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表及填报说明.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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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适用于一般纳税人)及其附表填表说明 一、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适用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填表说明 (一)“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 所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 “纳税人识别号”填写税务机关为纳税人确定的识别号, 即:税务登记证号码。 (四) “所属行业”按照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中的小类行业 填写。 (五) “纳税人名称”填写纳税人单位名称全称,不得填写简称。 (六) “法定代表人姓名”填写纳税人法定代表人的姓名。 (七) “注册地址”:填写纳税人税务登记证所注明的详细地址。 (八)

2、 “营业地址”填写纳税人营业地的详细地址。 (九) “开户银行及帐号”填写纳税人开户银行的名称和纳税人 在该银行的结算帐户号码。 (十) “企业登记注册类型”按税务登记证填写。 (十一) “电话号码”填写纳税人注册地和经营地的电话号码。 (十二)“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填写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 享受增值税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增值税应税行为。该列数据为 “一般货物及劳务”列的其中数。 (十三)“本年累计”列,填写年度内各月数之和(本填表说明 另有填报要求的除外) 。 (十四)第 1 栏“ (一)按适用税率征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填 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营业税改

3、 征增值税应税服务也在本栏填报,涉及应税服务应填报 “当期应税减 除项目金额”(详见附件一)减除之前不含税销售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 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 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料加工复出口的销售 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税率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8 行加第 7 行的“小计”栏填报) (十五)第 2 栏“应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货物销售额。 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 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以及外贸企业作价销售进 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

4、。 (十六)第 3 栏“应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 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销售和价外费用销售额。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 交通运输服务、部分现代服务的应税服务销售额填入本栏。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 售额的全额。 (十七)第 4 栏“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填写本期因税务、 财政、审计部门检查, 并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 销售额。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 税销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销售额,不得 填入“即征即退货物

5、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在“一般货物 及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8 行加第 7 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十八)第 5 栏“ (二)按简易征收办法征收的销售额” :填写本 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税行为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 售额的全额。 本栏包含在财务上不作销售但按税法规定应缴纳增值税的视同 销售和价外费用的销售额,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 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14 行加第 13 行的“简易

6、计税方法”栏填报) (十九)第 6 栏“其中:纳税检查调整的销售额” :填写本期因 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调整的销售额。 按规定允许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应税服务,填写减除之前不含税销 售额的全额。 享受即征即退税收优惠政策的应税行为经税务稽查发现偷税的 销售额,不得填入“即征即退货物及劳务”列,而应将本部分销售额 在“一般货物及劳务”列反映。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14 行加第 13 行的“纳税检查调整”栏填报) (二十)第 7 栏“ (三)免、抵、退办法出口货物及服务销售额” : 填写本期执行免、抵、退办法的出口应税行为销售额。 (

7、二十一)第8 栏“免税货物及劳务销售额” :填写本期按照税 法规定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行为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 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二十二)第9 栏“免税货物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 免征增值税及适用零税率的应税货物销售额,但不含适用免、抵、退 办法的销售额。 (二十三)第 10 栏“免税劳务销售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 免征增值税的应税劳务销售额, 但不含适用免、 抵、退办法的销售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适用免税政策的销售额也填入本 栏。 (二十四)第 11 栏“销项税额”:填写本期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 缴纳增值税应税行为的销项税额(含纳税检查调整的销项税额)。

8、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明细科目贷方“销项税额” 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8 行“小计”栏数据。 (二十五)第 12 栏“进项税额”: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 增值税的应税行为的进项税额。包括:购进货物的进项税额;接受加 工修理修配劳务的进项税额; 接受交通运输业劳务和部分现代服务业 劳务的进项税额。 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 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进项税 额”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 的“本月数”列应等于附列资料(二) 第 12 行“税额”列数据。 (二十六)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 (1)

9、“本月数”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 本栏数据为 0, 以下涉及“本 年累计”列无填报。 2011 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以下涉及“本年累计”列需 填报(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税款所属 2012年 1 月份申报表 “上期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按 “0”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 栏“期末 留抵税额”“本月数”列填写。 从事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应税服务的一般纳税人,第20 栏“期 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反映 2012年 1 月 1 日以后货物及应税服务 共同产生的留抵税额, “本年累计”反映 2011年末货物及加工修理修 配

10、劳务的留抵及2012 年 1 月 1 日以后抵减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应纳增值税后的留抵(由电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2) “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2011 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的,本年累计不需填写(由电 子报税和征管系统自动计算) 。 2011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税款所属2012 年 1 月份申报 表“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按税款所属2011 年 12 月份申报 表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月数”列数据填写。以后各期申报表 按前一税款所属期申报表第20 栏“期末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 数据填写。 (二十七)第14 栏“进项税额转出”:填写已经

11、抵扣但按税法 规定应作进项税转出的进项税额总额。含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上 期留抵税额退税和纳税检查调整。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 税”明细科目贷方“进项税额转出”专栏本期发生数一致。 本栏“一般货物及劳务”应等于附列资料(二)第 13 行“税 额”列数据。 (二十八)第 15 栏“免、抵、退货物应退税额” :填写税务机关 按免、抵、退办法审批的应退税额。向境外提供应税服务按照规定执 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应退税额也填入本栏。 (二十九)第 16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填写税务、 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 税检查应补缴增值税税额。 该数据应与

12、因纳税检查由 “应交税金应 交增值税”科目借方结转至“应交税金未交增值税”科目贷方的本 期发生数一致。 (三十)第 17 栏“应抵扣税额合计”:填写本期应抵扣的进项税 额的合计数。 (三十一)第 18 栏“实际抵扣税额”:填写本期实际抵扣的进项 税额数据。 (三十二)第 19 栏“按适用税率计算的应纳税额” :填写本期按 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的增值税税额。 (三十三)第 20 栏“期末留抵税额”: (1) “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本年累计”列按以下要求分别不同情况填写: 2011年年末没有期末留抵税额填写0。 2011 年年末有期末留抵税额的一般纳税人,按以下公式计算

13、填写: 第 13 栏“上期留抵税额”“本年累计”列(第34 栏“本月 数”列第 34 栏“本年累计”列) 计算结果大于零的,按计算结 果填写;计算结果小于或等于零的,填写“0” 。 (三十四)第 21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应纳税额” :填写本 期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应纳税额,但不含按简易计税方 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第 22 栏“按简易征收办法计算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填写纳 税人本期因税务、 财政、审计部门检查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 税的纳税检查应补缴税额。 第 21、22 栏“一般货物及劳务”的“本月数”列数据之和,应 等于附列资料(一) 第 14 行

14、“小计”数据。 (三十五)第 23 栏“应纳税额减征额”:填写本期按照税法规定 减征的增值税应纳税额,但不包括销售额减除项目明细表和已 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项目明细表数据。 (三十六)第 24 栏“应纳税额合计”:填写本期应缴增值税的合 计数。 (三十七)第25 栏“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填写前一 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 。 (三十八)第 26 栏“实收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退税额” :不需填 写。 (三十九)第 27 栏“本期已缴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的增值 税额,但不包括本期入库的查补税款。 (四十)第 28 栏 “分次预缴税额”: 填写本期预缴的增值税

15、额。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 “税额” “合计”栏数据也填入本栏。 (四十一)第 29 栏“出口开具专用缴款书预缴税额” :不需填 写。 (四十二)第 30 栏“本期缴纳上期应纳税额” :填写本期上缴 上期应缴未缴的增值税款。 (四十三)第 31 栏“本期缴纳欠缴税额”,填写本期实际缴纳 的增值税欠税额,但不包括缴纳入库的查补增值税额。 (四十四)第32 栏“期末未交税额(多缴为负数) ” :填写本期 期末应缴未缴的增值税额,但不包括纳税检查应缴未缴的税额。 (四十五)第 33 栏“其中:欠缴税额( 0) ” :填写按照税法规 定已形成欠税的增值税额。 注: 欠缴税额反映第 19 行应纳税额抵减

16、第20 行 “期末留抵税额” 中的“本年累计”数。 在计算滞留金应将应税服务应纳税额与货物(劳 务)应纳税额合并后计算。 (四十六)第 34 栏“本期应补(退)税额” : (1) “本月数”列按本表所列公式计算填写。 (2) “本年累计” 列反映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本期应 纳税额中应补缴或应退回的数额。按以下公式计算填写: 应税服务“本期应补(退)税额”应税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 税额应税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 增值税税额 其中: 应税服务一般计税方法应纳税额本表第19 栏“本月数” ( 附列资料(一)第 3、5、6 行第 10 列附列资料(一) 第 7 行第 1

17、0 列)附列资料(一)第 8 行第 10 列 应税服务简易计税方法应纳税额附列资料(一)第 12-1 行第 10 列附列资料(一)第 13 行第 10 列 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抵减增值税税额已缴营业税完税凭证 抵减增值税税额项目明细表 “税额” “合计”栏 (四十七)第 35 栏“即征即退实际退税额” :其中“一般货物及 劳务”列填写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留抵税额退税,本期实际收到的税 务机关退还的增值税额。 (四十八)第 36 栏 “期初未缴查补税额” : 填写前一申报期的 “期 末未缴查补税额”。 “本年累计” 栏数据应填写上年度末的 “期末未缴 查补税额”数。 (四十九)第37 栏“本期入库查

18、补税额” :填写本期因税务、 财政、审计部门检查而实际入库的增值税款。包括:按一般计税方法 计算并实际缴纳的查补增值税款;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算并实际缴纳的 查补增值税款。 (五十)第 38 栏“期末未缴查补税额”:填写本期期末应缴未缴 的纳税检查增值税额。 (六十)期末未缴税额出现多缴为负数情况时,一般情况下在下 期未缴税额中冲减。 二、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一) (本期销售情况明细) 填表说明 (一) “税款所属时间”填写纳税人申报的增值税应纳税额的所 属时间,应填写具体的起止年、月、日。 (二) “填表日期”填写纳税人填写本表的具体日期。 (三)各列说明 1. 本表“增值税专用发票”列

19、:填写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和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数 据。 2. 本表“普通发票”列:填写开具除上述三种发票以外的其他发 票的数据。 3. 本表“未开票”列:填写未开具发票的数据。 4. 本表“纳税检查调整”列:填写经税务、财政、审计部门检查 并调整的数据。 (四)各行说明 1. 本表(第 1-8 行) :填写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 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1) “货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劳务” :填写销售货物和提供加工修 理修配劳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 “应税服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按17% 征收的应税服务不 含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2、本表

20、第 7 行第 10 列“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 目,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一般计税方法”数据 中“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 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 。 3. 本表“二、简易计税方法”各行次(第9-14 行) :填写按简易 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的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 4、本表第 9 行第 14 列“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 目,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简易计税方法”数据 中“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 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 。 5. 本表“三、出口应税行为”各行次(第15-2

21、0 行) :填写出口 货物、向境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和向境外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部 分现代服务等应税服务按税法规定执行免、抵、退税政策的出口销售 额。 出口应税行为按税法规定需缴纳增值税的应在“一般计税方法” 中填报。 6、本表第 19 行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 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出口应税行为” 数据中“当 期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 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 。 7. 本表“四、免税行为”各行次(第21-27 行) :填写除执行免 税行为的销售额, 不包括即征即退得销售。 按照税法规定准予开具增 值税专用发票的,还需填报销项

22、税额。 8、本表第 25 行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目, 应与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免税行为”数据中“当期 实际减除金额”和“当期实际减除税额”一致(详见本期销售额减 除项目金额明细表) 。 9、出口应税行为或免税行为销售额涉及免征增值税,“小计”列 不再换算不含税销售额。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二) (本期进项税额明细)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一、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 写纳税人按税法规定符合抵扣条件,在本期申报抵扣的进项税额情 况。 1第 1 栏“ (一)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填写 本期申报抵扣的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

23、票和税控机 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该栏应等于第 2 栏 “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与第 3 栏 “前 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数据之和。 2第 2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 :填写本期认证相符 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 一发票。 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该栏应与第 35 栏“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 票”减第 26 栏“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3第 3 栏“前期认证相符

24、且本期申报抵扣” :填写以前期认证相 符本期申报抵扣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 票 ,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该栏应与第 25 栏 “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加第 26 栏 “本 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减第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 申报抵扣”的数据相等。 本栏是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期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 通知书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份 数、金额、税额。 4第 4 栏“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凭证”:填写 本期申报抵扣的非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及其他扣税

25、凭证。具体包 括: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代 扣代缴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 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运输 费用结算单据、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 该栏应与第 5、6、7、8、9 栏之和减第 10 栏后的数据相等。 5第 5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 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情况。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及 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允许抵扣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份数、金额、税额。 6第 6 栏“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 的农产品收购发票或者销售发票情况。 7. 第 7 栏

26、“代扣代缴税收通用缴款书” :填写按规定允许本期申 报抵扣的试点地区开具的代扣代缴增值税税收通用缴款书上已入缴 纳的增值税税款。 8. 第 8 栏“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填写本期申报抵扣的铁路运输、 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等费用结算单据和公路、内河货物 交通运输业发票 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 业增值税专用发票份数、金额和税款。 (1) “金额”列:填写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 输费用结算单据“金额”栏数据、 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 “金额”栏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 增值税专用发票数据。 如“运输费用结算单据” 中“金额”为含

27、税销售额, 则本表中“金 额”应按不含税销售额填报。 (2) “税额”栏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铁路运输、航空运输、管道运输及海运运输费用结算单据和 公 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率计算申报 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 ,其“税率”栏为“ 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 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 ,其“税率”栏为“ 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 数据乘以 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在本栏填写税务机关告知的稽核比对结果通知书 及其明细清单注明的稽核相符

28、允许抵扣的运输费用结算单据份数、金 额、税额。 9. 第 9、10 栏暂不填写。 10.第 11 栏“外贸企业进项税额抵扣证明” “税额” :填写税务机 关出口退税部门开具的 外贸企业出口视同内销征税货物进项税额抵 扣证明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 11.第 12 栏“当期申报抵扣进项税额合计”应等于第1、4、11 栏之和。 (二)本表“二、进项税额转出额”部分填写纳税人已经抵扣但 按税法规定应作进项税额转出的明细情况,含留抵税额抵减欠税和留 抵税额退税。 1第 13 栏“本期进项税转出额” :应等于第 14 栏至第 23 栏之 和。 2. 第 21 栏“红字专用发票通知单注明的进项税额”:填写纳税

29、 人按照主管税务机关开具的 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通知单 中 “需 要做进项税额转出”的税额。 3. 第 22 栏“上期留抵税额抵减欠税” :填写留抵税额抵减欠税本 期发生额。 4. 第 23 栏 “上期留抵税额退税” : 填写留抵税额退税本期发生额。 (三)本表“三、待抵扣进项税额”部分各栏数据,分别填写纳 税人已经取得, 但按税法规定不符合抵扣条件,暂不予在本期申报抵 扣的进项税额情况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的进项税额情况。 1第 24 至 28 栏数据包括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 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 情况,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 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30、用发票 。 2第 25 栏“期初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填写以前期认证 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结存至本期的发票数据。该栏 数据应与上期第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栏数据相等。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控 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初余额数。 3第 26 栏“本期已认证相符且本期未申报抵扣” ,填写本期认 证相符,但按照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而 未申报抵扣的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本月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 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数据。 4第 27 栏“期末已认证相符

31、但未申报抵扣” ,填写截至本期期 末,按照税法规定仍暂不予抵扣及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且已认证 相符的的发票数据。 辅导期纳税人填写已认证相符但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防伪税 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月末余额数。 5第 28 栏“其中: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填写期末已认 证相符但未申报抵扣, 按照税法规定不允许抵扣, 只能作为出口退税 凭证或应列入成本、 资产等项目的发票数据, 含外贸出口企业用于出 口而采购货物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6第 30 栏“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辅导期纳税人第28 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7第 33 栏“运

32、输费用结算单据” ,填写本期认证相符,但按照 税法规定暂不予抵扣,而未申报抵扣的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 发票及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 用发票数据。 (1) “金额”列:填写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金 额”栏数据、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 税专用发票“合计金额”栏数据之和。 (2) “税额”列分别按以下不同情况填报: 公路、内河货物交通运输业发票按“金额”乘以7扣除 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 ,其“税率”栏为“ 11”的,按“税额”栏数据申报抵扣进 项税额;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

33、税服务开具的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 发票 ,其“税率”栏为“ 3”或未注明税率的,按“价税合计”栏 数据乘以 7扣除率计算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辅导期纳税人第 33 栏填写本月未收到稽核比对结果的运输费用 结算单据数据。 (四)第 35 栏 “本期认证相符的全部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 填写本期全部认证相符的防伪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控机动 车销售统一发票。含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应税服务开具的增值税 专用发票,但不含货物运输业增值税专用发票 。 (五)第 39 栏“2011 年年末留抵税额”:反映 2011年 12 月 31 日前现行一般纳税人的年末增值税留抵税额,由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 前期申报自

34、动导入。 (六)第 42 栏“属于广告差额纳税减除项目且在进项税额抵扣的 金额和税额合计数” 由从事广告服务的纳税人填报,填报属于原广告 业差额纳税范围,已在本表进项税额申报抵扣的金额和税额合计数。 本栏不包括已在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报的数据。 四、 本期销售额减除项目金额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或小规模 纳税人。反映按税法规定允许减除应税服务销售额的明细情况。 本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可按季申报。按季申报纳税人应 根据实际汇总填报金额, 平时输入特殊号码00000及金额,汇总填报, 按季度申报时, 先用红字冲 00000特殊号码及金额,

35、再按规定填报明 细。 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标准,允许纳税人导入。 (二)本表“期初减除项目余额”列:填写纳税人上一申报期末 抵减销售额后的减除项目金额的余额(不含税价)。 (三)本表“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号码”和“当期应税减除项 目发票金额” 列:填写纳税人本期取得可抵减销售额减除项目的发票 号码(包括发票代码)和发票金额。 (四)本表“当期实际减除金额”列:填写按照税法规定允许纳 税人本期抵减增值税销售额的金额。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发票金额/(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期初减 除项目余额 】合计数小于等于附表一项目列相应税率或征收率栏小 计“销售额”时,按合计数填报,否则按销售额小计栏

36、填报(本栏为 系统自动计算)。 (五)本表“当期实际减除税额”列:按照本表所列计算公式计 算。 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出口应税行为和免税行为下的 “当 期实际减除金额”、“当期实际减除税额”小计栏应等于附表一对应的 “当期应税减除项目金额”的小计栏。 (六)本表“期末减除项目余额”列:填写本期期末尚未减除 完的可减除项目金额的余额。 本表填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五、 本期可抵减税额明细表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试点一般纳税人或小规 模纳税人,填列按照税法规定允许抵减应纳增值税的已交税款的完税 凭证信息。 例如:航空运输、远洋运输等企业非独立核算纳税人在外省市 缴纳

37、的营业税允许抵减应纳增值税。 本表以缴纳税款的每张完税凭证为单位分行填报。 本表经主管税务机关备案同意后可按季申报。 本表由主管税务机关提供接口标准,允许纳税人导入。 (二)本表“已缴单位纳税人识别号”列:填写非试点地区缴纳 营业税等单位的纳税人识别号。 即: 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纳税人识别号。 (三)本表“税收缴款凭证号”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 营业税等完税凭证的号码(不包括提供境外服务扣缴的完税凭证)。 (四)本表“计税金额”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 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计税金额。 (五)本表“税额”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等完 税凭证上注明的已缴税额。 “合计”栏数据填入主表第28 栏“分次 预缴税额”。 (本栏“合计”栏数据填入主表第28 栏“分次预缴税额”后 与原货物预交增值税在主表上处理不一致,只抵减应税服务产生的应 纳税额。) (六)本表“缴款日期”列:填写非试点地区开具的缴纳营业税 等完税凭证上注明的缴纳税款日期。 本表填报需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六、 固定资产进项税额抵扣情况表填表说明 本表填报纳税人在本期进项税额明细(附表二)中实际抵扣 进项税额中固定资产 ( 机器设备 ) 进项税额的数据。本表分增值税专用 发票、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两种发票数据填报。机动车销售 统一发票数据并入增值税专用发票栏目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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