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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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测,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声环境质量状况信息。噪声监测点位的设置、数据采集和评价等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有关技术规范。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加强对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等重点区域噪声排放情况的调查、监测。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公共场所管理者可以在噪声敏感建筑物周边、交通要道、商业区、公共场所等区域设置噪声自动监测和显示设备。第十六条【委托监测】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委托具有噪声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开展噪声监测并出具监测报告,作为实施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依据。省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公开具有噪声监测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名单。环境监测机构应当按照相关标

2、准规范要求开展噪声监测,并对其出具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第十七条【重点监管】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和监督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和发布。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噪声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确定、管理和发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业企业,应当列为噪声重点排污单位:(一)位于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或者厂界外200米范围内存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且造成噪声污染的;(二)影响所在行政区域完成声环境质量改善规划设定目标的;例第四十九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3、一)超过噪声排放标准排放社会生活噪声的;(二)在商业经营活动中使用高音广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续反复发出高噪声的方法进行广告宣传的;(三)未对商业经营活动中产生的其他噪声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的。第七十四条【文体活动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五十条第一款规定,文化艺术体育经营场所、演出场所、体育赛事场所等开展相关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由文化和旅游、体育等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七十五条【共用设施噪声污染的法律责任】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住房和城乡建设等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

4、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噪声敏感建筑物内安装共用设施设备,设置不合理或者未采取减少振动、降低噪声的措施,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标准要求的;(二)对已建成使用的噪声敏感建筑物内共用设施设备,专业运营单位未进行维护管理,不符合民用建筑隔声设计相关时段、音量等规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声污染,或者违反规定使用音响器材产生过大音量的;(五)在住宅楼内或者非公共区域使用家用电器、乐器或者进行其他文化娱乐、健身活动、家庭聚会及其他日常活动,造成噪声污染的;(六)空调器室外机等家用固定设备对周围生活环境造成噪声污染的;(七)未按照规定在限定的作业时间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居民住宅楼、商铺、

5、办公楼等建筑物内进行室内装饰装修和家具加工等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的。第七十八条【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责任】负有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单位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七十九条【由公安机关处罚的行为】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及本条例规定,产生社会生活噪声,经劝阻、调解和处理未能制止,持续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或者有其他扰乱公共秩序、妨害社会管理等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十章附则第八

6、十条【名词解释】本条例下列用语的含义:(一)噪声敏感建筑物,是指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需要保持安静的建筑物;(二)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学研究、医疗卫生、文化教育、机关团体办公、社会福利等的建筑物为主的区域,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根据国家相关要求划定;(三)交通干线,是指铁路、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城市快速路、城市主干路、城市次干路、城市轨道交通线路、内河高等级航道;(四)城市公共交通设施,是指公交首末站、枢纽站、地铁站和综合车场、码头等;(五)高层厂房,指二层及二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厂房;(六)摊贩经营场所,是指由各

7、级地方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的,在规定时间段内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场所。第八十一条【振动污染防治】振动的污染防治与监督管理,参照适用本条例。第八十二条【实施时间】本条例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同时废止。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为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深入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应对我省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出现的新形势新问题,保障公众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完善与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相适应的生态环境保护法规制度,我厅

8、负责牵头组织制定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条例(草案)(以下简称条例草案)。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一、制定条例草案的必要性(一)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的需要。生态文明建设是关系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根本大计,是关系党的使命宗旨的重大政治问题,是关系民生福祉的重大社会问题。习近平总书记指出,我们要积极回应人民群众所想、所盼、所急,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提供更多优质生态产品,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近年来,随着蓝天、碧水、净土保卫战取得显著成效,人民群众对生态环境质量的期望越来越高,对生态环境问题的容忍度越来越低,噪声污染问题逐渐成为生态环境质量和城乡人居环境的短板。2023年,习近平总

9、书记在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上强调,要下大气力解决老百姓家门口”的噪声、油烟、恶臭等问题,积极回应人民群众关切。噪声污染防治与人民群众息息相关,是最普惠民生福祉的组成部分,是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重要内容,需要最严格的制度予以保证。(二)适应新上位法要求,形成齐抓共管格局的需要。随着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以下简称噪声法)自2022年6月5日起施行,我省现行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性法规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所依据的上位法亦于同日废止。办法已不能适应噪声法中有关噪声污染防治适用范围、政府及有关部门职责、噪声污染源头防控、分类管理和社会共治等的新要求和新

10、规定,某些条文也与新上位法存在冲突。2022年10月,生态环境部等18部委发布关于推动职能部门做好生态环境保护工作的意见(环督察(202258号),要求切实推动有关职能部门履行好生态环境保护职责,管发展的、管生产的、管行业的部门必须按一岗双责”要求抓好工作。为贯彻落实噪声法和有关政策要求,形成各部门齐抓共管的噪声污染防治良好格局,有必要根据新的上位法重新制定我省噪声污染防治地方法规。(三)解决广东省噪声污染防治新形势新问题的需要。随着近年来我省社会经济不断发展,噪声污染防治领域出现许多新形势、新问题。例如,由于统筹规划和源头防控意识不足,未做好建设项目和噪声敏感建筑物的规划和建设布局,楼路相邻

11、楼企相邻”引发的噪声扰民问题突出;在先路后房情况下,房地产项目建设单位为了控制开发成本投入意愿不高,噪声污染治理主体责任难以落实;住宅类项目不再实行强制环评审批与环保验收,住建部门也未将室内声环境检测纳入房屋竣工验收,导致住宅类建筑物自身隔声措施不到位;在大规模城市更新和老旧小区改造的背景下,加装、更换电梯等带来了住宅楼共用设施设备噪声扰民问题;建筑施工因多处分包、层层转包等现象,监管对象难以查明,建筑施工噪声监管执法效能低下。以上问题导致近年来我省噪声投诉数量居高不下。噪声污染已经成为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加强噪声污染防治事关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人民有所呼,立法有所应,亟需制定新的地方

12、性法规予以应对。二、编制背景和编制过程2023年底,完成条例草案初稿编制。2024年3月,条例草案征求厅内部相关处室和各地级以上市生态环境局意见。2024年6月,条例草案征求35个省(中)直有关部门意见。2024年11月,条例草案征求21个地级以上市人民政府意见。条例草案已根据收到意见进行修改和完善。三、关于条例草案的主要内容条例草案分为总则、噪声污染源头防控、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业噪声污染防治、建筑施工噪声污染防治、交通运输噪声污染防治、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公众参与、法律责任和附则,共十章八十二条。第一章为总则,包括立法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政府及部门职责、公民权利与义务等条款。

13、第二章对噪声污染源头防控进行规定,包括规划和建设布局、敏感建筑物隔声、新建住房噪声信息等条款,通过加强对各类噪声的源头防控,旨在将噪声扰民问题化解在前端,有效保障噪声敏感建筑物室内声环境质量。第三章为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包括噪声标准和监测、工艺设备更新与淘汰、重点排污单位监管、智慧监管、宁静区域建设、特殊时期噪声污染防治规定等条款,丰富了噪声污染防治监督管理手段。第四章至第七章,分别针对工业、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完善了噪声污染防治分类管理措施。第八章为公众参与,通过拓宽公众参与渠道,将环境治理同社会治理有机结合,充分激发社会各阶层的活力,从而形成法治、德治、自治相结合的创新型噪声污染防治体系,共同维护生活环境和谐安宁。第九章为法律责任,通过明确执法主体,确保监管到位,强化责任落实,促进”最严格的生态环境保护制度”的构建,为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实施和群众在良好环境中生活的权利保驾护航。第十章为附则,对条例中的术语进行解释,规定了条例实施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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