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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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 1 页 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特征码 lAjUDueAZfAhBEVUxQyM 学习教育法规心得体会 近年来,我国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案件逐年增多,由此引发 的学校与学生家长之间的纠纷与日俱增,学生家长因学生在校 期间受伤致残甚至死亡向学校索赔的金额不断攀升。校园伤害 事故不仅会影响学校与学生家长的正常工作与生活,而且是造 成社会不安定的一个重要因素;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故带来的 负面影响,不仅波及教育系统内部,而且已经成为一个世人关 注的社会问题。因此,如何预防校园伤害事故、妥善解决和处 理此类纠纷。最近,通过在教管课程班学习教育法规这门 课程得到很多启示,几天的学习中,首都师范大学程振勇

2、教授 在学校伤害事故方面进行了精辟的讲解,感觉收获颇丰。以下 是本人这方面的学习心得。 一、学校是否属于学生的监护人之争 分清责任主体是承担损害赔偿的前提,妥善解决学生伤害 第 2 页 引发的经济纠纷,是校方与家长之间化解矛盾、消除分歧、保 证学校正常教学秩序、稳定社会的关键。当前我国校园伤害事 故之所以难处理、处理难,就在于人们对校园伤害事故责任主 体的认定上,存在着观点分歧,导致在法律规定上,无法可依, 在实际问题的处理中,也无据可寻。 是不是只要学生在上学(上课)期间发生伤害事故,学校都 要承担责任?如果不尽然,学校又是在什么情形下应对在校学 习期间受到伤害的学生承担责任?在诸如此类的问

3、题上,学校 与家长之间的看法常常相悖。家长认为,学生只要到校学习, 家长就将其监护责任转移给了学校,学校不仅应当对学生的学 习负责,而且应当承担学生在校期间的安全;而校方则认为, 学校不是学生在校期间的监护人,不负有对学生的监护职责, 学校是否承担学生事故损害赔偿的责任,是基于教育法对学校 管理职责的规定,对学生承担有限的管理责任。那么学校与学 生之间究竟存在着一种什么样的法律关系?我国现行法律却没 有做出明确的规定。 学校对未成年学生的保护职责与学生监护人的监护职责虽 有相近内容,但这两种职责的性质和法律渊源却有不同。前者 是学校作为承担公共教育职能的社会机构,基于教育法 、 未成年人保护法

4、等有关法律,而形成的一种公法范畴的职 责与义务;后者是基于民事法律所确定的监护权,而在监护人 与被监护人之间形成的司法范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两种权利 第 3 页 由于与性质上的差别,不能混淆。尤其监护权是建立在亲权基 础上的,不能脱离法律的有关规定和亲权的范畴而谈监护权的 转移。视学校为未成年学生监护人的认识,不仅使学校承担难 以担负的责任,而且也难以解释何以学校只有监护责任而没有 相应的权利,何以学校对学生的管理要符合法律规范,而不能 像父母管理被监护人一样管理学生。 就目前的民事法律规范而言,没有明确学校是未成年学生 的监护人或应当承担监护责任。学校与学生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关系,总体上来讲

5、是基于教育与受教育而形成的教育关系,存 在一些不同于其他法律关系的特殊规律,应当适用教育法调整。 因此,学校并非学生法定意义上的监护人,尽管学校在进行教 育教学活动的同时,负有对学生进行安全教育、管理和保护的 职责。 二、学校管理职责范围与学校事故责任承担 根据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判断学校及教师对事故的发生及 其后果有无过错、过错大小,来确定责任主体,依此进行损害 赔偿,应是分析、解决此类纠纷遵循的一般原则。 1.意外事件。中小学生意外伤害事件是无法预见和不可避免的, 学校及教师对事件无任何过错,不负任何责任。但如果事故发 生之后,教师没有在学校条件允许的情况下采取措施救险,延 误了治疗,造成伤

6、害者伤情加重,就应负责,这是一种事后责 任承担。 第 4 页 2.学生在上课期间因互相打闹而受伤害。上课期间,教师负有 监督管理职责。对在此期间发生的学校事故,教师承担责任大 小,要考虑到学生的年龄。但需要强调的是,对不同年龄段学 生在管理职责上的不同要求并不意味着人为地降低教师应尽的 管理职责。 3.学生受伤不是学校所为,但与学校场所设施管理不完善或教 育教学仪器、设备保管、存放有关,学校要承担部分民事责任。 需要注意的是,学校场所设施造成的学生伤害承担责任,与学 校建筑设计、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关联,但更多地与教职工 是否及时发现事故隐患并及时向学校报告有关。 4.学生课余时间受伤。课休时

7、间是事故多发段。教师的职责, 是要培养学生安全意识和躲避危险的能力,这是其一;其二, 一旦发生事故,要及时采取措施做好善后处理。中小学教师的 职责并不是如幼儿园阿姨那样履行保育员角色,也不是超市中 的保安,不可能全天候地监视每个学生的一举一动。关键看学 校在课间是否负有监管责任及到位情况。 5.学生自杀、自残。学生的自杀与教师有无关系,取决于:一 是学生自杀与教师的行为有无一定因果关系;二是教师的行为 是否违法。如教师毫无根据地怀疑学生有偷窃行为,停其课, 强迫其交待甚至拳脚相加,学生不堪受辱,愤而自杀,教师自 然要承担法律责任;学生考试作弊,被监考教师当场抓往,学 生因羞愧而自杀,尽管教师的

8、行为与学生自杀有关系,但行为 第 5 页 是合法的,不应承担责任。 6.教师上课期间离开教室。教师在上课时随便离开课堂,期间 学生打闹造成伤害,学校责任所负的大小,主要决定于学生的 年龄对该行为后果的判断能力。美国大多数法院在审理此类事 故时,并不是将教师在不在场作为唯一的侵权责任要件,还要 考虑教师离开的时间长短、离开的原因、学生身心发育情况、 上课内容及活动性质等。 7.学生上下学发生伤害事故。学生每日上下学,是维持学校教 育教学活动的起点和终点,这时学生的双亲对其子女的保护监 督基于亲权关系,而学校教师也必须加以指导并采取必要保护 措施。但每一位学生在上学时从家中出发到学校放学时由学校

9、出发回到家中,期间的安全,除有特殊情况外,应由学生个人 及亲权等保护者负担责任。如果学生集体上下学是学校规定, 则可解释为学校已介入学生上下学的生活领域。这时,学校在 法律上对于集体上下学就有安全维护的义务。 8.公休时间(包括寒、暑期)学生伤害事故。原则上说,学校 对学生安全保护责任的职责范围限于学校正常教育教学时间, 但这并不等于说学校对于公休时间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就不负 任何责任,问题的关键在于学生在这些时间内发生的伤害事故 的原因与学校教育教学活动有无联系。如日本学校教育法规定, 学生在寒暑期做作业时发生了伤害事故,教师是否承担责任的 前提是,教师在布置学生作业时有没有充分考虑到这些作

10、业内 第 6 页 容对学生人身伤害可能造成的危害后果。 中小学生在校期间受到损害或致他人损害,学校是否应该 承担责任,应该承担多少责任?我认为,应视具体情况综合分 析,其问题的关键不在于学校方面是否应当为去或留校活动的 所有学生承担责任,而在于学校事先是否承担了对这种活动管 理监督的责任。 三、我国目前现行的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立法状况 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案件时,我国法院一般依据现行民法 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而民法通则的相关条款过于原则,一旦 发生校园伤害事故,同一类案件可能导致司法实践中两种完全 不同的判决。实践表明,仅仅依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处理学 校发生的学生人身伤害事故,已经不适应司法实

11、践的需要。依 据民法精神,充分考虑学校教育教学实际,参照国外校园伤害 事故依法处理的已有经验和做法,针对校园伤害事故这一特殊 人身侵权行为,制定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 就成为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必由之路。 可喜的是学生伤害事故处理方法(简称方法)已经 实施。这是目前我国第一部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规。 方 法中明确了学校对学生承担的责任性质是教育、管理、保护 责任,确立认定学校承担责任的划分原则是过错责任,细化了 学校管理责任的范围,规定了处理校园伤害事故的方式,界定 了学生伤害事故损害赔偿的项目和标准,提出了解决校园伤害 第 7 页 事故损害赔偿的资金。 方法实施以来,法院及其他处理机关 严格按照方法的规定,依法处理了中小学校学生伤害事故, 既保护了未成年学生的权利,又维护了学校的合法权益。实践 表明,制定校园伤害事故的专项法律,依法处理校园伤害事故, 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可行的。 总之,通过学习程老师讲授的教育法规这门课程,我学习 到了很多书本上没有的知识,尤其是老师的案例分析,特别精 辟到位,为处理教育教学实际问题提供了借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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