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范文】合作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1].docx

上传人:李主任 文档编号:56990 上传时间:2018-11-06 格式:DOCX 页数:32 大小:31.21KB
返回 下载 相关 举报
【合同范文】合作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1].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32页
【合同范文】合作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1].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32页
【合同范文】合作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1].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32页
【合同范文】合作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1].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32页
【合同范文】合作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1].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32页
点击查看更多>>
资源描述

《【合同范文】合作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1].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合同范文】合作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1].docx(32页珍藏版)》请在三一文库上搜索。

1、第 1 页 合作合同: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饭店类)1 特征码 dxNNLgmcvqlnCskXDCSA 目录 前言 1)合营双方 2)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3)合营企业的宗旨、经营范围和规模 4)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5)合营双方的责任 6)董事会 7)经营管理机构 8)筹建和筹备 9)采购 10)劳务管理 11)财务 12)财务与会计 13)审计 14)土地使用费 15)合营期限 16)违约的责任 第 2 页 17)清算 18)保险 19)适用的法律 20)保安秘密 21)不可抗力 22)争议的解决 23)解除合同 24)附则 前言 _和 _、_、_(_为其三家授权 代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

2、合资经营企业法和其他有 关法律、法规,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经过友好协商,同意共 同出资,在中国_市建立并经营合资企业,特签定本合 同。 第一章 合营双方 第一条 合同的双方如下: 甲 方:_ 登记地: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 姓 名:_ 第 3 页 职 务:_ 国 籍:中华人民共和国 乙方:_、_、_分别委 托_为其授权代表。 1_: 登记地: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 姓 名:_ 职 务:_ 国 籍:_ 2_: 登记地: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_ 姓 名:_ 职 务:_ 国 籍:_ 3_: 登记地:_ 法定地址:_ 法定代表:_ 第 4 页 姓 名:_ 职 务:_ 国 籍:_ 第二

3、章 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二条 合营甲乙双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以下简 称“中国” )的有关法律、法规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申请批准手 续,在_市登记成立合资经营企业。 第三条 合营企业的名称和法定地址如下: 名 称:中文:_(以下简称“合营企业” ) ;英文:_ 法定地址:_ 第四条 合营企业为根据中国法律成立的中国法人, 其一切活动受中国法律的管辖,其正当权益受中国法律的保护。 如公布新法律,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执行。 第五条 合营企业是有限责任公司。甲乙双方分别以 各自认缴的出资额限度对合营企业承担责任,并按各自认缴的 出资额的比例分配利润,承担风险和损失。 第三章 合营企业的宗旨、经

4、营范围和规模 第六条 合营企业的宗旨是:本着友好合作精神,共 同建造,经营具有现代化水平的_俱乐部,为中外人士 (新闻工作者、实业家、商界人士及其他各界人士)提供社交、 会议、办公、通讯、康乐、食宿场所和服务。通过先进的经营 第 5 页 管理手段和优质、高效率的服务,获得双方均满意的社会效益 和经济效益。 第七条 合营企业的经营范围是:社交和会议场所、 康乐项目、旅馆、办公楼、餐馆、附属的通讯设备和商品部, 以及其他有关的生活、工作服务设施。 第八条 合营企业的建设和经营的规模如下: 总占地面积_平方米; 新建建筑面积_平方米;其中:旅馆 部分约_平方米(约_间客房)办公楼分约 _平方米; 原

5、有建筑面积_平方米。 第四章 投资总额和注册资本 第九条 合营企业的投资总额为_美元,投资 中包括下列费用: 1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的土地处置费; 2市政工程设施费; 3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 上的设备移转合营企业的作价; 4设计费(包括勘测费) ; 第 6 页 5建设费(包括新建筑的建设及 ffe庭际绿化和附属设施的建设) ; 6筹建费; 7开业筹备费; 8新建筑建成开业前的流动资金; 9建设期间的贷款利息; 10其他由董事会决定的不可预见的开支的 费用。 第十条 合营企业进行经营所需用地已由甲方进行了 处置,其中处置费为_美元。甲方原有建筑物、构筑物 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在

6、合营企业成立后移交给合营企业, 作价为_美元。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的注册资本固定为_美元。 其中甲方出资额为_美元,占_;乙方出资 额为_美元,占_。 第十二条 甲乙双方分别按前条规定的出资金额以如 下方式出资: 1甲方:甲方的土地处置费_美元, 原有建筑物,构筑物和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_美 元,合计_美元,作出出资。土地处置费和原有建筑物、 第 7 页 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的详情,见本合同附件一甲 方出资一览表 。 2乙方:以现金_美元作为出资, 乙方三家投资者的投资比例分别为: _,_,_。 第十三条 甲乙双方根据以下规定向合营企业缴足全 部出资额。 1甲方土地处置费_美元,现

7、有建 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作价_美元。甲 方应在合营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 _天内将全部土地和现有建筑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 物上的设备交付合营企业验收。 2乙方应分两批将其应缴足的注册资本现金 _美元汇入合营企业开立的银行帐户。第一批应于合营 企业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订用地合同后十五(15)天内 交付_的注册资本,计_美元;第二批应于 _年_月_日之前交付_的 注册资本,计_美元。 第十四条 甲乙任何一方未能在前条规定的期间内全 部或部分履行出资义务,即构成违约。违约方需根据延误的时 间和金额,按利率_日向非违约方支付延误赔偿金。 如超过期限_个月仍未履行

8、出资义务,非违约方可解除 第 8 页 本合同,并有权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而对非违约方造成的经 济损失。 第十五条 甲乙双方缴足出资额后,须由在中国注册 的会计师验证并出具验资报告,并由合营企业发给董事长和副 董事长签署的出资说明书。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所需的投资总额中,除本章规定 的注册资本_美元外,不足部分_美元由合营 企业另行筹资。 第十七条 为筹措第十六条所列投资总额中不足部分 的资金_美元,合营企业委托_银行牵头, _银行为副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投资总额如超过_美元,合营企业可向上 述国际银团申请接受建设费, (可行性分析报告中所列 _美元)的_为限度的备用信贷。 如仍不足,合营

9、企业在得到中国银行书面同意的 情况下,可向其他银行申请接受以投资总额中未完成投资(投 资总额扣除第九条第一款和第三款所指费用后,即可行性分 析报告中所列的_美元)的_(扣除前款 所述建筑费的_的金额)为限度的借款。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接受贷款,在中国国家外汇管理 局监督下进行。按_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 数额提供担保。合营企业将其全部资产提供给_以作为 第 9 页 上述担保的反担保。_收取担保费。 第十九条 贷款协议、担保协议和反担保协议应在合 营企业成立后尽快签署。 第二十条 甲乙任何一方如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 分出资额,必须事先经另一方书面同意。 第二十一条 甲乙任何一方在转让其

10、全部或部分出资 额时,另一方有权优先购买。但是一方提出转让时,另一方须 在接到书面通知_天内书面签复是否接受转让,如逾期 未作出接受转让的答复,即视为放弃优先购买权。 任何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出资额的条件,不能比 向本合同另一方提出的条件优惠。 违反上述条款规定之一的,其转让无效。 第二十二条 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须经董事会 会议的通过或确认,并报原审批机构批准,向登记管理机构办 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三条 甲方同意乙方在合营企业成立后,成立 以_为首的由_、_、_组成 第 10 页 的投资公司,如未发生乙方不履行本合同义务的情况,乙方可 向该投资公司转让乙方出资者的资格或全部出资额。但是

11、,该 投资公司必须具有履行本合同,承担其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的 能力。 乙方应于转让前_天书面通知甲方,并由 合营企业报原审批机构批准。甲方要为尽快取得该项批准进行 积极协助。 如乙方不按上述方式进行转让,则必须要继续履 行本合同规定的乙方的各项义务。 第五章 合营双方的责任 第二十四条 合营双方除必须履行本合同其他条款所 规定的义务外,还应负责协助办理下述事项: 甲方: 1辅助合营企业向中国有关当局办理合营企 业成立的申请批准、注册登记和领取营业执照等手续; 2协助合营企业同中国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签 订用地合同,取得土地使用权;向中国有关部门办理原有建筑 物、构筑物及固定在建筑物上的设备所有权移

12、交给合营企业的 手续; 3负责提供新建建筑物和改造原有建筑物所 必要的有关法规、数据和资料; 4在合营企业的经营管理机构成立之前,协 第 11 页 助乙方办理有关外籍业务人员的入境、居留等手续; 5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经 营中的水、电、煤气、暖气、通讯、道路等有关基础设施的建 设及正常使用的联系事宜; 6协助合营企业办理建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需 从中国境外采购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 品的报关手续,在中国境内的运输和申报减免税手续等事项; 7协助合营企业办理招聘中国籍经营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营业人员的事宜; 8协助合营企业就改造原有建筑物、新建筑 物的方案设计和扩大

13、初步设计事宜,尽快取得中国有关审批部 门的批准; 9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在原有建筑物 改造完成之时,新建筑土建工程完成之时,使其通过中国有关 验收部门的峻工检查; 10尽最大努力辅助合营企业取得_ 银行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的贷款,向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办理 贷款许可手续; 11协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乙方: 1根据董事会决定的方针和计划,尽最大努 第 12 页 力协助合营企业在中国境外联系以最优惠的价格采购或租用建 设工程和经营所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机具、材料、设备、交 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并安排运抵指定的中国港口; 2根据合营企业的利益和需要,推荐和派遣 有能力胜任和有合作精神的

14、人员参加合营企业筹建和经营管理 工作; 3尽最大努力协助合营企业为其经营管理人 员、技术人员和经营人员在中国境外培训提供场所和一切必要 的条件,或其他有关安排; 4辅助办理合营企业委托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六章 董事会 第二十五条 董事会是合营企业的最高权力机构,决 定合营企业的一切重大问题。 第二十六条 董事会由_名董事组成,其中甲 方委派_名董事,乙方委派_名董事。 第二十七条 董事的任期为_年,董事任期届 满,经委派方继续委派可以连任。 第二十八条 如果一名董事的职位因故出现空缺时, 其原委派方将另外一名董事替补。 遇有特殊情况,委派可以在其委派的董事任期届 满前更换该董事,但须以书面形式

15、通知对方和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董事会设董事长和副董事长各一名,董 第 13 页 事长由甲方、副董事长由乙方分别各自委派的董事中任命。 董事长是合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因故不 能履行其职权时,应授权副董事长代行其职权。董事长和副董 事长都不能履行其职权时,应由董事长授权另一名董事代行其 职权。 第三十条 董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董事出席 即符合法定人数,方能举行。董事因故不能出席,可出具委托 书委托另一名董事或一个第三者代表其出席董事会会议和表决。 第三十一条 董事会会议须得到出席会议的董事半数 以上的同意,而且其中须包括有甲乙方各自委派的董事,或第 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方能作出决议。

16、 R 第三十二条 下列事项须由出席董事会会议的董事 或第三十条所指的受委托者的一致通过才能作出决议: 1合营企业章程的修改; 2合营企业的中止、解散(但合营期满的解 散不包括在内) ; 3合营企业注册资本的转让; 4合营企业与其他经济组织的合并。 第 14 页 第三十三条 董事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由董事 长负责召集并主持。董事长不能召集时,应委托副董事长或另 外一名董事负责召集并主持。 经三分之一以上董事的提议,董事长必须召开临 时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四条 总经理和副总经理可列席董事会会议但 无表决权,除非他们本人是董事或者是被委托代表一名董事。 第三十五条 董事会会议上决议的事项,应分别

17、用中 文和_文作出议事录,经出席的董事或第三十条所指的 受委托者签字后由合营企业归档保存,并抄送甲乙双方。 第三十六条 董事会会议应在中国_举行,经 董事长与副董事长协商同意,也可改在其他地点举行。 第三十七条 除了担任合营企业管理职务应得的报酬 外,董事不得从合营企业获取任何报酬。但董事会开会期间的 往来旅费、住宿、招待等开支由合营企业负担。 第七章 经营管理机构 第三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董事会之下设立经营管理机 构,负责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 第三十九条 经营管理机构设总经理一名,视工作需 要设副总经理一或三名,总会计师一名,审计师一名。上述人 员为合营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董事会任免

18、。 第四十条 在合营企业成立之后的前_年,本 第 15 页 着甲乙双方人数对等原则,总经理由乙方推荐,副总经理由甲 方或甲乙双方分别推荐,从合营企业成立后的第_年开 始,总经理由甲方推荐,副总经理由乙方或甲方双方分别推荐。 在合营期间,总会计师由甲方推荐,审计师由乙 方推荐,如双方同意。审计师也可由甲方推荐。 第四十一条 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可以兼任合营 企业的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职务。 第四十二条 总经理执行董事会决定的事项,对董事 会负责,组织领导合营企业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在董事会授 权的范围内,对外代表合营企业,对内任免高级管理人员之外 的其他下属人员,并行使其他被授予的职

19、权。在总经理因故不 能执行职务时,应授权副总经理代行其职权。 副总经理补助总经理工作,并在总经理授权之下, 分担一定范围的经营管理的领导职权。总经理对合营企业日常 业务中的重要事项,应与副总经理协商一致。 前款规定的重要事项在章程中规定。 第四十三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不得兼任其他任何经 济组织的执行职务,不得参与其他经济组织对合营企业的商业 竞争,否则,应视为合营企业的失职行为。 第四十四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有营私舞弊或严重失职行为,或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董事会决 第 16 页 定可随时解聘。 第四十五条 根据董事会的决定,在经营管理机构中 分设若干部分。分管合营企业各方面的

20、业务,分设的部门经理 和副经理,由总经理任免,向总经理负责。 第四十六条 经营管理机构包括临时设立的筹建处、 筹备处和行政处的人员编制、工资待遇及福利等,由总经理负 责拟定,报董事会批准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合营企业旅馆部分的经营管理,委托 _负责,由总经理、副总经理提出委托条件,拟订委托 合同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八章 筹建和筹备 第四十八条 合营企业在开始阶段,应在董事会的授 权和监督之下,由总经理在副总经理协助下完成以下三项任务: 1有关合营企业的建设工程的工作; 2有关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准备工作; 3原有建筑物和设施全面开业前的正常经营。 第四十九条 对于第四十八条规定的第三项任务,总

21、 经理和副总经理之间应作如下的责任分工: 1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 2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并分别负责筹 第 17 页 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的工作。 第五十条 为完成上述四十八条中所列的合营企业开 始阶段的三项任务,由总经理负责组织配备适当人员,分明建 立筹建处、筹备处和行政处、其职能如下: 1筹建处 (1)组织制订方案设计和扩大初步设计, 由总经理和副总理报董事会决定,并报中国主管当局批准; (2)根据批准的扩大初步设计 ,制作工程预算,由总经理和副总经理报董事会决定; (3)接洽承包设计单位,安排与其订立 设计合同的有关事宜; (4)接洽总承包施工单位,安排与其订 立总承包合同的有关事宜;

22、 (5)安排在中国境内采购和运输工程建 设所需的机具、设备、材料; (6)随时督促检查承包设计和承包施工 的单位按时保质保量地履行合同,并根据需要与对方协商解决 履行合同中发生的问题; 第 18 页 (7)及时检查施工过程中的工程隐蔽部 分,组织部分工程的验收及全部工程的竣工验收; (8)严格按照设计和工程承包合同的条 款掌握设计费和工程费的支付,并在预算的范围内支付其他有 关费用; (9)整理和保存有关设计、施工、验收 的一切图纸、文件和其他记录资料; (10)其他有筹建的业务。 2筹备处 (1)维护、管理原有建筑,维持正常营 业; (2)就康乐、旅馆、办公楼、饮食店和 商店等各不同营业部门

23、分别制订经营管理计划,联系、安排上 述营业部门经营管理的对外合作和委托的有关事宜; (3)安排各营业部门所需设备、家具和 其他用品的采购、运输、安装; (4)拟订各营业部门人员的编制; (5)安排和管理对营业人员的业务培训; (6)做好合营企业全面开业的一切准备。 3行政处 第 19 页 (1)负责一般行政事务工作; (2)负责有关法律事宜; (3)负责文书、资料的收发登记、保管 等工作; (4)制订财会制度,全面负责财会工作; (5)负责资金的筹措、使用及收支工作; (6)负责新建筑及原有建筑的建设、改 建费的投资预算、结算的管理工作; (7)负责工作人员的考核、选拔、聘用 及岗前培训工作;

24、 (8)制订工作人员的工资标准、福利待 遇方案及奖惩条例等。 第五十一条 第五十条所述临时机构在完成其规定任 务后,经董事会决定,应即行撤销。在临时机构撤销以前,总 经理必须根据第四十六条规定,就合营企业机构设置、人员配 备提出方案报董事会批准,并做好全面开业准备。 第五十二条 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总经理和副总经理 协商一致后,可将筹建和筹备工作的一部分与第三者合作完成 或委托第三者代理完成。 第五十三条 合营企业新建筑物的设计,须由合营企 第 20 页 业委托_和_合作进行,其有效送审设计方案 的新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增加部分,不得超过_万平方米 的_。 合营企业委托_总承包合营企业新建筑物 的建

25、设工程。 第九章 采购 第五十四条 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必需的机具、 材料、设备、交通工具及其他用品,应由总经理负责提出采购 计划和预算。并将拟在中国境内采购和必须从中国境外进口的 品目分别开列清单,报董事会批准后由合营企业自行采购,或 委托第三者采购。 第五十五条 合营企业建设工程和营业所需物资的购 置,在品质、价格和交货期限同等的条件下,应优先采用中国 的产品。 第五十六条 为保证合营企业各方面的设施达到国际 上较高级的水平,如合营企业需要从中国境外进口设备、材料 等物资,应按中国政府规定事先编制计划,申领进口许可证, 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等有 关法律规定申请

26、免证进口关税和工商统一税。 第十章 劳务管理 第五十七条 合营企业所需要的中国籍职工,可以由 甲方推荐,或者在劳动人事部门协助下,由合营企业公开招收, 第 21 页 但一律通过考核,择优录用,并与之签订雇佣合同。 第五十八条 合营企业职工的招聘、辞退、工资、福 利、劳动保护、劳动纪律,由经营管理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和中国其他有关规定制 订具体规章,报董事会批准后执行。 第五十九条 合营企业的职工有权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建立基层工会组织,开展 工会活动。合营企业与本企业工会的关系,依照中华人民共 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十三章的各

27、条规定执行。 第六十条 合营企业中、外籍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管 理人员的薪金待遇,由董事 会决定。中国籍的高级管理人员,原则上应与外籍高级管理人 员同工同酬。 第十一章 税务 第六十一条 合营企业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 资经营企业所得税法等有关税务方面的法律和规定,缴纳各 种税款。在新建筑物和原有建筑物开始营业前,合营企业向中 第 22 页 国税务机关提出分别享受减免所得税的申请,经批准后实行。 第六十二条 合营企业职工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的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六十三条 合营企业的固定资产分别下列三种情况, 采用直线法进行折旧。按期折旧完毕,不留残值。 1新建房屋、建筑物和原有

28、建筑采用加速折 旧办法。新建房屋、建筑物自投入使用次月起_年折旧 完毕,原有建筑自投入使用次月起_年折旧完毕。报中 国财政部税务总局批准后实施; 2各种机器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 _年折旧完毕; 3各种车辆和电子设备,自投入使用次月起 _年折旧完毕。 第六十四条 在新建筑峻工和原有建筑改造完成后, 总会计师应尽快计算列出合营企业固定资产一览表,并经审计 师审计,由董事会作出决定,连同折旧办法一起报请中国税务 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二章 财务与会计 第六十五条 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由总会计师在审计 师的协助下,根据中国财政部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 等规定并结合本企业的具体情况予以制订,经董

29、事会批准后执 行。合营企业的财会制度应报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北京市财务 第 23 页 部门和税务部门备案。 第六十六条 合营企业的会计制度采用日历年制,自 公历每年一月一日起至十二月三十一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每 一个会计年度自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至该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第六十七条 合营企业出据的单据、帐簿,均用中文 书写,季度、年度报表分别用中、_文书写。人民币为 记帐的本位币。对外币的收支除应登记实际收付的外币金额外, 还应按照确定的汇率(根据中国国家外汇管理局公布的外汇牌 价)折算为人民币记帐。由于货币兑换率波动引起的损益作为 当年损益入帐。 对于外币的现金、银行存款,其他收付款项以及 债务

30、等,除按当日汇率折合为人民币记帐外,还应按实际计算 金额和收付的货币另行记帐。 第六十八条 合营企业应按季和按年度提出会计报表, 分别报送甲乙双方。合营企业的季度和年度报表分别_ 市税务机关、合营企业主管部门、同级财政部门,年度报表还 应抄送审批机构。 报表格式应符合中国财政部和其他有关部门的规 定。 1每季的会计报表,应在季度终了的次月二 十日前报出; 第 24 页 2年度会计报表,应在次年的四月三十日前 连同审计报告一并报出。 第六十九条 合营企业每年进行一次决算,如出现亏 损,应由次一年的税前收益中弥补,在补足各年度亏损及偿还 该项应偿还的银行贷款之前,不得分配当年的利润。 合营企业经年

31、度决算实现的利润,在缴纳合营企 业所得税,提取储备基金、职工奖励和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 金后,剩余的利润,按甲乙双方的出资比例每年分配一次,分 配办法由董事会决定。 各种基金的提留比例,由董事会决定。 第七十条 合营企业在中国银行或中国银行同意的其 他银行开立外汇帐户和人民币帐户。 合营企业要在中国以外或香港、澳门地区的银行 开立外汇储蓄帐户,应向中国有关外汇管理部门办理申请批准 手续。 第十三章 审计 第七十一条 在合营企业的每个会计年度末,合营企 业应责成审计师对企业的帐簿和单证记录进行审计,该项审计 须在不迟于该会计年度结束后的_天内完成。经审计的 会计报表连同审计师的报告应在完成后尽快

32、提交给董事会及甲 乙双方。 第七十二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前条所述年度审计结 第 25 页 束后的_个月之内,对合营企业的全部帐目进行审计。 此时审计完成后,须向董事会提出审计报告。董事会应在收到 该审计报告_天内,对有关问题作出答复。 第七十三条 甲乙双方均有权在各会计年度中,对一 项特定的帐目或问题进行专项审计。此种专项审计须提前 _天书面通知对方,抄送总经理,并且应尽量不影响合 营企业正常业务的进行。 第七十四条 根据第七十二条和第七十三条要求进行 审计的一方,须自己另行聘请审计师或会计师进行审计。此种 审计产生的费用由要求进行审计的一方负担。 第十四章 土地使用费 第七十五条 合营企业自

33、用地合同规定的时间起截至 合营期限终 止或合营企业提前解散时为止,每年按规定向中国政府土地主 管部门交纳所占用土地的使用费。 第十五章 合营期限 第七十六条 甲乙双方的合营期限为_年,自 合营企业成立之日起计算。原有建筑自双方缴足第一批出资额 第 26 页 之日起开始营业、改造。原有建筑的营业、改造和新建筑的建 设为第一期,时间约为_年。新建筑物竣工后和原有建 筑一起全面营业。第二期自全面营业开始之日为_年。 第七十七条 甲乙双方同意延长合营期限时,应在合 营期满之前至少六个月,经董事会决议,并报中国有关当局批 准。 如第七十六条所指第一期超出_年,董事 会须提出延长期限的申请,报原审批机构审

34、批。 合营企业在全面营业期间因故中断三个月以上时, 董事会应向中国原审批机构申请相应延长合营期限。 第七十八条 合营企业遇下列任何一种情况时,应由 董事会在_天内作出解散合营企业的决议,提出解散申 请书,经原审批机构批准后,可以提前终止和解散: 1合营企业连续_年发生严重亏损, 无力继续经营,或亏损累计超过注册资本; 2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章 程规定的义务,致使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3因不可抗力或发生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时 未曾预见到的事件,致使合营企业继续经营明显陷入困境; 4合营企业不能达到其经营目的,而又无其 他发展前途; 5投资总额超出_美元,甲乙双方 第 27 页 又无法提

35、出有效的解决办法; 6经努力,合营企业得不到_银行 牵头组织的国际银团贷款; 7经努力、合营企业无法同第五十三条所指 的设计承包单位、施工承包单位及第四十七条所指的管理公司 就委托条件等事项达成一致。 第十六章 违约的责任 第七十九条 甲乙任何一方不履行本合同或合营企业 章程规定的义务,或者因其他违反合同和章程的行为,而给另 一方造成损失的,须负责对此损失实行赔偿。 因一方违反合同或章程义务导致合同不得不提前 终止的,不解除违约一方的赔偿损失的责任。 第十七章 清算 第八十条 合营企业宣告解散时,应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实施条例 ,及其他有关法律,由董事 会提出清算的程序和清算委

36、员会人选,报企业主管部门审核并 监督清算。 第八十一条 合营企业清算当时的全部资产对其债务 承担责任。合营企业清偿债务后剩余的全部财产,按照甲乙双 方的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第八十二条 合营企业期限届满进行清算时,固定资 产(已折旧完毕,不留残值)作价一美元由甲方购买,其他财 第 28 页 产均按当时帐面价值计算。 合营企业中止合同进行清算时,固定资产及其他 财产均被当时的帐面价值计算。由清算发生的一切费用,从可 分配的财产中优先支付。 上述两款所指帐面价值,包括在税后利润进行分 配时保留累存的固定资产折旧款和逐年累存的未分配净收益。 第八十三条 合营企业清算后的财产,乙方分得的部 分用_币支付

37、。 合营企业解散后,各项帐册和文件交由原中国合 营者保存。 第十八章 保险 第八十四条 合营企业投保的各种险别,均须根据董 事会的决定,向中国的保险公司投保。投保的险别、金额和期 限及其他有关事宜,在保险合同中规定。 对中国的保险公司所未设的险别,可在中国境外 的保险公司投保。 第十九章 适用的法律 第八十五条 本合同的成立、效力、解释、履行以及 有关本合同的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国的法律。 第二十章 保守秘密 第八十六条 甲乙双方对属于合营企业经营、技术、 销售、管理和财务状况中的秘密资料,不经对方同意不得单方 第 29 页 面予以公开。 第八十七条 合营企业的合同、章程,以及本企业与 其他单

38、位间订立的协议和合同,不经甲乙双方同意不得向第三 者公开。 第二十一章 不可抗力 第八十八条 由于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以 及其他不能预见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 力的事故和事件,而直接影响本合同的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的 条件履行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事故和事件的一方应立即将 事故和事件情况电传或电报通知对方,并应在_天内立 即提供事故和事件详情及合同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 和有效的证明文件。甲乙双方应按照事故和事件对履行合同影 响的程度尽快协商决定是否解除合同,或者部分免除履行合 同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合同义务。因不可抗力事故和事件造 成的损失,各方都不负赔偿责任。

39、 第二十二章 争议的解决 第八十九条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的或者与 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应首先以友好精神力求协商解决。 第 30 页 如争议未能协商解决,应提交有关仲裁机构进行 仲裁。如甲方为原告,应在_,根据该协会仲裁规则进 行仲裁;如乙方为原告,应在_,根据该委员会的仲裁 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第九十条 在发生争议和在协商、仲裁期间,除有争 议的问题外,甲乙双方应继续履行本合同中规定的各自应承担 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三章 解除合同 第九十一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本合同失效: 1第十七章规定的清算手续完成后; 2乙方全部出资额转让给甲方后; 3如果本合同签字后六个月得不到中国政府 审批机关批准。 第二十四章 附则 第九十二条 本合同及其附属文件的修改、变更,须 经甲乙双方协商同意并以书面形式确认。凡需经有当局批准的, 在获得批准之后生效。 第九十三条 本合同的正本用中文和_文两种 文字写成,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两种文字的文本 具有同等效力。如发生歧义,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十四条 甲乙双方之间就履行本合同或与其有关 事项相互的通知,凡与双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关的,应以书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商业合同


经营许可证编号:宁ICP备18001539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