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记录资料4.2窑型新型干法水泥窑对照水泥窑设计资料现场核查4.3配套设施4.3.1窑尾烟气采用高效布袋(含电袋复合)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4.3.2窑尾排气筒配备满足固定污染源烟气排放连续监测系统技术要求及检测方法(HJ76)要求,并安装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的颗粒物、氮氧化物(NOX)和二氧化硫(SO2)浓度在线监测设备。4.3.3厂区出入口、计量称重设备、贮存区域、转移路线、上料区域、窑灰收集等重要区域,以及所在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指定的其他重点区域,应当设置视频监控,并确保画面清晰,能连续记录作业情形,实现对危险废物接收、入库、出库、转移、利用全过程跟踪
2、现场核查434在出入厂过磅时,视频监控应清楚显示运输车辆运输的货物情况。视频记录应采取硬盘或云盘方式存储可查,保存时间至少为2年。企业视频监控系统可与当地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满足远程监控要求。按照国家和地方相关要求,开展“装树联”工作。现场核查视频联网为鼓励性条款4.3.5计量称重设备应经检验部门度量衡检定合格,并具备联网、自动记录和打印每批次危险废物重量的功能,打印记录与相应转移联单一同保存。现场核查4.3.6应采用视频监控、智能终端等设备,对危险废物运输车辆进行车牌自动核验,实现扫码确认接收或整车批量入库接收,做到车牌、危废代码、重量与联单自动匹配核验入厂,出入贮存库均通过称重后的危废
3、标签二维码扫码进出,实现危险废物入厂到利用处置全流程的信息化监管。现场核查4.4污染控制水平在改造之前原有设施的监督性监测结果连续两年符合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的要求,并且无其他环境违法行为。核查监测报告适用于改造利用原有设施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窑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5.贮存5.1贮存设施5.1.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建设有危险废物专用贮存设施。应具备充足的危险废物贮存能力,确保水泥窑停产期间危险废物安全合规贮存。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的,企业从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中导出并在申请材料中提供上一持证周期内每年每月“本月接
4、收量、本月自利用处置量、本月委托利用处置量、本月底累计贮存量”等信息,提供各项目总量即可,无需按危险废物类别/代码细分。对于本月底累计贮存量连续三个月大于企业贮存能力三分之二的情况,企业应提供情况说明和整改措施。对照设计、施工资料现场核查5.1.2挥发性危险废物的贮存设施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贮存设施内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对照设计、施工资料现场核查5.1.3采用导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贮存设施,还应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5.1.4
5、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竣工验收等资料现场核查5.2贮存能力5.2.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预处理能力的15倍,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2倍。适用于分散联合经营模式和分散独立经营模式5.2.2采用集中经营模式时,对于仅有一条协同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10倍;对于有两条及以上协同
6、处置危险废物水泥生产线的水泥生产企业,厂区内的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容量应不小于危险废物日协同处置能力的5倍。对照设计、施工员科现场核查适用于集中经营模式5.3识别标志的设置危险废物贮存设施和容器应设置识别标志,满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I276)的要求。对照设计资料和运行记录现场核查5.4其他贮存污染防治及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和危险废物收集贮存运输技术规范(HJ2025)中的相关规定。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竣工验收、运行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6.预处理6.1预处理设施6.1.1针对直接投入水
7、泥窑进行协同处置会对水泥生产和污染控制产生不利影响的危险废物,根据其特性和入窑要求设置危险废物预处理设施。对照设计、施工资料现场核查适用于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6.1.2预处理设施布置在室内车间。6.1.3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预处理车间具有较好的密闭性,车间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放废气经过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达标排放。6.1.4采用导
8、入水泥窑高温区的方式处理废气的预处理车间,同时配置其他气体净化装置,以备在水泥窑停窑期间使用。6.1.5对固态危险废物进行破碎和研磨预处理的车间,配备除尘装置和与之配套的除尘灰处置系统。6.2消防、防爆、防泄漏等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设计、施工、监理、项目竣工验收和消防验收等资料现场核查适用于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7.厂内输送7.1输送路线7.1.1危险废物的物流出入口以及转运、输送路线远离办公和生活服务设施。对照设计、施工资料现场核查7.1.2移动式输送设备(如各种运输车辆)在厂内运输危险废物时,按
9、照专用路线行驶。7.2输送设施7.2.1危险废物厂内输送设施专门配置,未用于水泥生产常规原料、燃料和产品的输送。7.2.2危险废物的管道输送设备保持良好的密闭性,防止危险废物的滴漏和溢出。7.2.3非密闭输送设备(如传送带、提升机等)和移动式输送设备(如铲斗车等)采取防护措施(如加设防护罩等),防止粉尘飘散、挥发性气体逸散和危险废物遗撒。7.2.4移动式输送设备定期进行清洗。对照设计、施工、清洗记录资料现场核查7.2.5输送危险废物的管道、传送带在显眼处设置安全警告标识。现场核查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7.厂内输送7.3次生危险废物经营单位收集、贮存、化验、利用、处置危险废物过程中
10、产生的各种废物,以及厂内危险废物输送设备管理、维护产生的各种废物,均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对照废物管理制度或运行操作记录现场核查如果本单位无该类别处置资质,应提供与有危废处置资质单位的转运处置合同。8.投加8.1投加位置8.1.1根据危险废物特性,按照指南附表1在水泥窑选择投加位置。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设8.1.2确保水泥产品满足水泥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表1中规定的“单位质量水泥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水泥熟料满足水泥熟料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表2规定的“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和表3规定的“
11、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8.1.3含有机难降解或高毒性有机物的危险废物优先从窑头(窑头主燃烧器或窑门罩)投加;半固态或大粒径固态危险废物宜优先从窑尾烟室或分解炉投加;可燃或有机质含量较高的危险废物优先从分解炉投加,投加位置宜选择在分解炉的煤粉或三次风入口附近,并在保证分解炉内氧化气氛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分解炉下部,以确保足够的延期停留时间。适用于含有机卤化物的危险废物8.1.4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禁止从窑门罩投加危险废物。计、施工、协同处置方案、运行操作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适用于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8.1.5从分解炉投加时,投加位置应选择
12、在分解炉的煤粉或三次风入口附近,并在保证分解炉内氧化气氛稳定的前提下,尽可能靠近分解炉下部,以确保足够的烟气停留时间。适用于从分解炉投加的情况8.2投加设施8.2.1根据危险废物特性,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22号公告)附表1设置投加设施。窑尾烟室的人工投加口除外8.2.2投加设施能实现自动进料,并配置可调节投加速率的计量装置实现定量投料。823若有人工投加点,人工投加口设置在窑尾烟室或分解炉用于投加自行产生或接收量少且不易进行预处理的危险废物(如危险废物的包装物、瓶装的实验室废物、专项整治活动中收缴的违禁化学品、不合格产品等)。适用于设置人
13、工投加点的情况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8.投加8.2投加设施8.2.4危险废物采用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如传送带、提升机等)或人工从分解炉或窑尾烟室投加时,在分解炉或窑尾烟室的危险废物入口处设置锁风结构(如物料重力自卸双层折板门、程序自动控制双层门、回转锁风门等),防止在投加危险废物过程中向窑内漏风以及水泥窑工况异常时窑内高温热风外溢和回火。对照环境影响报告、设计、施工、协同处置方案、运行操作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适用于采用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或人工从分解炉或窑尾烟室投加的情况8.2.5危险废物机械输送投加装置的卸料点设置防风、防雨棚。8.2.6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和固态
14、危险废物的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卸料点设置在密闭性较好的室内车间。适用于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8.2.7含挥发或半挥发性成分的危险废物的卸料车间内设置通风换气装置并采用微负压抽气设计,排出的废气导入水泥窑高温区,如篦冷机的靠近窑头端(采用窑门罩抽气作为窑头余热发电热源的水泥窑除外)或分解炉三次风入口处,或经过其他气体净化装置处理后排放。8.2.8固态危险废物的卸料车间配备除尘装置。适用于固态危险废物829危险废物非密闭机械输送投加装置(如传送带、提升机等)的入料端口和人工投加口设置在线监视系统,并将监视视频实时传输至中央控制室显示屏幕。适用于非密闭机械投加装置8.3其他8.3.1危险废物向水
15、泥窑投加的其他要求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832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应设置识别标志,满足危险废物识别标志设置技术规范(HJI276)的要求。9.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和规模9.1处置类别9.1.1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第5条要求。对照环境影响报告、协同处置方案、运行操作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9.1.2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或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接收特殊废物(医疗废物、应急事件废物、不明性质废物)的协同处置,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第9条的专门规定。9.
16、1.3不应申请本指南中不予许可的危险废物类别。核查经营单位申请资料9.协同处置9.1处置类别9.1.4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类别与我省危险废物的产生现状和特点,以及地方现核查环境影响报告;质询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危险废物的类别和规模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处置类别相协调。企业和地方政府主管人员。9.2处置规模9.2.1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与我省危险废物的产生现状和特点,以及地方现有危险废物处置设施的危险废物处置能力相协调。9.2.2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规模不应超过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22号公告)附表2规定的水
17、泥窑对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对于可燃、不可燃半固态和不可燃液态这三种形态的危险废物,其中的两种(或三种)形态的危险废物同时在水泥窑协同处置时,水泥窑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审查指南(试行)(环境保护部2017年第22号公告)附表2所述的水泥窑对该形态危险废物的最大容量进行了相应的减小。对照环境影响报告、协同处置方案、运行操作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9.2.3由危险废物带入水泥窑(或水泥磨)的有害元素的总量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中的相关要求。9.2.4每生产1吨熟料由危险废物带入水泥窑的硝酸盐和亚硝酸盐总量(以N元素计)不超过35g。10.污染物排放控制10.1旁路放
18、风和窑灰10.1.1旁路放风设施烟气采用高效布袋除尘器作为除尘设施。10.1.2旁路放风排气筒高度不低于15m,且高出本体建筑物3m以上。对照攻计、施-L货科现场核查适用于采用独立排气筒的情况10.1.3旁路放风粉尘和窑灰作为替代混合材直接投入水泥磨时,水泥产品满足水泥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表1中规定的“单位质量水泥的重金属最大允许投加量”限值、水泥熟料满足水泥熟料相关质量标准以及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技术规范(GB30760)表2规定的“水泥熟料中重金属含量限值”和表3规定的“水泥熟料中可浸出重金属含量限值”。对照环境影响报告、废物管理制度、运行
19、操作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适用于将旁路放风粉尘和窑灰直接投入水泥磨的情况10.1.4窑灰和旁路放风粉尘需要送至水泥生产企业外进行处置时,按危险废物进行管理。适用于将旁路放风粉尘和窑灰送至水泥生产企业外处置的情况10.污染物10.2大气污染物10.2.1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窑尾排气筒和旁路放风设施排气筒(包括独立排气筒和与核查环境影响报告、监测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排放控制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头熟料冷却机或煤磨的共用排气筒)大气污染物中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和氨的排放限值按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中的要求执行;除列入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
20、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外的其他污染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要求。报告或性能测试报告10.2.2危险废物贮存设施、预处理车间和输送投加装置的卸料车间的有组织排放源的恶臭污染物排放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非甲烷总嫌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应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的要求。采用独立排气筒的预处理设施(如烘干机、预烧炉等)排气筒大气污染物排放浓度根据预处理设施类型满足相关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10.2.3危险废物预处理
21、中心和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水泥生产企业的无组织排放源的恶臭污染物浓度满足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GB14554)的要求,非甲烷总烧排放浓度满足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的要求,颗粒物排放浓度满足河南省地方标准水泥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41/1953)的要求。10.2.4协同处置危险废物的窑尾排气筒总有机碳(TOO排放浓度满足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要求。10.2.5旁路放风设施采用独立的排气筒时,其中的TOC排放浓度不超过IOmg/nA与水泥窑及窑尾余热利用系统、窑头熟料冷却机或煤磨共用排气筒时,协同处置危险废物与未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水泥窑常规生产时
22、ToC排放浓度的差值不应超过IOmg/B?(以上浓度均指标准状态下氧含量10%的干烟气浓度)。10.3废水和污泥10.3.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的危险废物贮存和作业区域的初期雨水以及危险废物贮存、预处理设施和危险废物容器、运输车辆清洗产生的废水收集后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GB30485)的要求进行处理并满足相关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对照环境影响报告、废物管理制度、运行操作记录等资料现场核查10.3.2初期雨水和废水处理产生的污泥作为危险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11分析化11.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11.Ll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或分散独立经营
23、模式时,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水泥生产企业制订了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并在当地质监部门进行了备案。核查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和备案证明材料适用于分散联合经营或分散独立经营模式11.1.2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中至少规定了预处理产物的重金属包括汞(Hg)、镉(Cd)、铭(Tl)、碑(As)、镇(Ni)、铅(Pb)、铭(Cr)、锡(Sn)、睇(Sb)铜(Cu)镒(Mn)镀(Be)、锌(Zn)、钮(V)、钻(Co)钥(Mo)以及硫(三)、氯(C1)、氟(F)含量限值。核查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11.1.3预处理中心生产的并运送至水泥生产企业进行协同处置的预处理产物满足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核查检测记录适用于分散联合经营
24、或分散独立经营模式,不适用于新建协同处置单位试生产前申请的情况。验与质里拄制11.2有害元素分析检测能力11.2.1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的实验室具备危险废物、预处理产物、水泥生产常规原料和燃料中重金属、硫(三)、氯(Cl)、氟(F)含量的分析能力。各项目的分析频次应能支撑重金属、氟、氯、硫等元素投加量的控制需求。现场核查实验室仪器配置和对应检测项目。适用于危险废物预处理中心和采用集中经营模式的协同处置单位11.2.2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或分散独立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经当地环保部门许可后委托其他分析检测机构进行定期送样分析的,送样分析频次不少于每周1次,并将预处理产
25、物的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进行比对,评估预处理中心生产的预处理产物的质量可靠性。预处理产物连续2个月的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质量标准一致时,送样分析频次可减为每月1次,若在此期间出现送样分析结果与预处理产物质量标准不一致,则送样分析频次重新调整为每周1次。核查检测计划和记录适用于采用分散联合经营或分散独立经营模式的水泥生产企业11.3其他协同处置单位分析化验的其他要求应符合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对照核查检测计划和记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范(HJ662)中的相关规定。录现场核查12.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12.1应急管理制度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
26、范(HJ662)的要求建立了应急管理制度。核查应急管理制度,现场核查应急设备12.2操作运行记录制度13.2.1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建立了操作运行记录制度。核查操作运行记录制度和操作运行记录操作运行记录不适用于新建协同处置单位试生产前申请的情况。13.2.2和13.2.3适用于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的企业,检查上一持证周期内企业的运行记录。13.2.2每套投加系统的危险废物小时平均投加速率每小时记录1次。13.2.3重金属吨熟料和吨水泥投加量每8小时记录1次。12.3人员培训制度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建立了人员培训制
27、度。核查人员培训制度和人员培训记录12.4安全管理制度按照水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环境保护技术规范(HJ662)的要求建立了安全管理制度。核查安全管理制度12.5危险废物台账及申报1251通过全国固体废物和化学品管理信息系统生成并领取危险废物电子标签标志二维码;按国家关于制定危险废物电子管理台账的要求,建立与国家固废系统实时对接的电子管理台账。核查固废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1252如实记录每批次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的来源、数量、种类、特性、预处理方式、上料位置、处置等信息。1253如实记录危险废物的投加速率和各成分(重金属、氟元素、氯元素、硫元素等)的投加量(HJ662)。其中,每套投加系统的
28、危险废物小时平均投加速率每小时重新申请和到期换发的,需提供上一持证周期内F审项目评审指标评审记录评审方法备注记录1次,重金属、氟、氯、硫等元素的吨熟料和吨水泥投加量每8小时记录1次。企业的运营记录台账。12.规章制度与事故应急12.5危险废物台账1254如实记录次生危险废物的种类、产生时间、产生量、临时贮存位置、最终流向(本单位处置或委托其他经营单位利用处置)、处置时间、运输单位、运输车辆和运输人员信息等。核查次生危险废物的管理台账及申报12.5.5依托全国固体废物管理信息系统,完善危险废物信息化监管体系,实现危险废物产生情况在线申报、管理计划在线备案、转移联单在线运行、利用处置情况在线报告和全过程实时动态信息化追溯。核查固废管理系统的运行情况12.6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制定危险废物贮存管理制度,对不同类别危险废物贮存管理作出明确要求,明确贮存管理人员及工作职责,专门负责贮存管理工作。注:根据实际情况对每个评审项目进行评审,并在评审记录处写明针对该项的评审结果:符合或不符合;对于无法评审或评审指标不适用的项目应在评审记录处加以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