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与等级划分.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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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建筑构件燃烧性能特点 一级耐火等级建筑:主要建筑构件全部为不燃烧性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主要建筑构件除吊顶为难燃烧性,其它为不燃 烧性。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屋顶承重构件为可燃性。 四级耐火等级建筑:防火墙为不燃烧性,其余为难燃性和可燃性 厂房和仓库的耐火等级 1 3.2.1条:厂房和仓库的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相 应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 不应低于 表 3.2.1的规定。 3.2.2 高层厂房,甲、乙类厂房的耐火等极不应低于二级,建筑面 积不大于300 m2的独立甲、乙类单层厂房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 筑。 3.2.3 单、多层丙类厂房和多层丁、

2、戊类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三级。 使用或产生丙类液体的厂房和有火花、赤热表面、明火的丁类厂 房,其耐火等级均不应低于二级,当为建筑面积不大于500m2的单 层丙类厂房或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m2的单层丁类厂房时,可采用三 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 . 3.2.4 使用或储存特殊贵重的机器、 仪表、仪器等设备或物品的建 筑,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2.5 锅炉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当为燃煤锅炉房且锅炉的 总蒸发量不大于 4t/h 时,可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 3.2.6 油浸变压器室、高压配电装置室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其他防火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 火力发电厂与变电站设计防火

3、规 范GB 50229 等标准的规范。 3.2.7 高架仓库、高层仓库、甲类仓库、 多层乙类仓库和储存可燃 液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单层乙类仓库,单层丙类仓库,储存可燃固体的多层丙类仓库和 多层丁、戊类仓库,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3.2.8 粮食筒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二级耐火等级的粮食筒 仓可采用钢板仓。 粮食平房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二级耐火等级的散装粮食 平房仓可采用无防火保护的金属承重构件。 3.2.9 甲、 乙类厂房,甲、 乙、 丙类仓库内的防火墙耐火极限 应为 4.0h。 3.2.10一、 二级耐火等级单层厂房(仓库) 的柱, 其耐火极 限分别不

4、应低于 2.50h和 2.00h 。 3.2.11采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全保护的一级耐火等级单、多层厂 房( 仓库)的屋顶承重构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 . . 3.2.12除甲、 乙类仓库和高层仓库外,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的非承重外墙, 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 当采 用 难 燃 性 墙 体 时 , 不 应 低 于 0.50h 。 4 层及 4 层以下的一、 二级耐火等级丁、 戊类地上厂房( 仓库) 的非承重外墙,当采用不燃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不限。 3.2.13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 内的房间隔墙,当采用难燃 性墙体时,其耐火极限应提高0.25h

5、。 3.2.14二级耐火等级多层厂房和多层仓库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 土的楼板,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 3.2.15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 的上人平屋顶,其屋 面板的耐火极限分别不应低于1.50h和 1.00h 。 3.2.16一、 二级耐火等级厂房(仓库) 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 料。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 设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 应采用不燃材料作防护层。 3.2.17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 金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建 规有关规定。 3.2.18除本规范另有规

6、定外,以木柱称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 建筑,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3.1.19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保护措 施, 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 . 耐火等级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 1 5.1.2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可分为一、二、三、四级。除本规范另 有规定外,不同耐火等级建筑相应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表 5.1.2的规定。 1 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以木柱称重且墙体采用不燃材料的建筑, 其耐火等级应按四级确定。 2 住宅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和燃烧性能可按现行国家标准住宅 建筑规范 GB 50368 的规定执行。 5.1.3 民用建筑的耐火等级应

7、根据其建筑高度、使用功能、重要性 和火灾扑救难度等确定,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下、半地下建筑(室),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一级。 2 单层、多层重要公共建筑和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 于二级。 5.1.4 建筑高度大于 100m的民用建筑,其楼板的耐火极限不应低 于 2.00h 。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上人平屋顶,其屋面板的耐火极限分 别不应低于 1.50h和 1.00h 。 5.1.5 一、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屋面板应采用不燃材料。 . . 屋面防水层宜采用不燃、难燃材料,当采用可燃防火材料且铺设 在可燃、难燃保温材料上时,防水材料或可燃、难燃保温材料应采用 不燃材料作

8、防护层。 5.1.6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难燃性墙体的房间隔墙,其耐火 极限不应低于 0.75h ;当房间的建筑面积不大于l00m2时, 房间隔 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性墙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 的不燃性墙体。 二级耐火等级多层住宅建筑内采用预应力钢筋混凝土的楼板, 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75h。 5.1.7 建筑中的非承重外墙、房间隔墙和屋面板,当确需采用金 属夹芯板材时,其芯材应为不燃材料,且耐火极限应符合本规范有 关规定。 5.1.8 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采用不燃材料的吊顶,其耐火极限不 限。 三级耐火等级的医疗建筑、中小学校的教学建筑、老年人建筑 及托儿所、 幼儿

9、园的儿童用房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的吊顶, 应采用不燃材料;当采用难燃材料时,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0.25h。 二、 三级耐火等级建筑内门厅、走道的吊顶应采用不燃材料。 5.1.9 建筑内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外露部位,应采取防火 保护措施,且节点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相应构件的耐火极限。 耐火等级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 . . 2 3.0.2 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分为三级。 各级耐火等级建筑物 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均不应低于表3.0.2的规定。 注:预制钢筋混凝土构件的节点缝隙或金属承重构件的外露部位 应加设防火保护层,其耐火极限 不应低于本表相应构件的规定。 3.0.3 地下汽车

10、库、半地下汽车库、 高层汽车库的耐火等级应为一 级。 甲、乙类物品运输车的汽车库、修车库和类的汽车库、修车库 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类的汽车库、修车库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三级。 1. 干粉灭火器适用于扑救石油、石油产品、油漆、有机溶剂和电器设备火 灾 2. 泡沫灭火器适用于类、类及醚、醇、酯、酮、有机酸、杂环等极性 溶剂火险场所 3. 二氧化碳灭火器适用于扑救 600 伏以下的带电电器、贵重物品、设备、 图书资料、仪表仪器等场所的初起之火灾,以及一般可燃液体的火灾。 4. 1211灭火器 适用于扑救易燃液体和可燃液体、可燃气体 注意事项灭火器有效期指

11、针在绿区表示正常,红区表示压力不足,需到 消防器材维修单位加压, 黄区表示压力充足, 超出正常范围, 但超过黄区 稍微一点也不影响,不要放置在高温场合就行。 灭火器有效期 . . 指针在绿区表示正常,红区表示压力不足,需到消防器材维修单位加压, 黄区表示压力充足, 超出正常范围, 但超过黄区稍微一点也不影响,不要 放置在高温场合就行。 1 、手提式化学泡沫灭火器5 年; 2 、手提式酸碱灭火器5 年; 3 、手提 式清水灭火器 6 年; 4、 手提式干粉灭火器 (贮气瓶式) 8 年; 5 、手提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0 年; 6 、手提式 1211 灭火器 10 年; 7 、手提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8 、 推车式化学泡沫灭火器8 年; 9、 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贮气瓶式) 10 年;10、推车贮压式干粉灭火器12 年; 11 、推车式 1211 灭火器 10 年; 12 、推车式二氧化碳灭火器12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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