航飞机 票、火车票、汽车票等)可在培训费中报销。 第九条培训费实行综合定额标准,分项核定、总额控制。 综合定额标准是培训

5、费开支的上限,各项费用之间可以调剂使 用。各单位应在综合定额标准以内凭据结算报销。综合定额标准 如下: 单位:元 /人、天 住宿费伙食费 场地费和 讲课费 资料费、交通费 和其他费用 合计 80 60 40 20 200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严格控制培训时间及支出标准。 培训时间按照批准文件,根据工作需要从严控制,报到和撤 离时间合计不得超过1 天。 5 天以内(含5 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控制;超过5 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80%控制;超过10 天(不含 10 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70%控制;超过20 天(不含 20 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60%控制;超过30 天(不

6、 含 30 天)的培训,按照综合定额标准的50%控制;上述天数含 培训报到、撤离时间。 第十一条讲课费执行以下标准(税后): (一)院士、全国知名专家每半天一般不超过3000 元; (二)正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2000 元; (三)副高级技术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1000 元; (四) 中级技术及以下职称专业人员每半天最高不超过800元。 其他人员讲课参照上述标准执行。 第四章培训组织 第十二条培训实行分级管理,各单位举办培训,原则上不 得延至乡镇及以下。 第十三条各单位开展培训应当在开支范围和标准内,择优 选择党校、行政学院、干部学院、部门行业所属培训机构、学校 等培训

7、基地以及组织人事部门认可的培训机构承担培训项目。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优先选择单位内部会议室、礼堂、招 待所、培训中心、定点培训单位等具备培训承接能力的场所举办 培训。 不具备前款所述条件而确需举办的培训,应当到会议定点饭 店举办。 第十五条组织培训应当严格控制工作人员数量,工作人员 控制在参训人员数量的5%以内,最多不超过10 人。 第十六条严禁借培训名义安排公款旅游,严禁借培训名义 组织会餐或安排宴请,严禁从承接培训的培训机构提取现金及报 销费用,严禁在培训费中列支公务接待费、会议费,严禁套取培 训费设立“小金库” 。 培训住宿按标准间安排,不得安排高档套房;培训用餐严格 控制菜品种类、数量

8、和份量,安排自助餐,严禁提供高档菜肴, 不安排宴请,不提供烟酒;培训场地一律不摆花草,不制作背景 板,不提供水果, 不安排茶歇; 严禁组织高消费娱乐、健身活动; 严禁以任何名义发放纪念品;不得额外配发洗漱用品。5 日以内 的培训不得组织调研、考察、参观;不得组织与培训内容无关的 调研、考察、参观;因调研、考察、参观离开主培训地的,主培 训地房间需作退房处理,不得重复列报、支付住宿费用。 第十七条各单位组织培训应尽量利用网络、视频等信息化 手段,大力推行干部选学、在职自学等方式,降低培训成本,提 高培训效率;培训所需投影仪等设备,凡单位有自备的必须使用 单位自有设备,不得向培训机构租用;培训所需

9、计算机等通用设 备,应尽可能要求学员自备,减少租赁设备。 第五章报销结算 第十八条报销培训费,应当提供经批准的培训计划、培训 通知、实际参训人员签到表、讲课费签收单以及培训机构出具的 原始明细单据、电子结算单、发票等凭证。 各单位财务部门应当严格按照规定审核培训费开支,对未履 行审批备案程序的培训,以及超范围、超开支标准的费用一律不 予报销。 参训人员参加培训发生的城市间交通费,按照差旅费管理办 法的规定回单位报销。 第十九条讲课费、小额零星开支以外的培训费用,应当按 照国库集中支付和公务卡管理的有关制度执行,采用银行转账或 公务卡方式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二十条培训费由培训举办单位承

10、担,纳入部门预算管理, 在各单位日常公用经费或相关专项经费中列支。不得以任何方式 向下属机构、企事业单位、县市转嫁或摊派。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应当将培训的项目、内容、人数、经费 开支等情况,以适当方式进行公开。 第二十二条各单位应当于每年2月底前将上年度培训计划 执行情况(包括培训名称、主要内容、时间、地点、培训对象及 人数、工作人员数、经费开支及列支渠道、培训成效等)报送州 委组织部、州公务员局、州财政局。 第二十三条各单位应当自觉接受举办培训及经费支出 的审计监督。州委组织部、州公务员局、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 对各单位培训活动和培训费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主要 内容包括:

11、(一)培训计划的编报是否符合规定; (二)培训费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是否符合规定; (三)培训费报销和支付是否符合规定; (四)是否存在虚报培训费用的行为; (五)是否存在转嫁、摊派培训费用的行为; (六)是否存在向参训人员乱收费的行为; (七)是否存在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四条对于检查中发现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由州委 组织部、 州公务员局、 州财政局等有关部门责令改正,追回资金, 并予以通报;相关责任人员,由所在单位按规定予以党纪政纪处 分;造成浪费的, 按照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云 南省贯彻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实施细则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结合本单位业务 特点和工作实际,制定本单位培训费管理具体规定。 第二十六条各单位使用财政资金以外其他性质资金举办 培训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州级事业单位培训费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州财政局会同州委组织部、州公务员 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 2014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抄送:州委各部门,州人大常委会办公室,州政协办公室,州法院,州 检察院,各人民团体。 红河州人民政府办公室2014 年 6 月 27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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