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党支部重大事项议事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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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医院党支部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特征码 zNvHWUIyPOQVCgdFxPfj 医院党支部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第一条 为认真落实卫生厅、地区卫生局党组关于“重大事项 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必 须经集体讨论做出决定”的制度(以下简称“三重一大”制度) , 及自治区卫生厅落实“三重一大”制度的实施办法 、 和田 地区卫生局党组重大事项议事制度 ,充分发挥集体领导的核心 作用,保证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根据县委、县政府及上级 卫生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医院领导班子对重大事项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要 项目安排、大额度资金的使用,

2、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 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支部集体讨论决定,不得 以任何其它形式替代。 第三条 凡涉及卫生改革、发展和稳定,关系职工切身利益的 重大问题,均属重大事项决策的范围,主要内容包括: 第 2 页 (一)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政策,县委、政府及上级卫 生部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的贯彻落实。 (二)有关卫生系统党的组织和思想作风建设、精神文明建设、 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重大决策。 (三)年度计划、改革举措。 (四)卫生队伍建设,包括领导班子建设,部门设置及人员的 奖惩,人才引进等。 (五)上报县委、政府和上级卫生部门的重要请示、报告。 (六)内部规章制度的建立、修

3、订和废除。 (七)涉及职工住房、晋升等切身利益的事项。 (八)重大人身伤亡以及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置。 (九)党支部认为应当由集体研究决定的其它重大事项。 第四条 重要干部任免是指按照干部管理权限进行的推荐、调 第 3 页 整和任免,主要内容包括: (一)科室领导干部的任用。 (二)后备干部的推荐选拔。 (三)有突出贡献的专家及中青年专家的推荐。 (四)职工的年终考核。 (五)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党代会代表候选人的推荐。 第五条 重要项目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未列入预算的大宗物资、设备采购等。 (二)未列入预算的办公场所和家属区的装修、改造、维修等 修缮工程项目。 (三)党支部认为应当由集体

4、研究决定的其他重要项目安排。 第六条 预算外资金单项支出及对外捐款、赞助等大额资金的 第 4 页 使用,经总支委集体讨论决定。 第七条 凡“三重一大”事项上会议题由支部委员提出,书记 与副书记协商确定。办公室负责收集议题,并提前通知参加会 议人员。党政主要领导事先交换意见,统一思想。重要干部任 免决策之前,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及 相关规定中确定的程序执行。 第八条 党支部会议讨论决定重大事项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参 加、研究干部任免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参加,方可召开会 议。根据工作需要,相关业务人员可列席会议。 第九条 会议在讨论议题时,首先由主要领导报告情况。会议 主持人充分发

5、挥民主,认真听取每位委员的意见,对少数人的 意见,也认真予以考虑。决定事项可采取口头、举手的方式进 行表决。研究推荐、提名和决定干部任免、奖惩事项时,应当 逐个表决。会议要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表决事项以赞成 票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为通过。对意见分歧较大、带有实质 性的有争议事项,如时间允许,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 查研究、交换意见后,再召开会议决议。 第十条 会议要严格按照预定议题进行,不能临时动议会议议 第 5 页 题或表决事项,特别是不能临时动议重大议题或重要人事任免 事项。 第十一条 凡前次党支部会议做好的决策,如需再次上会复议, 必须有支部委员 1 人动议,会前须经书记和副书记

6、协商同意, 否则不得复议。 第十二条 党支部会议集中研究讨论“三重一大”事项决策的 情况,包括决策参与人、决策事项、决策过程、决策结论等, 由专人做好记录,详细记录表决的结果。讨论干部任免事项, 应如实记录推荐、考察、酝酿、讨论和决定情况。对所决策事 项形成会议纪要、决定等,经党支部会议主持人审阅签发后, 在一定范围内公示,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十三条 党支部会议讨论与委员本人及亲属有关的议题时, 有关委员应主动回避;对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策和需保密的 会议内容,与会人员不得外泄;需要上级审批或备案的事项, 要按规定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 党支部会议对“三重一大”事项做出决议后,按照 集

7、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要求,分管委员要及时安排 相关科室负责人进行决策的实施并督促检查,及时将落实情况 第 6 页 向党政主要领导汇报,确保决策的落实。 第十五条 党支部会议集体形成的决议,任何个人无权改变, 个人和少数人有不同意见允许保留,但在集体没有重新改变决 策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如在执行过程中情况发生变化,需要 改变原来的集体决定,必须经领导班子集体复议,做出新的决 定,并按新的决定执行。 第十六条 凡属下列情况之一,造成严重政治影响和重大经济 损失的责任人,要根据事实、性质、情节承担责任,依法依纪 进行追究。 ()不执行或不正确执行本办法,应当集体讨论决定的事项 未经集体讨论,而由个人或少数人决定,或由于紧急情况,未 经集体讨论决定,事后不及时通报的。 (二)虽经集体研究,但其决策有悖国家法律法规、党纪政纪 条规和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的。 (三)对于重大事项未做调查研究,盲目决策导致决策失误的。 第 7 页 (四)未向领导及时提供真实情况而造成错误决定的。 (五)不遵守、不执行集体决定,或未能按照集体决定和分工 履行自己的职责,或擅自改变集体决定,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六)执行决策后发现可能造成损失,不及时报告和采取措施 纠正的。 (七)其他因违反“三重一大”制度而造成失误的。 第十七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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