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教育协会章程.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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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协会名称:阳泉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协会。 第二条:协会性质, 本协会由阳泉市内各民办中小学幼儿园及热 心民办教育事业的人士自愿组成的全省性行业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协会宗旨:以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为指导,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引导民办中 小学幼儿园努力贯彻教育方针,全面实施素质教育;为民办中小学、 幼儿园提供服务,维护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合法权益;促进民办教 育事业健康发展,为形成“ 以政府办学为主、社会力量参与,公办学 校与民办学校共同发展的格局” 的目标作贡献。 第四条:本协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阳泉市教育局和社会

2、团体登记 管理机关阳泉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监督。 第五条:本协会地址: 阳泉市嘉瑞大厦 C座 602 室、608 室、610 室。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本协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会员单位认真学习和贯彻党和国家以及各级教育行政 部门制定的有关政策法规。 (二)组织会员交流办学经验和开展国内外、省内参观考察、访 2 / 10 问活动。 (三)组织会员单位开展教育科研活动。成立专家组,加强对会 员单位的指导。 (四)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就民办学校发展中的一些重大问题 及时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供教育行政部门决策时参考。 (五)提供信息服务,办好当代民办学校、幼教专辑期 刊和“ 阳

3、泉民办教育网 ” 。 (六)积极推广民办教育改革的成果与先进经验,经有关部门批 准,定期评选表彰民办教育的先进单位和先进个人。 (七)努力维护会员单位依法办学的合法权益。 (八) 受教育主管部门委托开展对民办中小学年度星级评选活动、 参与对民办幼儿园年度考核工作及有关部门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会员 第七条:本协会会员分单位会员和个人会员两类。 第八条: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团体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民办中小学、幼儿园以及具有法人地位涉及中小幼教育的 民间教育团体; 包括民办基础教育、 学前教育、培训机构、研究机构、 有志于办好民办教育中小学

4、、幼儿园教育的有关人员; (四)参加本协会的活动; (五)市、县、区民办教育协会、 研究会可作单位会员加入本会。 3 / 10 第九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并由理事会授权本协会秘书处发 给会员证。 第十条: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会员大会学术年会和本协会举办的各种活动,优惠得 到本协会编印的资料及其他服务的优先权; (三)对本协会各项工作有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四)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接受本协会章程,执行本协会的决议,维护本协会合法权 益; (二)关心本协会建设,积

5、极参加本协会组织的各项活动,承担 本协会交给的任务; (三)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四)向本会及时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入会和退会 (一)入会 1、凡申请参加本协会的学校、团体或个人,应提交书面申请, 并提供有关证件,填写登记表,经本协会常务理事会审查批准,发给 会员证书。 4 / 10 2、本协会单位会员实行递补制,单位会员代表如因工作变动或 其他原因离职的, 其代表资格自然消失, 并由该单位另外推荐代表递 补。 (二)退会 会员如果 1 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 会。自动退会单位将在网上公布。 第十三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会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 决

6、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由 理事会召集,每届四年。 会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以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 以上的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 决议须经到会会员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会员代表大会每届四年。因特殊情况需延期换届的, 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 年。 第十七条: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

7、, 由理事会行使会员代表大会 5 / 10 的职权,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 第十八条: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主持协会工作; (二)组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 状况; (三)审定本年度工作计划、工作总结、财务报告,并报送主管 机关和审批机关备案; (四)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正副会长和秘书长;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申请设立办事机构、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领导本协会各 机构开展工作; (八)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九)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

8、能召开,其决议须经 到会理事 2/3 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也可采用 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 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 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三、五、六、七、八、九 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 第二十二条:本协会设名誉会长1 人,由理事会聘请热心、关心 6 / 10 支持民办教育事业、有较高理论和政策水平的领导担任。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常务理事应 有 2/3 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经有到会 2/3 以上的常 务理事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以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

9、四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 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 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社会团登记管理 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4 年(任期最长 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 以 上会员代

10、表表决通过, 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 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本协会会长为本协会法定代表人。 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7 / 10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 情况; (三)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四)负责本会财务开支审批。 第二十九条: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各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 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

11、定办事机构、 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协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助; (三)利息; (四)其他合法收入; (五)政府补助。 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本会会费 标准的制定和修改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进行表决,并 获得半数以上会员代表通过,本次通过的会费标准须在30 日内报业 8 / 10 务主管单位、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财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二条:本协会经费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 发展, 不得在会员中分配。经费使用情况每年必须向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三十三条:

12、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 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 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 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资产管理制 度, 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资产来源属于社会资助的, 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本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 挪用。 第三十八条:

13、本协会专职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 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章程和修改程序 第三十九条:本会召开会员代表大会、涉及负责人选举事项的理 事会等很重要会议,提前10天向登记管理机关报告。举办展览会等 大型活动,在事前经业务主管单位同意后,报登记管理机关备案。本 会开展涉及重大政治、经济、理论等方面跨组织、跨领域的活动,以 9 / 10 及组织涉外研讨会、组团出国出境、与境外组织交流交往、接受境外 的捐赠等,在活动前报政府相关职能部门审批,并报登记管理机关备 案。本会举办评比、表彰活动的,在举办活动前,报业务主管单位审 查同意。 第四十条:对本协会修改的章程, 须经理事会表决通

14、过后报会员 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本协会的章程,须在会员大会通过后15 日内,经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 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 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终止前, 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 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 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 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协会终止后剩余财产, 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 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 关的事业。 10 / 10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章程经年月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本协会常务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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