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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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维护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作为 法人股东的各项合法权益,进一步规范集团公司对外投资管理行为,加强 对控股、参股子公司的监控管理,完善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管理制度, 切实保障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公司法 ) 、市国资委以及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结合集团公司实际情况,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专兼职董 事、监事。各公司职工董监事的管理按相关法规并参照本办法执行。专职 董事是指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兼职董事

2、是指不在任职公司从事具体工作、不直接参与公司运营的董事。 第三条集团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人员同时出任控股、参股子公司 的董事、监事,一般不得超过(含)5 家。 第四条管理部门的职责 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党委工作部、战略投资管理部、财务部、人 力资源部、纪检审计部、法律合约部等部门,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授权,对 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 (一)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是对派出董事、监事进行管理的主责部 门,全面协调、监督其他部门完成对派出董事、监事的管理工作。 (二)党委工作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推荐、考察与考核,提 出更换、任免建议,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业绩档案的管理,参与派出 董事、监事的奖

3、惩工作。 (三)战略投资管理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的日常管理和运行监管。 对公司组建或因投资变动导致派出人员变动提出建议,下达投资收益考核 指标,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四)财务部负责控股、参股子公司财务报表的收取及分析工作,负 责控股、 参股子公司的财务状况监督工作,参与派出董事考核指标的确定, 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 . (五)人力资源部负责派出董事、监事人员的培训、考察、考核以及 奖惩工作。 (六) 纪检审计部负责派出董事人员的考核指标实际完成情况的审计 和确认,负责对监事的业务管理,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核奖惩工作。 (七)法律合约部参与派出董事、监事的考

4、核奖惩工作。 第二章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资格 第五条派出董事、监事任职资格: (一)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职业道德,诚实正直,坚持原则,自觉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集团公司的利益, 具有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 (二)熟悉国家有关经济政策、资产管理各项法规制度以及集团公司 的各项规章制度; (三)熟悉集团公司或任职公司的经营业务,具有在任职公司相类似 的行业或同等规模企业三年以上工作经历,具有相应经济管理、法律、财 务、技术等职称,具备丰富的管理经验和相关专业知识;担任监事的,一 般应有五年以上从事财务、审计、监察、法律等相关业务管理经历; (四)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判

5、断决策、协调沟通能力; (五)通过集团公司派出董事、监事的任职培训,包括任前培训和年 度业务培训; (六)符合公司法有关规定的要求; (七)集团公司董事会、监事会认为担任派出董事、监事所必须具备 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派出董事、监事的推荐程序 第六条董事、监事候选人的选派程序 凡向控股、参股子公司派出的董事、监事候选人均由集团公司党委提 名,由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根据需要进行任前考察,经集团公司党 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研究决定。 集团公司除按上述程序提名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外,还可以采用公 . . 开选聘方式,择优产生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 第七条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派出董事、监

6、事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 秘书处与派出董事、监事候选人签订派出董事、监事委派书,明确派 出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义务及考核奖惩,由董事会秘书处负责草拟 推荐文件,董事长签发后,将推荐文件发往任职公司,任职公司根据公 司法及该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将集团公司推荐的董事、监事候选人提 交股东会选举。 第八条派出董事、监事的更换、免职程序 (一)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党委工作部负责向集团公司董事会提出人 员更换、免职建议: 1、派出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 2、派出董事、监事出现调离、大病、退休等情况; 3、派出董事、监事违反派出董事、监事委派书并对集团公司利 益造成损失,不适合继续担任董事、监事职务; 4

7、、派出董事、监事不再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任职资格; 5、集团投资额或投资比例发生变动,战略投资管理部认为需要调整 派出人员数目时; 6、派出董事、监事年度考核不合格时; 7、经集团公司董事会认为需要更换、免除的其它情况。 (二)派出董事、监事提出辞职的,应向集团公司董事会递交书面辞 呈。董事会根据其辞职理由,决定是否准许其辞职。 (三)派出董事、监事任期届满后,经考核合格可以连选连任,但原 则上不得超过两届。 (四)派出专职董事发生变更时,应根据需要进行离任审计。 第四章董事、监事的责任、权利和义务 第九条派出董事、监事享有公司法以及所任职公司章程所赋予 的权利和义务,必须依法认真履行以下责

8、任: (一)贯彻集团公司发展战略,落实发展目标,维护集团公司股东权 益,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 . (二)忠实执行集团公司董事会的各项决议,监督所任职公司遵循公 司章程及集团公司相关管理规定;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任职公司章程 赋予的各项职权; (三)督促所任职公司规范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 (四)认真阅读任职公司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及时了解、全面掌 握所任职公司的重要生产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 第十条派出董事、监事享有以下权利: (一)有权获取为履行职务所需的任职公司经营分析报告、财务报告 及其它相关资料; (二)有权对任职公司的经营发展及投资计划提出建议; (三)有权就增加或减少集团公

9、司对任职公司的投资、聘免任职公司 高管人员等重大事项提出决策建议; (四)行使集团公司赋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一条派出董事、监事必须履行如下义务: (一)在职责及授权范围内行使职权,不得越权; (二)除经集团公司董事会批准,不得与任职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三)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四)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任职公司相同的业务,不得从事损 害集团公司和任职公司利益的活动; (五)派出董事、监事提出辞职或者任期届满,其辞职报告尚未生效 或者生效后的合理期间内,其对公司商业秘密保密的义务仍然有效,直至 该秘密成为公开信息。其他义务的持续期间应当视事件发生与离任之间时 间

10、的长短,以及与公司的关系在何种情况和条件下结束而定; (六)派出董事、 监事在任职期间必须全力保护任职公司的知识产权。 卸任后, 不得以任何方式私自带走涉及任职公司知识产权范畴内的任何资 料,由此造成任职公司利益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七)任职尚未结束而擅自离职的派出董事、监事,对因其擅自离职 给集团公司利益造成的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八)派出董事、监事卸任后,未经批准三年内不得到任职公司担任 . . 高级管理人员职务; (九)任职公司如因违反法律法规致使集团公司利益受损,参与决策 的派出董事须向集团公司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章董事、监事工作要求 第十二条重大事项事前报告制度 (

11、一)公司重大事项指任职公司审议决策的下列事项: 1、增加或减少企业注册资本; 2、发行公司债券或股票; 3、公司分立、合并、变更形式、解散和清算; 4、对外投资、融资、经济担保事项; 5、 公司章程的修改; 6、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7、法定代表人、董事会、监事会成员的任免变更; 8、公司核心技术转让或资产转让事项; 9、 公司经营中的异常财务表现或在9月末前预计年末出现重大亏损; 10、控股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薪酬方案; 11、集团公司董事会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12、集团公司各职能部门确定的业务范围内的其他重大事项。 (二)事前报告 在审议决策任职公司重大事项前,派出的董事必须至少提

12、前七天将所 需审议的议案,提交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 (三)表决授权 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就上报的议案组织相关部门进行研究,提出分 析审定意见及建议,经集团公司(必要时集团公司召开董事会)审议批准 通过后,在取得集团公司授权的前提下,由派出董事、监事在控股、参股 公司董事会、监事会上行使表决权。 派出董事、监事有权对集团公司通过的决议提出保留意见,但最终应 执行集团公司的决定。 第十三条派出董事、 监事人员应及时将需备案的各类有效文件资料 . . 报集团公司有关部门存档。 (一)日常和年度会议召开后,将股东会、董事会文件(包括会议决 议、年度总结、发展计划、财务预算报告、审计报告、利润分配方案

13、、人 事任免等)报战略投资管理部备案;监事会文件报纪检审计部备案; (二)派出董事应协助集团公司财务部收取所任职公司月度、季度、 年度财务报表与报告和年度审计报告等资料。 (三)协助做好集团公司职能部门批复事项的落实及资料备案工作。 第十四条投资收益管理 (一) 派出董事应将集团公司每年度下达的投资收益指导指标在召开 董事会时通报所任职公司; (二)派出董事应按照审议通过的年度利润分配方案,监督所任职公 司将集团公司应得的投资收益及时清缴、入帐; (三)集团公司战略投资管理部建立投资收益统计台帐,依据分析评 价结果,在派出董事年度考核奖惩时给予建议。 第十五条派出董事、监事的述职、建议、通报

14、(一)定期述职:派出董事、监事应于每年7 月底和 2 月底前,分别 就所任职公司上半年和全年的经营管理重大事项、所存在的问题与解决建 议,向集团公司董事会进行书面汇报,并对汇报内容的完整性与真实性负 责。 (二)重大事项建议:遇有本办法第十二条中所列的重大事项或派出 董事、监事认为应当通报的事项,派出董事、监事应就掌握的情况向集团 公司董事会书面通报或建议。 (三)事后通报:派出董事、监事应向集团公司及时通报所任职公司 审议事项的决议结果。 第十六条派出董事、监事出席各类正式会议 (一)集团公司控股、参股子公司应于会议召开前七天书面通知派出 董事、监事,派出董事、 监事随即将会议议案上报集团公

15、司董事会秘书处。 (二)派出董事、监事应按时出席所任职公司的董事、监事会会议。 因故不能出席的,在取得集团公司同意后,可书面委托集团公司派出的其 他董事、 监事或根据该公司章程的规定委托作为集团公司代表的其他董事、 . . 监事代为出席表决,并向其说明表决意见。委托书中应载明授权范围。 (三)集团公司董事长因故不能出席控股、参股子公司股东会时,可 授权该公司派出董事、监事及其他人员出席并表决。 第十七条派出董事、 监事应协调所任职公司配合集团公司各职能部 室完成各项日常工作。 第六章董事、监事的待遇、考核与奖惩 第十八条集团公司派出兼职董事、监事个人不得在所任职公司领取 报酬和福利。若其所任职

16、公司发放报酬,应如数上缴集团公司,纳入董事 长奖励基金。专职董事、监事报酬由任职公司股东会研究确定。 第十九条成立集团公司派出董监事考核委员会,由集团公司主管领 导、董事会秘书处、 党委工作部、 战略投资管理部、人力资源部、 财务部、 纪检审计部和法律合约部各单位负责人组成。 第二十条派出董事、监事考核期限从每年的1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 原则上次年4 月底前完成。 第二十一条考核主要内容 (一)董事考核主要内容 1、所任职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 2、出席会议并根据集团公司的决策和意图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 促使所任职公司董事会形成的决议有利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的情况。 3、执

17、行投资收益管理、定期述职、重大事项建议和通报的情况。 4、对所任职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资金 的调动与使用的情况进行决策的情况。 5、所任职公司综合绩效、投资收益、现金回报、企业运营等情况。 6、德、能、勤、廉情况。 (二)监事考核主要内容 1、所任职公司股东会决议的执行情况和对董事会的重大决策程序进 行监督的情况。 2、出席会议并根据集团公司的决策和意图发表意见和行使投票权, 促使所任职公司监事会的决议有利于维护集团公司权益的情况。 . . 3、执行定期述职、重大事项建议和通报的情况。 4、对所任职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干部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大额 资金的调动与使用的

18、情况进行监督的情况。 5、对所任职公司的董事会成员、经理班子成员以及中层管理人员在 执行其职务过程中出现违规情况时,要求其纠正和上报的情况。 6、德、能、勤、廉情况。 第二十二条考核的方式包括本人述职、查阅相关记录、 个别访谈、 座谈会等方式。 党委工作部会同人力资源部负责起草董事、监事考核报告, 送考核委员会审阅后上报集团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三条奖惩方法 考核委员会根据考核结果拟定派出董事、监事年度奖惩方案,提交集 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集团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派出董事、监事年度奖惩方 案后,由集团公司董事会秘书处向派出董事、监事本人反馈;由党委工作 部记入派出董事、监事业绩档案,作为奖惩、培训、

19、续聘及任免的主要依 据;由人力资源部负责奖惩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在考核期内由于集团公司重大政策调整、任职人员工作 调动、企业重组并购撤销等情况,导致考核指标不适用的,由集团公司董 事会秘书处组织考核小组根据情况进行相应调整。 第二十五条派出董事、监事在履行职责时违反公司法及公司章 程或发生其他超越职权的行为,须承担相应责任。其行为使集团公司利益 遭受损失时,须负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派出董事、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视其情节、后果的程 度,给予通报批评、行政和党纪处分等处罚,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 法律责任: (一)因不履行职责或违反公司规定给集团公司造成经济损失; (二)对其所任职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 (三)与其任职公司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损害集团公司利益; (四)泄露集团公司商业秘密; (五)损害集团公司利益的其它行为。 第二十七条派出董事、 监事奖励金由集团公司董事长奖励基金支付, . . 处罚金纳入董事长奖励基金。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集团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关于委派董事的规定(试行) (建董 20026 号) 、 建工集团有限责任 公司关于委派专职董事的补充规定(试行) (建董 200426 号)同时废 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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