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x

上传人:yyf 文档编号:557487 上传时间:2018-11-20 格式:DOCX 页数:42 大小:29.83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42页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42页
亲,该文档总共42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docx(4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县人民政府工作规则 特征码 GEXgmQdjgENObyGDRQbf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使政府各项工作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进一步 提高行政效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 法 、 中华人 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县政府工作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 为指导,认真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执行党中央、国务院,省 第 2 页 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及县委的指示、决定,坚持以人为本,树 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履行政府职能,实行科学民主决策,坚 持依法行政,加强行政监督,形成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正透 明、廉洁高效的行

2、政管理体制,建设阳光政府、责任政府、法治 政府和服务政府。 第三条 县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法律、法规赋予的职责,坚持 解放思想,实事求是,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 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 第四条 县政府各部门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程序行使职权,进 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强化政府责任,提高 行政效能,切实贯彻落实县委、县政府的各项工作部署。 第 3 页 第二章 组成人员和工作部门职责 第五条 县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组成部 门的主任、局长。 第六条 县政府实行县长负责制。县长领导县政府的工作。副 县长、县长助理协助县长工作。常务副县长协助县长

3、主持县政 府日常工作。县长不在本县期间,受县长委托由常务副县长主持 县政府的全面工作。 第 4 页 第七条 县长主持召开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县 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题,须经县政府全体会议、县政府常务会议 讨论决定。 第八条 副县长、县长助理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受县长 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县政府进行外 事活动。 第九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实行行政首长负责制和个人分工负责 制,行政首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 第 5 页 第十条 县政府工作部门受县政府的统一领导,根据法律、法规 和县政府的决定、规章,在本部门的职权范围内行使职责。对涉 及多个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主办部门

4、要主动与协办部门协调,协 办部门应积极配合。 第三章 会议制度 第 6 页 第十一条 县政府实行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 县政府专题会议和县政府党组会议制度。 第十二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政府特邀顾问、 县长助理和县政府组成部门的主要负责人组成。必要时召开扩 大会议,吸收县政府直属机构、办事机构、派出机构、县属事业 单位及部分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参加,视情邀请县委有关部门、县 人大和县政协专门委员会以及各群众团体的负责人列席。会议 议题由县长确定,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 务是: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

5、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 第 7 页 (二)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三)总结和部署县政府一段时期的重要工作。 (四)讨论分析全县经济和社会发展形势,通报重要工 作情况。 (五)讨论需要由县政府全体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全体会议原则上每半年召开一次,必要时由县长 决定随时召开。 第 8 页 第十三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由县长、副县长、县长助理和县政 府办公室主任组成,县人武部部长、县监察局局长列席会议,县 长或常务副县长召集和主持。县政府常务会议组成人员超过半 数时方能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传达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

6、和县委的重要指示、决定和会议精神,以及县人民代表大 会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研究提出具体贯彻意见。 (二)听取县政府重要工作情况的汇报。 (三)研究分析形势,讨论决定县政府工作中的重大问 题。 第 9 页 (四)总结上年度县政府工作情况,研究本年度工作安 排。 (五)讨论通过提请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审议 的议案。 (六)讨论通过由县政府制定发布的政府规章和重大 政策规定。 (七)讨论决定各部门请示县政府的重要事项。 第 10 页 (八)研究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长远规划、年 度计划、财政预决算等。 (九)研究审定重大基建和技改项目、重大预算开支 项目和较大预算外开支项目。 (十)讨论需

7、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 县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安排 23 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 开。根据需要可安排有关部门、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群众代表列 席会议。 第十四条 县长办公会议是一种议事形式。由县长、副县 长组成,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列席。必要时请县政府有 第 11 页 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列席。县长办公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召 集和主持。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一)交流重要工作情况。 (二)研究处理需提交县政府常务会议解决的重要问题。 (三)研究县政府日常工作中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十五条 县政府专题会议由县长、副县长或县长、副县长委 托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召集,县政府有关部门负责人出

8、 席。涉及 2 位以上副县长分管的工作,可共同召集会议。专题会 议根据需要随时召开。会议的主要任务是: 第 12 页 (一)研究协调县政府领导分工职责范围内的问题。 (二)协调解决分管部门之间有意见分歧的问题。 (三)研究协调需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决策的有关问题。 县政府专题会议(含现场办公会议)凡涉及资金、项目、 机构编制安排的,严格按照规定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办理。 第十六条 县政府党组会议由党组书记主持,党组成员参加。党 第 13 页 组会议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会议议题由党组书记确定。会议的 主要任务是: (一)通报重要情况,研究重大问题。 (二)组织学习,交流思想,开展批评和自我批评。 (三

9、)研究加强机关思想政治工作和公务员队伍建设以 及机关作风建设的有关问题。 第十七条 提请县政府会议研究的议题,原则上会前应协调一致。 经协调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须由主办部门附协调说明,列明各 方依据,提出倾向性意见,报请分管副县长协调。经协调仍不能 取得一致意见的,由分管副县长提出主导意见。 第 14 页 第十八条 拟提请县政府常务会议和县长办公会议研究的议题, 由主管部门提出,分管副县长同意,县政府办公室汇总,县长或 常务副县长审定。县政府专题会议的议题由县长或副县长确定。 会议议题一般应于会前 5 个工作日报送县政府办公室。 拟提交会议研究的议题材料,会前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 核把关,由分管

10、副县长定稿。 第十九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根据会议主持人意见可以印发会议 纪要。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纪要由县 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县政府专题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县长助理、县政府办公室主任受委托召开的县政府专题会议,会 议纪要须由委托的县长或副县长审定同意后印发。 第 15 页 第二十条 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除整理成会议纪要发县领 导和有关单位知照外,对需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向主办 部门发出“县政府常务会议决定事项通知” 。各镇政府、县政府 各部门对会议决定事项要认真遵照执行,及时办理。县政府办公 室负责督办,定期将会议决定事项的落实情况向县政府领导报告。 第二十

11、一条 县政府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宜于公开的应及时报 道。新闻稿须经县政府办公室审定,如有必要报县长审定。 第二十二条 县政府领导同志不能出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和县政 府常务会议,要向县长请假;如对议题有意见和建议,可在会前提 出。 第二十三条 县政府部门出席或列席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 第 16 页 议和县长办公会议必须由部门主要负责人参加。部门主要负责 人因特殊情况不能到会,要事先向县政府分管副县长请假,同时 授权主持工作的副职参加,并向县政府办公室备案。 第二十四条 县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县长办公会议、专 题会议和党组会议的会务工作由县政府办公室负责。会议确定 办理的事项,由县政府办公室负

12、责督办,并将落实情况报告县政 府领导。 第二十五条 县政府工作会议按会议内容、出席人员分为综合 性重要工作会议和专项工作会议。 第二十六条 县政府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 主持,有关副县长、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主要负责人参加。会 议的主要内容是: 第 17 页 (一)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市委、 市政府的重要会议精神,部署全县性工作。 (二)研究部署县政府的重点工作。 (三)分析一个时期全县政治经济形势,检查经济和社会 发展主要指标执行情况,部署今后一个时期工作。 (四)以县政府名义的综合表彰。 第二十七条 县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分管副县长或委托县长助 理、县政府办公

13、室主任主持,县政府部门和镇政府分管负责人参 第 18 页 加,主要研究部署需要镇政府和县政府有关部门贯彻落实的有关 方面的工作。 除上述会议外,其他工作会议由县政府部门召开。 第二十八条 召开县政府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由县长或常务副 县长提议,县政府常务会议确定。重大紧急事项来不及开会研 究时,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确定。会务工作以县政府办公室为 主组织,县政府有关部门予以协助。召开县政府专项工作会议由 县政府有关部门提请,县政府办公室审核备案,分管副县长确定。 会务工作以县政府有关部门为主,参照综合性重要工作会议程序 组织,县政府办公室予以协助。 第二十九条 切实转变会风,大力精简各类会议,提倡

14、少开会、 开短会,内容相近的会可以合并开。严肃会议纪律,各部门、 单位参加会议必须按通知要求参加,不允许代替、迟到和早退。 第 19 页 确有事项或其他原因不能参加的,要事先向有关领导请假,并 明确参加人员。 第三十条 市级以上政府部门通过县政府有关部门商洽在济阳 召开市级以上层次的会议,有关部门须提前将有关情况报告县 政府,经同意后方可答复和安排。 第四章 *报送和审批 第 20 页 第三十一条 *报送和审批,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行政机关*处理 办法和山东省实施国家行政机关*处理办法细则的规 定办理。 第三十二条 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县政府各类*的处理、承办工作,负 责协助县政府领导审核或者组织起草

15、以县政府和县政府办公室 名义制发的*。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县政府审批的*,应当由县政府办公 室按规定程序受理。除县政府领导直接交办的事项外,一般不得 直接报送县政府领导个人。 第三十三条 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县政府的请示性*, 必须以正式文件上报,并由其主要负责人签发。可由县有关部门 解决的事项,不再上报县政府。下列内容的请示性*,直接报送县 第 21 页 有关部门办理。 (一)有关经费申请的*,报送县财政局办理。 (二)有关土地使用的*,报送县国土资源局办理。 (三)有关城镇规划建设的*,报送县建设管理局办理。 (四)有关人员调动、人事管理的*,报送县人事局,由 县人事局按组织人

16、事管理权限办理。 第三十四条 县政府部门内设机构需要请示的事项,要先向主管 第 22 页 部门请示;确需向县政府请示的事项,由主管部门向县政府呈报。 非常设机构不得直接向县政府行文请示。 县政府部门报送县政府审批的请示事项,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能的,主 办部门要事先与有关部门协商一致。 第三十五条 县政府领导按工作分工阅批国务院及国务院办公 厅、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市政府及市政府办公厅下发的*, 审批各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上报的*。 第三十六条 县政府领导阅批的*由县政府办公室呈送。阅批意 见用钢笔写在*所附的文件处理笺上。阅批后的*和批示件直接 退交办公室,由办公室根据阅批内容转有关承办单位,

17、并按时催 办和反馈办理结果。 第 23 页 县政府领导接到各镇政府、县政府部门(单位)径送审批的*,应 交由县政府办公室按程序处理。 第三十七条 加强网络化办公进程,推进电子政务,提高*办理效 率。*运转的各个环节都要按规定的时限要求完成。县政府办公 室转有关部门办理的*,承办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限内办结;特殊 情况不能按时上报的,应在规定时限内向县政府办公室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其内容应 属于关系全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重大改革方案、政策措施、 政府规章以及需要全县各级行政机关、企事业单位执行和周知 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对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

18、决定、命令、行 zd 第 24 页 规、重要工作部署和县委、县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定、决议提 出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须由县政府向市政府、县委、县人大报告、请示 的重大问题。 (三)发布政府规章和县政府的决定、地方性政策措施。 (四)安排部署县政府确定的重要工作任务,对县政府部 门和各镇政府的工作做出指示。 (五)答复县政府部门和各镇政府报请县政府决定、解决的重大 问题。 第 25 页 (六)批转县政府部门的重要工作情况和意见。 第三十九条 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一般由主 管部门代拟草稿,县政府办公室负责审理和送审、送签。县政 府领导不直接签发未经办公室审理的*文稿。县政府和县政

19、府办 公室*运转程序为: (一)非规范性文件的制发。主管部门起草后先交县政府办公 室根据分管副县长意见进行修改,由分管副主任进行综合把关, 送分管副县长阅签后,报请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规范性文件的制发。确定制发的规范性文件由主管部门 起草,先交县政府法制室进行合法性审查(会签审核) ,由分管 第 26 页 副主任进行综合把关,提交县政府集体研究或分管县长签字后, 报送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三)以县委、县政府名义联合行文的*文稿,按上述程序审核 后,经分管副县长签字后送县委签发;以县委办公室、县政府办 公室名义联合行文的,按上述程序审核后,经分管县长或办公室 主任签字后送县委办公室

20、签发。 第四十条 *签发权限: (一)以县政府名义向市政府的请示、报告,以及涉及重大方针、 政策的事项,由县长签发或县长委托常务副县长签发。 (二)以县政府名义报请县人大常委会审议的议案,县政府发 第 27 页 布的政府规章、通告,由县长签发。 (三)县政府工作部门行政副职,办事机构、县政府派出机构的 行政正副职,局(科)级事业单位的行政正、副职,部分国有企 业的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由县长签发。 (四)各副县长、各镇长、县政府工作部门正职的出国*,由县 长审核后报县委签发。 (五)以县政府名义下发的其他*以及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 的涉及县政府工作的*,由县长或常务副县长签发。 (六)

21、已经县政府常务会议或县长办公会议议定的事项和属于 例行批准手续的事项,需以县政府名义行文的,由县长或县长授 第 28 页 权副县长、办公室主任签发。 (七)以县政府办公室名义制发的*,属于办公室工作职责范围 的,或经县长、副县长批示同意的,可由办公室主任签发。 第四十一条 精简*和电报。行文应当确有必要,注重实效,严格 控制*规格和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一律不发;可以县政府办公 室名义行文的不以县政府名义行文;可以县政府工作部门或几个 工作部门联合行文的,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下 列内容的事项,不以县政府或县政府办公室名义行文: (一)对国家部委、省政府、市政府部门下发的文件提出的

22、贯彻 执行意见。 第 29 页 (二)属于部门和镇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 (三)县政府领导在会议上的讲话和会议纪要。 (四)照抄照转上级文件,内容空泛,对指导工作没有实际意义的 文稿。 第四十二条 县政府部门不得越级行文。部门之间对有关问题 意见不一致的,不得各自向下行文。属于部门职权范围内的事务,由 部门自行发文或联合发文。 除以函的形式商洽工作、询问和答复问题、审核事项外,未经县 政府批准,县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不得直接向下级政府正式 行文。属于业务性较强或行业性的重要工作,或其他需要请示县 第 30 页 政府同意的事项,报经县政府领导审定后,可加“经县政府同意” 字样由部门行文。 第五章 重要决策督查和领导批件办理 第四十三条 对县委、县政府的重要决策和领导批示件实行督 查和办理制度。各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亲自 抓落实。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事务文书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