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的通知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的通知(哈政规(2025)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有关委、办、局,各有关单位:现将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2025年1月28日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若干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工作,促进土地节约集约高效利用,保障产业项目健康发展,根据自然资源部关于加快解决不动产登记若干历史遗留问题的通知(自然
2、资发120211号)和自然资源要素支撑产业高质量发展指导目录(2024年本)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未批先建产业项目是指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工业仓储物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等未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对已取得土地使用权,但存在超规划建设或违法建设的产业项目,不适用本规定。第三条项目单位申请办理规划、用地、环评、消防和安全等建设审批手续前,其用地应当先行具备以下条件:(一)对使用集体土地的,应当先取得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审批手续。对使用国有农用地的,应当先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对使用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应当先完成土地权属注销登记。对使用集体和国有混合用地的,应当同时
3、满足上述相关条件。(二)对补办建设审批手续的项目,应当先由区行业主管部门出具认定意见,经区政府调查认定其符合或经整改后符合规划、建设、环评、消防和安全等要求后,开展建设审批手续补办工作。(三)对不符合本条第(一)款条件的产业项目,应当先行完善手续后,再开展建设审批手续补办工作。对未达到本条第(二)款要求的,应当先行整改完善后,再重新向区政府申请调查认定,开展建设审批手续补办工作。第四条各区应当建立党委领导、政府主导、部门联动、分类施策的工作机制,稳妥有序推进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工作。(一)各区政府应当成立工作专班,统筹负责项目调查、认定、准入、审查等工作。(二)区工作专班按照“分类
4、梳理、分批实施”的原则,对区域内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进行调查、认定,建立补办手续项目台账。每月10日前,各区工作专班分批将符合补办手续条件的产业项目报市工作专班(设在市资源规划局),由市工作专班按照“成熟一批、研究一批、推动一批”的原则,提请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对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项目,由区工作专班采取哈尔滨市妥善解决未批先建产业项目补办建设审批手续意见征集书(以下简称意见征集书)方式开展意见征集工作。意见征集书涉及的市、区两级审批部门,由区工作专班根据产业项目类型或工作实际需要确定和调整。意见被征集单位出具意见时,应当在意见征集书中简要说明问题情况、整改建议、完成时限等,并要重点
5、明确“可否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四)区工作专班完成意见征集工作,并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规划条件、履行供地程序。供地方案须通过“工改平台”征求意见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报市土地出让工作领导小组会议审议。第五条对涉及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物处罚(处理)问题,项目单位应当主动向区政府出具违法占地及建设处罚(处理)承诺书,并在自愿承担违法责任的前提下,申请开展调查、认定、准入、审查等工作。区执法部门对违法占地和违法建筑物依法依规作出处罚(处理),并在意见征集书中明确处罚(处理)的具体办理情况。第六条对涉及违法建设和违法施工行为,消防工程审验、房屋结构和使用安全的处罚(处理)的,按
6、照以下方式操作:(一)对涉及违法建设和违法施工行为的,由区执法部门按照相应标准先行作出行政处罚(处理),并在意见征集书中明确处置意见;对未履行建设审批手续,且经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鉴定其结构和使用安全不满足相关要求的房屋,需根据鉴定结论建议,经有资质的施工单位维修加固,并再次委托鉴定机构出具鉴定报告,确定鉴定结论满足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后方可继续履行补办建设审批手续或履行会签手续。相关质量安全会签部门需在意见征集书中明确相关意见。(二)对矿山、金属冶炼或危险品建设项目涉及处罚(处理)的,由区应急管理部门按照相应标准作出行政处罚,并在意见征集书中明确处置意见。上述事项涉及市直部门的,由区工作专班相
7、关部门负责对接协调。第七条产业项目经市政府专题会议、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项目单位可持有效凭证、票据和申请等到相关部门补办建设审批手续。具体可按照以下方式操作:(一)申请规划条件。对拟按照挂牌出让、划拨或租赁方式供地的,由供地主体先行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请核发规划条件或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同步开展供地前期基本工作。涉及划拨用地的,可由项目单位直接向市资源规划部门提出申请。(二)地价评估时点。对拟按照出让方式供地的,应当按照现时点评估的原则,以供地主体或项目单位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请补办用地手续时间为地价评估时点。(三)确定供地方式。对未批先建产业项目可采取带“产业项目”挂牌方式出让,即将产业
8、类型、生产技术、产业标准、节能环保等要求作为土地出让前置条件。区政府应当书面明确设置土地供应前置条件的理由或必要性、适用要求、具体内容表述及条件,并在产业监管协议中明确履约监管主体、监管措施、违约处理方式等。市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将产业引进条件列入供地方案,并与供地方案一并进行公告。在土地出让报名前,由区政府负责向市土地交易机构提供符合条件的企业名单。对产业项目用地符合国家划拨用地目录的,可按照划拨方式履行供地程序。对产业项目用地以租赁方式供地的,可参照挂牌出让方式履行供地程序。对产业项目用地实行长期租赁、先租后让、租让结合、弹性年期方式供应的,具体标准可按照有关政策规定执行。(四)履行供地程序。
9、对经区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的产业项目,由供地主体向市资源规划部门出具供地意见。市资源规划部门拟制的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履行公开交易程序。对以挂牌出让成交的,项目单位持成交确认书产业监管协议及相关要件,签订出让合同或租赁合同。对协议出让或划拨用地的项目,供地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由市资源规划部门与项目单位签订出让合同或向项目单位核发划拨决定书。(五)领取会签书。项目单位按照出让合同租赁合同或划拨决定书约定缴齐土地出让价款、租金或土地取得综合成本后,对不能补办后续建设审批手续的,可由区工作专班成向市资源规划部门申领未批先建产业项目会签意见书,履行会签程序。(六)开展会签工作。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以意见征集书签署的意见为基础,通过会签方式签署会签意见,并按照“先税费、后办证”的原则,为项目单位办理不动产登记。第八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12月31日;此前市政府出台的有关政策规定,有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如因法律法规或政策调整的,按新规定执行。各县(市)可参照本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