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给水与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年(紧结条文).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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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 GB50974-2014 3.1 一 般 规 定 3.1.1 工厂、仓库、堆场、储罐区或民用建筑的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应按同一 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所需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确定。同一时间内的 火灾起数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小于等于100hm 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 小于等于1.5 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 起确定;当占地面积小于等 100hm 2,且附有居住区人数大于 1.5 万人时,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2 起 确定,居住区应计1 起,工厂、堆场或储罐区应计1 起; 2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等,当占地面积大于100

2、hm 2,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 应按 2 起确定, 工厂、堆场和储罐区应按需水量最大的两座建筑(或堆场、 储罐) 各计 1 起; 3 仓库和民用建筑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应按1 起确定。 3.1.2 一起火灾灭火所需消防用水的设计流量应由建筑的室外消火栓系统、室内 消火栓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 灭火系统、固定冷却水系统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组成,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各种水灭火系统最大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2 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消防给水系统时,应按其中一座设计流量最大者确定; 3 当消防给水与生活、生产给水合用时,合

3、用系统的给水设计流量应为消防给 水设计流量与生活、 生产用水最大小时流量之和。计算生活用水最大小时流量时, 淋浴用水量按15%计,浇洒及洗刷等火灾时能停用的用水量可不计。 3.1.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固定消防炮灭火系 统等水灭火系统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 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水喷雾灭火 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等的 有关规定执行。 3.1.4 本规范未规定的建筑室内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其火灾危险性、建筑 功能性质、耐火等级和建筑体积等

4、相似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 3.1 一般规定 3.1.1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等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室外消防给水用水量的计算 方法。 本条工厂、 堆场和罐区是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第 8.2.2 条的有关内容。 3.1.2 本条规定了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和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 计算方法。 本条规定了建筑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组成,通常有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室内 消火栓设计流量以及自动喷水系统的设计流量,有时可能还有水喷雾、泡沫、消 防炮等,其设计流量是根据每个保护区同时作用的各种系统设计流量的叠加。如 一室外油罐区有室外消火栓、固定冷却系统、泡沫灭火系统等

5、3 种水灭火设施, 其消防给水的设计流量为这3 种灭火设施的设计流量之和。如一民用建筑,有办 公、商场、机械车库,其自动喷水的设计流量应根据办公、商场和机械车库3 个 不同消防对象分别计算,取其中的最大值作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自动喷水子项 的设计流量。 3.2 市 政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3.2.1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根据当地火灾统计资料、火灾扑救用水量统计 资料、灭火用水量保证率、建筑的组成和市政给水管网运行合理性等因素综合分 析计算确定。 3.2.2 城镇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 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

6、计流量不应小于 表 3.2.2 的规定。 表 3.2.2 城镇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和一起火灾灭火设计流量 3.2.3 工业园区、商务区、居住区等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宜根据其规划区域 的规模和同一时间的火灾起数,以及规划中的各类建筑室内外同时作用的水灭火 系统设计流量之和经计算分析确定。 条文说明 3.2 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2.2 本条给出城镇的市政消防给水设计流量,以及同时火灾起数,以确定市政 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本条是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 的基础上制订。 1 同一时间内的火灾起数同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50016-2006; 2 一起火灾灭

7、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城镇的一起火灾灭火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同时使用的水枪数量与每支水枪平 均用水量的乘积计算。 我国大多数城市消防队第一出动力量到达火场时,常出2 支口径 19mm的水 枪扑救建筑火灾,每支水枪的平均出水量为7.5L/s。因此,室外消防用水量的基 础设计流量以15L/s 为基准进行调整。 美国、日本和前苏联均按城市人口数的增加而相应增加消防用水量。例如,在 美国,人口不超过20 万的城市消防用水量为44L/s 63L/s,人口超过 30 万的 城市消防用水量为170.3L/s 568L/s;日本也基本如此。本规范根据火场用水量 是以水枪数量递增的规律,以2 支水枪的消防用水量

8、(即15L/s)作为下限值, 以 100L/s作为消防用水量的上限值,确定了城镇消防用水量。本规范与美国、 日本和前苏联的城镇消防用水量比较,见表1。 3.3 建 筑 物 室 外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3.3.1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耐火等级、 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3.2 的规定。 表 3.3.2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L/s ) 注: 1 成组布置的建筑物应按消火栓设计流量较大的相邻两座建筑物的体积之和 确定; 2 火车站、码头和机场的中转库房,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相应耐火 等级的

9、丙类物品库房确定; 3 国家级文物保护单位的重点砖木、木结构的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按三级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物消火栓设计流量确定; 4 当单座建筑的总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 2 时,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3.3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表 3.3.2 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条文说明 3.3 建筑物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3.2 本条规定了工厂、仓库和民用建筑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该条依据国家标准建筑防火设计规范GB 5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 防火设计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等规范的

10、室外消防用水量,根据常 用的建筑物室外消防用水量主要依据建筑物的体积、危险类别和耐火等级计算确 定,并统一修正。当单座建筑面积大于500000m 2 时,根据火灾实战数据和供水 可靠性,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增加1 倍。 表 1 本规范与美国、日本和前苏联的城市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根据我国统计数据,城市灭火的平均灭火用水量为89L/s。近10 年特大型火 灾消防流量150L/s 450L/s,大型石油化工厂、液化石油气储罐区等的消防用水 量则更大。若采用管网来保证这些建、构筑物的消防用水量有困难时,可采用蓄 水池补充或市政给水管网协调供水保证。 3.4 构 筑 物 消 防 给 水 设 计 流 量 3

11、.4.1 以煤、天然气、石油及其产品等为原料的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 量,应根据其规模、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且应为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泡沫灭火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设计流量之和,并应符合下列规 定: 1 石油化工厂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石油 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的有关规定; 2 石油天然气工程工艺生产装置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的有关规定。 3.4.2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 按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

12、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 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储罐区一起火灾的固定式、半固定式或 移动式泡沫混合液量及泡沫混合液比经计算确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 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2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邻近罐最大设计流量经计算确定,固 定式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 或表 3.4.2-2 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 表 3.4.2-1 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1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时,内浮顶罐的喷水强度应 按固定顶罐计算; 2 当浮顶、内浮顶罐的浮盘为浅盘式时,内浮

13、顶罐的喷水强度应按固定顶罐 计算; 3 固定冷却水系统邻近罐应按实际冷却面积计算,但不应小于罐壁表面积的 1/2 ; 4 距着火固定罐罐壁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设置冷却水系统, 当邻近罐超过3 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 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5 除浮盘采用易熔材料制作的储罐除外,当着火罐为浮顶、内浮顶罐时,距 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大于或等于0.4D 的邻近罐可不设冷却水系统,D为着火油罐 与相邻油罐两者中较大油罐的直径;距着火罐壁的净距离小于0.4D 范围内的相 邻油罐受火焰辐射热影响比较大的局部应设置冷却水系统,且所有相邻油罐的冷 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之和不应小于45L/s; 6 移动式

14、冷却宜为室外消火栓或消防炮。 表 3.4.2-2 卧式储罐、 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 水强度 注:1 当计算出的着火罐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小于15L/s 时,应采用15L/s; 2 着火罐直径与长度之和的一半范围内的邻近卧式罐应进行冷却;着火罐直 径 1.5 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下、半地下立式罐应冷却; 3 当邻近储罐超过4 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4 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邻近罐采用不燃材料作绝热层时,其冷却水系统喷水强度可按本表减少 50%,但设计流量不应小于7.5L/s; 5 无覆土半地下、地下卧式罐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应按本表地 上卧式罐确定。 3 当

15、储罐采用固定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2-3的规 定,当采用移动式冷却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表3.4.2-1或表 3.4.2-2 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且不应小于15L/s。 表 3.4.2-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3 甲、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 小于本规范表3.4.2-1的规定;卧式储罐、无覆土地下及半地下立式储罐冷却水 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不应小于本规范表3.4.2-2的规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应按本规范表3.4.2 条第 3 款的规定确定。 3.4.4 覆土油罐的室外

16、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最大单罐周长和喷水强度计算确定,喷 水强度不应小于0.30L/ ( s m);当计算设计流量小于15L/s 时,应采用 15L/s。 3.4.5 液化烃罐区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最大罐组确定,并应按固定冷却水系统 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同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 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5-2的规定值; 2 当企业设有独立消防站,且单罐容积小于或等于100m 3 时,可采用室外消 火栓等移动式冷却水系统,其罐区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表3.4.5-1的规定经计 算确定,但不应低于100

17、L/s。 表 3.4.5-1 液化烃储罐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 注:1 固定冷却水系统当采用水喷雾系统冷却时喷水强度应符合本规范要求, 且系统设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的有关 规定; 2 全冷冻式液化烃储罐,当双防罐、全防罐外壁为钢筋混凝土结构时,罐顶 和罐壁的冷却水量可不计;但管道进出口等局部危险处应设置水喷雾系统冷却, 供水强度不应小于20.0L/( min m 2); 3 距着火罐罐壁1.5 倍着火罐直径范围内的邻近罐应计算冷却水系统,当邻 近罐超过3 个时,冷却水系统可按3 个罐的设计流量计算; 4 当储罐采用固定消防水炮作为固定冷却设施时,其设计流量

18、不宜小于水喷 雾系统计算流量的1.3 倍。 表 3.4.5-2 液化烃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按罐组内最大单罐计; 2 当储罐区四周设固定消防水炮作为辅助冷却设施时,辅助冷却水设计流量 不应小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6 沸点低于 45 甲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第3.4.5 条中全压力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 3.4.7 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和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本规范 第 3.4.5 条中全压力式及半冷冻式储罐的要求经计算确定,但喷水强度应按不小 于 6.0L/( min m 2)计算,全冷冻式液氨储罐的冷却水

19、系统设计流量应按全冷冻 式液化烃储罐外壁为钢制单防罐的要求计算。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 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等室外消火栓设 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8 的规定。当室外变压器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全保护时, 其室外消火栓给水设计流量可按表3.4.8 规定值的 50%计算,但不应小于15L/s。 表 3.4.8 空分站,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室外消火栓 设计流量 注:当室外油浸变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 A, 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 活给水时,可不设置室外消火栓。 3.4.9 装卸油品码头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油船泡沫灭火设计流量、冷 却水系统

20、设计流量、 隔离水幕系统设计流量和码头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 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泡沫灭火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系统扑救着火油船一起火灾的泡沫混合液量及 泡沫液混合比经计算确定,泡沫混合液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不应 小于表 3.4.9-1的规定,并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的有关规定; 表 3.4.9-1 油船泡沫灭火系统混合液量的供给强度、保护范围和连续供给时间 2 油船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火灾时着火油舱冷却水保护范围内的油舱甲 板面冷却用水量计算确定,冷却水系统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不应 小于表 3.4.9-2 的规定; 表 3.4.9

21、-2 油船冷却水系统的保护范围、喷水强度和火灾延续时间 注:1 当油船发生火灾时,陆上消防设备所提供的冷却油舱甲板面的冷却设计 流量不应小于全部冷却水用量的50%; 2 当配备水上消防设施进行监护时,陆上消防设备冷却水供给时间可缩短至 4h 。 3 着火油船冷却范围应按下式计算: 4 隔离水幕系统的设计流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喷水强度宜为1.0L/( s m)2.0L/( s m); 2)保护范围宜为装卸设备的两端各延伸5m,水幕喷射高度宜高于被保护对 象 1.50m ; 3)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1.0h,并应满足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设计规范GB 50084 的有关规定。 5 油品

22、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9-3的规定。 表 3.4.9-3 油品码头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0 液化石油气船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着火罐与距着火罐1.5 倍着火罐直 径范围内罐组的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与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着火罐和 邻近罐的冷却面积均应取设计船型最大储罐甲板以上部分的表面积,并不应小于 储罐总表面积的1/2 ,着火罐冷却水喷水强度应为10.0L/( min m 2),邻近罐冷 却水喷水强度应为5.0L/( min m 2);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本规范表 3.4.9-3的规定。 3.4.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应按固定冷却水

23、系统设计流量与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之和确定,固定冷却水系统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 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1-2的规定; 当仅采 用移动式冷却系统时,室外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应按表3.4.11-1规定的设计参数计 算,且不应小于15L/s。 表 3.4.11-1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地上储罐冷却系统保护范围和喷水强度 注:着火罐的直径与长度之和0.75 倍范围内的邻近地上罐应进行冷却。 表 3.4.11-2 液化石油气加气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 半露天堆场, 可燃气体罐区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不应小于表3.4.12 的

24、规定。 表 3.4.12 易燃、可燃材料露天、半露天堆场,可燃气体罐区的 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固定容积的可燃气体储罐的总容积按其几何容积(m 3)和设计工作压力 (绝对压力,10 5Pa)的乘积计算; 2 当稻草、麦秸、 芦苇等易燃材料堆垛重量大于5000t 或总重量大于50000t、 木材等可燃材料堆垛单垛容量大于5000m 3 或总容量大于50000m 3 时,室外消 火栓设计流量应按本表规定的最大值增加一倍。 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4.13 的规定。 表 3.4.13 城市交通隧道洞口外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条文说明 3.4 构筑物消防给水

25、设计流量 3.4.1 本条规定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工程和煤化工工程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按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和石油天然气工程设 计防火规范GB 50183等的规定实施。 3.4.2、 3.4.3 规定了甲、乙、丙类液体储罐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计算原则,以及 固定和移动冷却系统设计参数、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移动冷却系统就是室外消火栓系统或消防炮系统,当仅设移动冷却系统其设计 流量应根据表3.4.2-1或表 3.4.2-2规定的设计参数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 15L/s。 本条设计参数引用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 8.2.4 条,石油

26、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 8.4.5 条及石油 库设计规范GB 50074-2002 第 12.2.6 条相关内容,对立式储罐强调了室外消 火栓用量和移动冷却用水量的区别,统一了名词,同时也符合实际灭火需要,协 调相关规范中 “甲、 乙、丙类可燃液体地上立式储罐的消防用水量”的计算方法, 提高本规范的可操作性。 另外为了与现行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和水喷 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等统一,把供给范围改为保护范围,供给水强 度统一改为喷水强度。 着火储罐的罐壁直接受到火焰威胁,对于地上的钢储罐火灾,一般情况下5min 内可以使罐壁温度达到

27、500 ,使钢板强度降低一半,8min 10min以后钢板 会失去支持能力。为控制火灾蔓延、降低火焰辐射热,保证邻近罐的安全,应对 着火罐及邻近罐进行冷却。 浮顶罐着火,火势较小,如某石油化工企业发生的两起浮顶罐火灾,其中 10000m 3 轻柴油浮顶罐着火,15min后扑灭,而密封圈只着了3 处,最大处仅 为 7m 长,因此不需要考虑对邻近罐冷却。浮盘用易熔材料(铝、玻璃钢等)制 作的内浮顶罐消防冷却按固定顶罐考虑。甲、乙、丙类液体储罐火灾危险性较大, 火灾的火焰高、辐射热大,还可能出现油品流散。对于原油、重油、渣油、燃料 油等,若含水在0.4% 4%之间且可产生热波作用时,发生火灾后还易发

28、生沸溢 现象。为防止油罐发生火灾,油罐变形、破裂或发生突沸,需要采用大量的水对 甲、乙、丙类液体储罐进行冷却,并及时实施扑救工作。 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 8.4.5 条、 第 8.4.6 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 8.2.4 条,石油库设计 规范GB 50074-2007第 12.2.8 条、第 12.2.10 条相关内容。 现行国家标准 建 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2006第 8.2.4 条中规定的移动式水枪冷却的供水 强度适用于单罐容量较小的储罐,近年来大型石油化工企业相继建成投产,工艺 装置、储罐也向大型化发展,

29、要求消防用水量加大,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 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及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0074的相关条文 符合国情; 其二,对于固定式冷却, 现行国家标准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规定的冷却水强度以周长计算0.5L/(s?m),此时单位罐壁表面积的冷却水强为: 0.5 60 13=2.3L/(min?m 2 ) , 条文中取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 50160-2008中规定的2.5L/( min?m 2 )也是合适的;对邻罐计算出的 冷却水强度为:0.2 60 13=0.92L/( min?m 2),但用此值冷却系统无法操作, 故按实际固定式冷却系

30、统进行校核后,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 50160-2008规定为 2L/ ( min?m2)是合理可行的。甲、乙、丙类可燃 液体地上储罐区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的提出主要是调研消防部门的实战案例并参照 石化企业安全管理经验确定的,增加了规范的操作性。 卧式罐冷却面积采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由于卧式罐单罐罐容较小,以 100m 3 罐为例,其表面积小于900m 2, 计算水量小于15L/s,因而卧式罐冷却面积按罐表面积计算是合理的,解决了各 规范间的协调性,同时加强了规范的可操作性。 3.4.4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库设计规范GB 5

31、0074-2007第 12.2.7 条、 第 12.2.8 条及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 8.2.4 条相关内容。该 水量主要是保护用水量,是指人身掩护和冷却地面及油罐附件的消防用水量。 3.4.5 液化烃为在15 时, 蒸气压大于0.10MPa的烃类液体及其他类似的液体, 不包括液化天然气。单防罐为带隔热层的单壁储罐或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的要求,外罐主要是支撑和保护隔热层,并能承 受气体吹扫的压力,但不能储存内罐泄漏出的低温冷冻液体;双防罐为由内罐和 外罐组成的储罐, 其内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在正常操作条件下, 内罐储存低温

32、冷冻液体,外罐能够储存内罐泄漏出来的冷冻液体,但不能限制内 罐泄漏的冷冻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全防罐为由内罐和外罐组成的储罐,其内 罐和外罐都能适应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内外罐之间的距离为1m 2m,罐顶由外 罐支撑,在正常操作条件下内罐储存低温冷冻液体,外罐既能储存冷冻液体,又 能限制内罐泄漏液体所产生的气体排放。 本条引用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 8.4.5 条,天然气凝液也称混合轻烃,是指从天然气中回收的且未经稳定处理的液 体烃类混合物的总称,一般包括乙烷、液化石油气和稳定轻烃成分;液化石油气 专指以 C3、 C4或由其为主所组成的混合物。而本规范所涉

33、及的不仅是天然气凝 液、液化石油气,还涉及乙烯、乙烷、丙烯等单组分液化烃类,故统称为“液化 烃”。液化烃罐室外消火栓用水量根据现行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 范GB 50160-2008第 8.10.5 条及石油天然气工程设计防火规范GB 50183-2004第 8.5.6 条确定。 液化烃罐区和天然气凝液罐发生火灾,燃烧猛烈、波及范围广、辐射热大。罐 体受强火焰辐射热影响,罐温升高,使得其内部压力急剧增大,极易造成严重后 果。由于此类火灾在灭火时消防人员很难靠近,为及时冷却液化石油气罐,应在 罐体上设置固定冷却设备,提高其自身防护能力。此外,在燃烧区周围亦需用水 枪加强保护。因此,液化石

34、油气罐应考虑固定冷却用水量和移动式水枪用水量。 液化烃罐区和天然气凝液罐包括全压力式、半冷冻式、全冷冻式储罐。 ( 1)消防是冷却作用。液化烃储罐火灾的根本灭火措施是切断气源。在气源无 法切断时, 要维持其稳定燃烧,同时对储罐进行水冷却,确保罐壁温度不致过高, 从而使罐壁强度不降低,罐内压力也不升高,可使事故不扩大。 ( 2)国内对液化烃储罐火灾受热喷水保护试验的结论。 1)储罐火灾喷水冷却,对应喷水强度5.5L/( min?m 2) 10L/( min?m 2) 湿壁热通量比不喷水降低约70 85 。 2)储罐被火焰包围,喷水冷却干壁强度在6L/ ( min?m 2)时,可以控制壁温 不超过

35、 100 。 3)喷水强度取10L/( min?m2)较为稳妥可靠。 ( 3)国外有关标准的规定。 国外液化烃储罐固定消防冷却水的设置情况一般为:冷却水供给强度除法国标 准规定较低外,其余均在6L/ ( min?m 2) 10L/( min?m 2)。美国某工程公司 规定,有辅助水枪供水,其强可降低到4.07L/( min?m 2)。 关于连续供水时间。美国规定要持续几小时,日本规定至少20min,其他无 明确规定。日本之所以规定20min,是考虑 20min后消防队已到火场,有消防 供水可用。对着火邻罐的冷却及冷却范围除法国有所规定外,其他国家多未述及。 ( 4) 单防罐罐顶部的安全阀及进出

36、罐管道易泄漏发生火灾,同时考虑罐顶受到 的辐射热较大,参考API 2510A标准,冷却水强度取4L/ ( min?m2)。罐壁冷 却主要是为了保护罐外壁在着火时不被破坏,保护隔热材料,使罐内的介质稳定 气化,不至于引起更大的破坏。按照单防罐着火的情形,罐壁的消防冷却水供给 强度按一般立式罐考虑。 对于双防罐、 全防罐由于外部为混凝土结构,一般不需设置固定消防喷水冷却 水系统,只是在易发生火灾的安全阀及沿进出罐管道处设置水喷雾系统进行冷却 保护。在罐组周围设置消火栓和消防炮,既可用于加强保护管架及罐顶部的阀组, 又可根据需要对罐壁进行冷却。 美国石油化工厂防火手册曾介绍一例储罐火灾:A罐装丙烷8

37、000m 3 ,B 罐装丙烷8900m 3 ,C 罐装丁烷4400m 3 ,A 罐超压,顶壁结合处开裂180 ,大 量蒸气外溢,5s后遇火点燃。A罐烧了 35.5h 后损坏;B、C 罐顶部阀件烧坏, 造成气体泄漏燃烧,B罐切断阀无法关闭烧6 天,C 罐充 N2并抽料,3 天后关闭 切断阀火灭。B、C罐罐壁损坏较小,隔热层损坏大。该案例中仅由消防车供水冷 却即控制了火灾,推算供水量小于200L/s。 本次修订在根据我国工程实践和有关国家现行标准、国外技术等有关数据综合 的基础上给出了固定和移动冷却系统设计参数。 3.4.6 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

38、 8.10.12 条的规定沸点低于45 甲 B 类液体压力球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确定 原则同液化烃。 3.4.7 本条参考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 8.10.13 条的液氨储罐的消防给水设计流量的确定原则。 3.4.8 本条规定了空分站, 可燃液体、 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变电站的室 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 1)空分站。空分站主要是指大型氧气站,随着我国重化工行业的发展,大型 氧气站的规模越来越大,最大机组的氧气产量为50000Nm 3/h 。随着科学技术、 生产技术的发展, 低温法空分设备的单机容量已达10 万 Nm 3/h 12万 Nm3/h

39、 。 我国的低温法空分设备制造厂家已可生产制氧量60000Nm 3/h 的大型空分设备。 常温变压吸附空分设备是利用分子筛对氧、氮组分的选择吸附和分子筛的吸附容 量随压力变化而变化的特性,实现空气中氧、氮的分离,并已具备10000Nm 3/h 制氧装置的制造能力(包括吸附剂,程控阀和控制系统的设计制造)。常温变压 吸附法制取的氧气纯度为90% 95%(其余组分主要是氩气),制取的氮气纯度 可达 99.99%。 在石化和煤化工工程中高压氧气用量较大,火灾危险性大, 根据我国工程实践 和经验,特别是近几年石化和煤化工工程的实践确定空分站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 量。 ( 2) 根据现行国家标准 石油化工

40、企业设计防火规范GB 50160-2008第 8.4.3 条确定可燃液体、液化烃的火车和汽车装卸栈台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 3)变压器。关于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 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规定单机功率200MW的火电厂其变压器应 设置室外消火栓,其设计流量在设有水喷雾保护时为10L/s,美国规范规定设置 水喷雾时是31.5L/s。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第 3.4.1 条规定了变压器按含油量多少与建筑物的防火距离的3 个等级,本规范参考现行 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的等级划分,考虑我国工程实践和实 际情况确定

41、了变压器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见表2。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 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GB 50229规定不小于300MW发电机组的变压器应 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小于 300MW发电机组的变压器可不设置水喷雾灭火系统, 变压器灭火主要依靠水喷雾系统,室外消火栓只是辅助,因此规定当室外油浸变 压器单台功率小于300MV A 时,且周围无其他建筑物和生产生活给水时,可不 设置室外消火栓,这样可与现行国家标准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规范 GB 50229协调一致。 表 2 变电站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3.4.9 本条参照交通部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TJT 237-99第 6.2.6 条、第

42、6.2.7 条、第 6.2.8 条、第 6.2.10 条及国家标准石油化工企业设计 防火规范GB 50160-1999第 7.10.3 条确定。 3.4.10 本条引用交通部行业标准装卸油品码头防火设计规范TJT 237-99第 6.2.6 条、第 6.2.7 条、第 6.2.8 条、第 6.2.10 条。 3.4.11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 50156-2002 第 9.0.5 条进行修改,统一将埋地储罐加气站室外消火栓用水量由10L/s 提高至 15L/s,是考虑室外消防水枪的出流量为每支7.5L/s,这样符合实际情况。 3.4.12 本条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

43、火规范GB 50016-2006规定了室外可 燃材料堆场和可燃气体储或罐(区)等的室外消火栓设计流量。 据统计,可燃材料堆场火灾的消防用水量一般为50L/s 55L/s,平均用水量 为 58.7L/s。本条规定其消防用水量以 15L/s 为基数(最小值),以5L/s 为递增 单位,以60L/s 为最大值,确定可燃材料堆场的消防用水量。 对于可燃气体储罐,由于储罐的类型较多,消防保护范围也不尽相同,本表中 规定的消防用水量系指消火栓的用水量。 随着我国循环经济和可再生能源的大力推行,农作物秸秆被用于发电、甲烷制 气、造纸,以及废旧纸的回收利用等,易燃材料单垛体积大,堆场总容量大,有 的多达 35

44、 个 7000m 3 的堆垛,一旦起火损失和影响大。近几年山东、河北等地 相继发生了易燃材料堆场大火,为此本规范制订了注2 的技术规定。 3.4.13 城市隧道消防用水量引用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06 第 12.2.2 条的规定值。 3.5 室 内 消 火 栓 设 计 流 量 3.5.1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根据建筑物的用途功能、体积、高度、耐 火等极、火灾危险性等因素综合确定。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2 的规定。 表 3.5.2 建筑物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注:1 丁、 戊类高层厂房 (仓库) 室内消火栓的设计流量可按本表减少10

45、L/s, 同时使用消防水枪数量可按本表减少2 支; 2 消防软管卷盘、轻便消防水龙及多层住宅楼梯间中的干式消防竖管,其消 火栓设计流量可不计入室内消防给水设计流量; 3 当一座多层建筑有多种作用功能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应分别按本表中 不同功能计算,且应取最大值。 3.5.3 当建筑物室内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水喷雾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或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等一种或两种以上自动水灭火系统全保护时,高层建筑当高 度不超过50m 且室内消火栓系统设计流量超过20L/s 时,其室内消火栓设计流 量可按本规范表3.5.2 减少 5L/s;多层建筑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可减少50%,但 不应小于10L/s

46、。 3.5.4 宿舍、公寓等非住宅类居住建筑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当为多层建筑时, 应按本规范表3.5.2 中的宿舍、公寓确定,当为高层建筑时,应按本规范表3.5.2 中的公共建筑确定。 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表3.5.5 的规定。 表 3.5.5 城市交通隧道内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6 地铁地下车站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不应小于20L/s,区间隧道不应小于 10L/s。 条文说明 3.5 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3.5.1 本条给出了消防用水量的相关因素。 3.5.2 本条规定了民用和工业、市政等建设工程的室内消火栓设计流量。 根据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

47、0016-2006和高层民用建筑设计 防火规范GB 50045-95( 2005年版)等有关规范的原设计参数,并根据我国 近年火灾统计数据, 考虑到商店、 丙类厂房和仓库等可燃物多火灾荷载大的场所, 实战灭火救援用水量较大,经分析研究适当加大了其室内消防用水量。 3.5.5 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 50016-2006第 12.2.2 条的规定值。 3.6 消 防 用 水 量 3.6.1 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作用的室内、外消防给水用水量 之和计算,两座及以上建筑合用时,应取最大者,并应按下列公式计算: 3.6.2 不同场所消火栓系统和固定冷却水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不

48、应小于表3.6.2 的规定。 表 3.6.2 不同场所的火灾延续时间 3.6.3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泡沫灭火系统、 水喷雾灭火系统、 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 自动跟踪定位射流灭火系统等水灭火系统的火灾延续时间,应分别按现行国家标 准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084、泡沫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151、 水喷雾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219 和固定消防炮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 50338的有关规定执行。 3.6.4 建筑内用于防火分隔的防火分隔水幕和防护冷却水幕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 小于防火分隔水幕或防护冷却火幕设置部位墙体的耐火极限。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不应小于表

49、3.6.5 的规定, 一类城市交通隧道 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根据火灾危险性分析确定,确有困难时,可按不小于3.0h 计。 表 3.6.5 城市交通隧道的火灾延续时间 条文说明 3.6 消防用水量 3.6.1 规定消防给水一起火灾灭火总用水量的计算方法。当为2 次火灾时,应根 据本规范第3.1.1 条的要求分别计算确定。 一个建筑或构筑物的室外用水同时与室内用水开启使用,消防用水量为二者之 和。当一个系统防护多个建筑或构筑物时,需要以各建筑或构筑物为单位分别计 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消防系统的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最大 用水量和室外最大用水量的叠加。 室内一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的消防用水量为消火栓用水、自动灭火用水、 水幕 或冷却分隔用水之和(三者同时开启)。当室内有多个防护对象或防护区时,需 要以各防护对象或防护区为单位分别计算消防用水量,取其中的最大者为建筑物 的室内消防用水量。注意这不等同于室内消火栓最大用水量、自动灭火最大用水 量、防火分隔或冷却最大用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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