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党委会议事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推进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建设,推进企业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充分发挥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党委“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的领导作用,进一步规范党委会议事内容、程序的规则,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和中央、省委、省政府及省国资委党委的有关要求,制定本规则。第二条集团公司党委会应坚持以XX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新时代党的建设总要求和新时代党的组织路线,增强
2、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做到“两个维护”,坚持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党要管党、全面从严治党,充分发挥政治功能和组织功能,把党的领导落实到集团公司治理各环节,推动党的主张和重大决策转化为集团公司的战略目标、工作举措、广大职工的自觉行动和集团公司改革发展实际成效,确保党中央决策部署和XX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在集团公司贯彻落实,确保集团公司改革发展的社会主义方向,确保集团公司全面履行经济责任、政治责任、社会责任,为做强做优做大国有资本和国有企业提供坚强政治和组织保障。第三条集团公司党委在省国资委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通过本规则,集团公
3、司党委成员应在党委书记的领导下,按制度理事,用规则行权,各负其责、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相互协作,在重大事项决策中履行决定或把关定向职责,贯彻党中央、省委、省政府的决策部署和落实国家、全省发展战略。第二章会议的组成第四条党委会是集团公司党委进行议事的决策机构,由集团公司党委委员组成。相关领导及部门负责人根据需要列席党委会。第五条党委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确定会议议题和列席会议人员名单。党委委员根据分工提出会议议案,出席会议,讨论并发表意见,参与集体决策。第六条党委书记因故无法出席的,可委托党委副书记负责召集和主持党委会,签发会议纪要。第七条党委会决策分为:决定和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决定重大
4、事项是指党委会依照规定研究决定党的建设方面的重大事项。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是党委会对集团公司重大经营管理事项进行前置研究讨论提出意见,再由董事会按照职权和规定程序进行决策。第三章党委会研究决定的重大事项第八条党委会研究决定的事项如下:(一)第一议题。深入学习和贯彻XX社会主义思想,XX重要指示、重要批示精神。(二)学习宣传党的理论及党内法规、制度,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的措施举措。(三)落实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党委的重要决策、重要工作部署、重要批示的具体措施。(四)研究全面从严治党、推进党的建设、党风廉政建设及反腐败、国家安全人民防线建设、统一战线、巡视(巡察)审计整改、意识形态
5、宣传、脱贫攻坚、乡村振兴、机要保密、思想政治、精神文明、企业文化、工会、共青团、信访维稳以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工作的措施、方案、实施意见。(五)决定集团公司党委重要工作的部署和实施、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换届选举工作。(六)决定集团公司纪委年度工作计划和总结、换届选举等工作。(七)决定集团公司党内规章制度的制(修)订。(八)决定集团公司党委、纪委、工会、共青团内设工作机构和下属单位党组织的设置、调整、撤销。(九)决定党员发展、党费管理使用的工作措施、方案、实施办法。(十)决定集团公司评选推优表彰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十一)严格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程序和要求,坚持党管干部、党管人才原
6、则,培养高素质专业化干部队伍和人才队伍,决定下列事项:1、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中层副职以上干部的提名推荐、选拔任用、聘任(解聘)、轮岗交流、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事项。2、根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下属单位党组织党内职务的任免;集团公司下属单位经营领导班子的聘用(解聘)。3、决定集团公司党委、工会、共青团干部党内职务任免,批准集团公司纪委干部职务任免。4 .决定向集团公司的控股和参股公司推荐董事会、监事会成员,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高级管理人选。5 .决定集团公司中层干部年度考核奖惩的工作方案、实施办法和考核奖惩结果运用。6 .决定选拔、推荐集团公司优秀年轻干部人选。7 .决定集团公司
7、高级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能专家的聘任(解聘)。8 .向上级提出进一步加强集团公司领导班子建设的建议或意见。9 .依据干部管理权限决定集团公司干部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人选。(十二)根据干部管理权限批准重大信访举报案件核查情况,对党员的党纪处分。(十三)其他重要事项。有关法律法规、党内法规、上级文件要求及党委职责范围内等相关事项。第四章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第九条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重大事项的具体要求:(一)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不能代替集团公司其他治理主体的决策。前置研究讨论主要把握决策事项是否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是否符合党和国家战略部署,是否符合全省战略发展,是否有利于提高集
8、团公司效益、增强集团公司核心竞争力、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是否有利于维护社会公众利益和职工合法权益。(二)集团党委应支持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依法行使职权,促进科学决策,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第十条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大事项如下:(一)研究讨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发展战略、中长期发展规划制(修)订;经营方针制(修)订;改革发展方案制(修)订;主业核定及变更、功能界定、分类及经营范围调整等建议方案。(二)研究讨论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资产重组、产权转让、资本运作和大额投资等事项中的原则性方向性问题:1 .重大资产重组、合并、分立、解散、并购、股份制改制、上市、清算、破产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等工作的建
9、议方案。2 .增加和减少注册资本金(股本)的建议方案。3 .重大资产损失核销、资产评估核准或备案、国有产权变动等事项的建议方案。4 .重大经营、投融资、担保、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5 .购买或转让期权、期货、上市公司股票等金融衍生业务的建议方案。6 .在国(境)外注册公司的建议方案。7 .年度预算内大额度资金、预算外资金的调动和使用以及其他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的建议方案。8 .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方案。9 .重大风险研判、防范等事项的建议方案。(三)研究讨论集团公司章程、基本制度等重要规章制度的制(修)订的建议方案;集团公司组织架构的设置和调整的建议方案;集团公司内部机构的设
10、置和人员编制的确定、调整事项的建议方案。(四)研究讨论集团公司所属子公司章程制(修)订的建议方案;集团公司所属子、分公司的设立、合并、分立、变更、撤销及所属子公司注册设立子、分公司等工作的建议方案。(五)研究讨论涉及集团公司安全生产、维护稳定、职工权益、社会责任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建议方案:1 .涉及重大安全生产事故、突发紧急事件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处置和追责问责。2 .涉及法律纠纷、信访维稳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处置建议方案。3 .集团公司基本工资制度制订(调整)、薪酬收入分配、综合考核、劳动保护、福利卫生以及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的建议方案。4 .集团公司权限范围内专业职级体系的设计和调整优化的建议
11、方案。5 、涉及环境保护、稳定就业等方面重大事项的建议方案。(六)研究讨论集团公司重大经营、重大项目安排和重大资金运作等事项的建议方案:1 .年度生产经营指标计划的制定及修订(完成经营产值、新签合同指标及指标分解计划);年度投资计划;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年度工作报告等工作的建议方案。2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承接自营垫资(或现金保证金)或以融代建合同金额额度5000万元(含)以上项目的建议方案。3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承接50000万元(含)以上的投融资建设项目的建议方案。4 .集团公司所属分公司承接50000万元(含)以上施工项目的建议方案。5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承接50000万元(含
12、以上合作施工项目的建议方案。6 .集团公司收取管理费低于规定标准的合作施工项目的建议方案。7 .集团公司5000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建议方案;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非主营业务项目(新产业)一次性100万元(含)以上的股权和固定资产投资的建议方案。8 .所属子公司50000万元(含)以上的房地产开发投资项目的建议方案。(按国资委关于确认监管企业主营业务的通知,房地产非七冶集团主营业务。应靠第7条)9 .集团公司及属子公司50000万元(含)以上合同性对外合作框架协议等文件的签订的建议方案。10 .集团公司单项总额达到3000万元(含)以上的原材料采购的建议方案。11.单项300万元(含)以
13、上的生产设备和一次性150万元(含)以上的非生产性设备采购,单项150万元(含)以上的购买服务(审计、评估、法律服务、信息化系统、管理咨询、培训等)的建议方案。12 .集团公司及所属子公司5000万元(含)以上的对外发包工程项目的建议方案。13 .集团公司提起的涉及国有企业(含国资监管企业)2000万元(含)以上的诉讼(仲裁)案件的建议方案。(原标准为500万元,但基于目前债权清收的艰巨性,建议调整金额利于缩短决策周期。国资委无具体金额要求)14 .超年度计划外的融资、融资担保等事项的建议方案。(按一事一议原则完善决策流程)15 .集团公司内部单位3000万元(含)以上融资借款的建议方案。16
14、 .集团公司单项账面净值100O万元(含)以上的财产(债权、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处置的建议方案。17 .发行集团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18 .集团公司50万元以上(含)的捐赠、赞助建议方案。19 .集团公司缴纳国有资本收益的建议方案。20 .研究讨论集团公司控股、参股公司股东会议题,按“一事一授权”原则指定股东代表的建议方案。(七)其他应当由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第五章会议的程序第十一条集团公司党委会原则上每周定期召开(节假日顺延)。确因工作需要,经党委委员提议,党委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第十二条会前准备(一)党委会决定事项。由集团总部职能部门进行必要的准备和提供有关会议材料,经党委分管
15、领导审核,党委书记审定后由党委办公室列入会议议题。对条件不成熟、准备不充分的,除非紧急情况,一般不列入党委会议题。(二)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事项。L根据工作需要和职责分工,集团总部职能部门、经营班子成员、董事针对前置研究讨论事项提出工作建议。2 .前置研究讨论事项应在充分调查研究、科学论证、风险评估的基础上,由经理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集团公司相关评审委员会研究后提出建议方案。3 .建议方案在党委书记、董事长,总经理及有关领导范围内进行沟通酝酿,形成共识后提交党委会前置研究讨论。4 .党委会对建议方案进行研究讨论,形成意见。5 .根据党委会、董事会、经理层双向进入、交叉任职的原则,进入董事会、经
16、理层的党委委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充分表达党委意见。(三)党委办公室应提前两日将会议资料送达党委成员并通知党委成员和有关列席人员,做好必要的准备工作。第十三条会议表决:(一)召开党委会议时,党委委员除因病和其它特殊原因都应出席,出席会议的党委成员有表决权。确实不能出席的党委委员应在会前请假,其意见可用书面或口头形式表达,但不计入表决的票数。党委会形成的决定及意见,会后应由党委办公室及时向未到会的党委委员通报。(二)会议由分管领导或有关职能部门对议题内容作简要说明,参会党委委员围绕议案充分发表意见,明确表态。党委会列席人员可以发表意见,但不参加表决。会议主持人总结归纳议事结论,实行末位表态制,按照
17、少数服从多数的民主集中制原则进行表决。(三)会议实行逐项表决,表决根据讨论事项的不同内容,可以分别采取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方式或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方式由会议主持人决定。对意见分歧较大或者有重大问题不清楚的,应该暂缓表决。(四)会议应有超过半数(含)党委委员出席方为有效。讨论人事任免、奖惩及其他涉及全局的重大事项时,应有三分之二以上党委委员到会,议题涉及的分管党委成员应当到会。与会成员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进行表决,以应到会成员超过半数同意形成决定。党委有关干部任免的决定,需要复议的,应当经党委超过半数成员同意后方可进行。(五)党委会议题涉及本人及亲属的议题,参会人员应主动回避,其他人员也可提出回
18、避要求。(六)党委会讨论决定事项,党委委员要态度明确,充分发表意见;会议讨论和表决情况由党委办公室负责记录,并按会议要求拟定会议决定或会议纪要文件,交党委书记(或其委托的会议主持人)签发,会议记录和会议形成的决定或纪要等按规定存档备查。(七)对集团公司党委会决议,党委成员要按照各自分工认真贯彻执行,并及时向党委书记汇报有关执行情况,及时解决存在的问题。(八)党委决议在执行过程中,如发现不妥情况,党委成员可申请复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认为有必要复议时,可召开党委会进行复议;如果要修改决议,必须经过集体讨论,任何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第十四条对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来不及召开党委会,党委书记或副书记可临
19、机处置,事后应及时向党委会报告,党委会按程序予以追认。第十五条各子公司超越本单位权限的决策事项,必须事先报告集团总部职能部门,集团总部职能部门按照本规则完善决策程序后方可执行。第六章保障和落实第十六条党委办公室负责收集会议议题、会务保障、会议记录、整理会议纪要,并协同督查办负责监督、督促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第十七条将党委重大决策事项贯彻落实情况纳入内部巡察范围开展监督检查。第十八条党委成员应强化组织意识和纪律意识,党委会决议的执行事项,由党委成员分工落实,并将决策情况及时向党委报告。如对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提交下次会议复议,也可以向上级党组织反映,但在没有作出新的决议之前,必须坚
20、决执行原来的决议,并不得在会后散布不同意见。第十九条提出议题的集团总部职能部门或会议指定的部门,对需要向上级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备案、核准或审批的事项,应在党委会决策后及时完备资料上报。第七章会议的纪律第二十条与会人员在议事中必须讲党性,顾大局,实事求是,公道正派。严禁违反议事程序决定重大问题。第二十一条严格会议保密制度。与会人员负有保密义务,凡属党委会的个人发言意见,任何人不得泄漏会议情况。对会议讨论涉及人事任免等保密的重要问题,在未公开之前,不得擅自传播。第二十二条对违反本议事规则的,按照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处理。第七章附则第二十三条本规则由中共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委员会负责解释。第二十四条本规则适用于XX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党委。集团公司所属党组织可参照本规则制定议事规则。第二十五条本规则未尽事宜,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国有企业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及中央、省委、省政府、省国资委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本规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